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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学的特点(6篇)

栏目:报告范文

行政学的特点篇1

关键词:90后;高职院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一.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性

高职院校是近年来根据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原有中专或大专院校的基础上成立的专业技术学院。她的主要功能和作用是培养具有较高技能的实用型人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既要有深厚的文化素质,又要有较高的专业技能,更要有健康的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和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为此,高职院校必须加强对“90后”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完成人格的转变,全面发展,键康成长、成才。

二.高职院校“90后”大学生的思想行为特点研究

通过对高职院校“90后”大学生的调查,发现他们受社会环境、学校环境和家庭环境的影响,形成了独特和思想行为方式。

(一)个性自信、自仅、个人本位思想重,团队协作能力差。他们的人际交往能力普遍较差,缺乏团队合作意识。他们的心理承受力比较薄弱,遇到困难就会陷入迷茫和纠结之中。再加上社会功利思想的影响,“90后”高职高专大学生缺乏感恩意识。

(二)思想淡漠浅薄,价值观多元化趋势明显。由于受自由思想及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90后”大学生将太多的目光投向娱乐圈中影星、歌星和通俗作家的作品,而对政治和现实生活中的榜样视而不见,不感兴趣,特别是对道德模范十分陌生。“90后”大学生大多只注重学习专业技能,轻视思想政治修为。

(三)情感丰富,观念大胆开放。“90后”大学生的爱情观与性观念比较超前。根据调查,“90后”大学生中超过三成的的孩子发生过。在他们看来,谈恋爱是对大学生活“空虚”的补偿,也是独立的表现。对于这样的大学生来说,不能一味地强调他们道德败坏,只能是他们期独立独行,思想叛逆的反映。

三.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缺失

高职院校的主要功能是为社会培养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为此,他们注重的是学生专业水平的提高,及早就业问题,而对思想政治教育不够重视,特别是对“90后”大学生的教育,并没有根据其思想行为特点进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

(一)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单一。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师资力量不足,水平不高,所以他们大多采用灌输方式,让“90后”孩子们被动地接受他们不感兴趣,且鲜活的思想政治教育,而与思想政治有关联的社会实践活动很少。

(二)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不符合学生实际需求。“90后”孩子们有着鲜明的群体特点。他们比较自卑,认为自己是高考的失败者,是被边缘化的人;他们心理脆弱,心理承受能力欠佳。从整体看,“90后”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都是积极向上的,但也有部分学生思想意识上存在消极因素。高职院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并没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解决这些思想问题,而是传统模式的说教。“

(三)高职学校缺乏政治教育缺的环境。从目前情况看,大部分高职院校不但规模小,学生人数少,学生交流渠道不畅,而且有关思想政治教育的活动少而且单调。人文教育往往被边缘化,主动学习马克思主义著作的少之又少。再者,随着整个社会价值多元化,各种思潮相互激荡所产生的消极行为不同程度地影响着“90后”高职大学生。

四.加强“90后”高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对策

针对高职院校“90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现状和存大的问题,高职院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一)采用心理咨询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方工。高职院校要针对学生的思想问题和困惑,采用心理咨询的方式帮助他们化解心理矛盾,从而走出困惑。学生的有些思想问题运用正面的思想政治工作疏导根本无法解决好,只有采用心理咨询方式,才能让学生更容易接受。

(二)结合学生特点,有针对性的进行教育。“90后”大学生个性独立,自我意识较强,高职学校要根据这个特点,对学生实行自我管理。在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时,应充分了解学生的不同特点,做到心中有数,从而有针对性的进行教育引导。

(三)借助网络,与时俱进。“90后”职高大学生把网络作为获取信息、沟通交流的重要途径。在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时,要借助网络技术,拓展思想政治工作的空间和途径,提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效性。

总之,高职院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是学校工作的核心内容。高职院校要创新教育手段和方法,引导“90后”大学生健康成长,为经济社会发展输送更多的合格人才。

参考文献:

[1]徐颖.从“90后”大学生看高校辅导员思想政治教育创新[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

