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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污染应急预案范例(12篇)

栏目:报告范文

重污染应急预案范文篇1

关键词:环境风险;风险评估;污染物排放;管理方案

1污染物排放分类

污染物排放一般指废水、废气、粉尘、噪声、废弃物、辐射等污染物质的排放,每个企业随生产工艺的不同其污染物排放也各具特点。企业污染物排放,可以分为正常污染物排放和异常污染物排放两类。正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排放为正常污染物排放,由于检修维护、设备故障、人为及其他原因造成的非正常污染物排放为异常污染物排放。为更有针对性的进行污染物排放风险控制,参考可靠性指标管理方法,这里尝试引入计划和非计划异常排放的概念,将异常污染物排放进一步分为计划异常排放、非计划异常排放和污染事故排放。计划异常排放指发电生产中由于设备设施维护、检修等需要进行的,经过预先计划并受到控制的,可能产生或将会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非计划异常排放是指由于人为、设备故障或其他因素造成的,非预先计划或未受到控制的,但未造成排放超标或污染事故的污染物排放。

2正常污染物排放风险管理

目前,企业对正常生产环节中的污染物排放已逐渐给予相当的重视,企业污染治理力度不断加大,污染物治理水平也在不断的提高,电除尘器、污水集中处理及回用系统、脱硫系统等高效污染治理设施和各种在线监测设备正在不断推广使用。只要企业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企业生产中配置了必要的和有效的污染治理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一般情况下正常排放的污染物能够得到较好的控制。

因此正常污染物排放风险的主要控制措施是:加强对排放的监督和监控,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的正常投用,并通过清洁生产、技术改进等手段不断提高企业环境综合治理水平,使污染物排放浓度不断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不断减少。

3异常污染物排放风险管理

(1)计划异常排放风险管理。根据计划异常排放的概念,要求生产管理部门在制定设备大、小修、定修、临修和设备维护计划及拟定相关作业文件时,应对相关检修、维修项目开展环境风险评估,根据环境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的环境管理方案,内容应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风险控制措施等。环境管理方案必须列入相关作业文件包或项目说明书,经审批后执行。对于环境影响不大的项目可以适当放行,但必须加强监控,防止超标排放。①为提高工作效率,生产管理部门应根据常规检修、维修工作项目和内容,编写典型计划异常排放管理方案,并列入检修、维修作业文件包中,经审批后执行。②为加强风险控制,对涉及重大环境因素的计划异常排放,可参照安全工作票制度设立环境风险控制工作票,以确保控制环境风险措施到位、责任到人。

(2)非计划异常排放风险管理。相对污染事故排放来说,非计划异常排放发生的机率更大,也不容易控制,员工容易疏忽,但稍不注意又容易引发污染事故,因此必须加强控制和管理。①生产管理和运行部门应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环境风险评估,对环境治理设施、有关管路、关系排放的设备、存在隐患的生产工艺环节进行重点评估,并针对性地制定环境风险管理方案。生产管理和运行部门应加强管理和检查,减少非计划异常排放的发生。②非计划异常排放发生后,生产管理和运行部门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事后对非计划异常排放进行总结和分析,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工作,补充完善相应的非计划异常排放和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防止由于非计划异常排放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和污染事故的发生。对于设备缺陷造成的非计划异常排放,可通过加强设备维护、加强监控巡查、进行技术改进等措施予以改进和消除。

重污染应急预案范文篇2

[论文摘要]突发环境事件近年来频繁发生,而企业在其中的环境义务的缺失是导致这一现象出现的重要的原因之一。企业一方面既是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前提——环境风险源的主要承担者,同时很大程度上也是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直接造成者,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义务和责任。文章重点讨论企业的应急处理义务,并对该项义务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情况进行分析,发现不足,提出完善建议。

[论文关键词]企业环境法律义务企业环境义务突发环境事件

一、我国突发环境事件中企业环境义务的规定

(一)企业环境义务的一般规定

企业作为我国影响环境行为的主要行为主体,其在环境保护中应尽的义务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已经有不少的规定,其中既有法律层面的规定,也有法规规章层面的规定;既有环境法领域的专项规定,也有其他部门法领域中对企业环境义务的有关规定。

第一,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第1款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该条规定从根本上确立了企业环境义务的法律基础。而第四章关于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多数规定也为企业设立了具体环境义务,其中第27条规定了排污申报义务。我国《公司法》第5条第1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该条款规定了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而企业环境义务正是其社会责任之一。

到目前,我国涉及企业环境义务的法律条文多数规定在《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渔业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矿产资源法》等中,为企业规制了控制污染、排污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环境信息披露、环境信息报告等义务。

第二,地方性法规与规章的规定

2006年5月1日新颁行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重点规定了上海排污企业所应承担的义务,同时加大了相关的惩治力度,规定企业应履行如下的环境义务:第一,企业负有建设、运行和管理环保设施的义务;第二,企业须分开排污口与雨水口;第三,企业具有报告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义务;第四,限期治理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该期间排污最多不超过法定标准的一倍。2006年5月25日通过的《云南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规定了清洁生产验收制度和具体的清洁生产义务。国家环保总局(现在的环境保护部)2003年6月16日的《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规定了上市公司进行环保核查的义务:2003年9月24日的《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与2007年4月11日颁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了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义务。地方政府还制定了一些地方规章为公司设定环境义务,如1997年《南京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宁波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武汉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2年《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

(二)突发环境事件中企业环境义务的规定

第一,有关法律规定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章第31条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第二,作为突发事件一部分的突发环境事件,与突发事件一致,都应当由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统一管理

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2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第23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第三,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方面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规定了企业的应急义务,即“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而该法第21条规定了企业的接受环境核查义务,条文如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在突发海洋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方面,《海洋环境保护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了单位的应急义务、通报义务和报告义务、接受调查处理的义务,即“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第18条第4款规定“沿海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方面,《水污染防治法》用第六章近乎一整章的篇幅规定了企事业单位的应急义务、通报和报告的义务以及接受调查处理的义务。

第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方面

虽然还没有统一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义务,但是很多省市地区已经出台了地区性企业原编制指南,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预案制定义务进行了规定。如江苏省已经实施的《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企业事业单位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制定的《广西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写指南》,《上海市生产经营单位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框架指南》,广东惠州市的《惠州市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以及一部分企业为对象的《化工类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等。

二、突发环境事件中企业环境义务规定的问题分析

(一)义务内容规定不够完备

笔者认为,企业在突发环境事件中的环境义务应该包括了一般性的环境义务和特殊的企业环境义务,也就是企业的应急处理义务。前者作为普适性的企业环境义务,在现有法律规定中应急有较为完善的规定,在此不另作讨论。而企业在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应急处理义务,依本文的设想,可以分为预防阶段义务、环境报告义务和处置义务。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各级规章,规定的内容绝大部分都集中于报告义务和处置义务,而对事前的预防义务的规定则不够充分。对企业预案编制的要求不够具体,使得各企业在制定预案时比较茫然,制定出来的内容不是大同小异,就是大相径庭。而即使是重点规定的报告和处置义务方面,也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对企业义务与政府部门职责之间的衔接没有什么较为具体的规定。

(二)规定的操作性有待加强

《环境保护法》中对企业单位在突发环境事件中应当履行义务有了口号式的要求,但是如何落到实处,需要配套的法律法规的颁行才能见效。在突发事件领域,我国现有《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多项法律法规,但是其中绝大多数规定都是强调突发事件中的政府职责,重点在于国家总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地方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而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中的环境义务则落笔甚少。

三、关于我国突发环境事件企业环境义务的具体构想

(一)突发环境事件中企业环境义务的法律体系设想

笔者认为,对于此项企业环境义务的法律应当通过不同层面的法律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企业环境义务有指导性规范到具体内容规范都进行明确的规定,并掌握好个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性,具体说来应当包括:

第一,法律层面规定

《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综合基本法,起着指导环境保护法律工作的作用。其对企业环境义务,特别是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企业环境义务,应当给予更具针对性的原则性规定,使之成为企业环境义务具体规定的上位法依据;《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作为突发事件领域的上位法,应当对企业在突发环境事件中的环境义务予以明确的规定,使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立法有章可循;各项环境保护的单行法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等,要对各自领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企业环境义务进行细致、可行的规定,而不是倡导性、原则性的口号式规定;非环境保护的其他部门法对可能涉及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企业环境义务的条款规定应当尽量依照《环境保护法》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注意与环境法的相关规定的衔接。

第二,法规规章规定

有了法律规定,还要有逐层深入和细化的法规规章或者办法、细则,才能真正将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企业环境义务落到实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各省市突发环境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应当对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和内容进行明确规定,使企业编制预案更为有效、方便管理。应当建立《企业环境风险源信息公开办法》,严格规定企业不履行突发环境事件中的环境义务的不利法律后果。

(二)突发环境事件中企业环境义务的规定内容设想

按照本文的观点,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企业环境义务应当划分为一般义务和应急处理义务。其中一般义务属于普适性的企业环境义务,已有比较完备的规定。重点在于企业应急处理义务方面的内容的规定必须要加强和完善。而企业的应急处理义务又可分为:预防义务,报告义务以及处置义务。

第一,在预防义务方面

笔者认为应当明确人员培训义务的内容,培训义务内容具体包括:a.应急救援人员的专业培训内容和方法;b.应急指挥人员、监测人员、运输司机等特别培训的内容和方法;c.员工环境应急基本知识培训的内容和方法;d.外部公众(周边企业、社区、人口聚居区等)环境应急基本知识宣传的内容和方法;e.应急培训内容、方式、记录、考核表;最后,企业对于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的组成人员应当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应急队伍人员提供相应的保障。

第二,在环境信息报告方面

笔者建议对于报告的时限要是突发环境事件具体情况的不同决定。对于初报义务,可以做出时限较为严格的规定,这样可以督促企业加强自身活动的监测管理,尽早报告虽然存在误报的几率加大,但是基于突发环境事件的巨大危害性特征,早报有利于事件的有效控制和最终解决;而由于发生原因的复杂性和突变性,要求企业在事件过程中续报义务要更加科学,详细。

第三,在处置义务方面

笔者认为该项义务应包括以下内容:第一,依据可用的急救资源列表,如企业内部或附近急救中心、医院、疾控中心、救护车和急救人员的信息,迅速联系,展开救援工作;第二,预备地区应急抢救中心、毒物控制中心的列表,防范中毒事件的发生;第三,根据化学品特性和污染方式,对现场伤员的分类;第四,针对污染物的不同属性,采取相应的伤员现场治疗方案;第五,根据伤员的分类,将不同类型伤员的安排至相应的医院救治机构;第六,根据企业预案中明确规定的现场救护基本程序,建立现场急救站;第七,有计划有步骤地按照救助方案及时转运伤员。除此之外,还应当明确设立隔离区的范围、方式,现场应急人员的安全保证等等。

