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问题
七朝古都的开封拥有悠久而灿烂的城市历史,随着中原经济区的振兴以及旅游业的发展,开封又一次站在了腾飞的起跑线上,寻找契机等待复兴,丰富而活灵活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给这个古城打造了生动的城市名片,城市发展也被注入了新的活力。国际上,《保护非物质遗产公约》生效之前,作为试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分别于2008年、2009年和2010年命名了三批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封也于2009年4月开始了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和申报工作。目前,开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工作已经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本文就针对这几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现状与保护现状并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相关概念界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a.口头传统和表述;b.表演艺术;c.社会风俗、礼仪、节庆;d.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e.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二.开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开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始较早,前期主要是大学、博物馆等一些文化部门的个体行为。比较系统的政府行为开始于2004年,当年申报了第一批民族民间文化保护项目,后来为了和联合国的“申遗”工作接轨,把民族民间文化改称非物质文化遗产。2005年,开封市又组织申报了国家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朱仙镇木版年画榜上有名。2008年又有六项入选第二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008年通过了《开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暂行办法》,《开封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评定实施意见》两个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文件,开封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和保护有了制度的保障。2009年4月开始,开封市政府展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开封市及各县区共获取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131826条、项目8618个,确立县级项目8590个、市级项目3218个。至此开封市目前已初步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2012年10月,开封市现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8项,朱仙镇木版年画,大相国寺梵乐、开封盘鼓、开封汴秀、兰考麒麟舞、汴京灯笼张等撂石锁。有5位入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传承人:分别是郭太运、释隆江、冯占顺、田爱云、王素华。
开封市现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36项。具体如表1。
通过申报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重视和保护,很多濒临消失的传统技艺得到了传承,比如锣戏、画锅等。可以进入市场的项目如汴秀、年画、盘鼓、灯笼等,通过“非遗”的名片效应影响力扩大、并获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
三.开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现状
2007年、2008年两年春节,朱仙镇木版年画、汴绣、盘鼓等参加河南省代表团到香港、澳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和交流活动。2009年12月朱仙镇木版年画、汴绣等又走进了宝岛台湾。2011年,开封盘鼓、朱仙镇木版年画、汴绣、大相国寺梵乐等“非遗”项目参加了韩国首尔鼓乐艺术节、第三届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等各类对外交流活动,每次交流活动都获得了丰硕的成果。开封县、市博物馆朱仙镇木版年画艺术研究中心、汴绣厂、二夹弦剧团、官瓷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也积极进行市场开发,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汴梁灯笼张,是家传的手工制作宫廷式灯笼,原来在市场的占有份额基本为零,现在进行包装,还打算成立一个专门研究开发宫廷灯笼的机构,扩大这个项目的制作规模,引导这个项目逐步进入市场。再如朱仙镇木版年画,现在把它整理成册,和北宋的古钱币合并在一起,作为高档的赠送礼物。这样的开发行为都为这些项目赚得了较高的经济收益。
四.开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开封市在保护和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做出了阶段性的成绩,但是在依然存在诸多问题,下面针对问题进行论述。
(1)重“申报”轻“保护”
