关键词:再生资源增值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影响;应对措施;
一、优惠政策调整相关问题解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9日下发“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的通知”,以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税收公平和税制规范,对再生资源的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
(一)调整再生资源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必要性及意义
再生资源,通常也成为废旧物资。为了支持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长期以来一直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2001年开始我国实行回收行业免征增值税,其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作为下一环节企业的扣税凭证,按金额的10%抵扣进项税额的优惠政策。而上述优惠政策却违反了“征税抵扣、免税不抵扣”的增值税原理,因此在执行中难以控制享受优惠政策的回收企业范围,从而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造成国家税收流失。2001-2006年,短短几年间里,全国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回收企业数量由原来的几千家猛增到六万多家,据统计估算,国家因实施该政策减少的税收收入,最多的一年超过了400亿。
为解决上述问题,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的部门、行业进行了多次调研,在征求了各方相关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最新政策调整方案。
这次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调整,一方面通过恢复增值税链条机制,防止偷税,促进公平竞争,另一方面通过对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增值税退税政策,鼓励合法、规范经营的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真正促进废弃物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实现社会效益。
(二)再生资源企业概念界定
再生资源产业是基础性产业,是一个从事各类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净化环境,物尽其用,变废为宝,利用国利民的行业,是具有一定社会公益性的、资源与环保意义兼而有之的产业,是集回收、加工、利用以及科、工、贸于一体的综合性产业。
由于再生资源产业提供的产品具有部分公共产品的性质,带有明显的外部性和公益性,是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交互作用的产业,因此与其他产业相比,再生资源产业的发展既要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又更加需要政府的调控与干预。
再生资源企业包括有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再生资源生产企业、再生资源销售企业等相关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9日下发的“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的通知”主要是对再生资源回收与生产企业在收购、利用再生资源时产生增值税的政策调整。本文将以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为例展开分析增值税优惠政策调整后对企业的影响,并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提供应对措施建议。
二、政策调整对再生资源企业的影响
(一)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税负与成本的影响
1、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税收负担加重。新政策取消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取消免税政策,而是采取先征后退。这样直接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至少比之前要多承担5.1%(17%*(1-70%))的税负,若再加上企业附征的各种城建税、教育附加税等,其实际的税负将高达6%。这迫使企业进一步压低收购价格,提高销售价格以获得经营利润。税负的增加也会对企业投资产生重大的影响。且压低收购价格势必会对再生资源的利用的积极性造成冲击,反而违背了提高再生资源利用率的初衷,不利于国家提倡的循环经济的发展。
2、退税管理要求、链条机制趋于严格。财税[2008]157号规定,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恢复征税,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使用再生资源的生产企业按17%抵扣,因此对再生资源流通企业是否存在代开虚开专用票等的监管力度加大;财税[2008]157号对财政机关办理增值税先征后退业务规定了时限要求,一个环节上的瑕疵就可能影响到退税的时间,任何一个企业的不规范运行都会波及其他。财税[2009]7号文件对退税程序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要求负责初审、复审、终审的财政部门及专员办都要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就在2009年9月底出台的财税[2009]119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调整的相关问题。包括对财政[2008]157号文件中“通过金融机构结算”作了明确定义,对所称的再生资源的具体范围作了更详尽的说明,并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退税时提供的再生资源收购凭证、扣税凭证或销售发票还应注明购进或销售的再生资源具体种类,否则不得享受退税,财税[2009]119号文件更加强了税收监管,要求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和税务主管机关应当加强联系,及时就纳税人的征税和退税等情况进行沟通。因此通知的颁布使得监督力度加大,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规范性和财务人员能力要求更高。
3、先征后退,影响资金运转,增加资金成本。企业税负增加,企业必须以现金方式直接缴付新增税收,且待退税金占用资金量大,导致企业现金流净流出增加,影响企业资金正常运转,进一步影响企业的投资活动,增加资金机会成本,若企业想正常运转和投资,则不得不对外借款来补充流动资金,如向银行贷款,按一年期的短期借款(年利率5.31%),企业每年要付出一定的利息支出,这样直接加大了企业的亏损面。
(二)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现金流量的影响
1、增加回收企业收购再生资源当期的现金流出。按照再生资源增值税新政策的规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则回收企业在收购废旧物品时便付出了17%的增值税,在现金流量表上体现为企业经济活动的现金流出,而且企业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得不到退税资金的流入,形成资金滞留,企业失去了这部分资金的时间价值。最终导致企业现金净流量在过去基础上的增加。先征后退政策相比于之前实际上所征增值税增加,而以企业应交增值税为基数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也随之增加低,即增加了企业当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也最终导致了企业现金流出的增加,现金净流量在过去基础上的减少。
2、减少企业当期所得税支出的现金流出。考虑税改以及《通知》颁布后对回收企业当期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影响,假定企业当期营业销售收入一定,而由于增值税政策调整使得企业当期多缴纳5.1%(17%*(1-70%))的税负则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增加,使得企业当期利润减少,当期的应纳所得税额和所得税费用也随之减少。因此企业将比过去实行的再生资源增值税优惠政策下每期将少缴纳企业所得税,最终导致企业现金净流量在原有基础上的增加。
(三)对再生资源生产企业(利废生产企业)的影响
实施再生资源增值税新政策后.取消了再生资源10%的抵扣,改为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17%抵扣,这就意味着再生资源生产企业每购进100万,要比旧政策多抵扣7万元,再生资源利用企业税负明显下降。但与此同时,企业在购货方面将面临更大的资金压力,并且由于链条机制的管理更为严格,企业相关税务管理工作的难度也有所加大。