重污染应急预案范文篇3

1.1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应对区突发的环境污染事故,提高区各单位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将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对人身、财产和环境造成的损失降至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环境安全,保护城市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环境保护条例》、《市处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

1.3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分级

按照环境污染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特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大环境污染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故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4)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6)因危险化学品(含剧)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3.2重大环境污染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4)造成主要河道或水域大面积污染,或郊区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5)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故。

1.3.3较大环境污染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

(3)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域纠纷或引发厂群矛盾冲突,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1.3.4一般环境污染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下;

(3)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4)事故危害在厂区内,经组织救援能予以控制,并无进一步发展趋势。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3)精心组织,科学安排;依靠科技,资源整合;

(4)快速反应,高效处置;保护公众,保护环境。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行政领导机构;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公安分局,作为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3工作机构

2.3.1区环保局

区环保局是本区生态和环境保护的职能部门,也是本区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作为本区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摸清情况、提出建议、预测趋势、跟踪评价、事后评估”,承担本区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常态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1)落实本区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常态管理的办公机构;

(2)接受环境污染事故的报警信息,根据报警信息判断和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等级,向区政府提出成立区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建议;

(3)实施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分析动态监测数据,并及时上报事发地环境污染状况;

(4)负责环境污染事故责任认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5)组织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

(6)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设施建设和日常维护;

(7)区政府交办的其他环境污染事故处置工作。

2.3.2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故时,区环保局接警后立即成立区应急处置现场指挥所,由区环保局主管领导直接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区应急办和市环保局报告,由区应急办或市环保局按预案组织相关应急专业队伍进行现场救援。

发生突发较大、重大、特大环境事故时,由区政府根据区环保局的建议,或者直接决定在适当地点开设区或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2.3.3现场指挥部

根据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展态势和控制需要,区政府根据区环保局的建议,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市环保局的指挥、指导下,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由各成员单位组成,指挥长由区领导确定。指挥部开设位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确定。

2.3.4相关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施信息共享,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各项应急的基础工作,加强和巩固环境污染事故的防范整体优势,提高整体应急处置能力。其职责如下:

(略)

2.4专家机构

组建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专家库,主要由技术(包括大气污染控制、水污染控制、化工、水生态等)、管理和法律等各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从中确定人选建立现场专家组,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邀请参加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预警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

3.1.1建立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报告网络体系

区环保局要加强对各类环境污染事故进行监测,与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的实验室建立合作关系,形成应急监测和环境评估的网络体系。利用高新技术,建立全天候、全时段、全覆盖的环境污染事故监测网,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物特性数据库、化学品特性数据库、污染源信息和应急处置方法数据库。对本区内重点污染源进行自动实时监测。有关部门在调查本区环境污染事故风险大的重点企业情况的基础上,制定相应计划,按照要求配备自动在线监测装置和信息传递处理系统,提高污染事故的预测能力。

3.1.2建立健全环境污染事故预报机制

区环保局及有关责任单位负责本区内的环境污染事故信息的汇总、收集、研究,加强各类环境污染事故信息的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建立健全环境污染事故预报机制。重要信息和重大变更应立即报送。

3.1.3完善环境污染事故监测信息共享机制

区环保局及有关责任单位应加强监测信息的综合分析和评估,完善环境污染事故监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对环境污染事故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2预防

开展污染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区环保局会同区安监局组织开展对本区内生产、贮存、运输、使用和销毁化学品的普查,掌握本区内化学品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区域分布情况。对一些敏感区域,如居民集中区及备用水源地上游相关工业、仓储企业要加大监管力度,发现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立即责令整改,限期消除隐患,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应坚决关停,从源头上彻底消除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确保环境安全,确保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相关部门负责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开展环境污染事故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不断完善本区域内各涉险企业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继续加强新建项目的监管及相应预案的编制和管理。

加强环境应急监测、处置的科研和技术开发工作,加强环境侦检能力建设,有重点地开展侦检手段、装备和方法的研究和开发工作,加快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的辅助决策系统的能力建设。

3.3预警

3.3.1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区的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即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大(Ⅰ级)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3.2预警级别研究判断与

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区应急中心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本预案所确定的预警等级提出预警建议,报区应急委批准后,重大级别以上的预警需由区应急委报市应急委批准。

一般级别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预警信息或宣布取消需报请区应急委分管副主任批准,较大级别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预警信息或宣布取消需报请区应急委主任批准,重大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预警信息或宣布取消需由市应急委统一或宣布取消。

3.3.3预警公告内容

包括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单位等。

3.3.4预警公告方式

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老、弱、病、残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5预警处置

进入预警期后,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区应急联动中心、涉及的街道、镇和有关单位在报请区应急委同意后,可视实际情况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专项环境污染应急预案;

(2)必要时,向公众可能受到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避险和防灾减灾常识;

(3)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4)组织应急联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视情动员后备人员;

(5)调集、筹措所需物资和设备;

(6)加强警卫,确保通信、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

(7)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措施。

3.3.6加强环境污染预警支持系统建设

加强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预测预警体系建设,按照有关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预警指数和等级标准,利用先进的现代化的环境监测手段,特别加强便携式数字化现场环境监测基础设施的建设,强化环境污染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

建立区环境污染应急指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对各类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预警信息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机制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部门和责任单位各司其职,分别负责不同级别的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各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协调管理机构,责任单位编制的专项及部门应急预案,各街道、镇编制的区域应急预案,应当明确信息处理、抢险救助、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管制、现场监控、人员疏散、安全防护、社会动员等基本响应程序。明确相关机构、责任人、应急联系方式、组织协调、队伍行动、物资调用等要求,并按响应等级的处置要求启动预案。

按环境污染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要求,本区响应等级分为特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见表1)。

表1环境污染事故的等级划分

等级预警等级响应等级表示色环境污染事故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

死亡人数中毒(重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

特大事故I级I级红色>30>100>1000万元

重大事故II级II级橙色10—3050—100300—1000万元

较大事故III级III级黄色3—1030—5050—300万元

一般事故IV级IV级蓝色<3<30<50万元

4.2应急响应程序

根据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即蓝色预警启动Ⅳ级响应,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响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响应,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响应。

4.2.1Ⅳ级应急响应

(略)

4.2.2Ⅲ级应急响应

(略)

4.2.3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略)

4.3信息报送

4.3.1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各应急机构、职能部门、事发地所在街道、镇和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发现或获知环境污染事故后,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立即汇总相关信息向区总值班室和区环保局做口头报告,并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区环保局应在发现或者得知事故后1小时内向区政府报告,同时向市环保局报告。

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4.3.2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内容及形式

报告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1)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污染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大小、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2)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资料。

4.4应急处置

4.4.1先期处置

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单位和所在街道、镇负有进行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相关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进行即时应急处置。要根据职责和规定权限启动相关预案,控制事态并迅速向区应急联动中心、区环保局报告。

一旦发生先期处置仍不能控制的应急情况,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和可能发展为严重危害的态势时,区应急联动中心等报请或由区委、区政府以及区应急办直接启动区总体预案并迅速上报市应急办、市环保局,并由区环境污染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全区性的应急管理资源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4.4.2应急处置措施及相关单位职责

区环保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和队伍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迅速实施先期处置,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全力控制污染态势的扩大。同时参照本预案应急处置程序,积极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行动。应急处置的主要措施包括:

(1)环保应急处置队伍负责进行现场信息采集和环境污染监测,确定污染事故污染程度和原因,以及应采取的应急措施。负责联系专业单位清理、运输现场的危险废弃物。

(2)公安、消防队伍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和受灾人员的安全疏散,以及现场治安警戒,在现场指挥部成立前,负责抢险救援的现场指挥。

(3)医疗救护队伍负责实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和治疗。民防部门救助队伍参与现场应急侦检与救援。

(4)建设交通部门负责组织车辆协助开展人员疏散和应急救护物资运输工作。

(5)市容部门负责协调事故处理过程中及过程后的现场清扫及其他配合工作。

(6)发生涉外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时,区政府外办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派人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7)突发事故中有外籍或者港澳台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或者可能影响境外的,由区应急办按有关规定上报市应急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的救助措施。

区环保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调查统计环境污染事故影响的范围及受损程度,评估、核实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应急处置的综合情况,报上级部门。

根据有关处理规定,需要进行善后处理的,由市或区环保局提出善后处置建议报告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4.4.3现场组织指挥

根据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等级和事态发展情况,由区政府、区有关职能部门和街道、镇依照相关预案的规定负责开设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所),区应急联动中心予以协助和配合,现场指挥部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订救援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主要职责负责现场应急联动处置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

(1)划定警戒线,对交通进行管制;

(2)紧急疏散人员,紧急抢救受伤人员和被困人员;

(3)迅速控制危险源,对现场进行不间断监测,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

(4)抢修道路、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设施;

(5)安置有关人员,保证基本生活;

(6)实行24小时巡逻,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7)保护现场,由有关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事故原因调查;

(8)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编写处置工作简报;

(9)采取法律、法规和区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措施。

4.4.4请求支援

当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区应急委要加大工作力度,组织增援队伍,加大救援物资调拨、供应力度,并及时请求市应急委支援。

4.5指挥与协调

4.5.1应急指挥

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地所在街道、镇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区应急联动中心、区环保局等相关部门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由区环保局组织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故时,区环保局组织区应急处置指挥所,由区环保局主管领导直接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区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同时组织相关应急专业队伍进行现场救援。

发生较大环境事故时,由区应急委根据区环保局或区应急联动中心的建议,或者直接决定在适当地点开设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市政府报告,接受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市环保局的指导和援助。

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时,由市政府根据区政府和市环保局的建议,或者直接决定在适当地点开设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5.2指挥体系

(1)指挥部开设及其职责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区领导的决定,在相关指挥场所或适当部位开设,其具体名称视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特征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另行明确。其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负责人、区有关领导、专家参与应急救援;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提高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2)指挥部运作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处于启动状态时,相关单位人员根据应急指挥部部署和工作需要,迅速赶赴指挥部,负责或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参谋作业、区域及专业信息保障等部位的运作。发生涉外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时,区政府外办、区外经委等部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参与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需要协调部队支持抢险救灾时,由区应急指挥部或区应急办按有关规定负责承办,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3)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要设在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现场周边的适当位置,也可在具有视频、音频、数据信息传输功能的指挥通信车辆上开设。要保证情况掌握及时,信息通信顺畅,指挥迅速不间断。要部署相应警力,建立专门工作标识,保证现场指挥部正常工作秩序。

