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海域环境,防治海域污染,提高海域使用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效益,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向厦门海域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在厦门海域进行海岸工程建设,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科研、水产养殖等活动的任何船舶、航空器、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在厦门海域以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造成厦门海域污染损害的,也使用本规定。第三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域环境的义务,都有权对污染或破坏海域环境的船舶、航空器、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或控告。对在防治海域环境污染、改善和保护海域环境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确定保护和改善厦门海域环境的目标和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厦门海域的环境质量。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厦门海域环境监测网络,建立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制度,开展近岸海域的环境监测工作。海域环境监测网络成员单位应当履行监测任务,及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结果,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近岸海域环境状况公告。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一)会同有关部门对厦门海域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定厦门海域环境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厦门海域环境保护工作,并汇总国家海洋局厦门海洋管区、厦门港务监督、厦门渔政渔港监督机构和驻厦部队环境保护部门的环保执法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三)组织拟定厦门海域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按法定程序报批实施;(四)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防止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违章的海岸工作建设项目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域环境的行为。第七条国家海洋局厦门海洋管区的职责是:(一)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巡航,海域巡航通报;(二)组织海域环境的调查、监视和监测;(三)主管海洋倾废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处理违章倾废行为;(四)主管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及其它有关活动的环境保护工作。第八条厦门港务监督的职责是:(一)负责船舶排污的监督和调查处理;(二)负责港区水域环境的监视;(三)主管防治船舶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第九条厦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一)负责渔业水域船舶排污的监督;(二)负责渔业水域环境的监视;(三)主管水产养殖的环境保护工作。第十条驻厦部队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是:(一)负责军用船舶排污的监督;(二)负责军用水域环境的监视;(三)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污染军用水域的行为。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的土地房产、规划、建设、市政、农业、园林风景、水利水电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海域环境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第三章海域环境污染与破坏的防治第十二条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改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确需进行的必须符合厦门市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第十三条在港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设施工),必须经厦门港务监督审核同意,并按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建设工程污染或破坏海域环境。第十四条下列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区域开发工程建设项目;(二)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或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三)围填海工程建设项目;(四)需要在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可能污染海域环境和破坏景观的建设项目;(五)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对厦门海域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其他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内容和地址等有重大变更时,建设单位必须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照规定重新报批。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执行国家和厦门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关规定。污水管道的入海出水管口应延伸至低潮线下。第十六条港口、码头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与其吞吐能力和货物种类相适应的含油污水接收处理设施,残油和废油回收设施、垃圾回收处理设施和其他处理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污器材和监视、报警装置。