三、应对新政策调整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分析得出再生资源增值税新政策实施后将会对整个再生资源行业都会产生重大影响,如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使再生资源企业真正发挥其有效作用、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真正促进废弃物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实现社会效益,需要再生资源企业和国家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
(一)再生资源企业应对措施
1、完善企业申请退税体制,缩短占压回收企业资金时间。新政策规定纳税人在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需要提交各种材料,而且严格退税办理时限。一个环节上的瑕疵就可能影响到退税的时间,任何一个企业的不规范运行都会波及其他。财税[2009]7号文件对退税程序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要求负责初审、复审、终审的财政部门及专员办都要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因此再生资源企业一定要完善体制和信息系统,严格遵守退税程序,及时递交相关材料,严格把握退税时限。接受各机关审核,做到在遵守政策规定基础上充分发挥企业能动性,尽量缩短资金占用时间。
2、进行税务筹划,合理减少税负。新政策调整后,再生资源企业相比于政策变更前会承担更多的税负,尤其是增值税及以其为基数的教育附加等营业税金,但是企业可以巧妙地利用核定征收政策来合理降低企业所得税,从而降低企业税负。首先企业应先向税务局申请核定征收,国税发[2008]30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规定,如果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且核定征收纳税人还有望享受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的优惠政策。为了能够申请适合企业可以寻求税务筹划公司税务专家的帮助,将再生企业进行拆分组合之后申请核定征收。
3、提高再生资源企业财务人员能力和素质。由于新政策对增值税申报方面的手续要求更严格,这使得财务相关人员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必须多方面考虑各种因素,其工作量必然加大,且其工作难度也将有所提高。因此需要企业派遣财务人员学习深造以提高工作能力,来适应新政策调整。
(二)对政府等相关机构的建议
1、首先完善审批工作,保证优惠政策的有效落实。加强对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批工作的管理力度,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有关部门的办事效率,保证按时审批退税申请材料。对申请退税的企业,财政部门要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复审、终审工作,保证将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退税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2、加大增值税新优惠政策宣传力度,有效辅助再生资源利用。加大对广大纳税人特别是再生资源生产企业和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政策宣传力度,促使其顺应政策号召,不断加强自身内部财务和税务管理,规范企业在市场中的经营,并能更快地适应新政策,充分利用新政策的优惠条件为企业自身发展创造有利条件。而国家相关部门也要配合新政策的出台,做好相关的辅助和推进工作。政府要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特别是财政和税务机关要在政策宣传的过程中,明确自身的地位,对政策进行全面的解读,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同权衡利弊,不断完善新政策,真正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更重要的是不能偏离使再生资源充分利用的初衷。因此,在新政策实施过程中,政府等机关可以通过建立再生资源管理组织来对再生资源回收和利用的管理实行系统化科学化的管理,引导当地企业进行税务申报等具体工作,协调再生资源企业在资格认定、日常管理等方面做好税务筹划。此外,由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与一般企业相比面临着更大的资金压力,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这一特点,减免地方政府性规费,以减少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负担。真正调动再生资源企业的积极性,大力促进回收经济的发展,能贯彻落实可持续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国强.浅谈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对企业的影响[J].财经界,2009(8).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J].再生资源与循环经济,2008(12).
3、徐冬阳,夏杰.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新政策实施带来的问题及建议[J].特别关注,2009(8).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R].财税[2009]119号.
5、方立山.适合再生资源企业的税务解决方案[J].关注,2009(5).
6、陈娟.关于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几点思考[J].财经纵横,2009(8).
关键词:绿色电力;税收激励;法律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2.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1
绿色电力,主要是指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等可再生资源,结合相应的技术和设备,生产出的对环境无污染或污染较小的电力。虽然其法律内涵并没有得到明确的定义,但是在一般情况下,都将可再生能源电力认为是绿色电力。绿色电力的发展,不仅可以保证电力供应的稳定,还可以较少电力行业对于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双重效益,有利于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但是,与普通电力相比,绿色电力对于先进技术的要求较高,相对而言,前期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但回报期长,收益缓慢,使得绿色电力产业的发展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的差距,需要利用税收激励机制,对其进行相应的保障。
一、税收激励法律机制概述
1.定义。在我国,税收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基本特征。政府可以通过税收,对市场和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引导经济发展的方向。通过对税收政策和相应税率的调整,可以反映出国家对于资源、环境以及社会发展的宏观经济政策,从而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引导甚至改变,促使其向着国家希望的方向发展,实现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这杨的调控手段,就是税收激励法律机制。
2.目的。对于绿色电力的发展而言,通过税收优惠,可以引导资金的投入,壮大绿色电力产业的研究和发展,提高其产量,并对其进行普及和广泛应用。另一方面,可以引导市场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顺应市场需求,进行合理投资,避免浪费;可以通过税收调节的方式,降低常规电力的价格竞争。
3.原则。在绿色电力发展中运用税收激励法律机制,必须坚持区别化原则,对绿色电力不同的影响因素进行区别。
(1)措施区别。电力能源分为传统的化石能源以及可再生绿色能源,对两种情况要进行区别对待。对于可再生能源,要采取相应的优惠措施,而对于传统的化石能源,要通过税收政策的调整,进行适当的限制。
(2)能源区别。对于不同的能源,需要采取不同的激励手段。绿色电力的能源可以说是十分广泛的,包括太阳能、风能、水能等多种可再生能源,但是不同的能源需要运用的技术和设备有着很大的区别,因此,其对应的激励措施也应该有所不同。
(3)地域区别。我国幅员辽阔,可再生能源的储量十分丰富,但是其地域差别也十分明显。例如,西南地区水利资源丰富,而西北地区风能储量巨大,东部沿海地区可以充分利用潮汐能发电。在这样的背景下,在全国进行统一的激励机制是不现实的,难以兼顾地方特色。因此,要进行地域区别,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制定适合地方的优惠措施。
二、税收激励法律机制在绿色电力方面的应用
1.绿色电力的相关税收制度。就目前的发展形式看,我国对于绿色电力的发展是十分重视的,与其相关的税收制度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资源税,主要是针对特定的资源开发进行征税,其征税方法为从量定额征收。一般而言,征税对象包括原油、天然气和煤炭,对于绿色电力使用的能源没有影响。