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及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随时向区应急办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4)指挥保障体系

根据城市特点和需要,依托区应急联动中心指挥平台、民防基本指挥所、防汛防台指挥中心等,建立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保障体系。通过整合形成总体优势,发挥城市防护体系应急指挥保障系统的功能作用。确保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实施及时、可靠、多手段、不间断的组织指挥。

4.5.3协调合作与辅助决策

(1)各应急联动单位协调合作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联动单位之间实施信息共享,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各项应急的基础工作,加强和巩固环境污染事故的防范整体优势,提高整体应急处置能力。

区应急办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应配置与应急管理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现代化通信装备,以确保信息畅通。

各应急联动单位应当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按照本预案分工和事故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同时,各单位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故处置的相关部门和街道、镇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在现场指挥部开设前,各应急联动单位必须树立“灾(险)情就是命令”观念,按照应急联动机制与部署,坚决、迅速地实施抢险救援,相互协同,全力控制现场态势,要避免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防止连锁反应,迅速果断地控制和切断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危害链。

各应急联动单位要加强与街道、镇的协作,各街道、镇之间要加强毗邻区域协作,建立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2)辅助决策

区环保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其平时为区环保局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在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时,应邀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进行分析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应对处置措施,为应急指挥提供决策咨询。

为了保证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的快速、正确,应加快建立和完善技术咨询支持系统。如:建立化学品特性及应急救援数据信息库、全区重点污染源信息库以及大气及水污染事故的快速估算模型等。

4.6应急监测

4.6.1应急监测原则

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体制,贯彻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就近应急、资源共享的原则,在市、区二级应急监测网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

区环境监测站接到事故通报后,应初步确认环境污染事故等级(按市环保局制定的环境污染事故分级标准)、类型(气态、液态或固态)。在开展事故应急监测准备工作的同时,进一步了解污染物种类、现场初步污染范围与程度,以提高应急监测的针对性。

在可以确定污染事故污染性质、浓度、污染危害范围的情况下,监测站除向区环保局报告外,还须向市监测中心报告事故监测情况,如无法确定污染事故污染性质、浓度、污染危害范围时,应立即以最快速度将样品送回实验室分析,或向市监测中心或区域内开展合作共建的高校实验室报告,请求给予技术支持或协助处置。

4.6.2应急监测队伍

监测站组建由相关业务技术骨干为主,行政、后勤部门为辅的环境应急监测小组,明确专人负责和承担应急监测工作。

环境应急监测小组原则上每半年整队一次。整队的主要内容是:干部调配、队员教育调整、装备清点等。环境应急监测人员平时应随缺随补,保证齐装满员。环境应急监测小组的构成及其主要职责如下:

(1)应急监测小组组长

负责召集组员赶赴现场,负责现场方案制定和实施监测,编写污染事故监测报告。

(2)应急监测小组人员

必须24小时打开通讯工具,接到指令后携带好装备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根据现场监测方案,按专业技术测试的要求,负责实施现场监测和取样,做好相关记录。

(3)实验室分析人员

接到指令后迅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收到样品后立即实施分析测试,向应急监测小组组长递交分析结果。

(4)综合办公室人员

做好应急监测人员、设备以及后勤方面的协调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做好资料归档和其他督办事项。

4.6.3应急监测程序

环境应急监测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步骤:

(1)接报

接到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后,应急监测小组组长迅速组织应急监测小组成员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或在指定地点待命。赶到单位的应急小组成员应携带必要的应急监测装备以及个人防护用品赶赴污染事故现场。

(2)现场监测

应急监测小组到达现场后,根据区环保局应急指挥所的统一安排,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同时,深入事故发生点,对现场污染情况和污染物种类进行初步调查,应急小组组长根据区环保局现场调查及指示,立即制定现场监测方案。小组人员根据监测方案实施现场监测和现场采样。

在可以确定污染事故污染性质、浓度、污染危害范围的情况下,按正常程序实施监测和报告。如无法确定污染事故污染性质、浓度、污染危害范围时,应立即以最快的速度将样品送回实验室分析,或向市监测中心或高校相关实验室报告,请求给予必要的技术支持或协助处置。

(3)实验室分析

实验室相关分析人员在接到样品后,立即按实验室分析规范对样品进行分析,一般样品要求24小时完成分析,特殊项目要求48小时完成,并将分析结果提供给应急监测小组组长。

(4)报告

应急监测小组组长得到监测数据后,结合现场调查的具体情况,立即着手组织编写事故监测报告,审核批准后报区环保局(同时抄报市环境监测中心),同时存档。监测报告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严禁向无关人员透露监测结果和报告内容。

4.7事故通报与信息

4.7.1事故通报

一旦发现和掌握环境污染事故信息,区环保局、各街道、镇、各责任单位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立即根据其性质和威胁程度,将有关信息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指挥机构。

接到环境污染事故通报后,区应急联动中心和区环保局应当视情及时采取措施,并根据信息保送的有关要求,向区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

4.7.2新闻制度

(略)

4.8应急结束

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和消除或环境污染事故紧急处置完成后,视情由负责决定、或执行机构宣布解除或调整预警响应等级,组织撤收抢险救援队伍,开展善后工作。并在确认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地及周边环境、人群的各项主要生态、生物、健康及环境指标已经降低到常态水平或者事故已无明显危害存在时,可以终结公告,终止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相关责任单位、主管部门要适时组织调查。按有关规定,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要写出紧急处置情况书面材料,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应急联动中心等职能部门。

由区直接处理的环境污染事故,由区环保局将事故报告报送市环保局备案。区政府要认真组织和切实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消除环境污染事故后果的影响,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环境污染事故紧急处置后,各应急联动部门应组织相关力量及时进行现场清理工作。根据环境污染事故的特征采取合适的方法,清除和收集事故现场残留污染物,防止造成进一步的污染。

对造成生态破坏的环境污染事故,应在事故处理后进行生态监测,并视生态破坏的严重程度,酌情采取相应的生态修复措施。

5.2调查与评估

5.2.1事故调查

区环保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取证工作,编写事故调查报告,说明事故原因,确定责任,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写出事故总结。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报告报区应急委和市环保局备案。

5.2.2事故评估

(1)评估内容。明确环境污染事故性质和类别,预测可能的涉及范围、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者环境的影响;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的级别;评估现有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得当,应急能力是否达到了控制环境污染事故的要求等。

(2)评估程序。通过对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地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并迅速对现有信息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提出评估意见,为技术行为和行政决策提供依据。

(3)决策咨询。环境污染事故专家评估组对快速评估结果进行分析,提出对现有应急处置措施的改进意见,并对行动方案提供决策咨询。

6应急保障

区环保局、各街道、镇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满足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保证灾区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6.1通信保障

区信息委负责建设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系统。以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务网为核心,整合其他社会公共网络资源,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迅速、安全的通信保障,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协同运作。

接警电话。区应急联动中心电话(110),区环保应急热线(55530789)。

建立应急人员通讯联络动态数据库,明确参与部门、人员的通讯方式、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和通讯录,确保通讯畅通,信息传递无阻。

6.2队伍保障

(1)应急监测队伍。由区环保局牵头,组织开展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工作;建立一支由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为主的应急现场调查侦检和监测的专业队伍,并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

(2)应急专家队伍。组建专业较齐全的、精干的专家队伍,及时提出应急指挥的辅助指挥决策建议和善后处置意见或行动方案。

(3)其他应急队伍。消防队伍承担环境污染事故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任务,现场指挥所开设前负责各抢险救灾队伍的指挥与协调。其他相关单位按照职责负责各专业队伍建设。

6.3经费保障

用于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日常运作和保障、信息化建设等所需经费,应列入区环保局、各街道、镇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年度预算,并予以落实。

全区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局安排;一般情况由事发地所在街道、镇安排。

6.4装备物资保障

围绕“明确一个机制,建立一个数据库”的目标,建立科学规划,统一建设、平时分开管理,用时统一调度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由区发改委会同区经委等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全区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区经委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区环保局提供应急现场侦检与监测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的保障;区卫生局提供人员抢救器材设备及医药物资保障;区信息委提供应急通信及信息联络和物资保障;区消防部门提供消防救援的器材设备保障;区建交委提供人员疏散和物资的运输保障;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所在街道、镇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衣、食、住、行等生活需要。

6.5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救护队,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区急救站(120)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区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区卫生局、区食药监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所在街道、镇提出的需求,及时为事发地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

6.6交通运输保障

区建交委要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必要时应依据有关规定依法启动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到达。

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要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进行管制,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6.7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负责治安保障,在救灾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街道、镇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地区的社会稳定。

6.8信息保障

区环保局提供相应的污染源或污染物的有关信息支持与保障,编制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手册,提供应急处置要素及应急通信联络的支持。区安监局提供危险化学品存放地点、贮量以及相关信息保障。

6.9科技支撑

区环保局、各街道、镇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和应急执守人员要加强对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技术与知识的学习。充分利用市环保局、区域内高等院校的科技资源,不断改进侦检设备和手段,不断提高环境侦检的快速性和准确性。建立适合本区需要的环境污染物特性数据库、化学品特性、污染源信息和应急处置方法数据库,建立和完善污染扩散快速预测的决策支持软件系统,以及自动监测和快速传递信息处理系统等重要辅助决策技术系统。

重污染应急预案范文篇4

专家指出,由于我国呼吸系统疾病人数增加,人们对空气污染关注程度明显提升,特别是北方进入采暖季节,治污行动将面临更大挑战。

“应急预案”能应哪些急

“汽车只占20%,即使车不上路,也解决不了问题。各地联动或许能减缓北京的空气污染。”北京市民马燕说。

环保部数据显示,今年第三季度,全国74个城市有70个出现污染天气,15个城市达标天数比例不足50%。为了应对重度污染天气,华北多个城市出台《应急预案》,并且启动联防联控机制。

在北京,如遇“红色预警日”,将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中小学、幼儿园停课,有关企业停产等“六停”措施。河北、天津等地区也出台了类似措施。

据悉,目前的应急措施与民众期待“缓解污染”的目标可能相差较大。专家表示,有关应急预案只是极端气象条件下“减缓重污染恶化”的短期应急举措,并非雾霾治理的长远解决方案。

