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多民族社区,民族认同,国家认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一、相关概念解析
1、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概念
民族认同主要指一个民族的人们对其自然及文化倾向性的认可与共识,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民族认同包含了民族关系的认同和民族文化的认同。民族关系认同是针对一个民族作为一个群体而言的,这种认同主要来自于本民族与其它民族之间的界限划分;民族文化认同指的是在一个民族发展中,一种文化体系以民族为载体,而民族以文化为聚合。
国家认同是一种重要的国民意识,是维系一国存在和发展的重要纽带。国家认同实质上是一个民族确认自己的国族身份,将自己的民族自觉归属于国家,形成捍卫国家主权和民族利益的主体意识。
2、多民族社区的概念
多民族社区是指在一定的地理区域内的多个民族,经过长期的共同生活与交往,从而形成具有多元文化特点的社区。多民族社区的构成要素:不同族属的多个群体、共同的地域、共同的社会体系和结构。多民族社区以社区民族关系的行程过程为标准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传统型多民族社区、识别型多民族社区和建构型多民族社区。
传统型多民族社区是指,在历史上就一直存在,也一直被社区成员所意识到的社区。该种社区类型的特点主要表现在:(1)历时性。历史上长期存在,不受解放后民族识别工作的影响;(2)多元性。这主要表现在文化上,各民族文化长期共存,形成了现在地区文化多元共存的现象;(3)传统性或原生性。这是就社区本身而言的,是放在现代化背景下的传统性与原生性,这类社区相对于现代都市社区而言,它的传统建筑、饮食与服饰等都保存较好,具有原生态的一面论文格式模板。
湘西州现有民族43个,主体少数民族是土家族、苗族。其中毕业论文题目,人口过千的少数民族有回族、瑶族、侗族和白族。通过上述的介绍,很明显湘西州属于一个多民族社区。按照我们民族学对多民族社区的分类,由于湘西州是自古就存在这样一个多民族共聚的情况,所以我们把这样一个社区定义为传统型多民族社区。
二、多民族社区民族认同的维度研究
本文主要采用美国学者phinney概括出民族认同的三个维度,来探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们的民族认同情况。
1、民族身份的认知:包括对本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的认知
湘西州是有着四十三个民族共同居住的多民族大家庭,尽管这里有着不同的民族群体相互杂居,但是这里的人们对于自己民族历史传统和自己的民族身份的认知度却依然十分强烈。以他们的主体民族土家族和苗族为例来讲,这两个民族都对自己的民族文化、历史传统、风俗习惯有着极高的认知度,历史上的民族记忆至今仍然在这些民族的人们心中留着深深的痕迹。例如湘西的土家族至今仍然保留着所居必择高居”的居住传统,传统的吊脚楼工艺一直是当地的一大建筑特色;湘西苗族的民族认同更加是能够通过当地至今仍保留下来的落洞”、赶尸”、种蛊”三大习俗来体现;土家族的传统技艺西兰卡普”,就被称为中国三大名锦之一,这对于如今的土家族人们而言,无疑是一件十分值得自豪的事情。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研究,我们不难发现,湘西州的各个民族都对自己的民族历史文、宗教习惯保持着十分积极地态度,这个多民族社区内的人们是有着很强的民族认同的。
2、民族归属感:通过民族群体内部的团结情况和对本民族之外的群体的接纳与排斥情况来了解该民族的民族归属情况。
由于湘西州是个多民族社区,在这里居住的人们每天除了要与自己本民族的人们相处共处之外,还要与当地的其他民族交往联系,在这种情况之下,在与其他民族的人们的交往过程中,当地人们的族群自我意识会有所增加。费孝通教授曾指出一个民族在于外界其他民族交往过程中会增强自我的族群意识和群体归属感。根据我们的调查研究所得,湘西州内的各个民族都内部都十分的团结,对自己族群内部有着极高的归属感,都承认自己属于某一民族群体,同时,在与其他民族交往的过程中,也在一定程度上会强化本民族的族群意识和族群归属感。例如,当涉及到民族政策、利益分配等问题的时候,不同民族之间的民族认同会被进一步的加强,但从总体上而言,湘西州内的各个民族之间的人们并不是相互排斥的毕业论文题目,他们的相处还是十分融洽的,各民族之间都能够和睦相处。
3、行为卷入:包括人际交往的范围和偏好、社区或民族社团参与情况等。
多民族社区里的民族主体的一个最显著的特征就是不仅要参与自己本民族传统节日、风俗习惯的活动,还会积极参与其他民族的文化活动,最后形成了很好的民族融合,这种文化上的互动,不仅没有减低民族主体对本民族的认同,相反,还因为在参与其他民族的节日活动的时候,更加意识到和珍惜本民族传统文化的可贵性,从而使得在湘西州这样一个多民族社区内,最终达到了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的和谐共生的局面。例如在湘西州境内,土家族的摆手舞不仅是当地的土家族人在跳,在举行盛大的晚会的时候,来自周内的各个民族也都会参与在其中;凤凰城里的苗寨,每天也都吸引着周内不同的民族的人们来参加这个活动。
三、湘西州多民族社区的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现状
1、多民族社区内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共性问题
根据我们的研究所得,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这样一个传统的多民族社区中,与其它的单一民族社区一样,州内的各个民族也都存在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如今州内有部分人的民族认同是基于工具性的思考上,而关于传统的原生性认同却在逐渐减少,这一群体以新一代的青年人居多,他们对于祖先们的许多历史和本民族的风俗习惯都不是怎么热衷,他们这部分人会觉得自己的民族身份给予自己带来的最大的好处就是国家政策方面的照顾、考试可以优惠加分等。但是话又说回来了,这部分人却有着极高的国家认同感;而社区内的老一代人们,对自己本民族的认同度却是原生性的认同多一些,不过他们对于国家层面的认同却不如青年群体。
2、多民族社区内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特殊性问题
由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是一个传统型的多民族社区,那么在这样一个社区的各个民族之间就免不了相互之间的交往与接触,这样也势必会使得在这个多民族社区内的人们的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会与单一的民族社区有所区别。
(1)多民族社区内的民族认同较为强烈。
在上面介绍民族认同的维度的时候,我们都已经讲过了,在多民族社区内,各民族的人们在与其他民族的交往过程中,会不自觉的去维护本民族的利益与尊严毕业论文题目,会增强对本民族的民族记忆和归属感,从而会导致各民族的民族认同有所增强。在我们所了解到的湘西州内,尽管不同民族之间的交往会增强各自民族对本民族的认同感,但是并没有出现因为这个原因而造成民族不和的结果,在湘西州内的各个民族还都是很和睦的相处在一起的。
(2)多民族社区内的国家认同存在很大的对比性论文格式模板。
多民族社区里的民族国家认同的最大一个特点就是认同的对比性,具体来讲就是说在这个多民族社区之内,大到国家的方针政策,小到社区内部的一些政策决议必须要公平公正,否则,很容易引起社区内各个民族之间的不和谐状态。就拿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这个多民族社区来讲,如果州内的政府只是单纯的给予土家族人民一些优惠政策,而忽视其他民族,那么这样的话,会在这些民族的心理产生对比心理,他们就会觉得国家没有很好的照顾到他们,这样一来,他们的国家认同度会大打折扣。
从总体层面上而言,湘西州这个多民族社区内的各个民族都对自己的民族有着很高的认同度,尤其是像土家族和苗族这些在湘西州占主体地位的民族,他们都为自己的民族身份而感到骄傲和自豪。同时,在谈及到对国家层次上面的认同的时候,州内的大部分民族也都对国家的各种民族政策表示支持和感谢,他们也都能以作为一个中国人而感到自豪。
四、余论部分
1、民族认同的原生论和工具论讨论
目前我门国家基于保护民族平等的原则,对我国少数民族实行民族优惠的政策,这些政策一方面来讲确实对促进少数民族共同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另一方面来讲,这种民族优惠政策又使得的当今社会中民族认同的原生性受到了一些质疑。于是,在学界里关于民族认同的原因探讨就出现了两种声音,一些学者持原生性理论,这批学者认为民族认同应该是基于对本民族的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等方面的认同;而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当今有一部分民族认同是带有功利性的毕业论文题目,这些民族主体主要是基于国家优惠政策可以给自己带来种种好处而产生和维持自己对本民族的认同感的。然而在少数民族地区该究竟如何更好的处理这二者之间的关系,至今仍需大家不断共同的探讨。
2、民族政策的文化隐喻问题
我们国家为了实现各个民族事实上的平等,而对少数民族实行政策上的倾斜和优惠,例如我们国家目前在全国各地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等,这些被国家化为民族自治的地方,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确实享受到了国家的很多政策上的照顾。可是,这些被国家化作自治的地方,一旦带上自治”的头衔,其带来的文化隐喻就是代表着落后”和贫穷”,这些地方在从国家那里得到很大的资金支持的同时却又使得很多市场投资机会白白流失,因为很多市场投资者是不会在落后不发达的地方进行大规模投资的。
关于如何解决民族自治地区文化隐喻所带来的问题,在这里提供三种解决途径,希望与大家共同思考和探讨。(1)对少数民族地区取消自治称呼,而同样的享有政策上的优惠。(2)深入研究与弘扬民族文化,让民族地区文化品牌的旗帜飘得更远。(3)调整有关少数民族的文化叙述,比如说贫穷”、落后”这些用来形容少数民族地区的词汇,在今后的官方叙述中尽可能的少出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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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家民族;宪法表述;宪法意义
一、引论
“民族”是中国宪法中的一个重要词汇或概念。现行宪法69次使用“民族”一词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层面:一是56个民族层面;二是国家层面,也即国家民族。二者分别对应不同的英文单词,ethnic与nation。前者如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等;后者如民族解放。长期以来,法学关于民族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前一层面,探讨的大多是少数民族权利保护、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团结等方面的问题,而对后者有所忽略。注此种状况或许与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有关。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32条和第33条,两次提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表述。“中华民族”入宪再次凸显了宪法中“民族”概念的两层次性。可以预料,对国家民族的研究将持续成为宪法学界研究的热点之一。本文的写作目的在于,将民族学、政治学中的“国家民族”概念引入宪法学研究领域。在笔者看来,中华民族是我国的国家民族,“中华民族”入宪,则国家民族必然成为宪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对象;中华民族作为一个宪法概念的确立,则国家民族必然成为一个宪法学概念。