其次是所得税,在国家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明确指出,国家对于风力、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持鼓励态度,而在《企业所得税法》的第27条的税收减免、第28条的优惠税率、第30条的税收扣除、第33条和第34条的税收抵免,也都明确提出了有关绿色电力发展的税收优惠措施。
然后是增值税,在国家税务总局与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中,对绿色电力在销售方面的增值税优惠制度进行了规定,最大可享受增值税减半的优惠,为绿色电力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政策支持。
2.税收激励机制的现状。虽然我国政府十分重视绿色电力的开发和利用,但是受发展时间的限制,税收激励机制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引起相关人员的注意。
(1)优惠政策覆盖面狭窄。在我国,绿色电力发展相关的税收优惠机制包括资源税、所得税和增值税三种,征税的对象也就仅限于矿产开采企业、电力生产企业以及销售企业,而对于消费者却没有相应的规定,无法充分发挥出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措施对于绿色电力发展的积极作用。同时需要对绿色电力的多种形式进行全面分析,针对大部分而非小部分可再生能源发电形式进行政策激励,保证我国绿色电力能源结构的多样化和全面性。
(2)逆向激励机制不完善。逆向激励机制对于绿色电力发展的作用是毋容置疑的,例如,可以通过征收碳税、生态税等税种,调节能源消费行为,降低能源消耗,优化能源结构。对于绿色电力的发展而言,这些税种的征收,可以提高常规电力的价格,实现相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但是目前我国的资源计税仍是从量征收,虽然较为便利,但是并没有考虑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无法如实反映资源价格的变动。同时,对于能源税的征收仅限制于燃油税,而没有征收二氧化碳排放税,不利于绿色电力优势的体现。
在这样的情况下,投资者对绿色电力的投资热情难以提升,对于绿色电力的发展难以起到应有的促进作用。因此,需要增加对于绿色电力消费者个人所得税的激励政策,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电力能源,同时完善逆向激励机制,提高绿色电力在电力供应系统中的份额,保障绿色电力的顺利发展。经过不断的改进,目前国家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税全部贴补给了零排电力企业,且绿色电力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得到减免,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绿色电力的发展。
三、结语
综上所述,绿色电力产业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必不可少的因素,但是由于其自身高投入、高风险、回报周期长等特点,对于投资者的吸引力不足,难以获得大量的发展资金。因此,政府的税收激励法律机制是必不可少的。运用相应的税收手段,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可以积极引导绿色电力产业的发展,逐步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绿色税收环境保护
环境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稀缺资源,具有独特的经济和社会价值。面对世界各国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严峻形势.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开发己是迫在眉睫,而建立绿色税收体系是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护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经济手段。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自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当前我国污染总体水平相当于发达国家上世纪60年代水平.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约为4000亿元。随着绿色税收理论在我国的出现和应用,如何建立绿色税收法律制度.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已成为我国法律界、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1绿色税收的含义
《国际税收辞汇》第二版中对“绿色税收”是这样定义的:绿色税收又称环境税收,指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绿色税收立足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不仅仅要求事后的调节,更重要是利用税收对环境、生态的保护进行事前的引导和调控。从绿色税收的内容看.不仅包括为环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种税,还包括为环境保护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21。
2绿色税收在国外的实施
2.1国外绿色税收的特点
2.1.1以能源税为主体.税收种类呈多样化趋势发达国家的绿色税收大多以能源税收为主.且税种多样化。根据污染物的不同大体可以分为五大类:废气税、水污染税、噪音税、固体废物税、垃圾税。
2.1.2将税负逐步从对收入征税转移到对环境有害的行为征税以丹麦、瑞典等北欧国家为代表.这些国家通过进行税收整体结构的调整.将环境税税收重点从对收入征税逐步转移到对环境有害的行为征税.即在劳务和自然资源及污染之间进行税收重新分配,将税收重点逐步从工资收入向对环境有副作用的消费和生产转化。
2.1.3税收手段与其他手段相互协调和配合.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人与环境和谐共处国外的环保工作之所以能取得如此显著的成效,主要原因是建立了完善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在采用税收手段的同时,注意与产品收费、使用者收费、排污交易等市场方法相互配合,使它们形成合力,共同作用【3J。
2.2西方国家“绿色税收”的主要类型
第一种,对企业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税。包括对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的课税。如英国、荷兰、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税,美国、德国、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税,德国征收水污染税
第二种.对高耗能高耗材行为征收的税。如德国、荷兰征收的油税,美国、法国征收的旧轮胎税,挪威征收的饮料容器税等:
第三种.对城市环境和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税。如美国、日本征收的噪音税和工业拥挤税、车辆拥挤税14J。
3建立与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设想
3.1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
从2001年起.我国开始陆续出台了一些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共有4大类30余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从这些年的执行情况看.现行税收政策还存在一些不足。
第一,涉及环境保护的税种太少,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这样就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的用于环保的税收收入来源.弱化了税收在环保方面的作用。
第二,现有涉及环保的税种中,有关环保的规定不健全。对环境保护的调节力度不够。比如就资源税而言,税率过低,税档之间的差距过小,对资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显的调节作用.征税范围狭窄.基本上只属于矿藏资源占用税。这与我国资源短缺,利用率不高,浪费现象严重的情况极不相称。
第三.考虑环境保护因素的税收优惠单一.缺少针对性、灵活性,影响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果。国际上通用的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方式均可应用于环保税收政策中,以增加税收政策的灵活性和有效性.而我国税收这方面的内容较少。
第四,收费政策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对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偏低.而且在不同污染物之间收费标准不平衡。其次,征收依据落后,仍是按单因子收费.即在同一排污口含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时.按含量最高的一种计算排污量。这种收费依据不仅起不到促进企业治理污染的刺激作用.反而给企业一种规避高收费的方法。另外排污费的收费方式由环保部门征收,不仅征收阻力很大.而且排污资金的使用效果也不理席日161L0
3.2构建我国绿色税制的基本思路