不少人担心,如果措施不到位,可能会带来新的不便。北京的单双号限行措施也引起部分市民担心。“在预测未来3天持续出现‘严重污染’时才会启动,限行信息将通过多种渠道提前。”北京市环保局发言人坦言:“天气预报很困难,大气预报建立在气象预报的基础上,可能会更加困难。”

污染源若不控制,限行难以奏效

调查显示,机动车、燃煤、扬尘是当前影响空气环境质量的三大重要污染源。

此番应急方案,机动车总量控制成为重要一环。如北京提出今后遇上空气重度污染时,将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到2017年,机动车总量控制在600万辆内;又如山西省提出在2017年底淘汰全部黄标车。

不过,专家认为,除了机动车污染等因素之外,工业产能对空气污染的贡献率可能更大,大气污染治理实质上是能源结构的改革,应急预案只能解决一部分污染问题。

“从总体上看,大气污染必须进行综合治理,涉及工业、交通、能源、城市建设等污染问题也要同时治理,不能仅仅是应急措施。”武汉大学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刘传江说。

环保部与京津冀等六省区市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并且《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确定“实施综合治理”、“强化污染物协同减排”、“统筹城市交通管理”、“防治机动车污染”、“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区域经济布局”等六方面任务。

据环保部统计,第三季度京津冀地区空气质量平均超标天数比例为62.5%,全国74城市中污染最重的前10位城市,有7个位于河北省,此外还有济南、天津和郑州。调查发现,上述城市分布着电力、钢铁、焦炭、水泥等大量工业企业。

据分析,京津冀区域燃煤总量一年超过3.5亿吨,尽管北京占比不足7%,但二氧化硫排放强度为每平方公里8.5吨,是全国平均水平的3.7倍。

专家指出,防治大气污染不能仅仅依赖限行、收拥堵费等措施,如果周边污染源控制不住,一阵风就会吹过来。

是被雾霾窒息,还是止息雾霾

调查发现,当前的环境承载与污染排放的矛盾是任何一个城市都不能回避的问题,而环境污染的原因也十分复杂。

专家认为,只有重塑公民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观和消费观,以及完善环保监督和惩罚机制,才能改变人们对环境污染的主观无意识及行为不自觉。

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学研究所所长文军表示,在越来越多的环保污染事件中,缺乏环保意识的公众既是环境受害者,又是环境加害者。不仅对雾霾危害的认知和主动防范显得漠然,而且不愿意停止破坏环境的消费行为。

在许多城市,常住人口纪录不断刷新。例如北京,人口数量年均增加60万,污染排放更加集中,日复一日,势必加剧雾霾的严重性和持续性。

“中国传统‘天人合一’价值观和对自然的敬畏之心,这些年经济发展过程中被一些人遗忘了。”文军说,必须提高公民在环保事务中的参与度,鼓励环保类社会组织的发展。

重污染应急预案范文

重污染天气应急成地方政府重头戏

元宵节期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和中西部部分地区出现空气重污染;2月14日,有33个城市发生了重度及以上污染。

“现在中国的大气污染中,不管是污染物浓度水平还是排放量都在高位运行,大大超过了环境的承载力,同时不利的气象条件也在增加,这两个过程的结合,使重污染发生的频率在增加。”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张远航解释,这样才有“应急”和常态控制,应急是保护健康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应急不能停止重污染,但可以减缓其程度,缩减其持续时间。

继2013年9月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下称“国十条”)后,2013年11月环保部印发《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并要求重点区域内各省级政府于2013年底前将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抄送备案。

重污染天气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预见的,应对重点是要做好预测预警,做好预案的设置、到时按照有序方式应对。指导意见要求各省份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应急准备、做好预警和响应,信息公开、严格责任追究。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柴发合认为,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是指导意见最重要的好处。这意味着可以更多地动用各种社会资源,用更有效的方式来应对重污染事件。

环保部要求,各省级政府要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辖区地方政府,并专门派出9个督查组,以应急预案的编制和落实情况为检点,自去年10月到今年3月,对京津冀三省市18个城市的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准备等进行每月一次的检查和督查。

已出台预案大多雷同、缺乏强制力

据柴发合介绍,目前全国已经有38个地级城市出台了相应的预案,还有许多地方正在加紧编制。但这些预案都是“匆匆而来”,在已经实践过的地方暴露了不足。

首先,应急需要覆盖广泛的群体,但并不是所有人都买账,不管是环保部的“指导意见”还是此前关于应急的地方性文件,都不具备法律法规的强制力量,关停企业等还要涉及巨大的经济利益,难免有人抵触。

贺克斌告诉《中国经济周刊》,重污染天气的成因复杂,除了人类活动,还有气象、地形地势等因素,比如同样一批工厂在一个地方生产,夏天时空气质量可达一级,冬天则可能达到五级。要求企业停产,对方可能答复:“夏天我们也在生产,排放的污染物也是这些,空气可是好好的。”多名专家建议,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试着在生产计划上做调整,特别是像钢铁、水泥、焦炭等重污染行业,在污染物扩散条件好的季节,排放可以稍微多一点,但在冬季这样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条件下,应减少生产,利用这段时间维修调整。

应对重污染天气,必须从立法上进行推动。柴发合说,正在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草稿中,已经有了重污染天气应对的专门条款。

除了可操作性不强外,专家表示,多个城市拿出的应急预案有些雷同,并未做到指导意见强调的“因地制宜”。柴发合强调,每个地方发生重污染天气的条件和原因不同,要控制的污染源也千差万别,希望各地能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编制更有效的措施,而不是别人怎么做自己就怎么做。

不过,贺克斌表示,对重污染天气进行应急管理、编制应急预案,对很多城市来说都是一场遭遇战,是从无到有,环保部又要求各省份在短期内拿出预案,许多省份等不及当地的研究结果出来,最简单的做法只能是先模仿。但这些城市不会止步于此,目前很多环保科研单位都在帮助各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编制预案或提供技术支持。

张远航表示,一旦启动预警,对整个社会影响很大,在准确性方面,科学家还要做进一步研究,以提高预报预警的准确性和针对性。柴发合告诉《中国经济周刊》,理想的预报预警是“72小时内进行有效的预报预警,48小时内拿出有效的控制对策”。目前各地的预报预警与理想状态还有很长一段距离。

北京有雾霾,石家庄的天空基本不会太蓝——鉴于大气污染发生的连片、区域性特征,张远航建议,预报预警也能够根据气象条件的变化进行区域联动,依照污染出现的顺序依次在不同的城市预警。这就要求下一阶段要围绕应急的科学问题和技术问题做更多工作。

应急能逼着市长管好空气

采取应急行动使空气质量短期内达标早有先例。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期间,各主办城市都采取过搬迁污染企业、机动车限行等措施“换”来连续多个蓝天。

贺克斌说,现在的应急措施不在重大活动时段而在重污染时段,虽然背景和具体措施有所区别,但一个共性是应急与长期的空气质量改善是一个有机组合。奥运会期间的很多措施使用过之后,很多人评价:“干得不错,有效果!”然后再加一句:“治标不治本。”但贺克斌认为,治标总能促进治本——毕竟做完这些事以后,有助于找到应对大气污染的规律,为全社会增加治理经验。“应急是没有办法而采取的一些短期措施,空气质量从根本上改善还是要靠减排、能源结构调整等长期措施,但应急的促进意义很大。”

有人调侃说,在被空气质量排名“折腾”得最厉害的河北省,现在最让市长着急的不是环保局长来找,而是招商局长来找。有的企业要来投资,谈了一半人家不谈了,因为这里污染最重。贺克斌说,应急预案中的信息公开具有很明显的倒逼效果,当一个地方的主管领导意识到每年要有多少次应急管理、每个月的空气质量排名是多少、每年年底主要污染物的均值下降多少时,自然会找到长效治理的方向。

重污染应急预案范文1篇6

关键词: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管理;法律困境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2-0306-02

一般来说,完善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是有效缓解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社会压力的稳定器和减压阀。目前中国已基本建成了以政策法律体系、组织管理体系和应急资源保障体系等三种基本保障要素,以“事前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响应、事后管理”为主要程序,以保障环境安全与大众健康为中心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一个健全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一定需要一个健全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法律体系作为支撑,才能保证有效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1]。国际经验表明,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的法治化,不但能够提高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效率和效果,同时也能够减少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社会压力,从而保证公民权利得到尊重以及公共权力得以依法有效运行。中国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在程序上的相对完整性,较好地保证了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管理需求,但是应急程序运作过程中的相关法律体系存在着制度与执行上的困境,诸如应急法律体系的条例缺损、应急执法的不作为违法与作为违法、事件主体的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等。就此,笔者将针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中的法律困境作重点分析。

一、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中的宪法困境

就突发性水污染事件而言,宪法起到了应对突发事件的基础作用,但是其在应急规定方面也需要有所改善,具体有以下几点:

1.缺乏紧急状态的基本要素规定。自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的紧急状态曾经出现过多次。现行宪法是倾向于政治和社会正常状态的安排,而对那些非正常状态特别是紧急状态的秩序问题缺乏相应的安排。虽然2004年宪法修订增加了紧急状态的条款,但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不甚完善,其缺乏紧急状态的基本要素比如紧急状态的分类等规定。也正因此,尽管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法律可以依据宪法中的紧急状态条款,但这远远不够,从而使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强制应急制度在宪法层面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2.缺乏特殊适用意义的法律规定。宪法没有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发生时相关部门的紧急行政权进行明确法律授权,更没有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强制应急过程中所要采取的应急措施进行明确法律规定。现行的宪法主要是基于常规状态下的政治社会秩序进行法律设定,从而缺乏对非常规状态下的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利的关系以及国家公权力之间的关系进行明确规定,而恰恰也正是非常规状态下的国家行政主体,需要具有特殊指向和明确规定的法律授权。现行宪法采取了最具普遍适用意义的措辞,来规定国家环境保护任务的法律界限。宪法也没有明确使用“应急处理”等具有特殊适用意义的词语,对于相关行政主体的应急处置权仅包括动员和。

3.缺乏针对国务院和军队的应急处置权之明确规定。宪法中规定和制约的一般是处于常规状态的政府和军队的公权力以及公民私权利的法律安排。而当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尤其是超局部的紧急重大事件时,非正常状态也即出现。随着事件的发生和发展,原有的权力制约状态与监督格局也会发生变化,此时的政府和军队之公权力将会处于一种非常集中和非常强制的状态。政府的这种状态在应对紧急事件的过程中可能会非常有效,但是由于公权力的行使必然会关联到公民的私权利诸如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等权利的临时限制,有时还会涉及到军队的调配与军需物资的紧急补给,行使不当将会导致严重的政治社会后果,因此必须将紧急状态下的国务院和军队的应急处置权纳入法治中来,并给之庙宇严格的执行程序[2]。而中国的环境保护应急在宪法上的规定是含糊而不明确的,也缺乏职责程序的安排。