在展开论述之前,有必要对被视为“国家民族”的缩略语或简称的“国族”概念有所交代。[注]“国族”概念始于孙中山的创造,体现了孙中山的政治主张和立场,并因孙中山的强大的影响力而广泛流布,至今在学术界仍颇有影响力,[注]将国家层面的民族称为“国族”而保留56个民族用法的“国族论”也颇有市场。[注]但是,“国族”概念一直伴随着各种质疑和批评,中国共产党从未采纳此概念,其所蕴含的国家主义、同化主义的立场亦与时代潮流不符,需审慎使用。[注]与“国族”概念相比,“国家民族”具有以下优势:其一,国家民族直观体现了与国家的密切关系,作为一种理念,其指向了一种理想化的“人民全体”或“公民全体”,从而放逐了“同化论”的存在空间;[注]其二,国家民族强调国家的政治建构特性,体现了现代主义的民族理论立场,同时又兼顾了族群象征主义立场,国家民族的政治建构特性并不是凭空的捏造,大多具有历史文化的特性;[注]其三,国家民族既凸显了中文“民族”的层次性,又照顾了国人的用语习惯。一方面,人们仍可以泛泛地使用“民族”一词,而究属何种层次的民族则完全可以根据具体的语境区分开来;另一方面,现在将全体中国人作为一个民族的思想已然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我们不经意间就在表达此种观念,比如“屠呦呦获得了诺贝尔奖,这是民族的荣光”。[注]这里的民族就是“国家民族”,而使用“国族”就显然不太妥当。
本文首先考察了“国家民族”在现代宪法中的表现方式,试图说明国家民族是世界各国宪法中一个比较普遍的宪法现象,而后对国家民族的宪法意义展开论述,最后尝试从宪法学的角度对国家民族下一个参考性的定义,最终实现将国家民族引入宪法学研究的目的。
二、国家民族的两种宪法表述方式
2018年3月,我国将作为国家民族的中华民族明确写入宪法,那么其他国家宪法是否也对各自的国家民族有所规定呢?答案是肯定的。现代主要国家宪法存在两种国家民族现象:一是明确推进和建构一个“国家民族”,如法国的“法兰西民族”、德国的“德意志民族”、美国的“美利坚民族”。二是“我们人民”叙事策略的应用。前者是对国家民族的直接确认,后者可视为国家民族的变体。明文规定国家民族方面,如美国宪法中的“美利坚人民”、德国基本法中的“德意志人民”、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中的“法兰西人民”、俄罗斯宪法中的俄罗斯联邦人民;等等。[注]本文所要着重介绍和论述的是第二种国家民族现象,即“我们人民”的表达式。
“我们人民”的宪法表述以美国宪法最为典型,其开篇即为“wethepeople”,其他主要国家的宪法也存在类似的表述,如联邦德国基本法序言中的“我德意志人民”,俄罗斯联邦宪法与日本国宪法中的“我们”,大韩民国宪法序言中的“我大韩国民”“我们及我们的子孙”等等。[注]此类宪法表述的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都使用了“我”“我们”这样的主观性词汇,都具有“我们人民”的意蕴,因而可视为“我们人民”的变体。
“我们人民”的宪法修辞,显然与现代法典化语言的明晰、客观的要求相悖,而具有主观性和模糊性的特征,那么,现代宪法为何采用此种表述方式呢?这一表达式后面蕴藏着怎样深刻的内涵?既然美国宪法中的wethepeople是此类表达式的典型,何妨以wethepeople为具体的论述对象?而wethepeople的表达式中,有两个核心词汇,people与we,为此对该表达式的解读亦可以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英文people与nation的内在联系;二是“我们”的建构和统合作用。
第一个方面,早期的people与nation各有不同的指向,但在近代实现了汇合。现代英文people源自拉丁文populus,原指“在古罗马公共广场上聚会于树荫的人”,后引申为“人、人民或市民”。英文nation源自拉丁文natio,原意为“出生”,指向“因出生地结合而成的一帮外国人”,表达的“血缘纽带”的含义。在西方国家的历史大变革中,则出现了people民族化和nation人民化的相向运动。在人民民族化过程中,自由平等的people获得相对于国家的主体地位,在nation人民化的过程中,贵族团体或特权阶层逐渐消失,国家权力的享有者逐渐扩及普罗大众,乃至人民最后成为国家主权的担当者。由此,英文people不仅具有人民的意义,同时具有民族的意义,复数的peoples也就直接翻译为民族;而nation不仅指民族,同时也指向国民。对此,霍布斯鲍姆曾指出,在法国大革命时期,民族(nation)乃是国民的总称,国家乃是由全体国民集合而成,是一主权独立的政治实体,因此,国家乃民族政治精神的体现。[注]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族革命同时就是民主革命,民主革命也同时具有民族革命的性质。在这一历史性的大变革中,有以下几点需要特别指出:一是现代英文people在从拉丁文popupus一词历史演变中,其中延续了由古希腊罗马的政治文化发源而来的自由、民主的思想。[注]二是nation在其演变过程中,逐渐具有政治的意涵,同样蕴含了一种自由、民主、平等的观念。三是将nation等同于“国家”“人民”,主要指享有主权的人民,与people同义。[注]四是nation一词最初确实有表示血缘、地域共同体的意思,这为其后与遗传学等自然科学的突破而产生的人种进化论、社会达尔文主义相汇合,从而为广泛流布的种族民族主义思想埋下了伏笔。
需要指出的是,美国在民族国家的创建过程中,关于people的理解与英法有所不同。美国早期的政治理论家们比较喜欢使用“人民”“人民大众”“联邦”等词汇,而讳谈nation。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曾使用了一次nation,但在黄现璠先生看来,该词的意思应该是“国家”而非“民族”,因为美国早期的宪法性文件,包括《独立宣言》和《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中的people,并不具有“民族同质性”的nation含义。[注]也有西方学者认为其主要原因可能在于nation具有强调整体的一面,从而给人以中央集权、一元论和反对联邦各州权力的恶感。[注]笔者认为,同样作为国民或者人民,people具有强调普罗大众的意味,而nation除了具有强调国家的面向,还具有强调民族性的一面,这种民族性主要体现为某种历史文化的特性。作为一个形成中的民族,美国早期的政治理论家将美国作为一个民族就有点勉强。随着联邦政府的建立,特别是《美利坚合众国联邦宪法》于1789的通过生效,“人民”最终实现了与“民族”的汇合,“当people用作nation(民族)的含义时,美国学者大多将其理解为‘美国人’这一国族含义”[注]。不过,此时的people或nation均仅指向白人,而不包括黑人奴隶、印第安人以及女人,其时所声称的国民一体性意识,实际为“白人意识”。[注]其后people或nation的范围不断扩大,现在,美国宪法被认为是“合众国人民”意志的体现,美国人民或美利坚民族都扩张为整个国民全体,wethepeople也就是Americanpeople(美利坚人民或民族)。[注]
第二个方面,“我们”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具有区别与归属的意义。“我们”的表达式是典型的民族主义的表现手法,因为民族主义的内涵虽然错综复杂,但它的基本要素有二:即民族对内的同一性和民族对外的独立性。[注]民族(nation)意识对外而言,强调的是“我们”的特殊性;对内而言,则强调“我们”的共同性。“我们”区别于“你们”“他们”,具有区别划分“我者”与“他者”的意义,而对于“我们”范围的成员来说,“我们”还具有归属的意义,属于“我们”的,那就是“自己人”,否则就是外人,甚至可能是敌人。梁启超曾说:“何谓民族意识?谓对他而自觉为我。‘彼,日本人;我,中国人’,凡遇一他族而立刻有‘我中国人’之一观念浮于其脑际者,此人即中华民族之一员也。”[注]
但即使是最小的民族,其成员也与其他大多数的同胞都互不相识,[注]要形成一种“我们”的意识,民族也就需要被想象与建构,民族的建构也就是“我们”的建构。大体而言,“我们”的建构通常有三种方式:一是对“我们”共同性的强调,这种共同性对他们来说就是特殊性。“我们”之所以是“我们”,是因为“我们”具有某种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可能是地域、语言、宗族、文化传统、风俗习惯,也可能是其中的某几种元素的组合,这些特殊性对“我们”来说又是共同性,有时这种共同性又被强调是“我们”优越于“他们”之所在。事实上,几乎所有的民族意识的建构过程都伴随着对这种优越性的强调。二是“我们”意识的形成、强化,还有可能是通过敌我意识或在与外力的对抗中加速凝聚。因为“民族身份是一个连续不断区分‘敌人’和‘朋友’的社会构建过程……民族身份……并不依赖任何客观的语言或文化差异,而立足于主观的差异体验。”[注]我们中华民族的整体意识也是在抗日战争中得到空前的加强。三是统一的或者说是共同的民族名称的提出。民族共同体的形成也要为“我们”冠一个名称,民族名称的提出意味着民族意识开始走向自觉。克勒斯托弗·加兹顿在1765年召开的反印花税大会上首次提出了“美利坚人”(Americans)的概念,声称北美大陆上,不应当有新英格兰人、纽约人等的区分,我们所有人都是美利坚人。[注]既然“我们”都属于“美利坚人”,“我们”形成了一个新的民族,那么“我们”要组建新的国家,独立建国的逻辑也就水到渠成。
前述三种途径和手段经常是同步推进、交叉运用的,凸显的敌我意识来自某种主观的差异体验,这种主观的差异体验不会凭空产生,而必然要强调“我们”之于“他们”的特殊性,对这种特殊性的强调也是主观差异体验的重要缘由,而要凸显“我们”,巩固“我们”的特殊性,“我们”则还需要统合于某个民族名称之下。三种建构手段中,除第三种手段比较中性之外,其他两种手段都可能走向极端,但不能由此就完全排除其他两种手段,尤其是第一种手段。
“我们人民”是一种典型的民族主义修辞,通过宪法保障并推动国家民族的建构。“民族主义总是在表达着一种价值和感情,而这种价值和感情常常成为一般知识、思想和信仰而普遍存在,并且成为各个民族国家不可通约、互相冲突的因素,甚至成为民族与民族、国家与国家之间冲突的心情。”[注]一个管理者刚加入某个团队,他可能要非常注意措辞,总是使用“我们如何如何”而不是“你们要怎样怎样”,以使自己快速地融入集体,获得团队成员的肯认。究其原因,就在于“我们”具有积极的心理暗示作用,给予对方我们具有同样的目标、利益与共同的追求的感觉,此民族主义的建构策略被大多数国家吸纳进宪法文本,可大致概括为“我们人民”的宪法表达式,旨在灌输和培育一种共通的价值、情感乃至情绪。
我国宪法亦采取了此种民族主义的叙事策略。现行宪法序言开篇就庄严地宣称,“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不难发现,此一叙事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强调中国的历史延续性,近现代中国从古代中国演化而来,中国很早就是一个文明的国度;二是这个国度中的各族人民的共同性,共同的文化,共同的传统。三是通过“最悠久”“光辉灿烂”“光荣”等修饰词语的运用,将一种自豪的民族情感自然地嵌入其中,这个民族当然就是中华民族。毫无疑问,现行宪法第一自然段的叙事内容已经成为了我们的一般性知识和基本的情感。任何人要是挑战此宪法叙事的内容,我们可能都会责无旁贷马上站出来与之辩驳。事实上,不仅是中国,几乎世界上所有国家的爱国主义教育都吸取了此种共同性和优越性的要素,孩子们从小就被灌输了一种国家民族意识,鲜有例外。
三、国家民族的宪法意义
现代宪法关于国家民族存在两种经典的表述方式,作为一种普遍的宪法现象,国家民族必然是宪法学研究的重要对象。对某一宪法现象,宪法学不仅要探讨该现象在现代宪法中的具体表现方式,而且要探讨该种现象出现之成因或者所具有之意义,前者前文已有述及,后者将在下文展开论述。
(一)指明制宪权的主体及其范围,标识国家
长期以来,关于什么是“宪法”,学界有各种各样的争论,其中一个颇为有力的看法是回归英文“constitution”的原初含义,强调宪法是一种组织法,从而得出绝对君主专制时代也有宪法的结论。此种看法未免片面,因为近代宪法诚然可以视为一种组织法,但此种组织法却以绝对君主时代所不具备的“民主”“自由”“人权”等价值为其核心。
近代意义的宪法产生于绝对主义国家向民族国家演变的过程中,乃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注]在绝对主义国家时期,主权在君,绝对君主肉身与政治体高度合一,其本身就是国家的象征,起到了重要的国家统合作用。[注]而从绝对主义国家转向民族国家之后,主权也就由君主转向了人民,理论上如何确定国家的范围和疆界就成了一个问题,体现在宪法学上,就是如何确定制宪权的主体及其范围的问题。通俗而言,宪法理论需要回答这样一个问题,作为个体的分子式的人民绝大部分是互不认识的,如何将他们归置为一个整体,并形成一个共同的意愿建立一个民族国家?传统宪法理论认为,现代国家是建立于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宪法就是这个社会契约,故先有宪法后有国家,国家是人们订立社会契约的产物。但是特定地域的人们则呈现出一种千变万化的景象:性别、出身、信仰、肤色、血统等等都不尽相同,要他们达成一致制定宪法组建国家实非易事。在这一过程中,民族的概念得到了借用,[注]因为特定的地域的人们具有某种共同性或共通性,或者说是同质性,形成了一个民族从而愿意并可能订立社会契约。国家建立于民族基础之上,也就具有了合法性与现实性。一定范围内同质的人们自发组建一个国家,组建这个国家的国民既然是同质的,当然也是平等的,在此基础上的社会契约论的假设才得以成立。如果强调人与人之间不是平等的,至少不是抽象意义上的平等,那么就无所谓社会契约。从这一点上,可以说民族是对一定范围内的俗世的个体进行抽象性的统合。由此,民族也就具有了指明制宪权主体及其范围的意义。