行政学的特点篇2

由于对行政概念理解的不同,导致对行政法概念、对象和范围理解土的不同,学术界出现众多学说①。尽管在概念界定的表述上有所不同,但是,对于行政法是由关于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监督和行政争讼与救济等各种各样的众多法规范和原则汇集而成的这一点,学者们的看法逐渐趋向于一致。②这是因为,虽然组成行政法的众多法分散存在,但从总体土看,这众多的法构成了由独具特色的共同原理支配的统一的法体系。也正是基于这种原因,才可以将其看作独立存在的一个部门法。那么,休现行政法特色的共同原理是什么呢?为了说明这个问题,需要从总休上统一把握和理解行政法。并且,为了弥补法律、法规的欠缺,以通过行政法的解释为行政实践提供指导,也有必要明确行政法的特点。关于行政法的特点,中国学者们“一般都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内容上的特.卢、,一是形式土的特点”。无论是关于内容土的特.查、,还是关于形式土的特点,各学者都有自己一定的见解③,为我们正确把握行政法的特.安、提供了宝贵的参考。不过,综合分析行政法,可以看出,目前中国学者有关行政法特点的分析尚有待进一步深入④。关于行政法的概念、对象和范围的深入探讨,能够为正确把握行政法的特点提供较为直接的根据,而正确把握行政法的特点,对于科学、合理、适度地界定行政法的概念、对象和范围,有着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二者的关来是相辅相成、紧密联系的。基于这种考虑,我们认为,仅从内容上和形式土两个方面研究行政法的特点,是远远不够的。行政法的特.点,可以从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行政法在性质上的特点和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三方面来考察⑤。这三方面的特.点不过是从不同角度对行政法予以考察的结果,它们之间具有相互联系性,只有将其综合起来理解,才是作为整体的行政法的特点。换言之,并不是说其他部门法中绝然不存在下面所讲的各个特点,而是说将各种特点综合后从整休上来把握,作为行政法的特殊性,则是其他部门法所不具有的。一、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行政法,通常是以多数人为相对一方,单方面地、强制地规定其权利义务,在这一点止一与承认私人自治(Privatautonomie)原则,将权利义务的分配广泛委任给各当事人的自由决定的私法形成鲜明的对照。正是基于这种原因,在私法上,习惯法具有重要的意义,而行政法采取成文主义。行政法现所规范的对象不仅机为广泛、复杂和繁多,而且具有不断变迁的性质。与此相对应的行政法,当然也由复杂繁多的无数法规构成,而且必须适应其扮泛的变化而采取相应变化的形态。这就决定了行政法具有复杂多样性。在这种意义上,行政法规定在形式上具有如下三个特点:(一)行政法的成文法性由于行政法不考虑每个具体相对人的意志如何,单方面地、而且是以多数人为相对方,就有关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事项予以整齐划一地平等规定。因此,行政法必须以成文形式明确规定,使相对人能明确而广泛地知晓法规的内容,使相对人能够预刚将来的有关后果,以期法律生活的安定。特别是通过行政权单方面地限制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或者对公民赋课义务时,从行政权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这一角度出发,应基于成文法进行,这与罪刑法定主义是同样的道理。根据,同样的道理,现代法治国家一般都确立了情报公开的原则,使人民能够更广泛、更深入地了解行政法规范,更加自觉、主动地服从行政法的规制,协助行政主体更加圆满地完成国家行政管理的目标。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成文法主义是行政法的原则。当然,并不是说在行政法领域没有法存在的余地,当欠缺成文法规则时,作为法规的利、充,习惯法例外地得以承认。(二)行政法在形式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表现为多种多样性行政法最突出的特点是在形式上和宪法、民法、刑法等有一部完整的实体法的法典不同,迄今各国尚无一部统一、完整的法典。关于这一特点,中外各国行政法学者的观点基木一致。这主要是因为国家行政管理的范围极为广泛,行政法调整的对家—行政关系极其繁杂,技米性、专业性又比较强.而且行政关系变动较快,制定一部包罗万象,完整统一的行政法典极为困难。在现代行政法发展史上,不断有人提出要制定一部行政法典的建议。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有些国家也曾试图制定和须布一部统一的行政法典。但是,所有这一切的努力均未成功。战后,随着国家干预经济和社会事务范围的扩大,使制定统一的行政法典更加困难。目前,在法制较为健全的各国,大多采用汇编成册的方法,或者着眼于行政程序的共性,已经制定或正在制定行政程序法。⑥(三)行政法律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和法律文件的数量居各部门法之首行政法律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和法律文件以及行政法规范的数量特别多,居各部门法之首。这是因为,在立法体制上,行政立法是多级立法,有权的权力机关可以立法,有权的行政机关也可以立法,层次不同,名目繁多,种类不一,其效力级别亦有区别,不象民法、刑法等,在通常情况下,只能由最高权力机关加以制定,法律形式单一,法律文件数量有限。当然,多级行政立法休制归根歹.]底是由行政法的内容的广泛性、高度技术性和绝大部分行政法规范的易变性所决定的⑦。二、行政法在性质上的特点行政法和私法不同,不承认私友自治原则,而确立了为实现行政目的,以多数人为相对方,统一规定其权利义务并强行实施的原则。因此,行政法所规范的,往往不是注重其对象的主观的、内在的、实质的内容,而是主要着眼于其对象的客观的、外在的、形式的现象。并且,行政法律规范一般都具有为实现一定结果而设置合理手段的技术法规性质。(一)行政法的强行性行政法是从公共利益出发,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对权利义务的统一规定,所以,原则土不因当事人的不同意思表示而排除法的适用。相对人必须服从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也负有依据行政法规定执行公务的义务,不得以自己的自由意志进行与行政法规定不同的行为。例如,税务行政机关负有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征管税务的义务,没有法律根据,便不能减免纳税义务,更不能歪曲法律规定,就纳税金额进行和解⑧。在此意义上,可以说行政法具有强行法规的性质。当然,行政法律规范承认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情形也不少,但该裁量仅限于法定范围内的栽量。超越法定范围,违法的栽量当然不被承认。与上述原则相对应,有时也承认一定的例外。因为行政法是为实现一定的公共目的而作出的统一的强行规范,所以,在不姑碍该目的的实现的范围内,也允许根据当事人的同意来规定法律关系,如行政合同。一般说来,行政合同并不一定限于有明文法律根据,只要不违反成文法规的目的和宗旨,就可以成立。(二)行政法的外观和形式性由于行政法通常具有对多数人整齐划一执行的性质,所以一般不个别考虑其规范对象的主观的、内在的、实质的关系,倾向于注重其客观的、外在的、形式的现象而予以统一规定。例如,土地征用中的损失补偿,关于所征用的土地,不考虑土地使用者的主观价值,而是从客观上予以“适当补偿”;行政土的强制及行政处罚的适用,也同样具有依据客观的、外在的现象来进行的倾向。所以,作为行政法的执行的行政行为,往往要求一定的固定形式,只要欠缺该形式,该行为就成为有瑕疵的行政行为,往往就难以达到其预期的法律效果;只要具备了该形式,就可以推定该行为有效。(三)行政法的技术性和合理性行政法律规范通常规定实现行政目的的手段,为了更加有利于该目的的实现,必须具有技米性和合理性。例如,有关土地征用的法律,一方面要以保证对公众有利的事业取得其所需土地为目的,另一方面又要考虑如何调整土地使用者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害关系,其规定本身属于技术性程序法。又如,悦法,一方面要以确实保障国家活动所必需的资财来源为目的,另一方面要按照纳税义务人的税负承担能力进行公平负担,具有极强的技术性。可以说,所有行政法规都或多或少地具有这种技米性特点。各个具体行政法的目的各不相同,但作为规定行政主休和行政相对人的关系的法,总起来说都具有一方面以实现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另一方面为维护公民的利益,减少磨擦、冲突和抵抗,公正地调整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的特点。正是由于行政法或多或少地具有上述技米性,行政法表现为经常地追求合理性,并不断地为引进更加合理的技米而努力。行政法具有作为实现某种目的的手段的技术性特卢、,关于其规定的意义的解释运用,要求经常地与其目的相联来来考虑。因此,行政法尤其需要进行符合目的的解释运用。(四)行政法的方针政策性宪法是行政法的基本法源⑨,规定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行政法根据宪法而制定。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的实施法,是实施有关现代国家机关之间关来的宪法规范的主要法律,具有保障和监督对社会有广泛影响的行政管理的作用,同时,是实施宪法确定的各项国家政策的主要法律。⑩换言之,现代行政法已不是单纯的技米法或中性法,行政法中,有许多规定是国家方针政策的具体休现(Programmvorschrift)。众所周知,在宪法中,许多规定只是提示了一般政治方针,所以,宪法所规定的权利保障等原则,只有通过制定更加具休的法律才能得以具体化。“行政法是宪法的一部分,并且是宪法的动态部分。没有行政法,宪法每每是一些空洞、僵死的纲领和一般原则,而至少不能全部地见诸实践。反之,没有宪法作为基础,则行政法无从产生,或至多不过是一大堆零乱的细则,而缺乏指导思想。”。例如,我国宪法第2条第3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种权利规定,不是具有具体内容的请求权,也就是说,公民无法根据这一规定直接要求国家予以具体而现实的有关权利的保障。只有通过有关行政实休法和行政程序法的具体规定,公民才能真正实现宪法上所规定的参加国家各种事务管理的权利。又如,我国宪法第41条第3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是国家赔偿和国家补偿的宪法根据。而公民获得国家赔偿或者国家补偿的权利,只有在以(国家赔偿法)为代表的一系列赔偿法以及国家补偿的法律规范得以制定和健全的情况下,才能够保障其充分实现。实际上,行政法相对于宪法是实施法,斤行政法规范本身大多都具有方针政策性。例如,我国教育法第4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该条第2款和第3款分别规定“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这都是方针政策性规定。根据该规定,公民并不当然地对国家享有如何“优先发展”的具体请求权,也并不当然地对“全社会”享有“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以及“草重教师”的具体请求权。该法律规定的内容的实现,首先依赖于国家财政预算和社会文明程度等。此外,从法律规定的形式上看,许多规定和私法规定相同,给人这样一种印象:国家(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负有一定的义务,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当然地享有与之相对应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行政相对人是否享有具体的请求权呢?当然,行政上的损害赔偿、损失补偿的请求以及工资、报酬的请求等,应当作为具体的请求权予以承认,但对于一般的行政行为,还不能仅依据法律羁束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直接承认行政相对人享有请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权利。一般说来,即使该规定不是单纯的方针政策性规定,行政相对人要行使其请求权,也只能以对行政机关提出一定的中请为前提,针时行政机关的作为或不作为进行。和宪法中有关大政方针的纲领性规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一样,行政法中的方针政策性规定也具有外常重大的意义。具休说来,尽管行政相对人不能依据方针政策性规定直接行使具休的请求权,但方针政策性规定也在一定程度土构束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不得忽视有关这方面的规定,不得以预算不足等为理由而否定有关规定的价值,放弃应有的努力。三、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行政法所规范的关来,属于公法土的法律关来。公法土的法律关系也是有关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在这一点土,与私法规范私人相互间的关系没有本质的差异。但是,私法以调整对等的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为目的,而行政法是为了实现行政目的,或者承认行政主休的优越地位,并对基于该地位而进行的发动行政权的行为(行政行为)承认其种种特殊规则,或者从保护公共利益的角度,规定与私人相互关系规范不同的特殊规范。此外,基于行政法本身是以多数人为对象、整齐划一地适用的性质,往往设定以多数人为对象的团休性、平等性的规定。行政法在内容上的这些特点,在成文规定中有时并不一定予以明确而具体的表示,但在行政法的解释上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一)行政法上的行政主体优越性行政法,主要是对行政权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和相对一方人民之间的行政关来的调整和规范。