二、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中的综合性环境法律困境

1.缺乏涉及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具体的应急程序。《环境保护法》涉及环境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最直接规定,只突出了事件相关利益方的应急通报义务,但是并没有给出具体而全面的应急原则和应急指导方针。并且更重要的是,这部基本法也缺乏关于环境污染的预案管理与风险管理,包括监测、预警、信息公开与通报、信息的上报程序、公众的举报程序以及事件的评估程序、事件应急的合作程序、保障程序、法律责任等具体方面的规定。

2.缺乏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机构的职能划分。这部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没有针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中的中央与地方各自的职责进行明确的机构分工与关联。这种情况如果是应对发生在国内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还力所能及,但面对那些发生在跨国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将会导致应急权限和程序的法律模糊,从而不利于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管理。

3.缺乏部门法之间的协调性和统筹性。即使是最新修订(2014年4月25日)的《环境保护法》,仍然缺少对那些当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导致的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公共事件等一系列连锁事件的协调应急管理机制的相关规定。尽管《突发事件应对法》具有专门的针对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法律依据,但统观此法律规定,大多为方向性和抽象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3]。在应急管理机制上,确实规定了需要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管理、分管治理和分级负责的一套程序,但是对于具体的领导权限和职责的划分尤其是中央与地方的领导权限与管理职责的划分相当缺乏。因此,应当给应急机构相应的紧急应对权限,以及对这些权限的框定和违反权限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的救济渠道。

三、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中的单行环境法律困境

1.作为环境污染的预防治理与公害控制的单行法,《水污染防治法》没有对传染病病菌携带者污染水体引起公害作出明确的应急规定,而且在这部单行法中,一些原则性规定不具有水污染危害后果救济的操作性。

2.《水污染防治法》作为一个单行环境法律,其有关应急处理的规定不够详细。这其中包括中央与地方、地方之间的政府上下级纵向与横向的职责关联、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准备、信息报告制度和公开制度、水污染事件的初步评估以及应急事后评估、应急工作中的关系衔接、物资人力与运力补给供应、疾病控制与救治、社会募捐资金、社会救助、法律责任的主体确定等各个方面,都缺少相应的规定[4]。

3.现行的各个单行环境法律,缺乏对流域性的和区域性的重大水污染事件的关切。在涉及到这类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工作中,应该规定相应的指挥领导机制、信息报告机制、物资人力与交通补给机制等一系列有关应急管理机制的具体规定。

4.现行的多个单行环境法律,缺乏对应急法律责任的明晰。由于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主体复杂,包括事件过程中的所有利益相关者比如政府部门尤其是环保部门、事件污染源企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受事件影响的其他公民和组织,所以应急工作中的责任与义务也变得复杂和多元,因此必须有区别地具体划分应急义务与职责,从而更好地确定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中的主体责任。

四、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中的环境行政法律困境

在大量的有关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中的环境行政法规(包括政府部门的有关环境保护规章)中,较少有部门与部门之间、法规与法规之间的相互协调,应急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多存在执行分散和制度冲突,不利于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比如《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作出规定,突发环境应急事件发生后,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环保部门职席会议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并且各个专业部门需按照各自的职责职能划分做好相应专业领域的应对,应急的人力物资交通电力等保障部门也需按照各自的职责职能划分做好应急保障[5]。这个预案,只是一种指导性预案,并且是针对所有的包括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在内的所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导预案,在一定程度上缺少针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的特殊适应性。目前中国的普遍做法是,在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发生之后迅速成立相应的临时小组[6],这种临时小组对于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也只能依靠临时判断,缺乏专业性,缺乏科学要求。这种做法尽管有一定的效果,但却割裂了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中的部门行政法规之间的协调与联系,限制了事件应急能力的发挥,影响了政府在应急工作中的效率。2005年发生的松花江水污染突发性事件,非常明显地反映了一个单线条的政策制定与执行所导致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效率低下。所以笔者认为应该更多地赋予地方政府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的管理权限[7]。

另外,其他有关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中的环境行政法律法规(包括政府部门就环境保护与污染方面的规章制度)也有若干缺陷:其一是基本上还没有制定一项关于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实施条例或者实施细则;其二是各个环境行政法律法规与其母法存在着规定上的偏差;其三是各个单行法在有关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中存在着法律规范上的相互冲突与矛盾,各自部门又各自另立法规,所以这些法规一方面具有很强的独立性,但在另一方面阻碍了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不利于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管理。

参考文献:

[1]魏俊杰.中国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法律问题研究[D].临安:浙江农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2]聂春艳.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法律制度研究[D].哈尔滨: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3]宋丽平,束琴霞,扬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法律的完善研究[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3,(11).

[4]李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法律问题研究[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

[5]朱光磊,张志红.“职责同构”批判[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

重污染应急预案范文

1.1经费紧张、设备落后由于资金和技术的影响,目前我国应急环境监测系统的仪器配置,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应急环境监测仪器配置远远落后于国外和国内实验室分析水平。检测管的使用较普通,常规污染物的便携式仪器种类不足,能够对污染物进行定量成分分析的更少,不能满足多种污染物的现场应急环境监测和分析需要。有的只能现场采样,带回实验室分析,造成应急环境监测周期长、速度慢。有时等到数据出来,可能已错过了最佳处置机会,事故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也已无法挽回。目前应急环境监测的仪器设备和种类很多,通常有试纸法、水质速测管法、气体速测管法、便携式分析仪器测定法等。由于环境污染事故的不确定性,环境监测站在仪器配备时应该能尽可能多地涵盖当地有可能发生污染事故时产生的污染因子,使应急监测时在现场就能解决各类问题。应急环境监测不同于常规环境监测,设备和经费的投入只是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污染事故,有的污染事故可能多年不会发生。应急仪器虽然使用频率低,但需要维护,检测管以及标准试剂也需要定期更换。先进的应急分析需要添置先进的设备,有的地方有一些大型仪器设备,这些设备必须经常开机,必须常备基本耗材,而多数耗材有时效性,需要按规定定期更新。这些都需要资金作保障。然而大多地方政府对应急环境监测都没有专项经费,没有拨款,所以设备的添置更新、试剂等耗材的更换都是问题。

1.2应急预案编制针对性不够环保部2010年印发的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按照相应的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环境应急预案。预案中应明确:领导机构、工作机构、现场指挥机构、环境应急专家组等;应急准备措施、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措施、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应急终止等程序和措施;后期处置、应急保障。还就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等方面作了具体要求。对于有可能发生突发污染事故的单位,则要求在编制其单位自身的环境应急预案时增加对本单位的环境危险源情况分析,主要包括环境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现实情况是,企业这方面的专业人员缺乏,专业知识欠缺,加之企业对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很难真正把本企业的主要风险源、主要污染源种类、排放情况、存放地点以及可能导致事故的途径搞清楚,导致可能发生污染事故排放的污染因子不明。很多地方环保主管部门人员紧张,实际从事应急方面管理的人员更少,无暇顾及到每个有环境风险的企业。这样企业报来什么就是什么,有的真正环境风险源没有发现。这样环境监测部门就对可能产生的污染事故的污染因子摸不准,那么应对环境监测的准备就不可能充分。一旦发生事故,环境监测人员准备起来就会手忙脚乱、无法应对、延误时间。

1.3应急监测操作规范性差目前我国环境监测分析方法体系大体可以满足环境质量分析和部分污染源环境监测的需要,对于应急环境监测,我国还没有制定一系列较为完整的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当遇到突发性污染事故时,环境监测人员只能参考国家现有的环境监测规范,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经验,进行应急环境监测的布点、采样分析。这样环境监测人员难免带有主观性而不能完全保证应急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和代表性。

1.4应急监测演练频次少由于近些年环境事故频发,有的是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有的是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为此各级政府非常重视,大都成立了应急管理机构,统筹协调当地的各项应急工作,当然应对环境突发污染事故首当其冲。各级政府经常组织公安、安监、消防、卫生、气象、环保等部门开展应急演练,但演练常常是宣传性、演示性为主。环境应急监测演练是突发污染事故处置的基础工作,在环境应急演练中,由于都是假想,有的连应急电源都没有,有的应急车上的电源不会用,仪器开不了机,防化服不穿。加之一年也就一两次,形式上的东西太多,没有起到真正的效果。

2提高应急环境监测能力的对策和办法

2.1成立专门机构、指定专人抓应急机构和人员是干好任何工作的根本,国家从上到下都应该有一个专门机构来管理这项工作。只要有了机构,有了人,就会时刻考虑这项工作。机构挂靠、人员兼职,反映出来的就是没有重视这项工作。尽管应急环境监测也许一年,甚至更长时间在一个地方都不会发生,但正是由于不确定性,所以更应该防患于未然,时刻准备着。因此,加强内设机构建设,配备专职应急环境监测人员是做好应急环境监测、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重中之重。

2.2财政有专资、经费有保障由于环境应急监测要求环境监测速度快、数据准,这就对仪器的先进性、质量要求极高,这一切都需要资金作保障。因此各级政府应该在每年财政预算中考虑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应急能力建设和日常维护保养。同时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这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2.3手段要先进、设备要全、更新要快由于各地突发污染因子的不确定性,环境监测部门应该针对当地发生的应急事故中可能产生的污染因子来有计划、分期分批地配备相应设备、检测管、标准试剂等,保证当地一旦发生污染事故,能够有能力实施环境监测,能够快速、准确地提供有效的环境监测数据。由于设备更新快,因此时刻要掌握国内外仪器的新动向,充分利用好国家、地方财政的各项资金,及时更新设备,确保应急环境监测手段的先进,以适应各种突发污染事件的环境监测。各地在应急环境监测仪器设备配置上应结合当地环境风险源的特点,尤其要解决现场气态有毒污染物的快速定性和半定量环境监测问题,并同步提高实验室深度分析的能力。