关于民族是制宪权的主体的论点,法国思想家西耶斯和德国宪法学家施米特均有论述。西耶斯认为,民族是制宪权的主体,国家的一切权力源于民族。[注]施米特则认为,民族比人民作为制宪权的主体更为精确,也更不容易引起误解,因为民族将人民描述成为拥有政治行动能力的统一体,具有政治自觉,如果一个国家建立在民族的基础之上,而人民又拥有基于这种民族统一体的政治自觉的政治存在意志,那么就完全可以将这种意志视为一切宪法的权威根据。[注]
民族指明了制宪权主体,限定了行使制宪权的主体范围,也就具有了标识国家的作用。一方面,民族与民族之间以各自的特殊性彼此相区别,此种特殊性可以是特定的地域、特定的人群、特定的语言以及特定的文化心理等,从而使得某一民族具有自身的民族性;另一方面,此特殊性对民族内部成员而言又是共同性,这种共同性使得特定的人民被抽象化为同质性的人民,民族中的每一个成员都具有某种共同的特征,地位与阶层的划分就不再重要了。[注]所有“人民”就是一个“民族”,我们”因此制宪成立国家。而宪法的颁行,国家的成立,又确认和巩固了此种特殊性,并形成了国家民族间不同的边界。“在和其他国家的关系上,每一个国家都要标明什么是‘我们’,即‘我们’这个共同体的特殊性,以此与‘他们’划清界限……把‘我们’和‘他们’分开的有效方法是民族国家,而在个体的国际交往中是民族身份,[注]国家民族也就具有标识国家的意义。美利坚合众国、法兰西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的“美利坚”“法兰西”“德意志”“中华”无一不是表达国家民族的意义,并以此在国家名称上区别于其他国家。宪法对国家民族的肯认,就是在世界交往中,明确宣称“我们国家一个什么样的国家”,“我们是谁”的问题。[注]或许正是因为国家民族的此一意义,英文nation才同时具有国家的含义,可以直接指向某个具体的国家。
(二)促进国民统合,维护国家统一
所谓国民统合,就是将不同种族、性别、年龄、出身、宗教信仰等不同地域的人们统合成为一个国家,不同的个体由此转化为国家的国民。现代国家的成立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社会现象,是各种主客观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国家成立后,不能无视各种分离、独立等消极因素的存在,对那些不认同甚至反对国家的人,国家需要做说服乃至镇压的工作,并用一种统合性的观念将全国人民统合起来,这就要推进国家民族的建构和认同。国家民族促进国民统合的作用首先表现在,共同的民族名称或概念对成员心理的刻画作用。正如一个人要有一个姓名,从此他的对外交往都以这个姓名进行,一个团队要有一个团队名称,在与其他团队竞争中,也就有了我们属于某一个团队的意识,共同的民族名称能够建构出一个“我们”的心理意识。其次是国家民族的建构能够为国家提供合法性基础。现代国家是“一个能够成功地宣称在一个既定的领土内具有合法使用物质暴力垄断权的人类共同体”,[注]国家的政治权力与文化必须相互扶持共同发展,政治权力力求确立其统治疆域,以及塑造其内部文化的同质性,而这种同质性的文化的持续推动又为政治权力提供正当性基础。也就是说,国家民族建构的实质是通过一套文化渗透整个社会,为社会的成员所共享,继而塑造出政治与文化的认同,因而国家民族是一种全体国民“共享的认同”,是一种统合性的观念,具有统合性的意义。
国家民族的此种统合功能亦为事实所证实。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后,形成了英吉利民族,英国民族国家形成了;法国在1789年大革命开始后构建了法兰西民族,形成了法兰西民族国家;德国1871年取得了普法战争的胜利,形成了德意志民族;美国于1776年《独立宣言》后形成了美利坚民族。表现在宪法上,除英国外,美国以美利坚民族统合之,法国以法兰西民族统合之,德国以德意志民族统合之。[注]而英国却由于未能建构统合其国内各民族的超民族认同,300年来民族冲突不断,并终于2014年9月爆发苏格兰独立的宪法危机。
宪法对国家民族的规定,将国民对于国家民族的身份认同转化为实在的规范形式,进而将世俗的个人从现实社会中剥离出来,化身为体现平等的拥有个体权利的国民,宪法经此亦成了国民认同国家的外在表征,实质是以宪法的思维和方式保障并推动国民统合。
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是国家民族促进国民统合功能的自然延伸。1787年,美国联邦党人就十分深刻地分析了联合(union)对于美利坚人民的重要性:为人民提供最大安全,抵御来自国外的危险,建立最佳防御,发展商业,增加税收,打击走私,节约政府开支等。而如果联邦解体,那么美利坚人民将会陷入四分五裂、和平与战争的循环之中,他们甚至近乎诅咒道,“一个民族或一个家庭,处于分离状态,必遭厄运。”[注]而联合或者统合,正是国家民族的应有之义。
从另一角度来说,反对和抑制民族分裂是国家民族重要的宪法功能。民族分离主义的一个重要的理论根据就是民族自决理论。民族自决理论在世界各弱小民族追求民族独立和解放建立民族国家过程中,具有积极的进步意义,但又是世界各国社会动荡的思想根源之一。享有自决权的只能是国家民族,而不应该是地域性或内部性的民族主义诉求。正如哈贝马斯所言,“国家属民身份所规范的是个人从属于一个作为国家的民族(Staatsvolk),作为国家的民族(即国家民族)的存在是受到国际法的承认的。不论国家权力的内部组织是什么,对成员身份的定义连同国家辖区的领土确定,起的是从社会方面来确定国家之间界限的作用。”[注]而如果跳出国家的框架之后,民族就变得难以理解,它似乎就变成了放任自流的东西,几乎每个人都有自己对于民族的不同看法,共识就难以达成,一个群体不管人口多少、历史背景和现实状况如何,都以“民族”名义要求“自决”建立自己的国家,这无论如何都是不切实际的事情,而一个社会缺乏最起码的共识,一个国家失却了其最基本的底线,混乱与暴力也就产生了。
职是之故,有必要溯本清源,多民族国家应该区分不同层次的民族概念,否则民族自决权就是潜在的威胁。所谓的民族自决和民族主权,都是在国家民族的层面展开的。只有国家民族才拥有民族主权,由此就排斥和否定了国家内部特定地域、特定人群的自决权要求,而将特定地域、特定人群的权利诉求转化为国家统一下的民族平等、地域平等与国民平等问题,转化为国家治理的问题,从而有效地抑制和反对分裂。
(三)“国家民族”之于中国宪法(学)的特殊意义
探讨“国家民族”在宪法中的意义,首先是区分宪法中不同层次的“民族”概念的需要。如本文开篇所述,现行宪法主要在两个层面上使用了“民族”一词,作为宪法概念的民族仍然具有两层次性。如果不对宪法中的“民族”概念作出明确的区分,放任语词的同一而产生的概念的同一的潜意识,在民族政策调整、和谐民族关系构建等方面就会产生一些新的现实性问题,在应对民族分离主义、推动国家建构进程中就会产生各种矛盾和犹疑。
对于两个层次的“民族”概念不分、交叉混用所带来的危害,学者们通常是与民族主义联系起来加以阐述的。民族主义是现代社会的三大思潮之一,具有强劲而旺盛的生命力,但它同时兼具建设性和破坏力两重属性。如果“民族”同时指向少数民族这一种概念(conceptofspecies),与“中华民族”这一属概念(conceptofgenus),而不对它们的内涵加以区分,此种语义上的重叠会造成一个相互矛盾的现象,即我们在提倡中华民族的“民族主义”,强调中华民族在世界民族之林中的利益和地位时,“民族主义”这一概念反过来又会使少数民族的分离主义倾向,在民族主义的口号下获得“合法性。”[注]
我国宪法并没有完全排除民族主义的渗入,而是采取规制的立场和态度。宪法序言开篇强调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的历史、共同的文化和革命传统,回顾近代以来中国艰难奋斗的历史,向世界宣示近代中国取得的成就,明显采用了一种民族主义的叙事手法;宣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与世界人民的支持、中国的前途是与世界的前途紧密联系,以及中国在民族主义问题上的立场,这些都表明中国所倡导的民族主义是一种和平主义的民族主义。同时,现行宪法明确地排除了两种民族主义,即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以及地方民族主义。综合我国宪法对民族主义的态度,可以发现我国宪法提倡的是国家民族的民族主义,即中华民族的民族主义,而不是具有分离倾向的民族主义,如新疆三股势力所鼓吹的分裂主义和“香港民族论”的分离主义。而宪法规制民族主义的前提就是区分不同层次的民族,“国家民族”的引入有助于实现宪法对民族主义的规制,从而回答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民族主义,需要排除什么样的民族主义问题。
其次是中华民族相对于其他国家民族的特殊优越性。综观世界各国宪法,宪法上对国家民族的确立主要有这么几种来源:一是将一个国家的主体民族确立为国家民族,比如法兰西民族,法兰西民族是法国的主体民族,同时也是国家民族;再比如俄罗斯民族是俄罗斯联邦的主体民族,同时也是俄联邦的国家民族;二是在国内各民族的基础上又形成了超民族性质的国家民族,如我国的中华民族;三是在近代新兴国家,人口极度多元,很难说存在哪个内部民族,但是全国人民却又认可和接受同一的制度体系,从而形成一个整体性的国家民族,这以美国为其代表。我国的国家民族中华民族与各民族的一体多元的关系,既有对统合性的强调,也充分尊重并顾及多样性和特殊性,具有一种“和而不同”的文化底蕴,国家民族概念的引入在我国具有相应的经验积累以及传统的哲学根基。
再次是中华民族完全统一的历史使命尚未完成。统一是一国之核心利益,宪法是统一的标志。我国台湾问题尚未解决、两岸统一任务尚存,实现国家的完全统一任重而道远。当此之时,我国的国家民族中华民族的统合功能更应引起重视。德国的国家民族德意志民族的成功建构与战后两德统一的内在关联,可资借鉴。20世纪末叶,苏联解体、东欧剧变,许多国家陷入分裂、内战的泥潭,而德国在分裂45年之后迅速实现了和平统一。德国的重归一统与德意志民族作为国家民族的成功建构不无关系。1862年,俾斯麦获任首相后于1871年建立统一的德意志帝国,同年颁布的《德意志帝国宪法》宪法序言规定:“德意志国民团结其种族,一德一心共期改造邦家,永存于自由正义之境,维持国内国外之和平,促进社会之进化,爰制兹宪法”。俾斯麦帝国宪法对国家民族——德意志民族的明确规定和强调,有力地推动了德意志民族的认同,从而为两德迅速和平统一做了铺垫。同样,作为中国国家民族的“中华民族”也是实现两岸和平统一宝贵的宪法资源,具有超越意识形态的统合功能,强大的中华文化终将使中华民族再次走向“大一统”。
四、结论:应将“国家民族”确立为一个重要的宪法学范畴
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有其自身的自足性,但是这种自足性并不妨碍吸收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有时为了紧随时代的步伐,法学不仅可能而且应该对其他学科的最新发展做出积极的回应,具有主观性、体现强烈政治色彩的宪法学更是如此。就与其他社会科学的关系而言,宪法学无疑与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等学科的关系较为密切,宪法学研究也应当顾及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尤其是政治学、社会学、文化人类学、民族学的最新研究成果。
国家民族是宪法学研究的重要对象。前文论述的现代宪法中有关国家民族的两种经典表达方式,可以概括为直接表述方式与间接表述方式,前者指将国家民族直接写入宪法,后者则表现为“我们人民”的表达式。作为一个普遍的宪法现象,国家民族具有指明制宪权的主体和范围,标识国家,以及促进国民统合,维护国家统一的宪法意义。就我国宪法而言,国家民族有助于区分宪法中不同层次的民族概念,作为我国国家民族的中华民族相对于其他的国家民族具有优越性,是推动国家完全统一的宝贵的宪法资源。为此,应将“国家民族”概念引入宪法学研究领域,明确确立为一个重要的宪法学范畴。
关键词:间性文化;回族共同语
中图分类号:H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3)09-0089-01
间性文化是一种在文化交互基础上的文化视域融合,文化的动态生成关系。它是由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提出的。他首先提出“交往理论”,将传统哲学中的“主客关系”扭转为“主体――对象主体”关系。接着他又提出了“主体间性”的理论,主体间性是从主体与主体之间,主体与他者之间的关系视域出发,揭示人的存在的本体论哲学。主体间性理论的提出,使人们不再简单的把自己看成对象世界的征服者,而是与对象主体进行对话的互动者,其实就是互为主体的主体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对话、相互沟通和相互理解。在这基础上,他又提出了“间性文化”这一命题。间性文化源于主体间性资源,它是一种隐形间性。简单说,间性文化是指国际各民族不同文化的可交流性;从深层程度说,“它是一种文化的精神世界对另一种文化的精神世界的影响,或者相互影响”。