第十七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可以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和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提供下列情况和资料:(一)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二)生产设备、工艺和资源开发利用情况;(三)污染物排放情况;(四)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操作和管理情况;(五)限期治理完成情况;(六)事故情况及有关纪录;(七)其他与环境污染防治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检查者应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第十八条严禁擅自在近岸海域、岸滩倾倒、堆放、弃置和处理垃圾及其他废弃物。被批准在岸滩设置固体废弃物堆放场、处理场的,必须建造防护堤和防渗漏、防扬尘等设施,防止废弃物流失入海。第十九条需向海域倾倒废弃物的,应事先向厦门海洋管区提出倾倒申请,并附报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验报告单。厦门海洋管区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答复,经审查批准的签发倾倒许可证。签发许可证应严格控制。根据海洋生态环境的变化、社会经济及科学技术的发展,厦门海洋管区可以更换或撤销许可证。第二十条获准向厦门海域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在废弃物装载时通知厦门海洋管区予以核实。利用船舶倾倒废弃物的,还应通知厦门港务监督核实。第二十一条获准向厦门海域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携带倾倒许可证(或副本),按许可证规定的限期和条件,到指定的地点进行倾倒。倾倒时必须向市填写倾倒情况纪录表,并将纪录按时报送厦门海洋管区。倾倒废弃物的船舶还需向厦门港务监督作出书面报告。因紧急避险或救助人命,未按倾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和地点进行倾倒的,事后应尽快向厦门海洋管区报告,并按要求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厦门海洋管区应对海上倾倒活动进行监视和监测,必要时可派员随航,倾倒单位应为随航公务人员提供方便。第二十三条凡进入厦门海域的船舶,严禁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含油污水及其他污水,船舶垃圾、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在厦门海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船上应配备符合要求的垃圾容器,并备有垃圾接收处理的纪录薄。20总吨以上船舶产生的垃圾、须由厦门港务监督认可的接收单位接收;20总吨以下船舶产生的垃圾,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油码头、船舶和海上储供油设施进行加油和装卸油作业时,必须遵守操作规程,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发生漏油事故。凡发生油污染时,必须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损害并及时报告港务监督,接受调查处理。第二十五条400总吨以上的渔船,应设有足够处理量的油水分离设备。小于400总吨的渔船,应装设足够处理量的油水分离设备或设置足够装灌所有污油水的船柜,污油水舱柜应设有观察液位的装置。小于100总吨的渔船,如设置污油水船柜有困难,可用足够容量的容器代替。凡装设污油水(污油)舱柜的渔船,应设置排放管路和标准排放接头,用于排放含油污水或污油至接收设备。第二十六条在厦门海域航行、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载运工具,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弃置时,其所有人应及时向厦门港务监督和厦门海洋管区报告,并尽快打捞清理。第二十七条禁止在非养殖规划区的滩涂、近海、军事用区和国家、省、市确定的航道、锚地从事水产增、养殖活动。滩涂、近海增养殖必须在市政府统一规划的区域内进行,增、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投放饵料、防止海水富营养化。第二十八条禁止在海滨风景游览区和海水浴场内挖沙、采石、晾晒海产品及恶臭物质。严禁毁坏海岸防护林、风景林、风景石、红树林和珊瑚礁。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以警告或2000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废弃物成分检验报告单的;(二)不填报倾倒情况纪录表的;(三)因紧急避险和救助人命的,未按规定进行倾倒后,不及时向厦门海洋管区报告的;(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打捞清理的;(五)船舶不配备符合要求的垃圾容器的;(六)船舶垃圾的接收处理不按规定办理的;(七)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水产增、养殖活动的;(八)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晾晒海产品及恶臭物质的。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渔船不按规定装设油水分离设备,船柜或容器的;(二)被批准在岸滩设置固体废弃物堆放场或处理场,而没有建造防护堤和防渗漏、防扬尘等设施的;(三)拒绝或阻挠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的;(四)在检查中弄虚作假,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资料的。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未通知主管部门核实而擅自倾倒废弃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向厦门海域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含油污水,船舶垃圾、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厦门港务监督可视情节轻重和污染损害程度,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不执行国家和厦门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关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近岸海域,岸滩倾倒、堆放、弃置和处理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向海域倾倒废弃物,或不按批准的条件和区域进行倾倒的,由主管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除对单位处罚外,