3.2.1借鉴国际经验.开征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开征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fq税种。即在排污等领域实行费改税,开征新的环境保护税。具体的措施包括:
(1)开征空气污染税。以我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锅炉、工业窑炉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在生产活动中排放的烟尘和有害气体为课税对象.以排放烟尘、扬尘和有害气体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在计税方法上,以烟尘和有害气体的排放量为计税依据,根据烟排放量及有害气体的浓度设计累进税率.从量计征。有害气体主要是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这两者是造成地球温室效应的最主要因素.对排放的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进行征税,可以减少燃料的使用。进而减少有害气体的排放。由于目前我国环境监测体系还不完善,单独开征二氧化硫税和二氧化碳税还不可行,因此现阶段只能开征空气污染税I71。
(2)开征水污染税。对于企业排放的废水,一般按废水排放量定额征收.但由于废水中污染物种类和浓度各异,对环境的污染、破坏程度也有所不同,需要确定一个废水排放的“标准单位”.纳税人的废水排放量按其浓度换算成标准单位计征。根据废水中各种污染物质的含量设计具有累进性的定额税率.使税负与废水污染物质的含量呈正相关变化。对城镇居民排放的生活废水。由于其排放量与用水量成正比.且不同居民排放生活废水中所含污染物质的成分及浓度通常差别不大.因而可以居民用水量为计税依据.采用无差别的定额税率『8J。
(3)开征固体废弃物税。可先对工业废弃物征税.对工矿企业排放的含有有毒物质的废渣与不含毒物质的废渣及其他工业垃圾因视其对环境的不同影响,分别设置税目、规定有差别的定额税率。然后逐步对农业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征税,其计税依据可以选择按重量征税、按体积征税、按住房面积征税或按人均定额征税。在税率设计上,对同一种类垃圾,还应区分不同堆放地点、不同
处理方式加以区别对待。
(4)开征污染性产品税。污染性产品主要是对在制造、消费或处理过程中产生污染、造成生态环境破坏以及稀缺资源使用的产品课税。从而提高这类产品的相对价格。减少不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和消费。例如.我国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环保问题一”白色污染”就可以征收污染税加以解决。此外还可以对油、农药、杀虫剂、不可回收容器、化学原料及其包装袋等容易造成的污染产品进行课税。
(5)噪音税。可考虑对特种噪音,如飞机的起落、建筑噪音等征税。它的税基是噪声的产生量,政府筹集此项资金,可用来在飞机场附近安装隔音设施、安置搬迁居民的搬迁等此外,应将环境保护税确定为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并且环保税收入作为地方政府的专用基金全部用于环境保护开支。
3.2.2改革和完善现行资源税(1)扩大征收范围,
将目前资源税的征收对象扩大到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可增加水资源税.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开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避免和防止生态破坏行为.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他资源课征资源税.并逐步提高税率,对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
(2)完善计税方法,加大税档之问差距。为促进经济主体珍惜和节约资源.宜将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和个人按其生产产品的实际数量从量课征。合理调整资源税的单位税额。使不可再生资源的单位税额高于可再生资源.对环境危害程度大的资源的单位税额、稀缺资源的单位税额高于普通资源的单位税额。通过对部分资源提高征收额外负担,遏制生产者对矿产资源的过度开采。同时通过税收手段,加大税档差距,把资源开采和使用同企业和居民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以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在出口退税方面.应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同时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3)鉴于土地课征的税种属于资源性质.为了使资源税制更加完善.可考虑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入资源税中,共同调控我国资源的合理开发.扩大对土地征税的范围,适当提高税率
3.2.3健全现行保护环境与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
完善现行环境保护的税收支出政策.包括取消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少不利于污染控制的税收支出;严禁或严格限制有毒、有害的化学品或可能对我国环境造成重大危害产品的进口,大幅提高上述有毒、有害产品的进口关税。实施企业投资于治污设备和设施的税收优惠,对防止污染的投资活动进行刺激l1Ol。
3.2.4制定促进再生资源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再生
资源业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而且也有利于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目前,我国资源回收利用的潜力很大。据估算.我国每年可再生利用而未回收的废旧资源价值将近250亿一300亿元人民币。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对再生资源业利用废旧物资允许按10%作进项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再生资源业的发展。今后.在绿色税收政策的制定上,还应进一步促进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利用…1
关键词:循环经济;税收制度;税收体系;环保税种;环境友好型社会
改革开放30年,我国工业的高速发展虽然吸取了“资源—产品—污染排放”的教训,但没有逃脱“先污染,后治理”的末端治理模式的怪圈,多数地区都是先污染后治理。长期以来的粗放型经济增长,导致经济增长对资源的消耗超过了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和自我恢复能力,生态环境总体呈现“局部好转、总体恶化”态势,环境治理能力赶不上破坏速度,生态赤字不断扩大。因此,发展循环经济,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成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要求
“循环经济”(circulareconomy)是英国环境经济学家d·pearce和r·k·turner在其《自然资源和环境经济学》(economicsofnaturalresourcesandtheenvironment,harvesterwheatsheaf,1990)一书中首先提出的。循环经济是对物质“闭环流动型(closingmaterialscycle)经济”的简称,它要求人类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的规律构建经济系统,使人类社会与经济系统和谐地融入到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中,从而构建一种全新的生态化的经济模式。它遵循3r原则,分别是减量化(reduce)、再利用(reuse)、再循环(recycle)原则。减量化原则是输入端方法,要求用较少的特别是控制使用有害于环境的资源投入,来达到既定的生产目的与消费目的,从而在经济活动的源头就控制资源使用和减少污染;再利用原则是过程性方法,要求制造产品和包装容器能够以初始的形式被多次使用和反复使用,而不是用过一次就废弃;再循环原则是输出端方法,要求物品在完成其使用功能后能重新变成再生资源。
循环经济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经济范式。它要求按照自然生态规律组织生产、消费和废弃物的处理,将传统的高开采、低利用、高排放的“资源—产品—废弃物排放”的单向开环式线形经济流程,转变为低投入、高利用和废弃物低排放的“资源—产品—废弃物排放—再资源化”的闭环式经济流程。资源在这个不断进行的循环经济中得到持久的利用,从而把经济活动对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的程度,旨在建立一种以物质循环流动为特征的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所要求的环境与经济双赢。
二、基于循环经济角度审视我国现行税收制度
1.资源税征税范围太窄,税负轻。现行资源税只对部分矿产资源和盐征税,那些急需保护的如森林、水、海洋、野生动物等资源没有包括在内,对资源的保护不利。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单位税额低,资源税税率水平远低于一些低税率国家的税率,如法国、德国等,并且自开征以来很少做出调整,从而使得资源成本过低,不能正确反映资源的市场价格变化和企业盈利情况,加重了环境的负担,不足以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