经过调查研究,开封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相当火热,也得到了民众的广泛参与。申报工作历经8个月共收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131826条、项目8618个,经过汇总整理后确定的市级项目共有3218个。一些项目的申报之初,只关注了“申报业务”而很少涉及遗产申报之后的保护问题,所以从上层领导到基层工作人员只知道如果申报立项而不知道如何后续保护。一些非物质遗产的申报往往从经济角度出发,利用部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产生的“广告效应”“名片效应”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产业化,拉动销售增长,在只考虑开发的同时忘却了保护。一些不能立即创造经济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如杞县杞人忧天传说,申报成功后被人们束之高阁,或是任其自生自灭,从而导致了“重申报”、“轻保护”行为的发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评估体系迟迟未能建立,事实上也纵容了保护工作“不作为”行为的发生。在现行评估体系中,官员的政绩主要体现在申报工作上。申报一项就是一分,看得见,摸得着,可以直接进入政绩考核体系,而申报成功之后的科学保护,由于没有量化指标,所以并未出现在非遗保护工作的评价体系之中,保护得好与不好,均与政绩无关。所以到导致了“重申报、轻保护”现象越来越严重。
(2)专项保护经费不足
开封市文化局副局长葛艳丽曾经指出“开封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年度财政拨款预算经费较少,也没有任何普查专项经费”。然而普查项目、制作资料、专家论证都需要几千元甚至上万元的经费。目前,除了部级“非遗”项目传承人每人每年可获得1万元的补助外,省、市的传承人没有任何经费补贴,一些传承人的生活都难以为继,更不用说去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了。没有任何普查专项拨款,制约了普查工作的正常开展,普查中的不少亮点因投入不足、经费制约而隐没民间。缺少经费使抢救、保护、申报工作举步维艰。
(3)遗产教育普及深度不够
非物质文化遗产浸润着不同时代民众的世界观和社会理想与憧憬,承载着民众的智慧和人类的文明,体现着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思维方式和文化传统。就决定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不能只是政府行为或一些传承人的职责,所有的民众都应该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去,否则将失去了文化的根基。而事实恰恰相反,笔者随意访谈几位开封市市民和中小学生,“是否了解开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7成以上的回答“不知道”或“不关注”,很多市民,市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什么都不是很清楚,提到汴秀、木版年画、开封小吃还能说出一二。开封市政府曾多次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展演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起到了宣传和普及的作用,但是这样是远远不够的,短暂的表演和展示只能留下暂时的印象,而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更多的市民了解并参与进来,形成立体的保护网络。
遗产教育应该分为几个层次:中小学的遗产常识教育,大学的遗产美学教育,社会民众的遗产认同教育,只有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了遗产认识和保护的过程中,形成强大的根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才能够获得长足的进步。
遗产教育的另外一个问题是解说系统单一。开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解说系统相对单一,主要以传承人的人工解说为主,而传承人数量较少、年纪较大,时代变革的影响使很多遗产已经失去了依存的土壤,尤其是年轻人知知甚少。同龄人的解说能够让他们迅速产生认同感。而且,只有将解说队伍壮大,口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够迅速得到普及。图片文字视频类解说资料相对较少,在做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的时候留足资料做好整理,多印制相关书籍在中小学,公共场合做常规式展示活动。
(4)缺少保护、传承人才
中国文联副主席冯骥才认为,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本。开封“非遗”项目的传承人大多处于60岁至80岁这个年龄段,基本上都已到垂暮之年。“后继无人已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最大瓶颈,往往就是人去世了,技艺就消失了。”木版年画传承人郭泰运已经88岁高龄,他是朱仙镇木版年画荣衰的见证人。从艺75年的郭泰运享誉中外,被冯骥才先生誉为“年画泰斗。至今还坚持在传承文化的第一线。为了传承文化,郭泰运打破行规收了三个与自己毫不相干大学本科的徒弟。河南省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现任开封朱仙镇年画艺术馆馆长任鹤林现在还没有正式的弟子,因为“搞年画这样的民俗创作,是需要耐得住寂寞的,又很清苦”。而年轻人很少愿意从事清苦、寂寞的工作。
(5)过度的生产性开发
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常用的一个模式是“保护性开发”,大部分能走向市场的非遗项目基本都在市场上“自我造血”维持生存。但是一些非遗项目生产性开发过度,进入市场后显现出市场混乱、产品鱼目混杂的场面。
在宋都御街,以经营汴绣、字画的为多,各个商店都无一例外地打着“中国汴绣”、“开封汴绣”字样的招牌。这些绣品,图案以仿古画为主,乍一看,平、齐、光、亮,但若仔细观瞧,同样的图案,线条粗细不一,色彩各异。整个汴绣市场存在的一个现实是,大量“苏绣”冒充“汴绣”在市场中大肆横行,原因是真真的汴秀卖不上好价钱。一些生产汴绣的工厂或家庭作坊唯利是图,减少色次,增大线径,一幅本需要两个月才能完成的绣品,三两天就能赶制出来,这样的绣品“丧失了汴绣的特色,失去了风格和品位”。这样过度性的生产性开发其实直接损坏了汴秀的品牌价值。
2011年,朱仙镇连同开封市区的9家年画作坊,年销量可达到上百万张。乍一看这数字,觉得很繁荣;但一看价格,只能说这种繁荣是一种“虚胖”。朱仙镇木版年画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郭太运,他的精品年画一件可卖到上千元,普通的也就是每幅10多元。天义德是清末和民国时期的老字号,张廷旭是“天义德”第四代传人,并且是“河南省工艺美术大师”。他说,他的普通作品便宜的卖5.5元一张,“礼品”级的能卖到三四百元一件。在另一家“老字号”内,堆积着大量的木版年画,一问价格,一张普通的年画仅卖2元。过多的关注非遗产品和经济利益,忽视传统工艺和文化内涵价值的开发不仅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更是把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向了毁灭的边缘。
参考文献:
[1]张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保护[J].青海社会科学.2007年01期.