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千元以下罚款,并可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八条造成海域环境污染损害的,有责任排除损害,并对直接受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第三十九条严重污染或破坏海域环境、引起人员伤亡和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海域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执法犯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则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为做好2013年海上渔业安全生产、海洋捕捞许可证审核和渔业船舶检验审证等工作,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渔业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省物价局、省海洋与渔业厅有关文件要求,现就2013年度海洋捕捞许可证审核、渔业船舶检验审证和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领导
成立2013年度海洋捕捞许可证审核及渔业船舶检验审证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捕捞许可证年审、渔业船舶检验审证工作。
二、收费标准及办法
(一)收费标准:见《2013年度海洋捕捞许可证审核及渔船检验审证收费标准表》、《75KW以上渔业船舶检验审证收费标准表》。
(二)收费办法:各项收费必须在渔业船舶证件签发的当日缴清。以船为单位结算,由收费人员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逐船开具凭证。
三、年审、船检审证的时间安排
2013年度海洋捕捞许可证审核和渔业船舶检验审证工作分两批进行。
四、捕捞许可证审验的有关事项
(一)审核范围和原则
1、凡经2012年度审核、缴足渔业资源费并在省厅渔政处微机档案存档的渔船,经渔船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均可参加2013年度许可证审核,并缴纳2013年度渔业资源费。凡2012年度脱审、因未换发新版渔业许可证渔船已在中国渔政指挥系统注销作废的,不再参加2013年度年审。
2、任何单位不得在渔业船舶年审和船检过程中搭车收取其它费用。
3、凡违规受处罚未执行完毕的渔业船舶(含涉韩、涉日水域受国内处罚渔船),必须先执行处罚决定,再按规定年审。
(二)审核内容
主要审核许可证中“渔船登记内容”、“核准作业内容”等项目,重点审核船名号、船舶所有人、主机型号、主机额定功率、马力凭证、作业类型等具体内容是否私自涂改变更。对照许可证审核渔船,核对渔船与“三证”是否相符。
(三)对有关问题的处理说明
1、对经审核确认船证不符或私自涂改、变更许可证有关内容的,予以纠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相关渔业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渔船建造完工并办结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后,由申请人填写《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所列材料二份,向区渔政管理监督站提出申请,逐级报上级渔政机构审批发放捕捞许可证。
3、渔船买卖过户的,买卖双方应持相关材料到区渔政管理监督站办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并申请办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然后按照本条第2项要求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
4、捕捞许可证丢失的,须到当地派出所开具捕捞许可丢失证明,并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办理补发手续,期间不办理其渔船购置、制造、更新改造等事宜。
5、2012年度脱检、脱审渔船,按规定作注销处理,其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和渔业许可证由区渔政管理监督站收回。
6、其他情况,按《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处理。以上各项如省厅有新规定,另行通知并按新规定执行。
五、渔业船舶检验审证的有关事项
(一)检验范围
凡已参加2012年度渔船检验,并持有合法有效船舶证书的渔业船舶均应按规定申请检验。
(二)检验的方法和要求
1、申请检验的渔业船舶必须如实填写《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或《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
2、根据农业部第1562号公告,新版海洋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证件自2012年5月1日启用,1996年农业部的海洋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证件样式同时废止。
3、渔船标示的相关规定。所有参检渔船必须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字体、尺寸大小等要求刷写船名号。具体要求如下:
(1)船名:捕捞渔船用“鲁城渔”、养殖渔船用“鲁城渔养”、水产运销船用“鲁城渔运”,船号:以“6”开头的五位船号,取消船名与船号之间的空格。
(2)船名号的刷写要求:参检渔船必须在船首两舷和船尾部刷写船名号和船籍港,船首两侧的船名号皆从左至右横向标写;船籍港名称应在船尾部中央从左至右水平标写,船籍港为“罗家营”,小型渔业船舶无尾部护板的可不刷写船籍港。船名号和船籍港的标写颜色为黑底白字,字型为宋体,字体必须工整、清晰,字体大小视船型而定,但船长12米以下渔船船名号字体尺寸不应小于200*200毫米,船长12米(含12米)以上字体尺寸不应小于300*300毫米,船籍港的字体尺寸不应小于200*200毫米,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渔船检验申请。
4、渔船检验时,船东需为验船师提供登船检验和拍摄渔船全貌的条件,否则不予受理检验申请。
5、参加船检、年审的渔业船舶必须按检验证书的规定,配齐有效的救生、消防、通讯、导航、号灯号型等安全设备,船东必须开启机舱,由验船师登船检验。参检渔船应在3个月内进行过坞内修理或其他维护,船长12米(含12米)以上的渔业船舶还须提供有资质渔船修造企业出具的坞修质量证明书,方可申请检验审证。
6、1997年、2001年、2005年和2009年建造的主机功率14.7KW(含)以上的渔业船舶须申请换证检验,并缴纳换证检验费。
7、审证时须将检验证书、国籍证书、所有权登记证书、航行签证薄、渔业船员证书一并交齐。职务船员应按照海洋渔业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的要求配备足额的职务船员,并登记审核。
8、所有渔业船舶必须按规定时间及时申报检验,逾期3个月加收船检费,逾期6个月注销其检验证书。
9、主机功率29.4KW(含)以上的捕捞和水产运销船,须按规定配备救生筏,并提供2013年度救生筏检修报告;44.1KW(含)以上捕捞和水产运销船,须按规定配备单边带电台、AIS渔船防碰撞系统、新型渔用对讲机,并确保单边带电台的通讯距离达到设备载明的功率标准(现场试机)。