2.排污费征收效率低。从1982年排污收费制度正式确立以来,它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存在的问题逐渐凸现出来。第一,征收标准低。现行的收费标准是1988年环保和物价部门协同制定的,20年来基本没有改变,所征收的排污费仅占污染控制成本的四分之一左右,远低于污染治理成本,与环境的真实成本和治理成本相比差距很大,直接导致了许多企业宁愿交排污费也不愿意治理污染。而政府为了征收排污费,还需要维持庞大的征收队伍和监督机构,不得不额外增加支出来治理环境。第二,征收力度不足,征收方式不规范。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排污费实行的是“先排污,后收费”的征收方式,其直接后果是约束机制对企业失去作用,环保责任转移给了政府和社会。而且,以“费”的形式征收,缺少法律保障,征收效率低下。而且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未能按照法定的用途使用资金,挪用挤占现象比比皆是。
3.税收优惠政策单一,效果不显著。考虑环境保护因素的税收优惠政策单一,缺乏针对性、灵活性,直接影响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果。
三、国外发展循环经济的税收政策
税收作为政府的重要经济手段,具有资源配置、调控经济等职能,美国、欧盟等已经将征税作为实现循环经济的有效措施,充分发挥其杠杆作用。
1.实现减量化原则的税收政策。在美国新泽西州和宾西法尼亚州针对将垃圾直接运往倾倒场的公司和企业征收填埋税和焚烧税,使这条原先最便宜的垃圾处理途径的价格趋于上涨,使减量化和再生利用显出吸引力;在荷兰则是通过对家庭废物收费,使家庭废物减少10%~20%;在丹麦,由于对无危险物收税已经使垃圾填埋成本翻倍,垃圾焚烧费用增加了70%,1987~1993年间,家庭垃圾减少了16%,建筑垃圾减少了64%,其他方面的废物也平均减少22%;爱尔兰在2001年对使用塑料购物袋征税,半年后,塑料袋的使用量骤降90%;德国对排除或减少环境危害的产品,免征销售税,只征所得税。此外,企业还可享受折旧优惠,环保设施可在购置或建造的财政年度内折旧60%,以后每年按成本的10%折旧。德国已经开征除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外,其他能源如汽油、电能等收取生态税,间接产品也不例外,效果显著。
2.实现再利用的税收政策。在日本对废塑料制品类再生处理设备在使用年度内,除了普通退税外,还按取得价格的14%进行特别退税。对废纸脱墨处理装置、处理玻璃碎片用的夹杂物出去装置、铝再生制造设备、空瓶洗净处理装置等还可获得3年的固定资产税退还。
3.实施再循环的税收政策。在美国一些州征收新鲜材料税,促使人们少用原生材料,多进行循环。新加坡政府规定,对用水再循环设备的投资,可以用其他产品的所得税予以补偿。
四、建立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体系路径
(一)完善税制改革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1.资源税。在明确资源税的征收目的是遏制环境浪费而不是仅限于调解级差收益的机车上完善资源税改革。首先扩大征税范围,将土地、海洋、草原等自然资源也纳入征税范围,使其的成本和价格能够真正体现其稀缺性、不可再生性的特点。其次,调整征税税率,增加资源成本,提高资源价格,从而达到保护资源,遏制浪费的目的。
2.消费税。尽管2007年已经对消费税实施了改革,如将一次性筷子、木地板等列入了征税范围,起到了保护环境的目的,但是还远远不够,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还应该继续扩大,特别是将白色污染纳入征税范围。
(二)创新优惠政策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制定有利于循环经济、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环保产业发展,使环保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新兴支柱产业。首先,为鼓励企业投资环保产业,制定促使企业进行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方面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固定资产可以实行加速折旧政策,对购入的环保设备可以采用超额抵扣进项税额等。其次,在生产销售过程,对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清洁能源的企业要给与减免所得税的优惠,对综合利用废弃物生产的企业,符合国家规定的,在增值税、所得税方面给与更多的优惠,以资鼓励。此外,制定必要的鼓励资源回收利用开发利用替代资源的优惠政策,大力促进回收和循环利用各种废旧资源,鼓励研究、开发和使用替代资源等。
(三)加快开征环保税种保障循环经济发展
到本世纪中叶,全世界应该努力减排达到一半。为实现此目标,有必要开征专门的环保税种,如对水污染征税、对垃圾填埋场征税、对排放废弃物征税等,实现循环经济的减量化要求。
在污染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开征环保税种,遵循“谁污染,谁负责”,对造成环境损害的行为或产品征税,征税对象既可以是排污行为,也可以是污染产品本身。当然,税率要适中,过低或过高到都不能达到开征的目的。这部分收入用于改善环境,专款专用。在具体操作中,这些环保税种要分期分批开征,从而达到资源控制和减少污染排放的根本目的。
五、结语
发展循环经济可以从根本上减轻环境污染,缓解资源约束矛盾,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但是,税收手段只是其中一种,还需要和其他经济手段相配合,综合利用,通过产业、税收、价格、信贷等政策之间的协调配合,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共同发力,实现经济模式的转变,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
参考文献
关键词:新经济时代;资源税改革;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3-0-01
一、新经济时代下我国资源税改革发展状况
1.新经济时代对资源税改革的特征要求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中国经济加入到世界经济全球化中,同时也进入到新经济时代。新经济时代特征要求经济资源配置全球化、环境保护问题更加突出,而我国经济资源分布、使用、价值链等严重不平衡,与资源全球化要求存在较大差距;环境保护问题尽管得到普遍认同,但执行力度和实际成效还不够,与新经济时展要求相差甚远。如何真正使中国整体经济步入新经济时代,需要从经济体制、市场机制和宏观政策多方入手,资源税便是改善资源管理,促使资源全球化配置的一个有效手段。因而加大我国资源税改革,是世界新经济时展的特征要求。
2.中国资源税改革的自我完善过程
我国于1984年起开征第一代资源税,课税对象仅石油、天然气、煤炭3种自然资源,后来1986年开始扩大到对铁矿石征收资源税,1987年4月开征耕地占用税,1988年11月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994年1月1日开始征收第二代资源税,对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7种自然资源依据从量计征资源税。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新修订的资源税条例。新的资源税改革在税率和计税依据方面都有了新变化,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一定的平衡作用。
二、新经济时代下中国资源税改革的新要求
1.国内外环境压力要求
社会经济发展及资源无序利用导致国际环境恶化严重,全球矿物燃料大量消耗排放的二氧化碳增加,导致全球气候变暖,矿物燃料产生大量的硫、氮带来的酸雨,严重影响着森林、土壤、水体、农业和建筑,破坏了生物多样性的结构等。许多发达国家纷纷推出具有非关税贸易壁垒性质的国际环保认证标准,迫使其他国家的产品向其标准靠拢,近年来欧盟的碳排放标准推出,迫使众多国家不得不加大本国产品生产的调整。近年来我国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水资源短缺、大面积干旱、荒漠化、水资源污染等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节能减排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中重要的核算依据,而对资源的节约利用已刻不容缓,因而加大我国资源税改革,保护资源和监督资源,是我国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2.中国经济增长转型需要
由于受到我国国情影响,多年来我国的经济增长都是靠资源粗放型投入方式,农村大量毁林开荒,致使森林资源严重破坏,地表水土流失;企业对富矿资源的垄断性开采,对贫矿资源的漠视浪费,对我国可持续性发展和循环经济发展目标造成严重伤害。为了使我国经济增长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从高能耗的高碳经济向低能耗的低碳经济转变,从忽略环境型向环境友好型转变,从自然资源为代表的物质投资增长向以技术为核心的非物质投资增长方式转变,必须加大资源税改革力度,事企业主动规划开采量和开采范围,提高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效率。
3.中国资源税的不平衡性要求