[2]汪明宇.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型为旅游产品的路径研究——以大型天然溶洞实景舞台剧《夷水丽川》为例[J].旅游科学.2007年04期.
关键词:蛤蟆灯;非遗保护;存在问题;解决思路;
中图分类号:G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8-00-01
永修县,地处赣中北地区,鄱阳湖西岸,赣江、修河、京九铁路、福银高速贯穿永修县境,水陆交通十分便利。得天独厚的地理环境,历史为永修提供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并深深扎根在人们日常生活之中。
随着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扩展,我们感到的压力越来越大,忧虑也日渐增多。以我县白槎《蛤蟆灯》项目保护工作为例,谈谈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蛤蟆灯》,又称“捉蛤蟆”,是我县传统的《狮子灯》、《龙灯》、《蚌壳灯》、《车仂(le)灯》等民间灯彩项目之一,也是我们当前重点发掘、整理和保护的濒临灭失的项目之一。资料显示,《蛤蟆灯》是由河南移民邱光云老人(1921年出生)的祖父从河南带入永修的,距今约一百二十年历史,主要流传于永修县的白槎镇、梅棠镇等一带河南移民区。白槎《蛤蟆灯》集灯彩、舞蹈、打击乐、念、唱、表演等于一体的综合艺术,是当地群众所喜闻乐见的传统娱乐项目之一,也是我县唯一入编《中华舞蹈志・江西卷(书号:ISBN7-80668-212-0/J・5)》的民间灯彩项目。
2011年下半年,我县文化广播电视局组织一班人着手开展白槎《蛤蟆灯》的调研、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几年过去了,这项工作几乎还停留在原地,没有实质性的进展。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传承人的问题。《蛤蟆灯》项目传承人邱荣森年事高且体弱多病,难以完成我们需要的完整的《蛤蟆灯》念、唱、做的表演及动作,虽然带了两个学徒(其实是为了完成《蛤蟆灯》视频录制工作临时雇请的两个爱好文艺的中年妇女),但《蛤蟆灯》表演动作中的捉、扑、跳、滚、翻等一系列体现轻、灵、俏等富含技术性的动作,不是一年半载的学、练就能完成的,《蛤蟆灯》资料采集的质量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二、专业人员的问题。影响这项工作进程另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专业人才的匮乏。由县文广局分管“非遗”工作的副局长带队,县文化馆业务人员参与的六人工作组进驻白槎镇福联村开展《蛤蟆灯》项目发掘、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参与工作的六人中只有两名分别从事舞蹈和摄影、摄像的业务人员,其余的均为非业务人员。仅根据采集《蛤蟆灯》项目资料工作的需要,最低限度也要保证有懂民俗、音乐(包括器乐)、舞蹈、摄影(包括摄像)等知识的业务人员参与,但我们文化馆在编的6人中只有两人是专业人员,四人为非专业人员(对于有约38万人口的永修县,一个县级文化馆不仅人员配备少,而且专业人极度缺乏,这种现象在全国县级文化馆中应该是个例)。因此,在采集《蛤蟆灯》资料的过程中存在,1、音乐(包含打击乐)部分的记谱无人担当,仅依赖简单的录音设备很难保证原始音乐、打击乐演奏细节的真实还原;2、《蛤蟆灯》中出现的道具“蛤蟆灯”,是一项包含扎制技艺、传统美术等多项技艺的综合体,由于“蛤蟆灯”表演艺人邱光云先生离世,临时请人扎制的“蛤蟆灯”在灵巧度和外观上与用于1986年8月九江电视台在我县摄制《蛤蟆灯》表演中道具“蛤蟆灯”存在一定的差异,影响到了演出的表现效果。看过《蛤蟆灯》调查资料和示范表演的九江市“非遗”专家组成员、国家一级作曲家王庆华先生,对《蛤蟆灯》项目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了个人的看法,认为,保证调查资料的原始、完整性,舞蹈表演的真实再现和道具制作的技艺水平,是保证《蛤蟆灯》项目得以完整地传承下去的必要前提,其它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传承也是如此,《蛤蟆灯》项目保护工作之所以停滞不前,“人”的问题没有解决好是一个重要原因。
找到了问题症结,就得对症下药。单位用人,引进人才,涉及到现阶段的用人体制问题,这个问题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用人单位引进人才的途径就畅通不起来,没有专业人才参与的业务工作,就没办法有效保证工作的质量,谁都知道“质量”在现实工作、生活、事业中的重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和传承等一列工作同样离不开“质量”这条“生命线”。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传承的工作中存在的“人”的问题,是摆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非遗”工作者面前的问题。解决“人”的问题,我以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保护发展
[中图分类号]G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4)01-0078-02
1997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9届大会通过了建立“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决议。2001年5月18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第一批“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19项代表作获得通过,中国昆曲入选。至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特定的专业术语逐渐进入国内学术界视野。20世纪后期以来,人类进入工业社会后,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日益严重的危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工作中明显存在盲目性、机械性、片面性等问题,为解决以上问题,需进一步对国内诸多学者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现状及保护措施的研究成果进行归纳总结,为其探寻出路。