人们称行政法是有关权力关系(GewaltverhaltniS)的法,就是指的这种关系。国家行政机关的命令强制、土地的征用以及税、费的赋课征收等,都是基于这种关来进行的。行政法对行叹权主体行使行政权予以严格的规范和制约,禁止其独断专行,同时承认行政权主体行使行政权的行为(行政行为),具有不同于对等的私人相互间的行为的优越效力。这是行政法最为显著的特点之一,行政法的这一特点,具休表现为如下三个方面:1.承认行政支配权。行政法承认国家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休对行政相对人享有命令权(Befehlsgewalt),形成权(Gestaltungsgewalt)。所谓命令权,是指不管行政相对人的意思如何,单方面命令并要求相对人服从之的权力,如税的赋课征收等。所谓形成权,是指单方面地形成、变更或消灭法律关亲的权力,如土地的征用、法人的解散、公务员的罢免等。这种命令权和形成权称为支配权。当然,这种支配权,根据法治行政的原理,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法律本舟对国家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休承认这种支配权,是行政法的显著特.点之所在。后述各种特.点,都是墓于这一特点而派生出来的。2.承认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上述行政主体的支配权,本来应在法律的严格构束下,根据法律,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但是,假设该支配权的行使违反了法律,在一般情况下,该行为并不当然无效,而是被推定为合法行为,依然构束相对人,相对人依然负有必须服从之的义务。这称为行政权的自主合法性或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之所以承认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这样的特殊效力,是基于如下考虑的:即这些行为与基于单纯的私人的自由意思的行为不同,是行政主休基于法律作出的行为,暂且推定其合法,不仅构束相对人,而且其他国家机关及第三人都应草重之,这样有利于维护行政法律的确定性,有利于维护政府的权威性,有利于国家行政目的的实现。但是,承认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并不是否定对该行为提起行政争讼,若争讼的结果该行为被撤销的话,原则上该行为溯及成立时失去效力。并且,无论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多么严重,行政相对人及其他有一定利害关来者只要不中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便无法对杭行政行为的这种事实上的效力,无疑是机其不合理的。因此,西方国家学者提出了一种补救的理论,即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严重且明显时,该行政行为不具有公定力,是无效的。对于无效的行政行为,相对人没有必须服从的义务,并且,请求权利救济,可不受时效限制。3.承认行政的自行强制权。行政法赋予一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以依据自己的职权,强制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强制执行)或实现行政土的必要状态(行政即时强制)的权能。私法上的义务强制,只能由司法机关来进行;而行政法上的义务强制,除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中请人民法院进行以外,一般情况下,一定国家行政机关可以依其职权自行进行,这一点充分体现了行政权的优越性。并且,不是强制履行义务,仅仅为实现行政上的某种状态,而赋予行政机关以直接强制的权能,这更是行政法的显著特.点。这称为行政权的自行强制或自行执行(Selbstzwang)。当.然,这些权能同样必须严格根据法律规定来行使,若其行使违法侵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对人当然可以对其提起争讼。不过,争讼的提起,并不当然地停止该权能的执行。这是由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所决定的。(二)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优先性行政法承认行政权的优越性,可以看作通过行政权来实现公共利益的一种手段。即使行政法未承认行政权的优越性,即国家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体以和相对人对等资格从一定的行为(如缔结行政合同)时,行政法也常常基于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而规定各种特殊的规范。这称为行政法土的公共利益优先性。但是承认公共利益的优先性,并不是象纳粹时代那样承认绝对的公共利益优先,而是承认保津公民个人的权利和利益有利于法律生活的安定,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在这种意义上,现代国家行政法以车重和确保公民个人权利、利益为原叫,同时不断调整其与一般公共利益的关来,以求得从整体上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在现代国家中,为达到在兼顾二者利益的同时,优先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相继建立起公用征收、土地征用、公务协助、适当补偿等一系列制度。可以说,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的优先性是与公民个人利益相协调的,而不是承认绝对的公共利益的优先。(三)行政法中的整体统一性和个体平等性一般说来,行政法是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其规范对象的,并且,在这多数人之间,也必须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行政法所规定的内容,自然呈现出定型化的倾向,一般是就其适用规则统一的准则,以防止实际操作中的不均衡和不平等。在实际操作中,一方面以多数人为对象规定较笼统的准则,一方面通过通知、指示等规定更加具体、更加详细的实施基准或操作规则,以其确保实质上的整休均衡与平等。(四)内容的极为广泛性现代行政活动领域极其广泛,既涉及国家事务的管理,又覆盖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不限于传统的治安、军事、税务、外交,还包括工商、食品、卫生、保健、环晚、劳务、社会福利等,可以说几乎所有社会生活领域都有行政活动的渗透。因此,在各个领域里都雷要有行政法加以调整,这就决定了行政法具有极为广泛的内容。(五)较为明显的易变性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和法规。由于社会经济经常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科技文化不断发展,因而国家行政管理的特点之一是处于不断变化和变动之中,这就要求行政法律规范必须与行政管理的这种变动性相适应,及时对已经或正在发生变化的客观形势迅速作出反映,用法律手段推动社会经济及科技文化等的发展和繁荣。值得指出的是,这里所谓行政法规范的易变性,仅仅是指它与民法典、刑法典相比变动较多较快,并不是说这种易变性意味着朝令夕改。作为法,行政法规范不同于政策,依然是有相对稳定性、有构来力和强制力等墓本特征。(六)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的一体性实休性行政法规范与程序性行政法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现代的民法与民诉法、刑法与刑诉法,都是实休法与程序法分开,可以分别制定,可以各成体系以致各成部门法。行政法规范常常不易分别程序法与实体法。行政法的程序性规范不限于行政诉讼法,而且还包括行政程序法,即行政权的行使原则和方法的规范。在行政关系中,由于行政机关作为法律主休的特珠性,国家需要对其规定一定的行使职权的程序。随着行政法制的发展,程序性的行政法规范,有些是可以逐步独立出来的,形成某一类单一的程序法,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等。但是,要把所有的程序性行政法规范都独立出来,并制定统一的完整的行政程序法典,绝扑一件容易之事。现代国家行政法规范中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划分,并昨将二者绝然割裂开来,只是相对而言,各国相继制定的所谓行政程序法,内中都或多或少地包含有实休性规范。明确把握这一点,对于我们正确认识行政法和行政法在现代国家的地位,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我们不能只强调行政程序法的重要性,而忽略了行政实休法的必要性,甚至可以作出极端的形而土学的命题—“法即程序”。公正的结果有赖于公正的程序保障,但是,公正的程序并不一定产生公正的结果。我们应该一方面致力于行政实休法的完善,另一方面致力于适用于所有行政领域的行政程序法的建立和完善。注释:①例如,在日本,最初通说是国内公法论,随着时间的推移,次第出现私法特别法论、行为规范论(市民公法论)、特殊法学论、行政过程论、行政特有法论、公法和行政私法论、行政领域论等等。而在中国,关于行政法的定义.同样是“众说纷纭,没有统一说法”。参见许崇德、皮纯协主编<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法律出版社(1991).第32一42页。关于行政法调整的对象,传统学说认为是行政关系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社会关系。近来,学者们又提出了一些新概念,如,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第10页;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新编本)》.J匕京大学出版社(1996),第7页;等等。②参见罗豪才主编.前出书,第7一8页;姜明安主编,前出书,第10一11页。③许崇德、皮纯协主编,前出书.第42一45页。④总的说来,学者们在这方面的论述较为片面、肤浅,普遍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⑤田中二郎(行政法总论)(法律学全集6),有斐阁,1979年9月,第94页。该著作初版于1957年3月,标志着田中行政法理论的最终完备。该著作对行政的观念、公法的特殊性质、行政行为的特殊性和行政争讼制度展开系统深入的论述,确立了日本行政法总论的“四个支柱”。其中.“行政法的特殊性”是其“公法的特殊性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关于行政法特点的以下三方面的论述.主要是参照该书第94一106页而展开的。⑥随着我国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和行政处罚法的制定实施.以及行政合同法、行政许可法等立法工作的进展,特别是随着行政程序法研究的进一步深入,最近.在我国行政法学界出现了主张制定统一的、完整的、包罗万象的行政法典的呼声。这种观点需要冷静对待。我们并不是主张前人未做的事情,我们也不能做.但是.我们认为,特别是在法学研究中,一切的主张或看法,都应该基于充分的理论基础和足够的实践积累。行政法是一个实用性极强的部门法,而行政法学是一门理论性极强的学科。⑦请参照后述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的有关论述。⑧参照《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5条等有关规定。⑨有的学者主张“宪法为国家根本大法,乃为行政法最主要的法源”(管欧(中国行政法总论),台湾兰星打字排版有限公司,1981年第四版.第32页)。我认为,这种主张是不科学的。我们知道,所谓行政法的法源,是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亦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载体(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新编本)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12月,第8页)。而宪法虽然规定国家的荃本制度,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所有立法的依据,确认了一系列行政法规范和规则。但是.以宪法形式表现出来的行政法规范.毕竟是较少的。因此,可以说宪法是行政法的墓本法源,而不宜说是“最主要的法源”。⑩参照罗豪才主编(行政法(新编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第37页。11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第5页。12关于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我国行政法学界是学说纷纭.参见许崇德,皮纯协主编,前出书.第42~44页。13参见胡建森主编(行政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6).第99页。。在目前我国行政法学界存在着这样一种观点:认为只有行政程序法典化才是行政现代化,因而主张立即着手制定统一的、完整的行政程序法。更有甚者,主张“法即程序”,认为“徒实体法不能自行,徒程序法可以自行”,“程序法可以取代实体法,实体法不能取代程序法”,因此要“实体问题程序解决”(参见肖风城“论‘法即程序’—兼论行政程序法的重要性”,载《行政法学研究),1997年第1期),应该说这种愿望是好的,但是,由于其对实体法和程序法关系的误解,异致其逻辑上的错误和命题上的形而上