我们知道世界上的任何一个民族都与其他民族存在着不同程度、不同形式的接触与联系,它们在相互影响中不断发展变化,探索创造出本民族的特色民族文化,从而构成了民族的间性文化。作为民族特征之一的语言,在民族之间的迁移杂居、商品贸易及战争征服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民族语言间也会出现种种密切的关系,这就出现了民族间的语言间性现象。下面就以回族共同语为例来阐释民族语言的间性关系。
回族共同语指的是回族人在日常交际中使用的民族特征比较鲜明的汉语。回族没有自己独立的民族语言,回族人以汉语作为他们的交际工具,但他们在使用汉语时又有一些区别于汉族使用汉语时的若干特点,并同时与其他民族语言有着多多少少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回族语言中的阿拉伯语
回族在使用这些词语时,有时直接使用阿拉伯语来表达,有的在说汉语的同时夹杂着阿拉伯词语,使二者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如:
(真主):请求帮助我。
穆斯林(服从真主的人):作为穆斯林要经常诵读《古兰经》。
色俩目(平安、您好):见阿訇要说色俩目。
2、回族语言中的波斯语
其用法与阿拉伯语一样,有直接用波斯语的,也有在汉语中夹杂使用,使二者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如:
乃麻孜(礼拜):他每天都乃麻孜。
阿訇(教师):请阿訇给孩子取个经名。
多斯提(朋友):多斯提,感谢您。
3、回族语言中的近代汉语词汇
近代汉语词汇是指始于晚唐五代,迄于明末清初的汉语系统。我们从宋元话本、元曲、明清小说等口语色彩较浓的文学作品中,能找到不少西北回族话中常见的词汇,如:
知感:在近代汉语中表示“知恩感德”的意思。如《初刻拍案惊奇》卷二十七:“承蒙相公夫人抬举,人非木石,岂不知感?”其中“知感”用为不及物动词,表示知恩感谢(真主)的意思,已经被赋予了鲜明的宗教色彩。
4、回族话中的民族特色用语
有许多回族人至今还用阿拉伯语或波斯语起名,如“优素福,阿里,穆萨,哈里发,珠玛,穆哈麦德”等等。
再如宗教用语,就有很多是借用佛教、儒教及其它宗教的用语。如佛教中的“无常”,意为“死亡”,常含有避讳的感彩;儒教象“君臣”、“父子”、“孝道”之类的术语。
还有一些用阿拉伯语或波斯语构成的词组,如“安拉乎艾克拜热”(真主最伟大)、“洪麦算力”(主啊!你祝福吧)、“主麻乜贴”等。这类将阿拉伯语、波斯语和汉语有机和谐地结合而成的词组大有中西合璧的风味。
回族共同语中对底层民族语言的传承是语言演变过程中民族心理文化的沉淀,回族先民的语言在向汉语转化的初期,保留了原来先民语言中的一些民族母语语言,形成了回族语言中的特殊民族语言特征。另外,宗教的传播与流行也为回族共同语保留阿拉伯语与波斯语词创造了充分的条件,因为信仰伊斯兰教的回族转用汉语后,单凭汉语的词汇,不足以完全准确的表达伊斯兰教的宗教内容,在这种宗教文化的背景下,大量的阿拉伯语与波斯语便融入了回族共同语中,因此,回族共同语中的阿拉伯语与波斯语大都是表现宗教色彩的词语。
从历史的发展来看,回族以汉语为共同语言,客观上起到了有利于回族人民向汉族人民学习较先进的生产技术和丰富的文化知识,有利于本民族在各方面的发展,也有益于加强民族团结,构建和谐社会。
关键词:族际政治;和谐治理;模式
族际治理是多民族国家运用国家权力,将国内各民族结合成一个统一的政治共同体,以及维护这个共同体的政治过程。对于任何一个多民族国家而言,有效地实现族际和谐治理,全面协调各民族之间的关系,直接关系到多民族国家的维系和巩固,一旦族际治理方式僵化、治理能力弱化甚至完全丧失,多民族国家也就难免分崩离析。中华民族族际政治和谐治理就是在国家统一的前提下,以人民共和为目标、以权益平衡发展为核心、以民族关系良性互动为宗旨,以当代少数民族干部政策为运作机制和实现工具的政治结构。将族际政治关系控制在不致危及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民族国家生存的底线范围内,发挥巨大的族际利益调适功能,并且保持调适过程的持续不断性,使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得以充分发育并在现代国家中结成利益一致的共同体,实现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中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一、中国族际政治和谐治理的构成及特点
现代民族国家中,理解民族问题关键要正确理解民族、民族与国家的关系,历史上形成的族裔文化共同体与民族的关系。民族是在特定的地域上生活并根据自己的意愿结成统一的政治共同体的全体人民,是历史上形成的族裔文化共同体或人口集团。因此,在处理国家内部事务,实现族际和谐治理时,既要考虑民族构成上存在的差异,又要考虑历史上的族裔文化共同体以及不同族裔集团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在政治共同体中的价值取向和法律地位,考虑能确保族际政治利益整合的公正性,建筑在公正性之上的族际和谐治理的合法性,以实现族际治理持续和谐。
现代意义的民族并不是由单质性人口集团组成的,在不同的历史时间点上,人类社会组织不仅具有不同的形式,而且具有不同的内容和特征。历史上形成的所有的人口集团都被组织到民族国家的构架之中,围绕着这种组合才形成相应的集体心理和政治文化,以及现代世界的政治、经济秩序。民族国家在对具有不同历史文化传统的地区和民族进行内部族际治理的基础上,建立起统一的中央权力机构,通过统一的法律制度,将地域上所有的人都纳入司法、行政统辖之下,使之结成了与以往的族裔文化集团不同的利害相系、命运与共的政治共同体,并成为世界体系中相对独立的政治单元。在这个历史过程中,曾经作为人类共同体基本要素的某些特征,如共同祖先的血缘纽带失去了意义,而领土和人民主权这些新的要素,则进入了政治权力结构,成为国家主权的基本要素。曾经属于同一种民族文化共同体的人民,往往由于政治权力更替、版图变化而分散聚合,或是消融在历史进程中,或是被包容整合到新的共同体中,失去其独立的存在。只有生活在这块土地上的人民拥有对这片土地的权力的时候,领土与生活于其上的人民才不可分割,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人民才具备了拥有共同历史和共同命运的前提,他们之间的交往和利益关系从此才密不可分。
中华民族就是以中国地域文化的多元特征为起点,在多元的地域文化的交融和汇集过程中,汉族逐渐成为多元一统的凝聚核心,它从中原扩展到中国的北部、南部和西部,最终形成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格局。“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是相对于“中国”这个国家概念而言的,而中华民族之所以时至今日依然被概括为多元一体,这本身就表明中华民族是由多元的诸民族构成的,中华民族的范围基本对应于中国的国家疆域,尽管“国家和民族是两个不同的又有联系的概念”,但“同时从宏观上看,这两个范围基本上或大体上可以说是一致的”费孝通主编:《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修订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第3页。。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就是将民族——国家的政治结构建立在多民族国家人民共同体之上,赋予各族人民以特定的外延和共同的命运,使各族人民结成了特定的政治共同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司法、行政体系下共同生活和行为。中华民族国家内部的各族裔文化集团之间,已在特定的领土空间形成了难以割断的密切联系,形成为现代中华民族。这种意义上的民族已经包含了“历史时间”的变化,与古代的族裔文化共同体不再属于同一历史范畴。即沃勒斯坦所言:“外于或先于这个作为资本主义世界经济政治上层建筑的多国系统而存在的政治实体,不必是也不曾是‘国族’”[美]沃勒斯坦著,黄燕译:《族群身份的构建——种族主义、国族主义、族裔身份》,转引自许宝强、罗永生编译:《解殖与民族主义》,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第117页。。中华民族是相对于中国这个国家实体而存在的,因而显然不具有任何重构或改变现实存在的中国内部诸民族格局的意味。换言之,就国际政治而言,中国拥有一个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而在国内政治层面,中国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其内部的诸民族对中华民族及其相对应的中国的认同情况,是当代中国内部整合的重要事项,是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题中应有之意。费孝通提出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理论是从族际政治发展的角度对中国内部族际关系和谐治理的历史描述、现状分析和未来图示的理论基石。
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现代民族国家的形成过程中,既有各民族集团或语言文化集团整体并入到中华民族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范围,也有许多民族被分隔到不同的民族国家疆域,形成跨境民族。既有国家疆界分割而产生的同一部族跨界而居,也有不同民族和部族同属于一个国家的现象。体现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社会凝聚功能的民族性的关键在于不是把它理解为由血缘亲属关系维系的种族共同体,而是在由地域上所有人自愿结成的政治共同体上的整合,凝聚的纽带不是血缘关系而是地域联系和法律制度基础之上的族际和谐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已将不同的历史文化集团囊括到同一领土上的现代民族国家,通过对疆域内存在的差异以及建立在差异基础上的多重民族认同进行整合,从而实现了国家民族的理想。一个国家在逻辑上只能有一个国民意义上的“民族”,大卫休谟指出,国家及其政策对统一文化的形成具有重要的作用。格罗斯也指出,欧洲文化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它的多样性和差异性。统一,即单一的文化,往往是国家强加的参见[美]菲利克斯格罗斯著,王建娥译:《公民与国家——民族、部族和族属身份》,新华出版社,2003年,第194页。。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国家的形成过程,是中华民族确立自己的疆域和活动空间即领土的过程,同时也是中华各族共同体成员形成一种联系形式的过程,是共同体成员确立一种可见性外延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一种排斥性的政治认同以区别于其他共同体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构成中华民族的各个部分之间,根据现代世界通行的领土、人民主权以及政治合法性的政治原则,确立了彼此的政治联系,彼此在政治共同体中的地位和权利,建构起相对稳固的制度法律机制和政治文化内涵,也正是通过这一个个过程的聚合与反复,中华民族国家各个部分之间才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法律制度和政治文化生活,这就是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民族性建构的内涵。因此,脱离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现实存在,无视历史结构的制约和支配力量,孤立地讨论民族的原生性和现代性、民族的行为、基本特征和各少数民族之间的交往行为发生于其中的历史性变革,以及何种因素对界定民族概念更为重要,其实已经是没有意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构成了中华民族共同体和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民族性的现实基础,建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民族性的过程,正是对不同的人口集团进行整合的过程,是在具有不同历史文化和种族联系的人口中创造出统一性和凝聚力的过程。