一、国内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内涵的研究
非物质文化遗产(Nonphysicalculturalheritage)(以下简称“非遗”)又被译为“无形文化遗产”,就教科文组织的定义,它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集体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包括所有形式的传统、大众或民间文化。它们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关于“非遗”的内涵,国内学者白云驹做了广义和狭义的深入研究,他认为广义的“非遗”除特定的口头文化外,还应当包括人的行为文化。而狭义“非遗”则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希望予以保护的文化范畴。张春丽和李星明将“非遗”的内涵界定概括为三个方面,分别是“非物质形态”的“非遗”,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物质形态”的“非遗”,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实物、器具、工艺品等;文化场所(或文化空间)全面总结了“非遗”的研究领域与保护范围。而刘玉清在列举了“非遗”的各个具体实例后,认为“非遗”应该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形态文化;另一类是具有鲜明民族和地域特色的行为文化,以民俗形式出现。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价值、意义和功能
国内一些学者认为“非遗”这一概念出现的时间较短、概念和内涵不是很清晰,这不利于我们对“非遗”制定相关的具体保护措施,所以对“非遗”的特征、价值及功能性研究有助于我们深层次地理解“非遗”。
王宁对保护“非遗”的难易度方面及其特点进行研究,他总结出:高度的个性化、浓缩的民族性、传承的经验性这三个特点。贺学君沿“生命”本性深入考察,活态性、民间性、生活性、生态性是他归纳出的特征,他强调,“非遗”只要还继续存在,就是生动鲜活的,“有灵魂的”是“非遗”的本质表现。而费安玲从法律性质将“非遗”的特征理解为:特定民族性、活遗产性、以口传身授方式体现的利益性和传承性。
“非遗”的价值、意义及功能方面,同志在全国文联第七次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保持和发展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大力弘扬民族精神,积极吸取世界其他民族的优秀文化成果,实现文化的与时俱进,是关系广大发展中国家前途和命运的重大问题。”报告充分肯定了优良传统与民族文化在中华民族发展中的作用,体现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民族文化建设方面的价值。
而韩基灿则从历史价值、精神价值、文化价值、和谐价值、科学价值、审美价值、教育价值和经济价值八个方面研究“非遗”的价值,并将其意义总结为四个“有利于”。刘魁立从人类视角出发,认为“非遗”具有群体认同、民族认同等重要功能与价值;而从旅游者角度出发,“非遗”可以承担认知历史、认知世界、认知特色文化的需求。朱祥贵认为,“非遗”的价值不止是工具性价值,应该在保护深层次内在价值的基础上,使人作为传承主体承担对“非遗”相应的生态义务和责任。
三、国内学者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研究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
党中央十分重视对传统文化和民间文化的保护,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国内学者对于“非遗”的发展现状有持乐观态度的,同样也有否定批判的。
刘魁立在以分析的态度对待“非遗”时表示,提高全民珍视和关怀“非遗”是最重要、最根本的任务。张晓雁则对我国“非遗”的保护与利用存消极态度,她认为由于传承、利用措施不落实,以及人们对“非遗”的忽视,我国“非遗”名存实亡。乔晓光也认为,我国“非遗”现状不容乐观,尽管文化遗产比较丰富,但也消失较快。其原因是整个社会对“非遗”的认识不够,缺乏智能资源、法规措施和抢救保护资金,并且传承渠道不畅,民俗流变冲击大。
而李春霞既分析了近年来我国“非遗”保护做出的成绩,又指出了“非遗”的发展与保护中存在的问题:(1)对民间文化传承人的保护力度不够;(2)非遗保护人才青黄不接,研究民族文化的人才短缺;(3)过度的建设和“保护”开发行为,对现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害;(4)许多地方与企业表面上热衷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旅游开发之实,而以保护“非遗”为名。
时吉光和喻学才从文化旅游视野下的“非遗”保护角度出发,认为在旅游业迅速发展的今天,如何将“非遗”转化为物质化的东西,纳入旅游吸引物的行列,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满足游客的文化需求做到实处,也是国内研究者们面临的挑战。
(二)我国学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内涵的理解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根植于民族土壤的活态文化,是发展着传统的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因而,它不能脱离生产者和享用者而独立存在,它是存在于特定群体生活之中的活的内容。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传承主体与保护主体是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因素。
1.保护主体