2.4应急预案中污染因子要明确,使应急监测有目标目前国家对有可能发生突发污染事件的单位都要求编制应急预案,这是我国环保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单位主要环境风险不清楚,污染因子不明确,会导致环境监测部门对当地一些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污染源情况不明,不能建立健全当地的环境风险源信息库。潜在的污染因子不全,环境监测部门应对突发事故中产生的污染因子的环境监测准备就不可能全覆盖,有可能发生突发污染事件时,没有手段来完成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不能及时拿出环境监测结果,贻误应对处置的最佳时机。

2.5应急监测模拟演练常态化、演练要当实战应急演练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检验应急环境监测设备是否正常,物质储备是否到位,人员是否招之即来,应急车辆是否能够及时出发,各协调组之间配合是否默契,应急监测预案是否可行等,并根据演练的效果来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因此演练要常态化,要充分考虑到水污染、大气污染等各种因素引发的突发污染事件。每次演练要尽可能针对当地各种可能产生的突发污染事件,污染事故现场的布置要模拟真实,整个应急环境监测要假戏真演,电源要接通,仪器要开机,应急人员防化服要穿戴,模拟采样、分析等都要规范。事后对每次演练要进行总结、评价,从演练程序设计,响应的快速性,应急预案的可行性,报告的时效性,应急演练终止的合理性等进行认真总结,便于改进提高。

2.6国家应制定应急监测技术规范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突发事故频发,从国家层面制定出台统一的应急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已迫在眉睫。规范中对应急环境监测过程中点位的布设、样品的采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质量保证、监测结果的报告等各个方面都应给出明确的要求,使应急环境监测工作有章可循。

2.7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应对应急监测水平人员培训是应急环境监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可能产生污染的因子越来越多,污染事件越来越频繁,应对环境监测的设备也越来越先进。这就需要有较高专业素质的环境监测人员来适应现实工作的需要。而目前现实情况是国家对事业单位编制控制很严,由于编制紧张,研究生、本科生很难进到环境监测部门工作,现有技术人员大都是过去的老职工,很多人的业务知识很难适应新形势下应急环境监测业务工作的需要。因此加强现有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应急环境监测人员的素质是提高环境应急监测水平的必然要求。环境应急监测既是一项脑力劳动,又是一项体力劳动,而且还是一项高风险的工作。因而对环境应急监测人员素质的要求就较之其他工作有更高的标准。全面加强环境监测人员的业务培训是做好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的根本保证和前提条件。

3结论

重污染应急预案范文篇8

以下内容由收录,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

一、目的

为了切实保证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充分保护师生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坚决遏制、杜绝学校生活饮用水水污染事故的发生;同时为了积极、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生活饮用水水污染事故,及时控制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危害,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调查、现场处理及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生活饮用水污染对人体危害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秩定,特制定我校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二、成立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为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实施应急处理,成立学校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各负其责,各尽其能。

1、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马兆成

副组长:翁延

成员:杨占军纳洪忠雷旭峰张涛王婷

2、组长主要职责:负责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时,及时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对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部署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学校内部之间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3、组员主要职责:主要接受学校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部署,负责组织学校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救援及上报工作,积极配合各个相关部门对学校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开展的各项调查、处理、救援等工作。

三、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

组织有关工作小组和人员,立即赶赴现场,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迅速开展现场调查,查找污染原因及污染物,了解污染物的种类、性状、毒性及污染程度,掌握供水范围及接触人群身体健康危害程度等,分析污染的扩散趋势,并据此提出科学、行之有效的紧急控制消除污染措施。

2、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水质监测方案,科学采集水样和检测,快速找出主要污染物,并进行动态水质监测,及时掌握水质污染程度、污染趋势、水质动态变化规律,为进一步确定污染物、污染治理、恢复供水提供科学依据。

3、当出现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或桶装水质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卫生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供水,在保证水质卫生安全质量的前提下采取其他临时供水途径,以保证师生正常生活饮用水问题,避免和减少水污染对师生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

4、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后,应依法立即、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水污染事故状况,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开展有关调查、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开展水质监测,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在卫生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限期治理方案,针对水污染环节和污染原因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控制事态进一步的蔓延和扩大,严防水污染事故再次发生。

5、当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得以控制,污染原因消除后,在恢复供水前必须重新进行自备水源水或二次供水水质检测,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后方可供水。

四、预防措施

1、建立健全本单位各项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形成由饮用水卫生管理员纳洪忠主抓,供管水人员具体执行的管理模式,并逐一认真落实,达到实效。

重污染应急预案范文篇9

关键词:地理信息系统;环境应急监测;应急指挥系统;环境污染;ArcGIS

中图分类号:X83文献标识码:A

ArcGIS地理信息系统正在各行各业大展身手,为了实现环保行业的信息化,建立符合信息化发展需要,满足环保有关部门的管理需求,为环境管理者提供信息化保障,现在提供一个基于GIS平台作为实现信息交换与共享的平台的架构系统。选用GIS技术作为信息平台的载体,不仅能够实现对污染企业、公共设施等可视化管理和分析,更能实现统一的信息交互模式,同时还针对环保部门的紧急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与指挥、应急、处理提供了先进的技术手段和决策支持。

1、总体设计

1.1实现数据资源的管理维护:建立基础地理空间数据库和市政设施资源等数据库,为市政设施管理和养护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实现系统数据的动态更新维护机制,并为系统数据库扩展预留接口。

1.2实现查询统计决策分析功能:通过各种查询、统计、专题图和报表输出功能,为用户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查询检索和统计分析服务。

1.3实现数据共享交换功能:通过地理空间数据标准与数据共享交换技术,达到与其它系统的数据共享,实现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数据交换共享机制。

2、系统特点

2.1GIS系统通过与环保平台业务系统的紧密结合,发挥出了空间信息相比传统数字信息的强大优势。构建一个以环境监测等信息综合管理查询于一体的信息平台,大部分业务数据都与空间信息相关,通过GIS平台能更好地分析、展示相关信息管理数据之间的联系,为管理层决策提供更好的服务。

2.2系统基于面向对象的建模方法和3层体系结构进行设计。编程实现在面向对象技术基础上,采用组件(ComponentBasedDevelopment)开发技术,将底层模块封装为应用组件,通过应用组件的组合搭建系统,以实现软件模块的重用和软件的共享。GIS应用系统的开发也是基于组件技术实施的,这样可以方便地实现各功能子系统的一体化集成。

2.3以关系数据库为中心的数据管理模式:采用关系型数据库和空间数据引擎技术进行海量空间信息管理,统一管理业务所涉及的所有空间数据图层,满足空间数据工业化标准、TB级数据管理,高性能空间数据访问的要求,提供基础空间信息的支持。

3、应急监测与指挥系统的系统需求与流程分析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与指挥系统要求实现计算机网络环境下重点危险源、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和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管理,为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管理,以及应急指挥提供先进的技术手段和决策支持。

3.1重点危险源的管理。生产企业集中存储的危险物品、工业生产过程中用到的危险原料、中间产品以及最终产品,都是危险源。对危险源可以通过建立数据库来管理。在数据库中记录危险源的地理位置、现存的污染物或者危险品和在特定条件下可能产生的污染物的名称、性质和来源、环境事故发生影响的范围、危害程度以及存储量等信息,实现对风险源的属性信息和地理信息查询,生成针对特定风险源的突发环境事故的应急防治办法及处置预案。

3.2化学危险品的管理。能够造成污染的物质就是危险品。需要给危险品建立数据库,记录危险品的名称、理化性质、健康危害、监测方法、安全防护措施以及应急处理处置方法、实验室监测方法及用到仪器设备,实现计算机的快速检索和查询。

3.3危险品的应急检测。发生突发性环境事故后,要求迅速查明该污染物的信息,为下一步的工作做好准备,污染物或危险品的监测有多种方法,不同的方法使用的检测仪器及原理也不同,可以将这些方法录入数据库,并配以相关标准、规范等参考文件,以备查询和检索,为污染物的监测提供帮助和辅助手段。

3.4危险品的预警管理。某些危险品、危险源在特定的气候状况下,发生污染事故的频率较高,因此在这种特殊的天气条件下,应当能够查询出该种危险品,向有关部门发出预警信息,提高警惕,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3.5决策支持与部门联动。当发生突发性环境事故时,要求环保部门迅速做出对策,有效的处理突发事故,最大限度的拯救国家和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在这种情况下,要迅速的调集相关人员,同时咨询专家做出决策。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一旦发生,一般靠某一部门或单位是无法快速有效地妥善处理的,因此,到重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时,应立即启动相关预案,及时上报当地或上级政府部门,由政府牵头,各部门协同作战。因此系统应具有应急预案、决策支持、部门联动、现场监控等功能,以辅助领导进行决策指挥,减少损失。

4、数据库设计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警网络系统主要管理的数据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环境专业空间数据、危险源数据、危险品数据、监测分析方法数据、应急监测联络组织数据、环境应急专家数据、应急监测车辆数据、应急监测数据、气象监测数据、应急事故处置预案数据、环境应急事故管理数据、环境污染事故案例数据管理、环境污染事故预警系统数据、环境污染事故污染扩散分析模型数据、污染扩散模拟事件数据等。这些数据中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环境专业空间数据可以通过GIS平台和关系数据库来进行管理,使得这些地理要素的空间数据与属性数据相互关联匹配。对于其它的数据可以使用关系数据库直接进行管理。在数据库设计过程中要遵循数据库的设计原则,可以采用实体-属性(E-R)方法进行设计。

4.1系统的开发平台和开发工具

系统的开发平台采用了ArcGIS平台,ArcGIS软件平台是一套全面的、完善的、可伸缩的GIS软件平台。在系统的开发工具方面,.NET在进行GIS应用开发和网络应用程序的开发时具有极大的优势,所以系统开发的主要工具是.NET。

4.2系统实施方案

4.2.1.系统集成方案。系统利用GIS通用平台与数据库管理集成框架实现系统各功能模块,并采用了应用集成和组件集成的集成方式将各个功能组件组织在一起。

4.2.2数据访问方案。对数据的访问使用的数据缓存技术,加快了交互速度和系统的响应速度。

4.2.3数据交互与网络拓扑方案。整个系统运行于无线CDMA网络上。根据系统的组成结构,系统分为本地版和中心版,本地版和中心版的区别在于本地版只是关注本监测车的数据,而中心版需要监控整体的应急指挥状态。而总体数据的传输是基于数据采集通讯模块,通过该模块实现了数据库间的传递。中心版系统与监测车之间以及几台监测车之间基于无线网络进行连接和通讯,同时与数字采集通讯系统形成逻辑连接关系。

5、系统功能模块

系统的功能模块主要有:重点危险源管理子系统、化学危险品管理子系统、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子系统、环境应急指挥管理子系统、污染扩散模拟子系统、车载导航子系统、环境无线视频监控子系统、车载气象监控子系统、数据采集与传输子系统。