我国资源税开征较晚,课税范围较小,而且税率偏低。这与我国体制特点相关。长期以来我国矿产资源的开采主体主要是国有企业,而且国企在发改委的调控下对市场的供给和价格具有一定垄断性。国家对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和税率都相对较低,对资源的开发和保护起到不利的影响。表面上资源税对资源开采企业起到税收杠杆作用,而对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则存在行业间的不平衡性。为了缩小我国目前行业间差距,达到资源可持续开采利用目的,加大我国资源税改革是适应市场行业平衡性调整的一大有效途径。
三、中国资源税改革的建议
1.公平性思路
资源税的一个重要作用是杠杆调节,但税收调节作用是有限的,甚至是有条件的,这一条件就是税赋是否具有转嫁性,如果税收是轻易可转嫁的,那么即使征收再高的税率,对企业行为起不到任何调节作用,相反会成为成本推动型的通货膨胀因素。税收转嫁结果取决于供求双方的价格弹性,谁的价格弹性越小,谁承担的税赋就越少。从资源供给弹性来看,我国资源开采企业主要国有大中型小企业为主,对市场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其供给价格弹性相对较低,而消费者对市场价格是十分敏感的,尽管不能决定价格和放弃消费,但可以减少消费和增加消费,其弹性相对较大。因此在我国资源税普遍被转移给了消费者,资源税的征收具有不公平性。为了维护公平,减少二元结构下的收入差距问题,我国资源税改革应与企业所得税有机结合,有必要开展特别资源收益税,作为资源税的后续补充,迫使企业重视资源的合理数量开采。
2.保护性思路
我国资源税经历多次改革都是在征收方面的修订,但都没有达到资源税作为大税种来加以实施,没有在过度开采和环境代价方面体现资源税的作用。因此我国的资源税改革首先应确定资源税的开征和使用原则,其次按资源特征划分资源类别等级,对资源再生性、存储量、对国民经济重要性等进行分类定级,对不可再生资源、存储量较少、关系国民经济运行的资源全部纳入资源税范围,针对这一类资源国企参与度较高、垄断性突出的特点,应按开采量、边际收益纳入特别资源税征收范围,并且使用超额(率)累进税率,将资源税源头征收为分配环节征收相结合,降低资源税转嫁程度,这样可以限制企业无节制开采,实现资源可持续开采和保护目的。
3.可持续性思路
可持续发展要求在不影响或不掠夺下一展的前提下发展,主要是针对资源和环境的自我约束,维护代际公平的自我责任意识。资源税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下,还应起到维持资源可持续使用的作用。因此资源税改革应体现这一时代特征,要把资源税额用于对资源的补偿、循环、替代、研究等,这样才能达到资源开发和保护的可持续性,才能真正体现代际公平和代际责任。而我国目前征收的资源税主要直接由于发展消费,而补充、环境替补、转移支付等都难以实现,征收额相对资源恢复、修缮的成本而言相差甚远,资源税改革应确立取之于资源,用之于资源的原则。
参考文献:
1.“高碳”经济模式无法解决日益严重的气候与环境问题。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是通过资源的超常投入来获得更高的产出增长、财富增加与公众福利水平的提高,其主要特征之一就是“高碳”。即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高排放和低效益,在这种模式下,经济增长过于依赖第二产业特别是高能耗的制造业,能源的大量开发和使用使经济发展中消耗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急剧增加,燃烧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碳进入大气,使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浓度增加,直接引发了“温室气体”效应并加速了地球表面温度变暖,导致了在全球范围内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可持续性。不仅如此,高碳经济模式还导致生态环境问题日趋严重。自工业革命以来,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的经济发展模式导致生态平衡遭到破坏,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失调,从而严重威胁到人类生存和发展。气候和生态环境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后果迫使世界各国开始反省其经济发展模式,向低碳经济发展模式转轨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共识。
2.发展低碳经济有利于保障能源供给的可持续性。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要求我们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而传统的高碳经济模式是以能源特别是常规能源的过度消耗为特征的。目前仅占世界人口的15%的欧美发达国家,消费了世界56%的石油、60%以上的天然气和50%以上的重要矿产资源,他们才是全球越来越严重的资源环境问题的始作俑者。从世界常规能源的储量看,煤炭可以用200多年,石油可以用40多年,天然气可开采62年,如果未来的发展仍然采用高碳模式,到本世纪中期地球将不堪重负。如果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按照欧美国家高密集的能源消费方式,将会使资源枯竭的程度进一步加深,能源危机进一步加剧。我国“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不符合节能减排的要求,而油气资源又严重不足。中国目前人均石油可采储量仅为世界的11%,人均天然气可采储量为世界的4%。1991—2007年17年间,石油消费量年均增长高达7.14%,而石油产量年均增长仅为1.78%,导致石油进口量及对外依存度大幅提高,2011年已经攀升到55%。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对能源特别是常规能源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发展低碳经济和新能源有助于减轻对常规能源及进口能源的依赖,确保能源供给安全,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3.发展低碳经济有助于缓解中国节能减排的国际压力。中国的二氧化碳排放比重长期以来高于中国能源消费占全球的比重,给环境带来的破坏比世界平均水平更加严重。据英国石油公司2011年6月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同比增长10.4%,同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增长5.8%至331.6亿吨,其中中国83.3亿吨,占排放总量的四分之一。从排放强度来看,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也比较高,在全球加快发展绿色低碳经济的大趋势看,中国正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国际压力。除非加快向低碳经济发展的步伐,这种压力将不会缓解。
4.发展低碳经济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意义重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提高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必然要求,为了成功地实现这个转变,要求促进经济增长由目前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三驾马车”协调拉动转变;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特别是高能耗的制造业带动经济增长向依靠第一、二、三产业特别是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协同带动转变;由主要依靠增加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转变。发展低碳经济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促进作用,一是转变投资导向,鼓励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于新型清洁能源基础设施领域,通过资本增长率提高促使产出增长率的提高,也有利于遏制重复投资形成新的产能过剩。二是鼓励各类投资到低碳产业部门,优化产业结构,形成新的就业领域,缓解就业压力,也有利于经济走出低谷。三是通过发展低碳经济减少资源的消耗,通过低碳技术的创新与开发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降低经济发展的成本。为此,中国必须抓住低碳经济带来的新一轮技术和产业革命的机遇,改变高能耗低收益的经济模式,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二、低碳税收政策的理论依据及国外经验借鉴
(一)低碳税收政策的理论基础
低碳税收政策即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其理论依据一是基于市场失灵理论,市场在资源环境配置过程中存在着失灵,即市场无法有效解决以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为特征的高碳发展模式带来的全球气候变暖及温室气体排放的负外部性问题,还有高排放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所有这些问题都必须由政府来解决,其中最有效的应对办法就是由政府征收环境税,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再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以达到清洁环境和保护生态的目的。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还基于公共产品理论,环境和气候变化属于公共产品,而且是全球性的公共产品。公共产品在使用上具有非竞争性,在收益上具有非排他性。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要求公共产品一是在生产时必须有公共支出予以保证;二是经营管理一般由非盈利组织承担,在大多数国家政府是公共产品提供的主体。资源环境与稳定的气候具有公共产品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理应通过世界各国的政策协调及全球性解决方案来解决。税收属于公共财政政策的范畴,其政策的实施:(1)在一国范围内,通过开征环境税的手段来解决由高排放引发的气候与环境问题;(2)在世界范围内,通过各国按照协调的、互相认可的碳税进行征收,以缓解全球范围内由于过量使用化石能源导致的环境破坏与气候变暖问题。