行政学的特点篇3

关键词:“90后”大学生;思想行为;思想政治教育;方法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识码:B收稿日期:2016-03-29

一、“90后”学生思想行为特征分析

新时代背景下,社会的转变对人们的思想观念产生着巨大影响,“90后”大学生思维更具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不确定性。随着近些年互联网和移动网络的普及,网络融入了大学生生活,网络对“90后”大学生思想行为特点的形成产生了极大影响。网络虽然给学习带来了便利,但网络上的大量不良信息也对大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道德观、行为习惯产生着负面影响,危害着“90后”大学生身心健康。当前,我国大学生的道德素质也出现了整体下滑现象。

笔者通过对“90后”大学生的学习生活状况以及思想行为表现进行了调查研究发现,“90后”大学生思想行为特点普遍呈现出个性张扬、价值观多元、个体本位突出、崇尚自我、依赖网络、道德观念缺乏、媒介素养欠缺、理想信念淡化、金钱至上、追求外貌等特点,“90后”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令人担忧。

比如,前不久网络中曝光了某“90后”女大学生欲借两百万尽孝的新闻:一名女大学想要不劳而获通过“卖掉”自己的后半生来获得两百万。

社会学家胡光伟就此事指出:“她如果凭自己的能力挣了3000元钱给她父母,都是孝顺。但是这种想要靠别人来帮忙尽孝道的方法,她父母知道后,心里也会难以接受的。”

育人先育德,教育不仅要传授学生知识和技能,更要引导学生做人,教会学生为人处世,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

二、“90后”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探讨

目前我国高校大都不重视思想政治教育,教育中多只关注学生学习成绩和职业技能培养,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多是在走形式、搞过场,并不能有效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这使得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发展十分缓慢,大多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仍停留在老思路、老模式当中。教育方法没有紧跟时展进行必要的更新,依然采用传统的说教模式;教育内容更是苍白无力,与现实社会情况严重脱节,缺乏针对性,没有根据“90后”大学生思想行为特点进行调整。所以某些教学内容很难得到学生认可,难以调动学生积极性,甚至一部分学生表现出反感情绪。教育过程中以教师为主体,缺少对学生个体感受的考虑,缺乏对学生心理特征变化的把握,教育现状令人担忧。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环境日益复杂,社会竞争日益激烈,工作压力将越来越大。如果大学生没有一个正确的价值观念和良好的心态,就很难走入社会迎接挑战;在工作中遇到些许困难便会一蹶不振,甚至走上偏激道路。

想要提高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水平,保障教育有效性,各高校必须正确认识思想政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时代性、针对性,针对“90后”大学生心理特点,制订有针对性的教育内容,解决当代学生中的新问题、新情况,真正把思想政治教育落到实处。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对当代大学生成长和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加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势在必行。

高校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应积极转变思想观念和教育模式,改革教育方法,针对“90后”大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展开教育,以保障教育的有效性,提高思想政治教育质量。

参考文献:

行政学的特点篇4

专业设置和建设具有共同的一般规律。相同专业的学科、理论知识和课程等资源配置也大体相同,具有共同性的一面。但由于对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类型及其侧重点的理解、设定不同,即使相同专业,其学科、课程、师资等资源配置也不尽相同,从而形成相同专业的不同特点。持久、稳定、系统、规律性的特点集合而成为特色,即相同专业的不同特色。

一、专业特色的形成条件

1.历史条件和因素

许多专业的产生和形成,都是应当时社会实践包括生产、管理、军事、政治等急需而设置的。以后的发展、延续和壮大往往都蕴含着起初的历史痕迹,并渐进凝结为特色。

2.环境资源因素

专业的成长、发展和演变是在一定的生态系统中完成的。一个地区、一所学校、一个院系的环境和资源禀赋,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和浸染专业的成长。久而久之,必然形成差别性的特点。

3.时间因素

专业特色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一蹴而就的。特色的形成需要一个过程,这是一个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过程,需要酝酿、产生、更新、变异,经历无数大大小小的生生息息、重组再造、演化整合等,最后由每一代变异留存下来的富有生机的因素凝结为新的变异体并呈现特色。这里有两点:第一,特色是在特点上形成的,是由诸多特点有机组合而成;第二,特点与特色的不同,在于特点可能是暂时的、短期的,而特色是特点在不断地更新、变异、整合中最后形成系统、持续、稳定的状态,是特点之有序集合。由此可见,没有一定的时间,特色是很难形成的,或很难称其为特色。

总之,专业特色应当在一定的历史延续中和特定的环境资源里,经过较长时间和几个阶段的发展,逐步融合而成。

二、行政管理专业的经济行政特色

1.行政管理专业的特点

以政府为管理主体是行政管理的基本特点。研究政府行政管理的一般过程,是行政管理研究的传统,相应地,行政管理专业教育资源的传统搭配方式形成了政治学背景和倾向的特点。然而,随着行政管理向法治化、科学化的扩展和推进,以及行政与法、行政与管理技术的日益融合,行政管理开始告别传统时代。同时,与政治相对分离的行政管理开始向各领域的分部门管理延伸和扩展,出现了教育行政、卫生行政、文化行政、军事行政等,行政管理衍生、推进至公共管理阶段,步入公共管理形态。经济行政正是在这种格局下独具形态、在理论及理论实践的发展中蔚为壮观。一方面是因为经济活动是人类尤其是当今时代的主体活动,管理经济一直是政府的基本职能;另一方面,在专业行政部门日益分化、发展的格局中,经济行政也成为独立的领域,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发展壮大。何况任何领域无不包含和渗透经济活动而成为行政管理的对象和内容,使得经济行政不仅具有不断壮大、相对独立的领域,而且具有广泛的覆盖性。

2.行政管理专业经济行政特色的含义和支撑体系

经济行政是指以经济活动和领域为对象的政府行政管理活动,如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专业的经济行政特色是指行政管理专业教育资源的配置在遵循传统、保持行政管理专业基本课程设置的基础上,增加和突出经济及经济管理课程、师资、实验等资源配备,以培养懂经济、知法律、擅行政、会管理的经济行政管理专门人才。在实践中,经济行政与公安行政、司法行政、人事行政、军事行政、教育行政、文化行政、医疗卫生行政、社会工作行政等并列存在、相互区别。

专业特色的形成主要取决于时空因素,一个是时间维的历史传统因素,另一个是空间维的资源环境因素。这里以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行政管理专业为例:

在历史渊源上,学校行政管理专业由工商行政管理专业演变而来。工商行政管理专业创建于1981年,是我国改革开放后第一个设立该专业的高校。工商行政管理是政府对市场主体及其交易、竞争行为和有形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过程。既是政府行为,又是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实际上就是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是经济、行政、法律融合一体的经济行政管理,具有突出的经济性。

1998年,教育部组织调整高校专业目录,工商行政管理专业不复独立存在,学校的相应专业转型、扩展为行政管理专业,设于公共管理系下。整个专业的转型经历了名义阶段、板块阶段、覆盖阶段,目前正向融合阶段发展。这个过程中,在探索和保持行政管理专业一般特征的同时,工商行政管理由课程、师资、周边专业学科、相关社会资源支撑的经济行政特色保留了下来。