系统组成如图4所示:

5.1点危险源管理。对企业的危险源进行备案管理。当事故发生时,可以通过GIS地图查询事故发生点周围危险源分布位置、企业信息、危险品储备情况,为事故的处置提供全方位危险源信息。

5.2化学危险品管理。对危险品的种类、毒性和理化性质等相关信息进行存档和管理。可帮助应急监测人员快速锁定污染因子,完成应急监测任务,并在最短的时间以最安全的方法控制污染,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保护环境,又可作为应急监测人员日常知识储备、提高应急监测人员专业素质的必要知识库。该子系统储备了包括优先污染物在内的1300多种危险品的主要标识、理化特性、健康危害、应急处置方法、人员防护、应急监测方法、实验室监测方法、相关标准、毒性、对环境的影响等信息,还收集管理了大量的有关危险品相关知识、标准等信息。

5.3环境应急预案管理。提供完整统一、切实可行的预案模板,可以联系GIS电子地图进行预案查询管理。境应急预案是快速、高效集中调度一切可利用的资源和力量,在最短时间,以最小的代价保护人民生命财产、降低环境污染的保证。因此,制定切实有效的环境应急预案和在最短时间内启动、执行环境应急预案具有重要的意义。

5.4环境应急指挥管理。提供人员、组织、技术等辅助决策信息,辅助处理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环境应急指挥管理是以事故管理为导向,将环境应急监测、应急事故指挥处理及应急监测资源整合到一起,充分发挥监测中心的职能,提高环境应急监测管理及应急事故处理水平。主要功能有:应急监测专家管理、应急通讯录、应急事故记录、应急事故查询、污染事故案例库管理等。

5.5污染扩散模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在运输、生产、储存中由于疏忽或操作错误可能引发泄露、燃烧、爆炸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会给公众的人身安全带来严重危害和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快速分析和预测出事故影响和损害的范围,就能为事故处理部门快速作出合理可行的防范、减缓措施提供数据的依据,将事故带来的人员和环境危害降低到最小。

6、结语

众所周知,环境保护所涉及到的研究对象和研究领域非常多,主要针对水,大气,绿化、城建、湖泊、海湾、海洋等等进行各个方面和角度的分析和预测等等,而GIS的应用正好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优秀的平台和解决方案。本文通过对基于GIS信息系统的架构设计阐述了基于GIS平台下,利用数据库和网络技术整合各类设施与信息资源,建立统一的资源数据库,并将信息资源完整、准确地定位于设施相关的地理环境中,通过GIS技术与业务紧密结合,为各管理部门提供了直观、高效、便捷、综合性的管理手段,有效提高了管理部门的管理效率。

尽管GIS在环境领域的应用还不算深入,但是成效是显著的,随着新技术的发展、应用的深入,GIS必将在我国的环境保护领域做出积极贡献。

参考文献:

1辛琰.环保应急指挥系统中车辆监控调度的研究与实现[D].中国海洋大学,2008.

2刘振声.环保GIS的设计与实现[D].信息工程大学,2010.

重污染应急预案范文篇10

【关键词】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管理措施

一、我国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管理现状

目前,我国的突发性水资源污染事故的应急决策主要分为两部分:事前应急决策和事后应急决策,所有决策行为组成了突发性水资源污染事故的应急决策系统。但是我国还没有一个综合全面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应急处理预案。如何应对突发性水资源污染事件,我国只有原则性要求,而没有做出详细规定,主要体现在:

1.对突发性事故的种类没有详细划分,对应对突发事件缺乏技术支持(包括技术导则、技术设备等)。

2.我国水源地的管理部门各不相同,有水利部门管的、建设部门管的,有地方管的、也有流域管理部门管的;同时我国水源工程设施管理与水源地的水质管理分离、水量调度与水质管理分离、原水管理与城市供水系统管理分离。在这样的管理分割和分离的状况下,如果出现突发性事件,牵涉部门多,应急反应将大打折扣,统一行动艰难。

3.我国饮用水水源地总体状况及其供水系统未开展全面评估。过去对水源地的评估虽然至少包括水质状况的评估和工程安全方面的评估,但是这两个方面没有联系在一起,评价的结论往往是针对正常工作状况,对应急反应能力部分还不够详细具体,特别是输水管网、原水处理和配送系统,甚至废水处理系统的评估,几乎近于匮乏。

4.缺乏对总体水资源状况(水质状况和工程安全的评估)及其应急能力的全面评估,特别是关于突发情况下的数据资料几近匮乏,从而导致应急保护信息不完整、决策信息不足。

二、美国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管理的特点

美国是较早认识到城市饮用水源突发污染危害并迅速开展相关应急管理研究和实践的国家,早期的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主要包括有毒化学品污染、石油泄漏、投毒等,在“9·11”事件后,恐怖主义袭击也成为了饮用水源的威胁之一。美国突发性水污染应急管理的特点表现为:

1.在应急管理的法律体系方面,《安全饮用水法》、《清洁水法》、《国家紧急状态法》和《反恐法》中详尽的法律条文为饮用水源突发污染应急管理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这些法律对应急管理各个主体和环节的规定,加上各州政府、地方政府与相邻政府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定,充分保障了突发污染应急管理的有效实施。

2.在应急管理的组织机构方面,国土安全部、联邦紧急事务管理署、epa及各州、地方政府及其环保局之间建立了详细的程序化和文件化的组织协调和负责机制。根据应急预案,各种危机的应对按照文件规定自动执行、升级和处理,不需要各级政府的签字,省去了复杂的文件传输、批准等过程,提高了应急效率。

3.在应急预案的实施中,大量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实现了各个组织之间的信息及时沟通、更新和共享,信息技术与现代监测设备的结合,还实现了对突发污染的及时监测、预警和评估,为应急行动提供了信息保障。

4.在应急预案的专业研究上,各个大学和研究机构积极参与相关的风险管理和应急预案的研究及实践,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结合成为研制应急预案的一个重要趋势。

5.在应急管理的资金保障方面,除了由美国政府的财力保障外,还通过政府、非政府组织、公众三者分担的形式,构建起了一个多层次社会资金保障体系,如依据《综合环境应急、补偿和责任法》建立的“超级基金”就为处理突发污染事件提供了资金支持。

三、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合理的突发性水污染应急措施

1.制定突发性水资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水资源污染紧急状态法,明确需要实行紧急状态的条件、程序和紧急状态时权力的行使等;并分别制定水环境灾害、供水安全等有关的应急处理的单项法律或行政法规,从而通过立法来完善由经济处理主体、紧急行政措施、应急处理法律后果等构成的突发性水资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制度。

2.建立突发性水资源污染处理组织机构

突发性水资源污染事故发生后,需要成立由行政首长负责的各级管理部门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专门议事协调机构——应急处理指挥部,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由涉及突发性水资源污染时间应急处理的有关部门参加,通过立法赋予的特别权力,从而建立突发性水资源污染事故处理的组织体系,以便事后从容不迫地进行组织协调工作。其中,我们还需要建立其他类型的协调、联系组织。例如:美国大城市水局联合会领导下的水信息和分析中心。

3.开展全面的突发性污染事故隐患调查和进行脆弱性评价

防止突发性污染事故,关键在于预防与防治相结合,因此,开展突发性污染事故隐患调查,可为有重点的开展各种防范工作并建立运行有效、行动快速的突发性污染事故监测、处置和预决系统奠定坚实的基础。脆弱性评价则是在隐患调查等基础上,对水资源可能存在的危险或者受到一个或多个胁迫因素影响后,对不利后果出现的可能性做出的进一步评估。

4.加强突发性水资源污染的应急动态监测能力,建立水情信息传递系统

水资源动态监测可以在水资源恶性事件发生前、中、后,对水资源事件造成的后果进行预测、分析与评价,为事件的处理提供科学依据。

为了减少污染物的扩散,及时查清事故现场,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应添置必要的防护装备、交通工具、照明装置、通讯装备和现场快速监测仪器,使监测人员及时赶及事故现场,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对污染物质的种类、污染物质的概略浓度、污染的范围及其可能的危害作出判断。

同时,在进行突发性事故动态水质监测的过程中,应该注意采样工作的科学性,即布点完整性、参照样典型性、采样及时性和样品保存稳定性等。

建立水情、污情信息传递系统,则是实现动态监测资料运用于防污管理、指挥调度的重要环节。在实施水质动态监测,并搜集到较多的水情、污情信息后,需要将动态监测站的第一手信息传递到测站所在的省市主管部门和跨省的流域管理机构,以及自来水公司、重要用水企业等,以期得到合作,共同应对这类突发性的水污染事故。

5.进行迅速、准确的事故损失评估

水资源污染的损失评估要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对水污染的输出,也即水污染对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价,评价的结果一般以水污染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大小和人员伤亡数量来表示,或以水污染的受污等级来表示。

水资源污染事故的损失评估应该依据系统科学原理,力求评价结果准确、合理、系统、科学。需要说明的是,水污染输出中也包括对人类有利的内容,如在水污染以后,一些不合理的产业结构、地区结构可以作一些调整;水污染后还可以唤起人们的环境意识,形成强烈的民族凝聚力等。不过,水污染损失评估的焦点还是水污染对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所造成的不利影响。

重污染应急预案范文篇11

关键词:环保监测应急系统发展探析

一、国内外环保监测应急系统的发展

1.国外环境监测应急系统发展

为了能更好地面对突发的环境污染,全球各个国家都相继制定出一系列应对措施。如果最早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1989年就提出(地区级紧急事故的意识和准备);随后一些西方发达国家都相继对环保监测应急体系出台法律条文。如:美国环保局在1993年了《化学品事故排放风险管理计划》,英国与1996年制定了特殊垃圾处理规定,2005年有害垃圾处理规定,和两个关于的包装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工业部门必须回收商品包装,和在商品包装设计中必须使用最少的资源。2007年还颁布了电子垃圾处理法案,明确了电子产品制造商回收产品的义务。在这些环境污染防护方案制定的基础上,各种应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的应急决策系统也应运而生了。其中包括法国2002年开发的seans.软件包可向突发水污染进行应急决策,Desimone等通过海上溢油事故模拟引入人工智能识别技术。很好的对环境污染做出应急处理。