(二)税收政策在低碳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第一,税收政策是保护气候与促进低碳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全球良好的气候属于世界共有资源,属于全球性公共产品的特征。由于传统的高碳发展模式引致的高碳排放造成的诸多负外部性,应对这种市场失灵,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更显重要。第二,税收政策的优势可以为低碳经济发展提供支持。税收政策作为国家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和可操作性,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可以通过开征新税种、减免税、加重课税等措施,直接或者间接地激励企业和消费者的经济行为自觉地向低碳经济靠拢。第三,税收具有很强的导向作用。通过税收的引导作用,可以改变人们传统的“高碳”生产与消费模式,使企业和消费者自觉地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导向,选择低廉且适合自己的生产和消费方式,达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而且不降低自身消费质量的目的。
(三)发达国家税收政策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基本做法
1.主要做法。从整个世界范围看,以欧美为主的发达国家最早采取一系列实际行动向低碳经济转型,最典型的就是产业革命的发祥地英国。英国到目前已经建成了较为完备的环境税体系,包括气候变化税、机场旅客税、垃圾税、石方税等。欧盟成员国的其他国家也建立了一系列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其主要税项有:碳税、各种能源税以及气候变化税等。通过对高污染、高能耗能源的征税,一方面,有效地遏制了环境破坏,同时也使清洁能源具备了成本竞争的优势;另一方面,将对高耗能能源征收的税金主要用于对新型能源开发及利用的补贴上。美国政府一直鼓励通过技术创新促进低碳低碳经济的发展,也注重用税收政策来支持低碳经济的发展,其低碳税收政策主要包括:(1)税收优惠政策。美国对发展低碳经济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差别化的税收政策上,特别是对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提供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以扶持其发展。(2)限制性税收政策,如为了限制石油的过度使用,美国政府对石油公司征收暴利税,其税收一部分补贴消费者,作为消费者使用新的可再生能源所付出较高成本的补偿,一部分用于清洁能源技术的研发,以限制对常规化石能源的过度使用,为新能源的开发利用提供支持。
2.借鉴与启示。(1)开征二氧化碳税。目前,二氧化碳税已成为欧盟国家中普遍实行的税种,且采取国家碳税模式,在税率设计上多采用复合税率。碳税的征收,对于高碳发展行业起了较大的抑制作用,推动能效提高和清洁能源的发展,大大减少了温室气体的排放,有力地促进了低碳经济的发展。(2)改革和完善能源税。在欧盟国家,能源产品的税收包括一般能源税、消费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增值税、燃料税等税种。在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开征燃油消费税。能源税的实施在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减缓了温室气体的排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3)实施税收优惠。除了对高碳行业和行为直接征税限制外,很多国家还对节能减排行为实施广泛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石油、天然气、煤气和电力企业等采取节能措施。此外,还有许多针对个人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措施,这些税收减免对增强社会公众的节能环保意识,起了积极的激励作用。(4)节能设备投资抵税和加速折旧。国外已有20多个国家对符合规定要求的节能技术和设备减免所得税。对于企业购置用于提高能效的设备,可按购置成本的一定比例来计算所得税的抵免额进行抵扣。企业购置政府指定的节能设备,还可在普通折旧的基础上,按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特别折旧,其目的是降低企业投资低碳产业的成本,提高低碳产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以推动低碳经济的发展。(5)碳税设置遵循中性化原则。大多数发达国家征收碳税或能源税的主要目的并非为扩大税源,增加财政收入,而是为了提高能效,降低能耗。因此,在收碳税或能源税的使用上,一般都具有定向性或专款专用的性质。如在征收碳税时,大多数国家秉持的是税收中性原则,通过特定渠道再返回企业,同时相应地降低其他税收收入的比重,市场主体不会因税收的总体负担增加而影响其竞争力。
三、健全和完善我国低碳税收政策的路径选择
(一)现行低碳税收政策的缺失与弊端
1.现行税收覆盖有限,环节狭窄。低碳技术的开发是低碳经济发展的核心,由此税收政策应涉及低碳技术的投资、研发、设备制造、检测认证、设备利用等各个环节,我国现有税收政策仅覆盖其有限环节,如煤炭是我国空气主要的污染源,但现行税收政策尚未对煤炭清洁技术的研发与使用给予支持,不利于通过低碳技术的开发,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又如在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的支持政策中,仅对垃圾发电、风力发电、水力发电、变性乙醇燃料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予以支持,对国家鼓励发展太阳能、地热能、生物制能等能源缺乏支持,不利于从根本上改变我国能源消费结构,为清洁能源的发展拓宽空间。
2.适合低碳经济发展的绿色税收体系尚未建立。绿色税收,是指为了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提高能源的效能,支持清洁生产、推行绿色消费,以实现资源有效利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而征收的税收或建立的税收体系。在绿色税收体系中,最主要的是环境税,它是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的一种经济手段。部分发达国家征收的环境税主要有碳税、水污染税、噪声税、固体废物税和垃圾税等5种,与税收体系完善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没有专门以保护环境为目的、针对污染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税的税种,现行的环保税收政策只是分散在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等税种中。尽管近年来出台环境税的呼声不断高涨,但国内关于是否开征作为环境税主体的碳税、如何设计碳税等问题还远没有达成共识,这不仅使低碳经济发展缺少税收来源的支持,也极大地弱化了税收政策在促进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中的调控作用。
3.现行的税制严重制约低碳经济的发展。(1)资源税。一是资源税设计理念不当。我国对设计资源税的初衷定位主要是用于调节资源的级差收入并体现对国有资源的有偿使用,无法使资源开采企业的社会成本内在化,也没有综合考虑回采率。从而资源税对于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的调节功能大大打了折扣。二是税基过窄。现行的资源税种只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7类资源产品征税,未将资源开采过程中产生的伴生资源以及矿藏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动植物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海洋资源等列入征税范围,导致这些资源被掠夺性开采。同时也没有将氟利昂、卫生纸品、塑料包装袋、一次性物品等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产品纳入征税范围,削弱了资源税对保护环境的调节作用。三是计税依据不科学,只对纳税人销售的产品征收资源税,对企业已经开采但未使用和销售的不用缴纳资源税,刺激了企业和个人在开采过程中的“拣肥弃瘦”和囤积资源的行为,造成资源的无序开采和大量积压,不利于企业节约地使用资源和低碳发展。(2)消费税。一是课税范围较窄,其中与低碳有关的仅有8种,而对某些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的产品如化肥、电池、塑料袋、餐饮容器等以及煤炭尚未纳入到消费税征收范围。