在环境资源上,学校以经济和工商管理学科见长,相应的师资、课程等资源丰富。学术氛围也以经济学、经济管理学为主调,同时,又有较为齐全的公共管理学科专业和历史较长、特色鲜明的法学学科专业。这个特点在人才培养方案中有明显体现。学校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了统一的规划与规范。分经济学、工商管理学、公共管理学和文法4类提出学科基础课课程设置方案,原则上统一执行。学校结合专业和历史等情况确定专业课设置。行政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此原则下融汇了历史传统和现实环境因素,在课程设置上体现并反映了专业特色。例如,公共基础课中有高等数学”课,学科基础课中有经济学原理”、公共经济学”、管理信息系统”、财政学”、统计学”等经济管理课程,在专业课中有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课程,在专业选修课中有政治经济学”、发展经济学”、会计学”、经济法”、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课程。同时,行政管理的核心课、基础课诸如政治学”、行政学”、领导科学”、公共政策”、公务员制度”、行政伦理学”、公共管理”等数量和理论知识比重充分,功能不减,既保证行政管理专业的本色,又具有经济行政特色。

在时间因素方面,学校有17年工商行政管理专业的办学历史并赢得较高声誉;行政管理专业也有了11年的办学历史,并于2000年建立了北京市属院校第一个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点,2007年成为北京市属院校行政管理专业第一个重点建设学科。经济行政特色在历史延续和探索中日趋成熟、稳定。

在社会资源方面,学校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学会、研究机构保持长期的合作与交往,包括会议、调研、课题研究、咨询培训等方式。近年来,与北京市发改委、市政管委、城市科学学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社会工作委员会等建立新的合作关系,进一步深化了经济行政的社会根基,进一步扩展了行政管理专业的公共管理空间。

在学术研究和专业建设比较交流方面,有可供分享的成果和可资借鉴的经验。经济行政的研究著作有华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蒋云根教授编著的《经济行政管理概论》。学校工商行政管理研究领域,自80年代后期,陆续出版了《企业行为规范》丛书、《工商行政管理》系列教材以及多部单本著作;完成过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北京市社科基金、北京市教委社科基金以及国家部委有关经济行政方面的科研项目。近10年来,各高校的公共管理和行政管理都依托所在院校的资源、历史等,探索、形成自己的特色。学校的行政管理专业特色以其历史和经验获得独特优势。

三、行政管理专业的价值评估

1.行政管理专业在北京市人才培养中的地位

公共经济与市场经济比肩在我国呈后发之势。公共管理在后市场经济时代是维护和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力量。北京作为首都和政治、文化、信息中心,对公共管理理论知识和人才培养的需求强烈。作为北京市重点大学和人才培养基地,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拥有经济学、工商管理学和公共管理资源,行政管理专业在北京市属院校处于前列,应当发挥学科优势,为北京市培养经济、行政、法律复合型公共管理人才。

2.行政管理专业在学校的地位

公共管理学科与工商管理学和经济学并驾齐驱有益于丰富学校学科类型,完善学科结构,有利于人才培养。学校经济学、工商管理学实力较强,公共管理学相对较弱,但具有良好基础并在北京市属院校居于前列,搭建了学科结构有力、专业齐全完整的公共管理学科建设平台。行政管理专业作为公共管理的母学科,历史长、特色显、有优势,应当成为学校学科专业发展的增长极。

3.学院是行政管理专业的后盾和平台

行政管理专业依托的城市学院,是为专门和更好地服务于首都而建立的。学院依托区域经济和公共管理两大学科,设行政管理、城市管理、土地资源管理、公共事业管理和社会工作专业以及首都经济研究所、不动产研究所。这种专业学科环境既具有复合型、交融性,又不失公共管理的公共性宗旨,有利于公共管理和行政管理学科发展,有利于行政管理专业经济行政特色的塑造和体现;同时,行政管理专业作为公共管理学科发展的筋”,对相关专业的发展具有粘合、伸张的作用。

四、行政管理专业的发展路径

1.在既有体系中巩固特色

一是丰富完善专业课程体系,从课程上体现特色。保证专业通行的基础课程。政治学”、管理学”、社会学”、法学”、经济学”等必备的学科基础课不缺门;通过课程建设,增强课程针对性,力求精要;通过沟通研讨,达到课程之间相互了解、互补和融汇。保证体现特色的经济学课程。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经济学原理”、公共经济学”外,还应坚持开设政治经济学”、城市经济学”、财政学”、统计学”、会计学”、财务管理学”等,通过考试与考查、必修与选修的制度设计,优化经济行政效果。开设法学原理”、行政法”、经济法”课程,满足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功能需求。进一步完善以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为核心的政府监管和经济监管课程板块,实现理论、政策与实践的贯穿,经济、行政与法律的融合,凝结和强化监管功能的专业设计。

二是在教学方法上体现特色。改进教学方法,强化实践教学,将理论知识讲解、案例政策分析、参观考察相结合;选聘校外、政府、企业的专家,建立兼职教师队伍或储备,在专职教师组织下,穿插搭配兼职教师的专题和讲座;通过数字城市实验室”建设,改善实验条件,加强软硬件功能开发和综合利用。同时,适当增加实验课时,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控制教师选聘结构,充分调配现有资源,形成学术型、讲授型、实操型师资的有机搭配。

2.将特色的基础拓宽,触角延长

拓宽与之交往的经济行政部门范围,由工商行政部门扩展到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进而扩展到发展改革委员会、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市政管理部门、社会工作部门,建立制度性联系;在上述政府部门和系统建立实习基地,形成持续联系,延伸触角;通过科研和教师纽带,与上述政府部门建立联系,增强教师对实践的了解,增加学生直接、间接的实践机会,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聘任、聘请兼职教师、指导教师或吸收为团队成员,增加互动通道。

3.在学院复合学科环境中,吸取营养,谋求新生

学校的城市学院是系、所合并的学院,学科专业较为宽泛,教师的专业领域更加复杂。学校规划城市学院建设发展两大学科——公共管理和区域经济。院、系、所,学科、专业、方向相互交织,对学院的组织管理和业务规划提出挑战,同时也提供机遇。处理不好,各种要素混杂交错,内耗互扰;处理得当,相互倚重,相互交融,相映成辉,相得益彰。实际上,公共管理和区域经济两个学科具有新兴和开放的共同特点,又有在区域和公共方面的融汇之处。两大学科的交融为各自学科及其之下的专业发展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和更富营养的土壤。行政管理应当借助公共管理寻求应用空间,借助区域经济管理增强经济行政特色。

4.在国际交往中检验调整,发展壮大

行政学的特点篇5

关于行政法的特点,中国学者们“一般都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内容上的特.卢、,一是形式土的特点”。无论是关于内容土的特.查、,还是关于形式土的特点,各学者都有自己一定的见解③,为我们正确把握行政法的特.安、提供了宝贵的参考。不过,综合分析行政法,可以看出,目前中国学者有关行政法特点的分析尚有待进一步深入④。关于行政法的概念、对象和范围的深入探讨,能够为正确把握行政法的特点提供较为直接的根据,而正确把握行政法的特点,对于科学、合理、适度地界定行政法的概念、对象和范围,有着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二者的关来是相辅相成、紧密联系的。

基于这种考虑,我们认为,仅从内容上和形式土两个方面研究行政法的特点,是远远不够的。行政法的特.点,可以从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行政法在性质上的特点和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三方面来考察⑤。这三方面的特.点不过是从不同角度对行政法予以考察的结果,它们之间具有相互联系性,只有将其综合起来理解,才是作为整体的行政法的特点。换言之,并不是说其他部门法中绝然不存在下面所讲的各个特点,而是说将各种特点综合后从整休上来把握,作为行政法的特殊性,则是其他部门法所不具有的。

一、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

行政法,通常是以多数人为相对一方,单方面地、强制地规定其权利义务,在这一点止一与承认私人自治(privatautonomie)原则,将权利义务的分配广泛委任给各当事人的自由决定的私法形成鲜明的对照。正是基于这种原因,在私法上,习惯法具有重要的意义,而行政法采取成文主义。行政法现所规范的对象不仅机为广泛、复杂和繁多,而且具有不断变迁的性质。与此相对应的行政法,当然也由复杂繁多的无数法规构成,而且必须适应其扮泛的变化而采取相应变化的形态。这就决定了行政法具有复杂多样性。在这种意义上,行政法规定在形式上具有如下三个特点:

(一)行政法的成文法性

由于行政法不考虑每个具体相对人的意志如何,单方面地、而且是以多数人为相对方,就有关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事项予以整齐划一地平等规定。因此,行政法必须以成文形式明确规定,使相对人能明确而广泛地知晓法规的内容,使相对人能够预刚将来的有关后果,以期法律生活的安定。特别是通过行政权单方面地限制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或者对公民赋课义务时,从行政权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这一角度出发,应基于成文法进行,这与罪刑法定主义是同样的道理。根据,同样的道理,现代法治国家一般都确立了情报公开的原则,使人民能够更广泛、更深入地了解行政法规范,更加自觉、主动地服从行政法的规制,协助行政主体更加圆满地完成国家行政管理的目标。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成文法主义是行政法的原则。当然,并不是说在行政法领域没有法存在的余地,当欠缺成文法规则时,作为法规的利、充,习惯法例外地得以承认。

(二)行政法在形式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表现为多种多样性

行政法最突出的特点是在形式上和宪法、民法、刑法等有一部完整的实体法的法典不同,迄今各国尚无一部统一、完整的法典。关于这一特点,中外各国行政法学者的观点基木一致。这主要是因为国家行政管理的范围极为广泛,行政法调整的对家—行政关系极其繁杂,技米性、专业性又比较强.而且行政关系变动较快,制定一部包罗万象,完整统一的行政法典极为困难。

在现代行政法发展史上,不断有人提出要制定一部行政法典的建议。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有些国家也曾试图制定和须布一部统一的行政法典。但是,所有这一切的努力均未成功。战后,随着国家干预经济和社会事务范围的扩大,使制定统一的行政法典更加困难。目前,在法制较为健全的各国,大多采用汇编成册的方法,或者着眼于行政程序的共性,已经制定或正在制定行政程序法。⑥

(三)行政法律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和法律文件的数量居各部门法之首

行政法律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和法律文件以及行政法规范的数量特别多,居各部门法之首。这是因为,在立法体制上,行政立法是多级立法,有权的权力机关可以立法,有权的行政机关也可以立法,层次不同,名目繁多,种类不一,其效力级别亦有区别,不象民法、刑法等,在通常情况下,只能由最高权力机关加以制定,法律形式单一,法律文件数量有限。当然,多级行政立法休制归根歹.]底是由行政法的内容的广泛性、高度技术性和绝大部分行政法规范的易变性所决定的⑦。

二、行政法在性质上的特点

行政法和私法不同,不承认私友自治原则,而确立了为实现行政目的,以多数人为相对方,统一规定其权利义务并强行实施的原则。因此,行政法所规范的,往往不是注重其对象的主观的、内在的、实质的内容,而是主要着眼于其对象的客观的、外在的、形式的现象。并且,行政法律规范一般都具有为实现一定结果而设置合理手段的技术法规性质。

(一)行政法的强行性

行政法是从公共利益出发,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对权利义务的统一规定,所以,原则土不因当事人的不同意思表示而排除法的适用。相对人必须服从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也负有依据行政法规定执行公务的义务,不得以自己的自由意志进行与行政法规定不同的行为。例如,税务行政机关负有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征管税务的义务,没有法律根据,便不能减免纳税义务,更不能歪曲法律规定,就纳税金额进行和解⑧。在此意义上,可以说行政法具有强行法规的性质。当然,行政法律规范承认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情形也不少,但该裁量仅限于法定范围内的栽量。超越法定范围,违法的栽量当然不被承认。

与上述原则相对应,有时也承认一定的例外。因为行政法是为实现一定的公共目的而作出的统一的强行规范,所以,在不姑碍该目的的实现的范围内,也允许根据当事人的同意来规定法律关系,如行政合同。一般说来,行政合同并不一定限于有明文法律根据,只要不违反成文法规的目的和宗旨,就可以成立。

(二)行政法的外观和形式性

由于行政法通常具有对多数人整齐划一执行的性质,所以一般不个别考虑其规范对象的主观的、内在的、实质的关系,倾向于注重其客观的、外在的、形式的现象而予以统一规定。例如,土地征用中的损失补偿,关于所征用的土地,不考虑土地使用者的主观价值,而是从客观上予以“适当补偿”;行政土的强制及行政处罚的适用,也同样具有依据客观的、外在的现象来进行的倾向。所以,作为行政法的执行的行政行为,往往要求一定的固定形式,只要欠缺该形式,该行为就成为有瑕疵的行政行为,往往就难以达到其预期的法律效果;只要具备了该形式,就可以推定该行为有效。

(三)行政法的技术性和合理性

行政法律规范通常规定实现行政目的的手段,为了更加有利于该目的的实现,必须具有技米性和合理性。例如,有关土地征用的法律,一方面要以保证对公众有利的事业取得其所需土地为目的,另一方面又要考虑如何调整土地使用者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害关系,其规定本身属于技术性程序法。又如,悦法,一方面要以确实保障国家活动所必需的资财来源为目的,另一方面要按照纳税义务人的税负承担能力进行公平负担,具有极强的技术性。可以说,所有行政法规都或多或少地具有这种技米性特点。各个具体行政法的目的各不相同,但作为规定行政主休和行政相对人的关系的法,总起来说都具有一方面以实现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另一方面为维护公民的利益,减少磨擦、冲突和抵抗,公正地调整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的特点。

正是由于行政法或多或少地具有上述技米性,行政法表现为经常地追求合理性,并不断地为引进更加合理的技米而努力。行政法具有作为实现某种目的的手段的技术性特卢、,关于其规定的意义的解释运用,要求经常地与其目的相联来来考虑。因此,行政法尤其需要进行符合目的的解释运用。

(四)行政法的方针政策性

宪法是行政法的基本法源⑨,规定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行政法根据宪法而制定。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的实施法,是实施有关现代国家机关之间关来的宪法规范的主要法律,具有保障和监督对社会有广泛影响的行政管理的作用,同时,是实施宪法确定的各项国家政策的主要法律。⑩

换言之,现代行政法已不是单纯的技米法或中性法,行政法中,有许多规定是国家方针政策的具体休现(programmvorschrift)。众所周知,在宪法中,许多规定只是提示了一般政治方针,所以,宪法所规定的权利保障等原则,只有通过制定更加具休的法律才能得以具体化。“行政法是宪法的一部分,并且是宪法的动态部分。没有行政法,宪法每每是一些空洞、僵死的纲领和一般原则,而至少不能全部地见诸实践。反之,没有宪法作为基础,则行政法无从产生,或至多不过是一大堆零乱的细则,而缺乏指导思想。”。

例如,我国宪法第2条第3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种权利规定,不是具有具体内容的请求权,也就是说,公民无法根据这一规定直接要求国家予以具体而现实的有关权利的保障。只有通过有关行政实休法和行政程序法的具体规定,公民才能真正实现宪法上所规定的参加国家各种事务管理的权利。又如,我国宪法第41条第3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是国家赔偿和国家补偿的宪法根据。而公民获得国家赔偿或者国家补偿的权利,只有在以(国家赔偿法)为代表的一系列赔偿法以及国家补偿的法律规范得以制定和健全的情况下,才能够保障其充分实现。

实际上,行政法相对于宪法是实施法,斤行政法规范本身大多都具有方针政策性。例如,我国教育法第4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该条第2款和第3款分别规定“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这都是方针政策性规定。根据该规定,公民并不当然地对国家享有如何“优先发展”的具体请求权,也并不当然地对“全社会”享有“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以及“草重教师”的具体请求权。该法律规定的内容的实现,首先依赖于国家财政预算和社会文明程度等。此外,从法律规定的形式上看,许多规定和私法规定相同,给人这样一种印象:国家(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负有一定的义务,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当然地享有与之相对应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行政相对人是否享有具体的请求权呢?当然,行政上的损害赔偿、损失补偿的请求以及工资、报酬的请求等,应当作为具体的请求权予以承认,但对于一般的行政行为,还不能仅依据法律羁束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直接承认行政相对人享有请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权利。一般说来,即使该规定不是单纯的方针政策性规定,行政相对人要行使其请求权,也只能以对行政机关提出一定的中请为前提,针时行政机关的作为或不作为进行。