作为一个有机整体,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民族性还具有外延的特征,并取决于司法、行政及政党政治在其中得以实施的包括族际和谐治理在内的政治治理。外延性的民族性由政治治理的统一性、政治手段组成的国家、族际和谐治理社会和政治的民主化发挥社会黏合剂的作用,在多民族社会中建立起自觉的联系。因此,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民族性还包含了另外其他更重要的内容,首先在观念和实践上调整个人与法律、政治与社会的关系,各民族人民再也不是世俗政治化的臣民,而是居住在一个共同的地区、在共同的政府里平等拥有发言权并意识到共同的遗产和共同的利益的“民族”的一员。同时,它不简单地反对神权,例如承认达赖、班禅、哲不尊丹巴等宗教世系的转世制度。同时,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建立,启动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社会和政治的民主化进程,社会主义民主化为中华民族增添了新的内容和新的力量,给中华民族增添了社会凝聚力,从巨大经济变化和社会政治、文化与观念的变革方面丰富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民族性的内容和外延特性。
正是现代民族性构建所包含的平等意识和共享意识,以及现代国家给予中华民族各族人民的实际经济利益和法律保护,共同创造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归属感和认同意识,给予中华民族前所未有的社会凝聚力和向心力,使各民族成员能够并必须像捍卫自己的生命、财产和家园一样,捍卫中华民族的独立与自由,争取中华民族的强盛和最大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现代民族主义意识形态正式形成。由于“爱国主义是通过否定民族主义者的观点中最不令人喜欢和最不体面的特点来加以描述的”齐格蒙特鲍曼:《流动的现代性》,三联书店,2002年,第271页。,因此,“完全以国家为基础的爱国主义,通常都具有强大的影响力,因为以领土及公民为根基的近代国家,必然时时会将居民牵扯进国家事务当中,并可为人民描绘出一幅合理的‘远景’,这幅远景是独一无二的,是针对人民的生活设计的,也是命定的”埃里克霍布斯鲍姆:《民族与民主》,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02-103页。。爱国主义所显示的是对祖国的热爱,而民族主义则意味着对本民族的效忠。爱国主义首先用文化意义上的“祖国”确定了政治意义上的“国家”,其次要求每个公民将其个人的公民身份置于民族身份之上,最终通过对多民族国家内部民族性利益优先地位的改变来整合已经或可能被撕裂的族际关系。由于爱国主义作为国家利益至上的学说,它在阐释和实施爱国主义过程当中借助批判自由主义、社群主义、保守主义、民粹主义、多元民主主义等学说而展开,因而爱国主义实际上是包容着多种反对、中和或修正民族主义的理论和意识形态。
只有通过具有利益调适功能的爱国主义来整合族际利益冲突、化解合法性争议,才能通过族际和谐治理达成维系多民族国家统一的目标。从民族与国家的关系角度而言,根据国家的民族构成,迄今为止的绝大多数主权国家都是多民族国家。而依据民族在国家的分布,迄今为止的绝大多数民族又都没有建立起纯粹的民族国家,因此,由于民族边界与国家边界的非一致特征是民族和国家的常态,从而使多元一体的民族分布格局对应于一体多元的多民族国家的现实。换言之,一体与一国乃是当今世界主权国家形态的一般模式,在多元一体的多民族国家内部,民族成分的多元化并不是构成分裂国家的理由:“现代民族国家既不是惟一可能的国家形式,也不是人类历史上最辉煌的政治成就。那种把有关人民、民族、社会、国家的概念包含在一种专断的领土背景之中的概念框架,与一个特定的历史时期有关”马丁阿尔布劳:《全球时代》,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266页。。
多元一体国族认同应该也必须是现代多民族国家族际政治和谐治理的前景。对多民族国家而言,所要做的就是通过族际政治和谐治理不断地调适族际利益来确保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建筑其上的政治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援助和在政治、文化等方面实施的优惠政策,中华民族精神的弘扬、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共同信仰,对于缓解历史上形成的民族矛盾、加强民族团结、实现民族共同繁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构建在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理论之上的族际政治和谐治理能够促使健全的社会、成熟的民族、自觉的信任行动、理性的公民和民族和解的可行途径的产生,并在现有政治共同体的框架之下解决民族问题。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格局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确立已经具备由多元社会组成的政治共同体避免冲突、和平发展实现族际和谐治理需要的基本前提,即: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政治协商制度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政治手段满足了各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诉求,实现了民族平等的政治权利和资源利益分配,在社会的所有集团和成员之间建立信任并形成一种共处与合作关系,保证文化价值差异存在的政治空间,满足了不同民族的合理要求和良好愿望,正确处理了民族间的利益纠纷,避免族际剧烈冲突,通过政治民主化增进多民族国家的包容性和灵活性,实现各民族和睦相处、共同发展,实现了族际政治的和谐治理。
二、当代中国族际政治和谐治理模式构建
党的十六大向全国各族人民描绘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蓝图,在十六届六中全会上,党中央再次强调了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对我国族际政治治理模式进行调整,要从国家整体利益的角度来制定和实施符合国家利益的民族政策,将国家利益尤其是国家的长远利益作为“国家主义”民族政策的基本价值取向和民族政策观,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体系。尤其要逐步改变绝大部分是针对解决“不发展问题”,而对“发展中的问题”和“发展后的问题”却缺乏关注和必要的政策准备的问题,并在此过程中构建一套完善的族际政治和谐治理机制。就目前而言,族际政治和谐治理模式构建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培育共同文化精神,形成国族观念和国族认同
国族观念的建立、国族认同之所以必需,实际就是以国家既有的疆界为界线,培养国民对国家的认同,并将公民情感与原生的族群情感融为一体,使其具有更强的凝聚力。“在这样一个领土争端不断的背景下,国家就必须充分发挥对民族性的想象力。”格雷厄姆默多克:《媒体参与的现代性:本世纪末的传播与当代生活》,马戎、周星:《二十一世纪:文化自觉与跨文化对话(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27页。“国族(nation—state)文化的建立是‘新生国家’追求‘现代化’的一部分,是旧殖民地国家为争得自身民族所需要(从形象外表到经济基础)的形式而做出的巨大努力。”王铭铭:《民族与国家》.赵嘉文、马戎:《民族发展与社会变迁》第45页。共同文化精神,才能形成主流政治意识。主流政治意识是一个国家的灵魂,占主导地位,通过共同文化精神中形成的主流政治意识的积极引导,才会推动非主流政治意识向文明、健康的方向发展,并积极帮助主流政治意识、发展和谐社会,实现主流政治意识的良性发展。
在我国,“民族”一词或指中华民族,或指少数民族,在与国家相提并论时,即指中华民族,“中华民族”这一名称是反帝国主义、促进民族主义的一个重要口号。中华民族包括了中国境内的各民族。中华民族是“国族”、“中国人”的同名词,与美国人、墨西哥人、新加坡人等的称呼都是同样的。中国“56个民族已结合成相互依存、统一而不能分割的整体,在这个民族实体里所有归属的成分都已具有高一个层次的民族认同意识,即共休戚、共存亡、共荣辱、共命运的感情和道义”。“在不同层次的认同基础上可以各自发展原有的特点,形成多语言、多文化的整体”费孝通:《简述我的民族研究经历和思考》,《北京大学学报》,1997年第2期。。实际上这就是国家—民族观念的建立,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是统一的,民族情感与爱国主义是共生的,语言和文化的多元性并不能也不允许妨碍这种认同意识的形成与发展。由于中华民族族源结构的多元性和特殊性,汉族以其久远的历史文化渊源,融会诸多民族而形成的巨大数量和广泛的分布,以及在中国数千年历史中在政治和文化上享有的主流地位,从而历史地成为凝聚中华民族的核心力量,故汉族文化在中华各民族文化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汉族传统文化也时常自觉不自觉地就成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代表,“汉族本身就是国内若干民族的融合体,包含着若干民族的血统。如果说炎黄是汉族的祖先,也等于是中华民族认同的祖先象征”之说李绍连:《炎黄文化与炎黄子孙》,《新华文摘》,1992年第2期。。必须要通过国族理念的建立构筑民族认同、国族认同,要通过国旗、国歌、国家庆典(国庆节)、国家的发展与进步成就以及各类有广泛影响的发明创造、体育竞技赛事、文化活动等培养人们的爱国情感与中华民族的自尊、自豪。
为此,必须培养共同文化精神,强化国族观念和国族认同。一是从制度上保证情感层次的政治认同转变发展为认知层次上的国家政治认同。共同种族、宗教、共同地域、共同心理特征、共同生活方式的认同是较低的情感层次的民族认同,而现代化进程中的政治主要需要实现对国家统一、国家统一的法律制度、方针政策的认识、理解、赞成基础上形成较高的认知层次的国家认同,要通过斩断各民族对狭隘民族传统政治方式的眷恋情感,通过科学的认知,实现对现代国家政治的认同。二是从制度上保证从本能移情的政治认同转变发展为自觉理性的国家政治认同。各民族本能的政治认同的思维模式是基于对本民族社会政治组织具有天然、下意识的血缘、种族、地域归属感,移情的政治认同的思维模式是基于在习惯和古老传统对部落首领、族长、世袭土司、头人等传统权威的认同,这在现代政治中是有害的。发展市场经济、推进现代化进程要求以自觉、理性为基础,跳出血缘、习惯、古老传统、种族和地域界限,自觉将国家作为尽忠的最高对象,实现对“法定”或“选定”法理型权威的一致性国家认同。三是从制度上保证仅仅从通过权威性的决定、法令和政策等获得政治认同转变发展为注重民族一体化教育和立法而获得国家政治认同。发展民族地区的教育事业、广播、电视、电影事业,提高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热情,广开社会沟通渠道,加强思想交流双向平等和不断增加各族人民参政议政的机会,使国家政治系统、政治权威、政治政策和政治共识获得各族人民足够的合法性政治认同。四是从制度上保证从重稳定轻发展的政治认同转变为稳定基于经济发展、相互依赖于合作关系的国家政治认同。要改变民族地区经济主导形式的封闭、自给自足状况,改变社会缺乏充分的联系和交流,改变社会结构单一、社会分工不细,导致绝对同一的价值观念而使非民主行为流行。要促使民族地区联结的组带是以经济发展、经济实力增强相互依赖合作为基础,克服少数民族之间、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发达地区与民族地区的事实分歧和隔阂,实现现代化进程中平等的国家政治认同。五是从制度上保证从重视身份问题的政治认同转变发展为强调程序问题的国家政治认同。现代化进程中,民主政治的发展,领导集团不能再靠说服、压制和欺骗获得政治认同,要改变细究哪个姓氏、哪种血统、哪个民族、哪个地域的人才有权进行管理的状况,而要只问他是“怎样”取得领导地位,是否是按照公认的合法程序、规则取得领导地位,而“怎样”的问题也是程序、规则的问题。只有不断建立健全和完善民族地区的各种政治程序和规则,按程序和规则办事,领导干部和政治政策才能获得公众的合法性认同。六是从制度上保证民族文化流动的多样化向一体化的政治认同,确保文化向发达方向前进。由少数人所从事的民族文化活动,只是某民族文化的微量传播,不是变化的整体流动。民族文化流动是在人类社会活动的过程中实现的,因而活动实现的方式也即是人类社会活动的一切方式。人类社会不可阻挡地要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由野蛮向文明,由落后向进步发展的客观规律构成了人类民族文化流动并一体化的基石。