2.国内环境监测应急系统的发展状况

我国环境保护部门早期对环境污染只是进行监测、发现情况立即向上报告,不向国外那么先进,但是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我国对环境监测应急系统取得了一定的严究成果。在我国的污染事故一般是比较复杂,牵扯面较广。如果发生紧急事故,环境系统的内外因素均处于动态化中,并且恶化比较快,一般是来不及做出反应,已经彻底恶化了。很难对污染事件进行控制。我国现阶段建立起来的环境应急系统也只是单一的对其应急监测。未来我国的应急系统应该具备辅助决策的功能,结合污染事故的相关案例,无需专业人事就可以根具分析来判定污染情况,在最短时间内做出最佳的应急策略。

二、环保应急系统的指导原则

1.预防与应急相结合

建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是当前首要任务,是为了防患于未然,一旦发生污染事故时,能迅速调取污染事故的预案材料,指导应急工作人员迅速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应急预案包括:建立企业档案,主要指危险品仓储(各地的大型化学试剂、油库、储气罐);重点工业污染事故排放隐患;污染事故高发的饮用水源地事故隐患;建立本地区环境优先污染物名单及应急监测技术方案;建立本地区的重点污染源地理信息系统;建立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场内、场外应急预案。提高风险意识,强化预防措施,积极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对已发生的污染事故,力争减轻或消除其危害。做到事前预防、事中应急、事后监测并作出安全评价。

2.有备无患、应急迅速

应急办公室:是应急组织中的常设机构。为便于日常工作,可由环保部门各科室和监测站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制定和落实应急计划,建立技术储备,接收突发性污染事故的报警;处置一般污染事故,重大污染事故在报告应急委员会的同时作先遣处理。成立机构,落实人员,配置装备,储备技术,明确程序。一旦发生污染事故,能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应急系统,快速判断污染物种类、浓度、污染范围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妥善处理污染事故。

3.政府牵头、协同作战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一旦发生,一般靠某一部门或单位是无法快速有效地妥善处理的,因此,遇到重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时,应及时上报当地或上级政府部门,由政府牵头,各部门协同作战,做到责任到人,尽心尽职。

4.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根据各省各地的产业结构,污染事故类型的特点,突出重点,有区别、有针对性地配置相应的仪器设备,开发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法,逐步形成完整的应急监测能力。

三、环保监测应急系统的建立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处理与处置的特点,要求一旦事故发生就进行监控预警,必须尽快进行有效现场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小或消除事故造成的损失。为了能够让整个事故的应急指挥做到有条不紊、井然有序,就应该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程序,为此,我们在实践过程中总结了五个子系统。

1.监控预警系统

监控预测系统主要对突然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进行信息采集与预警。该系统的建设目标主要去实现对重点污染与环境质量进行的实时监控.从而才能有效避免潜在发生的突发事件。为突发环境事件争取足够的处理时间。

2.现场应急处置系统

现场应急处置系统最主要负责提供突发事件所应用的工具,通过根据监测仪器与设备实现应急监测的实施,及对现场到底是什么污染物,到底属于哪一类的进行确定,把污染的程度进行预测等。

3.应急指挥系统

应急指挥系统是一个全天24小时随时待命的应急系统,他主要对突发事件进行信息处理,去分析突发事件的性质做出急时反应。该功能主要有:应急接警、指挥命令调度、车辆监测调度等应急指挥。

4.决策支持系统

决策支持系统主要是对突发事件的信息分析,协助指挥领导及帮助工作人员对事情的严重性进行评估。同时及时对以往不同事件处理的方式结合现存事件提出参考意见。

5.灾后评估系统

灾后评估是环境突发事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灾后评估系统主要对事件处置完毕后的评估工作,通过对突发事件产生的环境影响为环境恢复计划的制定提供了依据,并进行评估,找出发生突发事件的原因,让人们进行改善。以免以后发生类似的突发事件。

四、结束语

总之,环境保护监测应急系统是一个日常环境的实时监测分析,对突发事件可以进行预报,让人们能尽早应对所要发生的环境问题,让损失最小化。随着工农业生产的高速发展,环境污染加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也不断增多,它对社会的危害已成为当今世界极为关注的问题之一。因此,国家环保总局指示:建设既能对突发性污染事故实施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快速监测和应急处理,又能对污染隐患进行监控和警告的应急响应系统。

参考文献

[1]张国盛.李利国.移动式自动气象站设计及其在应急气象环境监测服务中的应用[J].湖南社会科学,2010(2):70-76.

重污染应急预案范文1篇12

论文摘要:文章阐述了应急监测在污染事故中的关键作用,应急处理能力是处理突发污染事故的首要环节,通过说明应急监测的不足与发展,提出了在应急监测和在现场处理中的建议和要求。

环境应急监测在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要求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是事故处理的核心工作。在社会经济生产活动中,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时有发生,尤其是石油化工原料、产成品及有毒有害危险品的生产、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均隐含着不同程度的突发事故因子。这就要求我们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预防、监测、应急处理及其后置工作上力争做到最佳状态,为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提供有力有效的保障,最大限度减少生态环境的污染和人民的损失。因此,应建立先进的环境应急监测预警体系,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监测的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是及时有效处理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首要环节。

一、防患于未然,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难以预测,因此要求应急监测准备工作常备不懈。应急监测准备和响应贯穿于事前,事发,事后几个阶段,因此,防患于未然是事故防范的前提,在应急监测方面的准备措施包括:制定污染事故应急监测预案,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标记重点源;应急监测培训及应急演习等。

(一)制定应急监测预案,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

应急监测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为迅速、有效、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方案。用以明确事前、事发、事后的各个进程中,谁来做,怎样做,何时做以及相应的资源和策略等的行动指南。当事故发生时,各个基层单位和个人拿出一份根据实际情况事先制定的应急监测预案,积极响应。其中包括各部门组织分工、应急监测作业指导书、现场情况报告表等细节性文件,并且要求相关监测人员及一线人员应该掌握相关的应急作业文件。

(二)补充完备应急监测装备和仪器,加强应急监测能力建设

便携式应急监测仪器一般都是直接读数,响应迅速,可以通过简便的操作方法快捷的确定污染区域和浓度分布,为科学应对突发性污染事故提供最好、最有利的支持和保障。对于应急监测能力的建设不仅仅是针对于便携式应急监测仪器的要求,还包括防护装备,应急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等,目前有些地区监测站已经配备了突发性应急监测车,而且车上配备有车载式应急监测仪器和设备。

(三)标记重点源,为事发情况提供可靠依据和确切处理方法

在突发性应急污染事故中,因化学品泄漏等造成的环境破环占很大的比重,而且对其环境影响进行监测也是应急监测的重点和难点。在事前标记好可能会发生污染事故或存在有安全隐患的企业、化工厂等重点事故源,详细标记内容包括:企业概况、存储物质情况(物料在装置内的状态、容量,化学品名称,中间和最终产物,地理环境等),总图布置,周围敏感点人口分布等信息。掌握了数据源的信息,不仅为监测仪器的准备提供依据,同时也对监测布点有了初步的方案。若在此处发生突发性污染事故时能够即刻知道可能是何种污染物的泄露和采取何种应急措施处置就会提高应急处置的效率。

(四)积极参加应急监测培训,主动开展应急演习

通过专业培训,才能很好的全面的掌握应急监测技术。培训过程中,应急监测人员不但能够清楚的认识、了解工作中的失误可能带来的后果,而且能够提高自身处理应急污染事故的素质和能力,增长应急监测处置经验。应急演习不仅可以使应急监测人员熟练掌握突发性应急监测的工作流程而且在使用应急监测仪器和设备中提高工作效率。正确率的提高和仪器设备操作的熟练,有效的节约了现场监测的宝贵时间。

二、应急装备的改进,促进应急监测的发展

先进的应急监测装备体系的建设是完善现代应急预警体系的必要条件。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仪器和设备应遵循的基本原则:(1)便携快速、实现准确监测数据的获取;(2)操作简单易掌握;(3)实用性、可操作性强,仪器本身无特别使用限制性;(4)结合我国现状与水平,力争做到在国内应用的普适性;(5)投入最小化,方法具有较好的性能价格比;(6)满足便携式或车载的要求。

应急监测装备配置还包括交通配置,通讯及图文数据传输配置,安全防护配置和其他辅助功能配置等,它们都有各自的性能特点和配置要求,与主要的应急监测装备一起构成统一的应急监测系统。总之,应急监测装备的合理配置,最终是要实现高效快捷的应急响应,为保障环境安全服务,为建设和谐社会服务。

三、现场监测,应急的响应

近几年,我国突发环境事件频发,尤其是一些特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全社会的极大关注。需要提高政府职能部门,特别是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做到判断准确、措施有效、处置及时,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事故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已成为当务之急。

现场环境应急监测要求快速、灵活、实用。

首先,我们需要确定监测因子,在获取充足的现场资料并利用充足的数据库资源进行分析,才能够确定污染因子。目前某些地区的监测站已经引用芬兰的GasmetFT-IR傅利叶红外多种气体监测仪,当现场污染因子浓度达到一定程度时可定性、半定量300多种污染气体,大大提高了现场监测的效率。

其次,需要精密、正确的布点方法。根据一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化学品气体泄露事件,由于影响范围存在不可知性,通过气象等因素,判定风向、风速,在距离事故点较近的位置安排便携式气体应急监测仪器,精确布点,通过检测分析和计算,判断污染物浓度及扩散方向和范围。

再次,跟踪监测不可忽略,环境污染的影响往往要持续一段时间,所以这期间需要对污染源及环境质量进行跟踪监测,更加确保事发环境及周边所影响环境的安全。

最后,污染事故发生后,地方政府,各部门,公众等都迫切了解事故现成的环境信息,监测信息的也尤为重要,采用正规方式及时、准确的监测信息,对稳定事故局势、安定人民生活都有很关键的作用。

四、结语

近年来,我国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明显增长。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处置过程中,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往往面临着压力和挑战,也暴露了仪器设备的不足,设备的落后,应急监测的滞后,处置经验欠缺等诸多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应该作为一个完整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响应的终结部分。在吸取国内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开发使用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应急监测和处置仪器设备,以及相应的软件等成为当前重要的工作;污染事故多种多样,在应急监测处置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失误在所难免,总结和积累经验教训,才是更好的应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更好做出正确处置的必经之路。

参考文献

[1]陈佐.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分析与应急反应机制[J].铁道劳动安全卫生与环保,2002,(1).

[2]沈振月,姚爱珍,刘建明,等.强化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管理[J].中国环境监测,2000,(4).

[3]李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及应急监测[J].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

[4]陈宁,边归国.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与处置仪器设备的配置[J].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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