和宪法中有关大政方针的纲领性规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一样,行政法中的方针政策性规定也具有外常重大的意义。具休说来,尽管行政相对人不能依据方针政策性规定直接行使具休的请求权,但方针政策性规定也在一定程度土构束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不得忽视有关这方面的规定,不得以预算不足等为理由而否定有关规定的价值,放弃应有的努力。

三、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

行政法所规范的关来,属于公法土的法律关来。公法土的法律关系也是有关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在这一点土,与私法规范私人相互间的关系没有本质的差异。但是,私法以调整对等的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为目的,而行政法是为了实现行政目的,或者承认行政主休的优越地位,并对基于该地位而进行的发动行政权的行为(行政行为)承认其种种特殊规则,或者从保护公共利益的角度,规定与私人相互关系规范不同的特殊规范。此外,基于行政法本身是以多数人为对象、整齐划一地适用的性质,往往设定以多数人为对象的团休性、平等性的规定。行政法在内容上的这些特点,在成文规定中有时并不一定予以明确而具体的表示,但在行政法的解释上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

(一)行政法上的行政主体优越性

行政法,主要是对行政权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和相对一方人民之间的行政关来的调整和规范。人们称行政法是有关权力关系(gewaltverhaltnis)的法,就是指的这种关系。国家行政机关的命令强制、土地的征用以及税、费的赋课征收等,都是基于这种关来进行的。行政法对行叹权主体行使行政权予以严格的规范和制约,禁止其独断专行,同时承认行政权主体行使行政权的行为(行政行为),具有不同于对等的私人相互间的行为的优越效力。这是行政法最为显著的特点之一,行政法的这一特点,具休表现为如下三个方面:

1.承认行政支配权。行政法承认国家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休对行政相对人享有命令

权(befehlsgewalt),形成权(gestaltungsgewalt)。所谓命令权,是指不管行政相对人的意思如何,单方面命令并要求相对人服从之的权力,如税的赋课征收等。所谓形成权,是指单方面地形成、变更或消灭法律关亲的权力,如土地的征用、法人的解散、公务员的罢免等。这种命令权和形成权称为支配权。当然,这种支配权,根据法治行政的原理,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法律本舟对国家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休承认这种支配权,是行政法的显著特.点之所在。后述各种特.点,都是墓于这一特点而派生出来的。

2.承认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上述行政主体的支配权,本来应在法律的严格构束下,根据法律,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但是,假设该支配权的行使违反了法律,在一般情况下,该行为并不当然无效,而是被推定为合法行为,依然构束相对人,相对人依然负有必须服从之的义务。这称为行政权的自主合法性或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之所以承认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这样的特殊效力,是基于如下考虑的:即这些行为与基于单纯的私人的自由意思的行为不同,是行政主休基于法律作出的行为,暂且推定其合法,不仅构束相对人,而且其他国家机关及第三人都应草重之,这样有利于维护行政法律的确定性,有利于维护政府的权威性,有利于国家行政目的的实现。但是,承认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并不是否定对该行为提起行政争讼,若争讼的结果该行为被撤销的话,原则上该行为溯及成立时失去效力。并且,无论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多么严重,行政相对人及其他有一定利害关来者只要不中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便无法对杭行政行为的这种事实上的效力,无疑是机其不合理的。因此,西方国家学者提出了一种补救的理论,即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严重且明显时,该行政行为不具有公定力,是无效的。对于无效的行政行为,相对人没有必须服从的义务,并且,请求权利救济,可不受时效限制。

3.承认行政的自行强制权。行政法赋予一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以依据自己的职权,强制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强制执行)或实现行政土的必要状态(行政即时强制)的权能。私法上的义务强制,只能由司法机关来进行;而行政法上的义务强制,除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中请人民法院进行以外,一般情况下,一定国家行政机关可以依其职权自行进行,这一点充分体现了行政权的优越性。并且,不是强制履行义务,仅仅为实现行政上的某种状态,而赋予行政机关以直接强制的权能,这更是行政法的显著特.点。这称为行政权的自行强制或自行执行(selbstzwang)。当.然,这些权能同样必须严格根据法律规定来行使,若其行使违法侵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对人当然可以对其提起争讼。不过,争讼的提起,并不当然地停止该权能的执行。这是由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所决定的。

(二)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优先性

行政法承认行政权的优越性,可以看作通过行政权来实现公共利益的一种手段。即使行政法未承认行政权的优越性,即国家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体以和相对人对等资格从一定的行为(如缔结行政合同)时,行政法也常常基于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而规定各种特殊的规范。这称为行政法土的公共利益优先性。但是承认公共利益的优先性,并不是象纳粹时代那样承认绝对的公共利益优先,而是承认保津公民个人的权利和利益有利于法律生活的安定,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在这种意义上,现代国家行政法以车重和确保公民个人权利、利益为原叫,同时不断调整其与一般公共利益的关来,以求得从整体上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在现代国家中,为达到在兼顾二者利益的同时,优先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相继建立起公用征收、土地征用、公务协助、适当补偿等一系列制度。可以说,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的优先性是与公民个人利益相协调的,而不是承认绝对的公共利益的优先。

(三)行政法中的整体统一性和个体平等性

一般说来,行政法是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其规范对象的,并且,在这多数人之间,也必须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行政法所规定的内容,自然呈现出定型化的倾向,一般是就其适用规则统一的准则,以防止实际操作中的不均衡和不平等。在实际操作中,一方面以多数人为对象规定较笼统的准则,一方面通过通知、指示等规定更加具体、更加详细的实施基准或操作规则,以其确保实质上的整休均衡与平等。

(四)内容的极为广泛性

现代行政活动领域极其广泛,既涉及国家事务的管理,又覆盖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不限于传统的治安、军事、税务、外交,还包括工商、食品、卫生、保健、环晚、劳务、社会福利等,可以说几乎所有社会生活领域都有行政活动的渗透。因此,在各个领域里都雷要有行政法加以调整,这就决定了行政法具有极为广泛的内容。

(五)较为明显的易变性

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和法规。由于社会经济经常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科技文化不断发展,因而国家行政管理的特点之一是处于不断变化和变动之中,这就要求行政法律规范必须与行政管理的这种变动性相适应,及时对已经或正在发生变化的客观形势迅速作出反映,用法律手段推动社会经济及科技文化等的发展和繁荣。

值得指出的是,这里所谓行政法规范的易变性,仅仅是指它与民法典、刑法典相比变动较多较快,并不是说这种易变性意味着朝令夕改。作为法,行政法规范不同于政策,依然是有相对稳定性、有构来力和强制力等墓本特征。

(六)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的一体性

实休性行政法规范与程序性行政法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现代的民法与民诉法、刑法与刑诉法,都是实休法与程序法分开,可以分别制定,可以各成体系以致各成部门法。行政法规范常常不易分别程序法与实体法。

行政法的程序性规范不限于行政诉讼法,而且还包括行政程序法,即行政权的行使原则和方法的规范。在行政关系中,由于行政机关作为法律主休的特珠性,国家需要对其规定一定的行使职权的程序。随着行政法制的发展,程序性的行政法规范,有些是可以逐步独立出来的,形成某一类单一的程序法,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等。但是,要把所有的程序性行政法规范都独立出来,并制定统一的完整的行政程序法典,绝扑一件容易之事。

现代国家行政法规范中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划分,并昨将二者绝然割裂开来,只是相对而言,各国相继制定的所谓行政程序法,内中都或多或少地包含有实休性规范。明确把握这一点,对于我们正确认识行政法和行政法在现代国家的地位,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我们不能只强调行政程序法的重要性,而忽略了行政实休法的必要性,甚至可以作出极端的形而土学的命题—“法即程序”。公正的结果有赖于公正的程序保障,但是,公正的程序并不一定产生公正的结果。我们应该一方面致力于行政实休法的完善,另一方面致力于适用于所有行政领域的行政程序法的建立和完善。

注释:

①例如,在日本,最初通说是国内公法论,随着时间的推移,次第出现私法特别法论、行为规范论(市民公法论)、特殊法学论、行政过程论、行政特有法论、公法和行政私法论、行政领域论等等。而在中国,关于行政法的定义.同样是“众说纷纭,没有统一说法”。参见许崇德、皮纯协主编<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法律出版社(1991).第32一42页。关于行政法调整的对象,传统学说认为是行政关系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社会关系。近来,学者们又提出了一些新概念,如,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第10页;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新编本)》.j匕京大学出版社(1996),第7页;等等。