保护主体在有效、有序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工作中占有不可缺的重要作用。王文章对保护主体的界定是指负有保护责任、从事保护工作的国际组织、各国政府相关机构、团体和社会有关部门及个人。他们承担着不同的保护任务,但是工作目标却是一致的,只有各级保护主体明确并履行自己的职责,保护工作才能顺利开展,王文章认为的保护主体主要有以下三个:国际组织、国家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
《非物质文化遗产学》当中则认为政府职能部门、学界、商界、新闻媒体是保护主体,书中认为保护主体是由政府主导,他们处于传承圈之外,虽与传承无直接关系,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起着重要推动作用的外部力量。
与王文章不同的是,苑、顾二人将商界和新闻媒体也归为保护主体的范围,尤其是对商界的肯定,会牵扯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前景。
2.传承主体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关于建立“人类活宝”制度的指导性意见》中提出:实际上,创造行为是没有物质形式的,要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不间断,“人”是决定性因素。所以,当务之急就是解决传承主体即传承人的问题。
所谓传承主体,王文章认为,是指民间文化艺术的优秀传承人,即掌握着具有重大价值的民间文化技艺、技术,并且具有最高水准的个人与群体。他同时认为,保护“非遗”就是要保护好传承主体,他分别从传承主体、政府、领导干部三个方面阐述了如何保护好传承主体。
陈映婕、张虎生在《完善之路:民间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保护》中提出不同类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中的传承主体有差异也有共性,并以民间类文学传承人为例阐述了传承问题正是现在“非遗”保护的瓶颈与难题所在。现已出台了相关法规政策认定传承人,并规定了传承人的权利与义务,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需要将其不断细化深化。
(三)我国学界对于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办法概述
面对我国“非遗”消失和濒危的现状,2003年党中央要求文化部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的保护方针为:“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
在对于如何保护的措施上,我国学界的观点难以一致,就以王文章为例,他提出七点,其中,他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保证是立法保护,只有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保护意识才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序进行。为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基本物质保障,应不断加大财政收入,加强与其他国家交流合作。此外,还应将采取系统科学的有效方式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环节。
与之相对应的是苑利、顾军的观点,他们认为保护方法也有七点:(1)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四级名录体系;(2)开展全国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大普查;(3)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登记制度;(4)收藏与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5)建立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6)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口述史调查制度;(7)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库、数据库。同时,林秋朔以昆曲的保护为例,指出要积极推进民间“非遗”的产业化发展,适当鼓励以民间资本进入民间传统文化的形式进行产业开发。
四、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途径理论概述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单纯保护很难实现,单纯保护不但会缺乏资金支持,客观上也很难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充分展现。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一部分学者则认为要引入商业化。
《非物质文化遗产学》中明确指出两种发展途径,一是商业化经营,二是产业化开发。二者并不相同,“商业化经营”指的是将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成品作为商品而进行的商业化营销;而所谓的“产业化开发”,则是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通过现代化技术和企业化管理模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规模化生产或整体性开发与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究竟能否进入市场,能否进行商业化经营,作者认为决定于该遗产原有的生存方式。至于产业化开发,作者并不反对商业社会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某些元素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的产业化开发,例如将民间传说改编成电影。作者表明保护与开发必须要“分别实施”和“同时并举”,只有这样,才可为今后的产业化开发创造出一个更为宽松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