10、达到老旧船龄的渔业船舶的检验审证工作按照《省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11、验船师对安全技术状况达不到要求的渔业船舶现场出具《渔业船舶检验不合格通知单》,并告知船东限期整改。
(三)对有关问题的处理说明
1、渔船年检结束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向渔业船舶检验部门申请临时检验:
(1)更改船名、船籍港或船舶所有权发生变更时;
(2)发生影响船舶安全的海损或机损事故时;
(3)改变航区、作业区域、作业方式或变更用途时;
(4)涉及船舶安全的任何修理或改装;
(5)船舶检验证书的有效期限届满要求展期时;
(6)其他原因造成检验证书失效时。
2、船舶因转让、买卖等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必须先办理登记注销手续,再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
3、船舶证书经确认已丢失的,由社区出具丢失证明,并在有法律效力的报刊上登载《丢失声明》三个月后,重新补发。
六、其他事项
(一)所有参加2013年度海洋渔业许可证审核、渔船检验审证的渔船必须详细填写《渔船安全生产自查情况报告表》(已下发至各社区),各社区按照“生产作业海区相同或相近”的原则进行生产编队,指定生产编队队长,并将各编队渔船的《报告表》装订成册报区渔政管理监督站备案。
(二)所有参加2013年度海洋渔业许可证审核、渔船检验审证的渔船必须与所在社区或街道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或责任书,必须明确船长或船东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责任。
关键词:现代航海;信息技术;发展与应用
前言:在信息化、数字化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航海方法和技术也发生了巨大的变革,网络技术以及无线通讯技术的应用促使了“海上数字交通”航海信息技术的格局的形成,在此背景下,现代航海信息技术的发展及应用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一、现代航海技术的发展
(一)电子海图显示和信息系统
电子海图显示是一项重要的技术革命,其能够将海洋的地理要素进行处理和传输后形成的海图以数字的形式在计算机荧屏上动态显示出来,电子海图显示是计算机技术、地理信息系、多媒体技术的集合,能够将海洋的信息通过文字、图像、动画、声音等多种形式表现出来,电子海图显示信息容量大,存储方便且便于携带,一般来说,一张光盘能够储存上百幅海图,同时能够在几秒中之内实现数据的存储和修改,用户能够随时上网查阅并下载海图,这对于实现船舶的自动导航和自动控制有着积极的意义。
(二)卫星技术的使用
卫星技术主要是利用发射用于海洋换几个观测的遥感卫星来提供海洋环境中海面温度、海浪方向、海冰分布、涡旋及海洋污染等各个方面的参数,这就使得船舶在航行的过程中能够及时获得大量的高分辨率的海洋环境信息,充分保证了船舶航行安全[1]。
(三)自动识别系统
自动识别系统使船舶具备了自动识别的功能,同时对导航、控制、状态报告等方面也有着重要的意义。例如在秦皇岛海域船舶交管系统中引入自动识别系统,就能够将船舶位置、船舶尺寸、实际吃水、到岗时间等各种信息传回到船舶交管中心,实现了对海上目标的精准定位和跟踪,并能够为船舶提供一系列的助航信息,能够帮助船舶驾驶员准确的获得避碰所需信息,并采取合理的避让行动。
(四)海上航行记录仪
通过计算机技术制造的海上航行记录仪将VDR、ARPA、ECDIS以及监视器等航海仪器互相连接,能够实时记录各种航海仪器之间传递的信息。实现了对航行中各种数据的记录工作。
二、现代航海技术的应用
(一)智能航海系统的应用
智能航海系统中结合计算机图形处理技术、数值天气预报等高科技手段,智能系统中的电子海图涵盖了全球的各种水文资料以及航道资料,同时对于海面中的助航物、障碍物以及港口设施、海岸线等必要的地形地貌都有着详细的记录。航海人员能够在智能航海系统的平台上制定相关的航海计划。系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接收实时的海洋信息,智能航海系统能在短时间内修正海图,使用人员能够了解到全球范围内的海况、高空气压场、潮汐、海流等等与航行相关的信息,同时系统能够对未来7-10天的相关海洋信息预报。
智能航海系统能够准确的显示船舶的具置和相关动态,对于船舶状态、货载、航线等资料也能够实时掌握。在智能航海系统中,可以利用GPS来精确定位,一旦船舶偏离航线进入危险区域时,智能航海系统能够及时发出警报,使航海人员进行迅速的调整。电子海图能够将船舶的航行状态显示到计算机荧屏之上,智能航海系统的黑仙子会记录相关的状态参数。电子海图技术带动了航海技术的发展,实现了航海的智能化。
(二)航海信息系统的应用
(1)海图更正
电子海图中的各项数据存放在空间数据库中,基于互联网技术可以建立电子海图Web平台,能够将海图中的数据到Web站点中,用户可以通过浏览器来获取海图信息,航运网站可以获得相关海洋通告信息,并以人工或自动的方式修正海图中的各项数据,之后在通过Web以供航海船舶使用。
(2)设计航线
航线设计对船舶航行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通过互联网可以十分方面的浏览、系在相关航线设计的信息,例如海图信息、推荐航线、碍航物、潮汐表等等,在电子海图系统平台可以十分方便的对航线进行设计,同时其可以通过相关海图信息对预定航线进行预检,有效的保证了航线的安全。
(3)入港指南
航运网站的数据库中有关于进出港的各种信息,例如港口航道、水深等等,其可以通过Web向出港的船舶提供信息服务,这就能够让进出口的船舶轻松的获取最新入港指南,实现了船舶进出港的导航功能。
(4)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指的是在网络的平台上,通过Internet传输获取信息,这样相关航运企业就可以实现内部的电子商务功能,从而使航运网站变成一个交易的平台。
(三)“数字海洋”的应用
数字海洋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自动导航模块:通过传感技术获取船舶航行的各种参数,通过设定航线与预警门限的比较实现自动导航功能;②避碰模块:在航行中,避碰一直是人们研究的难点和热点,尤其在多船会遇下,更应有效避碰,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的应用能够为有效避碰提出新的方案;③突发事件处理模块:利用ARPA、AIS等可以对海上的船舶以及港口、航道等进行监控,通过预警区域的设置能够帮助指挥人员有效的处理突发事件[2];④信息交换模块:信息交换模块也就是通信模块,现代海航可以利用卫星、GSM等各种方式实现信息的交流和通信,这对指导船舶的安全航行有着重要的作用。
结论:综上所述,人们逐渐进入信息时代,信息技术的应用逐渐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其对航海也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现代航海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对保证航海安全,推进航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航运界应当积极的抓住机遇,不断改善现代航海信息技术,使现代航海进入一个崭新的时代。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