②参见罗豪才主编.前出书,第7一8页;姜明安主编,前出书,第10一11页。

③许崇德、皮纯协主编,前出书.第42一45页。

④总的说来,学者们在这方面的论述较为片面、肤浅,普遍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

⑤田中二郎(行政法总论)(法律学全集6),有斐阁,1979年9月,第94页。该著作初版于1957年3月,标志着田中行政法理论的最终完备。该著作对行政的观念、公法的特殊性质、行政行为的特殊性和行政争讼制度展开系统深入的论述,确立了日本行政法总论的“四个支柱”。其中.“行政法的特殊性”是其“公法的特殊性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关于行政法特点的以下三方面的论述.主要是参照该书第94一106页而展开的。

⑥随着我国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和行政处罚法的制定实施.以及行政合同法、行政许可法等立法工作的进展,特别是随着行政程序法研究的进一步深入,最近.在我国行政法学界出现了主张制定统一的、完整的、包罗万象的行政法典的呼声。这种观点需要冷静对待。我们并不是主张前人未做的事情,我们也不能做.但是.我们认为,特别是在法学研究中,一切的主张或看法,都应该基于充分的理论基础和足够的实践积累。行政法是一个实用性极强的部门法,而行政法学是一门理论性极强的学科。

⑦请参照后述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的有关论述。

⑧参照《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5条等有关规定。

⑨有的学者主张“宪法为国家根本大法,乃为行政法最主要的法源”(管欧(中国行政法总论),台湾兰星打字排版有限公司,1981年第四版.第32页)。我认为,这种主张是不科学的。我们知道,所谓行政法的法源,是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亦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载体(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新编本)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12月,第8页)。而宪法虽然规定国家的荃本制度,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所有立法的依据,确认了一系列行政法规范和规则。但是.以宪法形式表现出来的行政法规范.毕竟是较少的。因此,可以说宪法是行政法的墓本法源,而不宜说是“最主要的法源”。

⑩参照罗豪才主编(行政法(新编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第37页。

11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第5页。

行政学的特点篇6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仅次于宪法的二级大法。一切公共权力必须依法行使是现代法治的核心问题,行政权作为重要的公权力之一,必然也要依法行使。学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主要目的在于提高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制观念,认清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以充分发挥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在治理国家、促进改革和保障人权方面的重要作用。学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要求学员了解并掌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理、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责任及行政救济等主要内容,并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我国行政管理领域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二、学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方法

1、系统论的方法。系统论的方法要求把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为一个整体来学习,只有这样才能把握住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诉讼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和社会的联系,它们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有助于从静态和动态的结合上认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律法规与其所调整的实际社会关系相结合的方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研究的对象是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由于行政活动的广泛性与多变性,往往导致行政法立法的多元性、多层次性与不稳定性,所以那种只片面研究法律法规,不注重与社会实际相结合的学习方法是不可取的。应当在全面系统地掌握了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行政活动与行政诉讼的特点,学以致用,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案例分析的方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运用案例分析法进行学习,是理论联系实际的一个好途径,它能使学员对行政法的抽象原理、原则有具体的、形象的认识,对行政法立法的根据有更深刻的理解。案例分析对于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的学习是必不可少的方法。只有通过案例分析,我们才能真正理解和把握调整和规范行政执法、行政诉讼行为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才能学会如何在实际社会关系中运用这些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从而才能真正从动态上、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把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体系结构、主要内容及重点难点问题

(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体系结构及主要内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共十八章,分为两大部分。

1、行政法。分为四部分:

(1)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包括第一、四章,涉及内容为行政、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法律关系、基本原则及行政违法、行政法律责任、对行政的监督。

(2)行政主体法。包括第二、三章。涉及内容为行政主体的概念、特征,行政主体的类型及国家公务员。

(3)行政行为法。包括第五章至第九章,内容涉及行政行为概述、抽象行政行为、依申请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非强制行政行为。

(4)行政复议及行政程序法。包括第十、十一章,内容包括行政复议及行政程序的基本理论。

2、行政诉讼法,分为两部分:

(1)行政诉讼法基础理论。包括第十二章至第十四章,涉及行政诉讼的特征、原则,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行政诉讼参加人与证据。

(2)行政诉讼程序。包括第十五章至第十八章。主要内容有行政诉讼的第一、二审程序及再审程序,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与涉外诉讼,行政赔偿与赔偿诉讼。

(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重点内容及难点

1、行政法的基本原理。该部分重点应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违法的种类,行政法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难点问题为: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行政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本准则,是行政法的灵魂。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公正性原则、民主与效率相协调原则、信赖保护原则。重点掌握行政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了解信赖保护原则。

(2)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机关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行政法律规范保护的行政关系,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为。其要件为:侵权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主观方面为主体在实施行政违法行为时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行政主体必须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而且该行政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政违法行为侵害客体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违法行为侵害的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

2、行政主体法。本部分重点应掌握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的区别、行政主体的类型,国家公务员的特征及公务员双重身份的划分标准。难点问题为:

(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之区别。行政法主体,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它包括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即组织和自然人。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表现形式之一,指行政管理活动中代表国家行使行政事务管理权的一类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公务员双重身份的划分标准。公务员因担任公职而具有公务员身份,但并不丧失其普通公民身份。划分其双重身份的标准是公务员的行为以所属机关名义作出的属于行政行为;以自己名义作出的是个人行为。公务员的行为是在他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属行政机关行为,如果超出职权范围要结合第一标准和第三标准才能决定。#公务员的行为是执行行政命令或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不论行政机关的命令或委托是否超越权限,均属行政机关行为。

3、行政行为法。这部分重点应掌握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效力;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种类;依申请行政行为的类型,特别是行政许可;依职权行政行为的类型,特别是行政处罚;非强制行政行为的种类,特别是行政合同。难点问题为:转贴于

(1)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行政行为的成立主要包括以下三个要件:一是合法的主体要件,即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二是行为权限和内容合法,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行政事务的范围内作出行政行为,被授权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三是行政程序和形式合法。

(2)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行政行为是否具有特定性,抽象行政行为不具有特定性,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特定性;"行政行为是否可以反复适用,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反复适用性,而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反复适用性;#如果是制定普遍适用的规范的行为则为抽象行政行为,是适用于具体的人或事的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作出程序,抽象行政行为要按照规定的行政立法程序进行,具体行政行为则按执法程序进行。

(3)设定行政许可的主体。《行政许可法》已于2007年7月1日实施。对于设定行政许可的主体该法作了严格的限定,即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地方人大和省级政府。其中省级政府只有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时,才可制定规章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4)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主体。行政处罚的种类为:财产罚,包括罚款、没收;能力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扣留或吊销许可证;人身罚,包括拘留、劳动教养、驱逐出境、限期出境。行政处罚的设定主体为: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除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剥夺的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所有的行政处罚,但不得与国家法律规定相冲突;行政规章只能规定一定数额范围内的罚款的行政处罚,且具体限额要由制定行政规章的政府的同级人大批准。

4、行政复议及行政程序法。重点内容为行政复议概念、特征、范围、行政复议的机关与管辖、行政复议的参加人,行政处罚的程序和行政许可的程序。难点问题为:

(1)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成为行政复议机关;并不是所有行政机关都具有行政复议权《行政复议法》没有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权;行政机关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

(2)行政处罚的程序。一是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是: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的依据,较小数额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当场处罚。二是一般程序,主要包括立案、调查、决定、制作决定书、行政处罚的送达。三是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人申请,须公开举行听证会。

5、行政诉讼法基础理论。重点要求掌握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行政诉讼参加人与证据。难点为:

(1)行政诉讼原告、被告的诉讼地位。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具有当事人地位。享有《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权利,履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义务,行政诉讼程序只能由原告启动。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其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作为原告的人或者组织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合法权益,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行政诉讼中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

(2)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当被告行政机关不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时,就由被告承担败诉的后果,原告并不因为举不出证据反驳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而败诉。

6、行政诉讼程序。重点内容为:行政诉讼的第一、二审程序及再审程序,行政诉讼的裁判,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赔偿与赔偿诉讼。难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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