(二)调整民族政策价值取向,构建国家主义取向的民族政策体系
由于强调“汉族对不起少数民族”,“遇事应多责备自己,要严于责己,宽于待人”,“汉族要对少数民族有所让步”,要向少数民族“还债”,“向少数民族赔不是”国家民委政研室编:《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94,第48页、150~153页。等一系列观点,因而形成了以同情、关怀和帮助弱小民族为基本取向和基本价值底蕴的民族政策,这种价值取向是在中国共产党还处于革命党的地位的时候形成的,在当时的条件下形成这样的价值取向势所必然。但在中国共产党取得国家政权而成为执政党以后,这样的民族政策取向与党的执政地位之间就存在一定程度的错位。如果不是站在整个国家的立场上,不是站在政治统治的立场上来考虑和制定民族政策,便会导致民族政策的价值取向与执政党地位的某种程度的背离,从而影响民族政策的特定效能。长期采取和实行这种价值取向的民族政策,有可能导致某种始料不及或与政策价值初衷相悖的后果。因此,必须调整我国民族政策的价值取向,构建国家主义取向的民族政策体系。
一是要着眼于解决“民族主义”与“国家主义”未来不可预见的冲突,培育新型的政治意识。从同情、关心、帮助民族地区各民族的价值取向出发,不断地重申和强调少数民族的权益,无形中也就强化了民族的概念和意识,强化民族内部的认同以及民族间的差异,并引导民族成员关心、注重和维护本民族的利益,必然会产生“民族主义”,减弱“国家主义”。二是要着眼于民族地区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开始建构价值取向于国家的统一和发展的政治意识。这种政治意识和由此产生的政策要将国家的统一和发展作为解决民族问题、处理民族关系的最高价值目标。国家在民族政策上,必须强调各民族间的整合,力求调动一切政策手段、政策措施来协调民族关系,确保国家的统一和发展,实施国民一体化政策,培育国民文化的一致性。三是要着眼于弱化单个民族意识,强化国家的一致性。区分民族利益的政策取向强化族际分离,使民族间的族际界限明确化,从长远来看,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在内的各个民族,必须走向融合,并以此来加强和巩固中华民族内部的治理。形成和强化国民意识或者说中华民族意识十分重要,这是国家保持长期稳定的思想基础。四是要着眼于在族际关系的状况已经发生重大改变的情况下,必须对民族政策的价值取向进行必要的调整。务实的、现实的选择,便是“国家主义”。中国的民族政策,必须确立“国家主义”的价值取向。在民族政策过程中,应该始终把国家利益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始终以国家利益为基本的出发点,无论是政策问题的选择、政策目标的确定、政策方案的制定、政策手段的使用等,都应该从国家利益的角度来考虑问题。任何对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在内的民族利益的考虑,都应该置于国家利益之下,国家利益是至高无上的。五是要着眼于使各个民族的民族意识与国民意识保持协调,建立民族意识调控机制。在多民族国家内部,各个民族的民族意识的旺盛并不是什么值得称道的事情,强盛的国民意识才是最重要的。对于族际政治和谐治理而言,国民意识要比民族意识更有意义。民族意识与民族主义之间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民族主义常常像幽灵一样在不该出现的时候突然现身,并搅起无数的政治风波。民族主义就是以民族感情和民族意识为基础的,民族感情和民族意识经过民族精英的提炼和加工,使之全面化、理论化和系统化,成为完整的关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民族的权利和实现它的条件和方式的系统理论,成为一种从民族立场出发的对社会的系统见解,它就会成为民族主义。当民族意识无节制地走向旺盛的时候,也就生成为民族主义。因此,从族际政治和谐治理的角度看,对多民族国家内部各个民族的民族意识的发展是不能听之任之的。如果少数民族的民族意识无节制地发展的话,就会消解和削弱国民意识,并导致许多严重的后果。从多民族国家族际政治和谐治理的角度来看,渐趋旺盛的民族意识对族际和谐治理是一个挑战。其他多民族国家提供的前车之鉴,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因此,在多民族国家的族际政治和谐治理模式当中,应当构建必要的民族意识调控机制。要建立民族意识的评估和预警机制,对少数民族民族意识增强的程度做出准确的评估,对出现过度发展的情况要有所预警。对民族意识中过度发展的现象,国家要保持必要的调节和控制机制。只有具有这样的一套机制,才能从民族关系的另一个侧面为族际和谐治理提供保障。只有通过一系列的控制和调节,才能使多民族国家内各民族的民族意识与国家的国民意识保持协调。
(三)构建民族区域自治约束机制,平衡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重权利、轻义务的安排,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还不完善,自治权尚未得到全面落实,少数民族发展程度还比较低,民族意识尚处于低迷状态的条件下,并不会导致什么严重的后果。但是随着情况的发展,一个重视权利而轻视义务的制度安排将会在实践中导致许多预料不到的问题,将减弱其在族际政治和谐治理中的功能甚至会使之失效。因此,从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族际治理功能的角度出发,构建相应的机制来平衡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实践提出的一个严肃而重大的问题。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由于民族自治地方政治权利制定过于理想化的设计与设置与民族自治地方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干部素质、领导职数结构、民族受教育程度的影响、自治地方少数民族之间的差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充分获得和享有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治权力、充分享有现行制度范围内的特殊权力上确实存在问题,一些地方就难以确保民族自治权的落实。其结果要么是自治权力职位空置,要么降格以求,相反制约了民族地区的发展。
(四)民族区域自治走向民族共治是中国族际政治和谐治理的必然选择
民族区域自治不仅是中国对少数民族进行治理和行政管理的基本制度,也是实现制度认同和社会整合的传统民族治理政策。民族区域自治在宏观上,将一切国家范围内的民族共同体纳入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政治统治和行政管理体系之中,在中央的协调下,找到中央与少数民族地方利益互动的结合点,使两种政治行政制度在历史运行过程中通过相互磨合,从对方结构中找到自己的存在支点,从而实现双方相互认同与共处,找到相互之间的和谐统一点。微观上,对不同的民族地区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使得各得其所,避免了政治统治和行政管理上的“一刀切”可能造成的矛盾与冲突,使少数民族地方维护、服从、认同中央至高无上的政治统治和行政管理,另一方面,中央又允许少数民族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从而满足了少数民族地区政治与经济发展的需要,从而实现目的与效果的统一,通过民族间的认同与友谊,使处于不同管理形式下的少数民族行政制度逐步从异体和谐共处走向形式与内容划一。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所形成的中央制度体系的二元构造,虽然是历史条件下政治统治与行政管理的一种必然的和可行的选择,但是这种选择就整个历史发展趋势来讲,又具有暂时的和过渡性质的。只有把不同少数民族地区纳入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统一政治统治和行政管理模式之中并导入社会主义经济政治一体化加速发展的进程中,这才既是社会主义的最终目的,又是中国少数民族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更高起点。
在当代多民族国家的族际政治生活中,共和是与民族自治同时存在的事实,随着现代国家政治生活的进程,自治思想最终又被“共和”思想所取代。包括西欧在内,自治作为阶级政治的实践,是以各阶级走向共和为结局的,这种结局也是世界其他许多地区的事实,共和现已成为当代国家各阶级、各民族的共识,不管这种共识是被迫的还是自觉的。前苏联、前南斯拉夫的建立是一次把传统帝国改造成现代多民族主权国家的成功实验,但这种成功终因理论和制度上的问题又遭到部分失败。说它成功,是因为它把一个民族关系比奥匈帝国更加复杂的传统帝国改造成了现代多民族联邦国家,并延续了70年;说它遭到失败,是因为它在民族政治理论和国家组织结构上没有坚决地把前苏联、前南斯拉夫作为统一国家来建设,而是从宪法上规定各民族加盟共和国有分离的自由,从而为后来的民族分离留下了方便之门。
前苏联和前南斯拉夫解体,中国则继续沿着多民族统一国家的道路前进。奥秘是什么?这就是中国的族际政治原则和机制符合现代多民族主权国家建设的要求。除了中国统一的历史久远,统一国家的理念根深蒂固,中原文化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外,还有一个更加重要的因素,中国与前苏联虽然都以“自治”来表达,并体现对少数民族政治权利的承认,但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以统一国家和各民族的共和为前提的,而前苏联和前南斯拉夫则是以民族联邦和自由退出联邦为前提,故二者的族际政治治理模式并不相同。具体来说,前苏联在批判奥地利社会民主党的民族社会组织自治方案后,采取了民族领土单位的自治方案;中国的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不是民族社会组织的自治,也不是民族领土单位的自治,而是把少数民族的自治权体现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地方管理之中,自治地方的管理又以有关民族的共同参与和民主协商为原则,即实行少数民族地方自治与民族共和相结合的民族政治制度。中国的少数民族政策和制度既有效地保证国家统一,又可充分保障少数民族自治和参与国家管理的双重政治权利。我国将56个“文化民族”的差别及其相互关系置于同一个中华“政治民族”认同之下来认识、来解决,走的是各民族共和建国之路,采取的是各民族共治国家之策。前苏联的民族政治理论和实践强调联邦制度下的自治乃至自决,共治共和是下一步的事情;而中国则强调在共和制度下自治与共治同步进行,由此,前苏联的联邦思想和实践加速了各个加盟共和国的“国民”塑造过程,并促使它们最终走向独立;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则增强了各民族之间的接近和团结,促进了“中华国民”的进一步凝聚。
在20世纪,多民族国家通过民族共治促进国民凝聚过程,是一种由本能到自觉的意识,民族共治是当代多民族国家族际政治生活中的普遍现象,联邦、保留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国民一体化、文化多元主义、民族党、社团化、企业化等。所有这些方式,都有一个共同的前提和公认的价值观,这就是国家的统一和对少数民族集体政治权利的不同程度的认可。不同的是,前四种方式有自治权力机关,并以地域作为自治单位建立的基础;而后五种方式则没有自治权力机关,它们以个人联合为原则,体现的只是国家对民族的社会组织的承认,以及对各民族参与管理国家的方式和权利的承认。后五种方式不涉及民族内部的权力问题,因而没有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行政权能,也不存在民族地方权力与国家权力的分配问题,因此,这些方式与其说是自治,不如说是共治。前四种族际政治治理模式,虽然少数民族享有法律明确规定的自治权,但其自治的出发点和归宿也都是为了共治,与共治相辅相成,实际上是给自治注入了共治的重要内涵,自治不是当代多民族国家民族政治关系的全部,当代国家对民主和共和价值的追求趋向,决定了当代国家的民族关系。民主政治不仅是阶级和政党政治的民主,也包括民族政治的民主;共和制度不仅是阶级阶层之间的共和,也包括各民族之间的共和。这一点,决定了当代国家中的民族自治的功能和目标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当代国家制度下的民族自治,是少数民族参与国家管理和地方政治生活的组织保证,实现以民族之间的共和为目标。如同阶级共和一样,民族共和也必然要求在政治上实行共治。共和共治,是当代多民族国家族际和谐治理的主要模式。它包括各民族对国家的共治和有关民族对民族杂居地区的共治,它与自治一道构成了族际政治和谐治理的模式。自治与共治相结合,以自治促进共治,以共治带动自治,应当成为当代多民族国家族际和谐治理的理想状态,仅有自治一方和自治权力是不可想象的。这就是说,自治只是解决多民族国家民族政治问题,实现族际和谐治理的完整方案中的一个结构性因素,另一个不可或缺的因素是共治。换句话说,自治与共治是构建多民族国家民族政治权力结构的两块基石。