二是税率整体偏低且缺乏弹性,在消费税税率的设计上,既没有考虑到资源的级差问题,也没有考虑到对应税产品消费行为所产生的外部环境成本,没有根据产品低碳环保与否及环保的程度设定不同税率。三是消费税采用价内税的形式不科学,消费者只能直观的感受到不同资源产品的价格差异,不清楚缴纳了多少税,不会根据消费产品的税金去决定自己的消费行为,不利于增强消费者的节能意识。(3)增值税。一是增值税固有的“中性”特征,加之比例税率的操作方式,对于那些税率相同的课税对象不具有根据其能源是否是不可再生及污染程度的不同进行特殊调节的功能。二是现有的增值税对石油液化气、煤炭制品、天然气和煤气等化石燃料采用低税率的税收政策,没有考虑到这些资源的稀缺性,及这些化石能源过量使用所产生的污染;而只对农药、化肥和薄膜等对社会有污染产品的税收优惠,不利于低碳农业的发展,更不利于打造食品安全的环境。三是增值税税收优惠没有惠及太阳能发电、水能发电、核能发电等清洁能源领域,妨碍了低碳能源的开发利用。(4)企业所得税。一是税收优惠政策覆盖面小,没有涵盖到节能减排和促进低碳发展的所有领域,如只对节能、环保、节水领域的相关设备、项目等方面给予优惠,而对温室气体减排技术、清洁能源的研发等的优惠政策则比较缺乏。二是优惠措施单一,主要表现为降低税率、减免税,而加速折旧、延期纳税、再投资退税等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优惠方式较少,且优惠措施主要是针对生产产品的加工企业,无法惠及作为主要科研力量的科研单位,以调动其科研单位研发低碳、清洁能源技术的积极性,制约了低碳技术的开发和低碳经济的发展。
(二)税收政策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对策建议
1.全面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增值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增值税支持低碳经济发展大有可为。(1)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支持节能减排、能源高效利用和清洁能源的开发。要增加包括固体能源、稀有能源、不可再生能源在内的税目,减少其掠夺性开采。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从外部购入或无偿取得的废渣等原材料、循环利用的内部废物等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中,合理拉开利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资源与原生资源之间的税负差距,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最大限度地降低能源的消耗。(2)配合增值税转型的改革,对低碳经济发展提供支持。对企业低碳设备和技术研发固定资产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通过提高进项税抵扣的办法,实现低碳经济的税收优势,如允许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企业在取得废旧轮胎时按10%(或更高)抵扣进项税,以降低企业投资低碳产业的成本,提高低碳行业的市场竞争能力。(3)取消对农膜、化肥、农药免征增值税的规定,逐步减少该类产品对土壤和水资源破坏及影响,在促进绿色、生态农业的发展同时,最大限度地保障食品安全。(4)实行差异性增值税政策,强化增值税根据能源是否是不可再生及污染程度的不同进行特殊调节的功能,增加增值税政策的调控弹性。对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实行低税率,对符合低碳发展要求的机器设备与产品实行减免优惠和税收返还政策,为绿色低碳产业的发展提供支持,提高其竞争水平。
2.完善现有的资源税。(1)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为了保护有限的资源及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可将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以及存量水平接近已接近临界值,若不停止消耗会影响其再生能力的资源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将土地、海洋、森林、草原、滩涂、淡水等自然资源列入纳税范围,以杜绝其资源的掠夺性开采。结合资源税费改革,将现行的资源性收费,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林业补偿费、水资源费等改费为税,规范税费关系,扩大税源,也可有效地杜绝相关职能部门和利益集团利用手中的权力,以费养人,滋生腐败。(2)资源税改革要着力于保护和合理开发资源。要从提高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的效率出发,把资源开采和使用同企业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挂钩,由此在计算资源税税额时,改变以往对企业已经开采但未使用和销售的不用缴纳资源税的方法,采取以实际产量为计税依据的方法,并适当考虑回采率,促使企业以销定产,科学开采。在进行税额设计时,既要考虑调节级差收入,又要考虑到资源的开采和保护,对一些特殊能源如不可再生和不可替代的稀缺性、开采污染严重的资源征以重税,科学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资源,防止因为掠夺性开采导致的浪费与低效使用。
3.继续推进消费税的改革与完善。扩大消费税的覆盖范围。结合能源消费结构的调整,将不符合低碳发展要求的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同时又对生态环境和公众生活造成危害的产品纳入到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对煤和火电等污染性能源、船和飞机等高能耗机动工具征收消费税。对非再生、稀缺性强的资源课以重税,切实发挥消费税在节约资源、促进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中的调节作用。针对我国汽车消费过程中对资源合理使用产生的一些问题,可考虑在继续试行对不同排量的小汽车采用差别税率的基础上,对排气量相同的小汽车视其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而试行区别对待,并明确规定对使用“绿色”燃料的小汽车免征消费税。使用燃油的助力自行车也应和摩托车、小汽车一样征收消费税。取消车辆购置税,将其并入消费税,按污染程度设置差别税率,简化税种,促使纳税人自觉保护和改善环境。
4.改革企业所得税支持低碳经济发展。所得税属于直接税,具有不易转嫁的特性,因此采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引导企业投资方向具有直接调节的作用。要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激励作用,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一般做法,综合利用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盈亏相抵等手段,减轻企业投资低碳产业的纳税负担;低碳经济发展的核心是低碳技术的研发,由此对于企业用于与低碳技术相关的技术研发创新费用应于在税前扣除,激励企业大胆进行技术创新,增强低碳经济发展的后劲。要发挥企业所得税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的作用,大力发展低能耗、低排放的低碳服务业,这是推动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特别是对新兴服务业,比如现代物流、信息技术服务业和文化创业产业,可加大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的力度,完善所得税费用扣除的范围和标准,对服务业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的投资,允许申请一定比例的所得税抵免,提高服务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业的费用扣除比例,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中小服务业企业是就业和技术创新的主体,要加大其扶持的力度,允许中小服务业企业在税率、税收抵免、费用扣除和延缓纳税等方面享受更加优惠的待遇,增强其在市场经济中开拓竞争的能力。
5.开征环境税,完善环保税结构。从建立科学完备的税收体系目标出发,将现行税收按征税对象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和环境税。将原对污水、废气、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噪音等方面的排污费改为环境税,使之成为整个税制体系中继流转税、所得税之后的又一主体税种。在对现有税种进行配套的“绿化”改革基础上,将我国环境税的理念融入到整个税制体系中。本着“谁污染谁纳税”的原则,对生产污染产品、排放污染物及废弃物的企业和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我国开征的环境税也应该是一个税系,它包括对向自然环境直接排放污染物的所有法人和自然人进行课税的多个税种。根据国外开征环境税的经验,依据“受益者付费”、“污染者付费”和“使用者付费”的原则,可将环境税相应分为一般环境税、污染排放税和污染产品税三种类型。改革排污收费,开征环境保护税。我国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是一种具有行政收费外壳的“准税收”,将排污收费改为污染排放税既可以提高其立法层面,有效解决现存问题,又可以促使我国的环保税收体系更加趋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