关键词:“一带一路”;中华民族文化;认同
2014年,主席提出建设“一带一路”(“新丝绸之路经济带”、“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雄伟战略,强调有关国家要一起努力打造“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实现互利共赢和共同繁荣。目前,“一带一路”战略已经深入地进行实施和全面展开,主席明确提出,“一带一路”建设非常有利于民族和边疆地区,要进一步加快民族地区的开发和开放节奏,努力开拓服务国家建设和发展的新局面。自古以来,丝绸之路贸易与各民族间的交往、交流与交融密不可分,更促进了民族和边疆地区的建设和发展。“一带一路”战略是对外开放的崭新举措,这个战略布局的坚实基础便是民族边疆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历史上形成的密切民族关系和民族感情。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少数民族地区与丝绸之路密切关联,源远流长,各民族成员都对丝绸之路怀有深厚的感情。“一带一路”国家战略需要各民族、各地区的共同努力,团结一致,整体发力,而不能各自为战、单打独斗。这就必须加强中华民族文化的认同和统一国家的认同,坚决维护祖国的最高利益和民族大团结,把各族人民智慧和力量最大限度凝聚起来,同心同德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中国要实现富强、民主、文明与和谐,有必要向世界展现我们自己的优秀文化,特别是中国富有特色的各民族和谐与共、团结友爱的多元一体文化,尽力传播和中华民族文化内涵密切关联的丝绸之路精神,努力增进我们伟大祖国的亲和力与感召力,进一步加强中华民族文化的真正认同,以中华优秀文化软实力来促进和推动“一带一路”战略的成功实现。
一、“一带一路”战略与民族交往
作为一条贸易之路、文化之路和信仰之路,肇始于两千余年前的丝绸之路是东西方文化交流的平台和商贸沟通的桥梁。“一带一路”战略涉及多种文化和众多国家及民族,这个雄伟战略能否成功,关键在于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人与人之间能否和谐共处、真诚交往,摒弃各种误解、疑虑甚至对抗,让“丝绸之路”的历史焕发青春,“一带一路”沿线的相关国家和民族一起构建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命运和责任共同体。自古以来,丝绸之路的贸易和商业往来就与各民族间的交往交流交融密不可分,与民族地区的发展和建设密切相关。“一带一路”是古“丝绸之路”的历史传承和拓展,“一带一路”沿线涵盖了多个民族自治区域和众多民族省份。“一带一路”战略把中国民族地区从边缘位置推向了历史前台和经济建设的重点区域,成为构建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的前沿阵地。“一带一路”战略将和历史上的古丝绸之路那样,对祖国多元一体民族关系的发展提供绝好的契机,各民族地区和其他地区一样都会迎接挑战,抓住机遇,也会走出固步自封、发展迟缓的过往状态,进一步促进民族团结,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进一步加深各民族之间的感情,真正形成尊重差异、包容多样、手足相亲、守望相助的良好局面。事物都是有两面性的,在“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过程中也可能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一是民族之间新的利益矛盾产生。我国少数民族群众一大部分生活在西部地区,与汉族地区特别是东部地区有着明显差距,“一带一路”沿线的民族地区必须牢牢抓住机遇,迎头赶上,从而消除不平衡和落后的差距,发展团结进步、共同繁荣的民族关系。二是民族意识增强有可能会带来消极影响。“一带一路”战略将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市场经济的本质必将促进民族意识顺势增强,民族认同感的增强有可能导致一定的排斥性伴随产生,形成一定的民族隔阂。三是民族风俗习惯和可能多少会受到影响。“一带一路”沿线民族地区的风俗和宗教文化有历史的继承性,成为当地民族文化和生活的重要因素。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不断推进,各种建设项目将逐渐在民族地区铺开,在给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的同时,也多少会冲击和影响当地的日常生活,一旦党的民族和宗教政策宣传和落实不到位,就有可能出现一些伤害民族感情的情况,倘若处理不妥当,势必影响民族团结,阻碍“一带一路”战略的顺利实施。所以,要顺利实施“一带一路”战略,必须重视民族关系和民族交往。一则,在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大格局中,各个民族必须充分认识到自己民族是中华民族的一部分,互相离不开,中华民族利益是最高利益,要坚决抵制和反对狭隘的本位主义。二则,每个民族都要互相尊重,“各美其美,美美与共”,尊重差异,求同存异,坚决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要坚持民族平等和团结,共同繁荣和进步。三则,各个民族也要从自身出发,努力发展和进步,整合各方利益,在中华民族和祖国大家庭的格局中,互通有无,互相帮助,互相扶持,互相促进,不歧视,不攀比,不泄劲,不拆台,要在“一带一路”伟大战略的进程中一起努力奋斗,抢抓机遇,迎接挑战,建立和发展伟大地中华民族感情,增强国家认同和中华民族的认同,为祖国的富强贡献力量。
二、“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的中华民族文化认同
“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的基础之一就是我国民族地区有着悠久的文化交融和认同。民族文化通过影响相关产业的产生和发展,进而影响到商业贸易的内容并对商业贸易的规模和格局产生深刻影响。不同地区的民族文化既存在“异质性”,也存在“同质性”。民族文化的“异质性”导致产品的差异化,进而有效促进商业贸易的产生并进一步产生强大竞争力;民族文化“同质性”所内涵的禀赋优势则有利于商业贸易“网络效应”的形成并强化了贸易关系。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民族文化是我国经济欠发达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商业贸易的重要推力,是对经济方面劣势的有效补充。每个民族的文化都是在历史中创造、积累和传承的,并在历史发展中与本民族的生产和生活密不可分,从而不断演进。各民族都有自己的独特民族文化,都在历史演化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文化认同是区域合作的基础。当今世界区域合作搞得比较好的地区,一般都有较多的文化认同,比如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盟等,都有比较强的文化凝聚力。有了文化认同,才能达成共识,进而实现合作共建。“文化认同是最深层次的认同,是民族团结之根、民族和睦之魂。”“一带一路”战略是实现中国梦的伟大举措,将对我国的方方面面都会起引领作用,也必将对国家认同的意识构建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国家认同,对于多民族国家而言,就是各民族成员对国家都有归属感、认同感,是一种身份意识,是基于共同的历史和文化等因素产生,也会通过有意识地建立一定的政治、法律和文化体制来实现。国家认同,可以表现为政治认同、经济认同和文化认同等多种形式。“一带一路”战略对国家认同的积极促进作用是全方位的。“丝绸之路”沿线各民族群众的文化交流是“丝绸之路”文化核心的价值基础;各族人民和谐共处、团结友爱、共享繁荣生活是“丝绸之路”精神的理想和追求。国家认同必将让“丝绸之路”精神焕发出青春活力,成为“一带一路”建设中共建精神家园的思想基础。
三、“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过程中和谐民族关系的构建
“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与实施有赖于中华民族文化认同感的进一步增强,也有赖于和谐的民族关系,倘若民族关系和民族问题处理不好,将会影响“一带一路”战略的进展,甚至影响区域发展、民族发展和国家发展。在“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进程中,要严防出现影响民族和谐关系的情况。因此,在“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过程中,必须大力加强民族工作,进一步构建和完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切实增强中华民族文化的整体认同,增强国家意识。要大力宣传和贯彻民族平等团结政策。民族平等团结是民族关系的前提,“一带一路”战略中的民族关系涉及到不同层面,平等和团结是和谐民族关系的关键。在具体工作中,要努力处理好有关民族历史文化、风俗习惯和等各类问题,严禁发生伤害民族感情和影响民族团结的事情。应根据各地区民族特点,坚持民族平等团结政策的宣传、贯彻和执行,加强各民族的交往和交流,营造和谐、团结、友好的民族关系氛围。各族干部群众也要敞开胸襟,增强自信心和包容力,摒弃地方保护主义,从全局着眼,与时俱进,为实施“一带一路”战略提供宽松、和谐的社会氛围。引导健康积极的民族意识,增进中华民族的整体认同感。对于民族意识可能增强的趋势,不要刻意打压,也不可放任、放纵,要防止被坏人利用,要积极引导,要强化国家意识,增强中华民族文化的整体认同。着力在全体公民中培育、发展和强化国家意识,把民族意识与国家意识结合起来,增进中华民族文化的认同感。要有意识地导引向共同的价值追求、理想信念和历史认同,强化国家意识,有力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互相帮助,取长补短,共同进步,共同发展,共同繁荣。区域发展与民族发展要统筹规划。“一带一路”战略不但着眼于东西部地区的协调发展,也着眼于促进民族间和谐关系。可持续发展和协调发展是“一带一路”战略的应有之意。在“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进程中,要努力促进和发展和谐的区域关系和民族关系,统筹规划,求同存异,互惠互利,有效互补,整体推进,要摒弃一地一域的狭隘利益,坚持全局观和大局观,将各方利益有效整合,努力发挥整体合力,同时权衡考虑各方的利益分配,避免差距过大,尽力实现相对公平,努力使各方都受益。总之,促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实现伟大的中国梦,最关键的还是增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和国家认同,营建中华民族共同拥有的精神家园,共塑民族团结之魂。在“一带一路”战略布局中构建利益共同体,在各民族间形成一种相互依存、相互信任和相互帮助的紧密社会关系,让各民族成员增进对祖国的认同感、对伟大中华民族的认同感、对悠久中华文化的认同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感,从而加强各个民族成员对中华民族文化的整体认同,强化国家意识,真正打造一个休戚相关、互利共赢的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
作者:刘永强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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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正伟.民族地区要在服务“一带一路”战略大局中大有作为.民族论坛.2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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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伟.民族交流交往交融的内质和蕴涵.黑龙江民族丛刊.2015(6).
[5]杨韶艳.“一带一路”背景下对民族文化影响国际贸易的理论探讨.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5(6).
关键词:公共艺术;传统民族元素;文化传承
在西方艺术文化和现代艺术手法的影响下,我国公共艺术呈现出突飞猛进的发展,同时我们不能忽视传统民族元素在公共艺术创作中的传承与创新。我国的传统民族元素在时代进程中处于动态变化过程,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是时代、文化、民族的象征。由于公共艺术具有很强的公众性和普世性,对人们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能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因此将传统民族文化元素融入其中有利于发挥其公众感染作用,研究我国传统民族元素在现代公共艺术中的应用对发展现代艺术文化有积极作用。
一、传统民族元素在公共艺术中的应用价值
我国传统民族元素是公共艺术中最具代表性的灵魂特色,特别是在文化全球化趋势日益凸显的形势下,掌握好我国传统文化精髓并将其运用到公共艺术设计中不仅是创作“中国风”作品的先决条件,更是对我国传统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一)公共艺术样式的中国式复古
受到西方异域文化的冲击与影响,国内公共艺术界涌现出现代设计思潮与传统文化样式的碰撞,两者在彼此的矛盾与融合当中实现了共存共荣,呈现出西方现代式、中国复古式、中西结合的公共艺术样式。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复古式设计在西方设计理念的激发下表现出了一个全新的高潮。在公共艺术作品中由中国传统民族元素演变来的符号、图案、造型随处可见。以苏州博物馆为例,作为世界顶级建筑设计师贝律铭的得意之作,苏州博物馆在建筑造型、外观色彩上与周边苏州传统民居融为一体毫不突兀,在苏州这座传统文化与现代思潮激烈碰撞的城市中以独特的姿态融入其中。
(二)公共艺术思想的民族文化内涵
公共艺术所蕴含的思想价值、文化内涵才是其灵魂所在,中国传统民族文化博大精深,对具有代表性的文化要素进行转化、抽象并赋予到公共艺术内涵当中,能够呈现出具备民族特色的优秀作品。一方面,人类的文化观念和审美模式会收到公共艺术的影响和改变。因此在公共艺术中融入民族文化元素有利于培养公众的民族文化意识,提高其对传统文化的认知感和认同感。另一方面,传统民族元素的应用过程同时也是提炼、传承的过程,有利于对我国传统民族元素的升华。
二、公共艺术与传统民族元素的关系
(一)传统民族元素是公共艺术的灵感源泉
公共艺术是对文化内涵和艺术手法的融合,任何脱离了内涵的公共艺术作品都会显得肤浅、空洞,而中国传统民族元素是公共艺术创作的一个重要源泉。我国传统民族文化博大精深,历经几千年的历史积淀,对人们的日常生活、思想意识、审美观念等形成了深刻的影响。以民族元素为创作原型不仅是文化传承的需求,同时也是公众对公共艺术的审美要求。公共艺术在创作的过程中实现了对民族特色、地域文化、价值观念等多要素的整合。公共艺术作品的服务对象是社会公众,因此必然要符合当地的审美情趣和思想观念,这就决定了民族元素对公共艺术的影响是必然存在的。
(二)公共艺术是传统民族元素的组成部分
公共艺术的本质隶属于文化范畴,一个时代下某个地域、某个民族的文化形态都会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作用于公共艺术当中。因此公共艺术作品所反映的则是时代特征、民族特色、文化内涵。传统民族元素是一个动态升华的过程,这就体现了文化与时俱进的特性,而不同年代下的公共艺术作品也互有不同。从公共艺术作品的文化蕴含中我们能找寻到当地民族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等,这些都是传统民族元素的核心组成部分。
三、传统民族元素在公共艺术中的应用
(一)文字元素的应用
文字是民族演变进程中人们约定俗成的表达形式和交流工具,是代表民族文化特征的重要元素,虽然我国通用文字形式为汉字,但每个少数民族仍保留有自己的文字。汉字是意形文字的典型代表,由最初的图形特征演变而来,自身蕴含着丰富的文化信息。在现代公共艺术设计中对文字元素的变形、抽象、应用十分常见,作者在深入了解我国传统文化的基础上,通过对水墨、书法等传统艺术形式的抽象融合,能够设计出富含东方文化特色的优秀作品。以招贴广告为例,设计师将我国民族文化中的文字元素抽象出来融入到现代设计手法当中,实现古今结合、中西结合,从而传达出中国文字艺术文化的精髓。
(二)图案元素的应用
我国传统民族文化中图案、图形艺术在文字之前就已出现,是远古人类进行信息交流和情感表达的重要工具。早在新石器时代人类就曾经通过图形图案记载对自然的理解和认识,发展至今已经演化出具有代表性的多种图形、图案样式,例如春秋战国时期的蝌蚪文、唐代额宝相花纹、金文形态等。在长期的演变过程中,图形、图案元素既传承了我国悠久的文化精髓,又展现出不同的年代特色。在公共艺术的创作应用中图案元素的展现往往以生活中某个侧面为切入点,在似与不似之间找寻平衡点,从而赋予作品多层次文化内涵。与文字元素相比,图案元素的一方面能融合民族文化精髓,传达民族文化意向,另一方面还能展现世界共认的形态,从而获得世界文化的认同。比较成功的案例就是北京奥运会会标的“中国结”与“运动员”图案形象。
(三)色彩元素的应用
色彩元素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某个民族的文化背景和审美取向,在长期的生活演变中,色彩往往被赋予浓厚的文化特性,例如在我国封建社会时期,色彩是社会地位的象征之一。现代公共艺术对色彩的追求尤为突出,一方面要符合公众对色彩的审美需求,同时要注重色彩与环境的协调性,实现艺术与实用的融合。另一方面还应通过色彩传达出民族传统文化特色。苏州博物馆外观色彩以黑白调为主,配合古朴浓郁的苏州建筑造型,完全传承了我国南方水乡的建筑色彩,散发出浓浓的中国风。再如,众所周知,红色是中华民族最喜爱的颜色,代表着好运、大吉大利。设计师只有充分掌握了各民族的色彩文化,才能更好地突出民族文化内涵。总之,公共艺术的发展是艺术形式与传统文化的整合过程,只有抓住了传统民族文化的精髓并加以应用,才能赋予公共艺术作品特定的历史使命。失去了民族特色和文化内涵的公共艺术是没有立足之地的,面对文化全球化、多元化的发展形势,我们应深刻意识到坚守、传承、发展民族文化阵地的重要性。
作者:张丽单位:西南林业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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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夏玉莹.民族传统文化元素在环境艺术设计中的应用与转化[J].设计,2015(13).
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党的民族工作创新发展,就是要坚持正确的,调整过时的,更好保障各民族群众合法权益。要正确把握好共同性和差异性的关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各民族意识的关系、中华文化和各民族文化的关系、物质和精神的关系。这些重要论述,是对我国基本国情和历史传统的准确把握,是对中华民族团结进步规律的深刻揭示,充满了唯物辩证法的智慧,为进一步做好党的民族工作提供了科学方法和指导原则,必将引领中华民族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大团结大进步。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是我国的一大特色,也是我国发展的一大有利因素。深刻指出,一部中国史,就是一部各民族交融汇聚成多元一体中华民族的历史,就是各民族共同缔造、发展、巩固统一的伟大祖国的历史”。我们辽阔的疆域是各民族共同开拓的,我们悠久的历史是各民族共同书写的,我们灿烂的文化是各民族共同创造的,我们伟大的精神是各民族共同培育的。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族儿女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手足相亲、守望相助,在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打造了东西部对口扶贫协作帮扶的闽宁模式”,演绎了广东珠海与云南怒江对口帮扶、守望相助的江海情深”,对口援疆、对口援藏中更是结成数不清的亲戚”、留下无数感人的故事,促进各族群众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各族人民相互支援、亲如一家,充分展示了中华民族大团结的强大力量。实践充分证明,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这是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原则。只有各民族相亲相爱、彼此尊重、团结奋斗,才能共同创造伟大祖国的辉煌成就,才能形成各民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共同繁荣、共享成果的生动局面。
中华民族之所以团结融合,多元之所以聚为一体,源自各民族文化上的兼收并蓄、经济上的相互依存、情感上的相互亲近,源自中华民族追求团结统一的内生动力。中华民族和各民族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和家庭成员的关系,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里不同成员的关系。因此,要引导各民族始终把中华民族利益放在首位,本民族意识要服从和服务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同时要在实现好中华民族共同体整体利益进程中实现好各民族具体利益,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都不利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我国是一个民族文化丰富多彩的国家。在我国5000多年文明发展史上,各民族共同开发了祖国的锦绣河山、广袤疆域,共同创造了悠久的中国历史、灿烂的中华文化,共同培育了以伟大创造精神、伟大奋斗精神、伟大团结精神、伟大梦想精神为基本内涵的中华民族精神。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都是中华文化的组成部分,中华文化是主干,各民族文化是枝叶,根深干壮才能枝繁叶茂。一部中国史,就是一部统一多民族国家形成的发展史、一部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形成的发展史、一部致力于大一统”又尊重差异的中华政治文明形成的发展史、一部中华民族精神形成的发展史,这是孕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深厚历史根基。
解决好民族问题,物质方面的问题要解决好,精神方面的问题也要解决好。一方面,要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民族不能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一个民族也不能少”,不断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在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精神生活也要健康向上、丰富多彩。要赋予所有改革发展以彰显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义,以维护统一、反对分裂的意义,以改善民生、凝聚人心的意义,让中华民族共同体牢不可破。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不断增强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不断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和政治基础,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推动中华民族走向包容性更强、凝聚力更大的命运共同体。
1“和谐”由“和”衍生而来。作为古代哲学的核心范畴之一,“和”的思想贯穿于中国思想发展史的各个时期和各家各派之中,积淀为中国文化的基本精神,生生不息,历久弥新,不仅闪烁着东方式的哲学智慧,显示出独特的理论价值,而且在维系社会稳定、促进各民族和谐交往、推动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一、和谐民族交往的内涵。
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了社会主义和谐民族关系的内涵:“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使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1]这就将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在指导思想上推向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在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基础上的最新理论概括,突出中华传统文化中“和”的精神,也是当前民族关系的核心价值取向。民族关系是“民族发展过程中相关民族之间的相互交往、联系和作用、影响的关系,是双向的、动态的[2](p.166)从民族交往这一具体的实践活动中关照民族关系首先必须搞清楚民族交往是什么。按照金炳镐先生的观点,民族交往是指”民族生存和发展过程中必然发生和经历的一种社会现象和社会过程,是民族与民族之间的接触、交流和往来以及民族关系的协调,即指民族联系中的互动和民族关系的整合过程,也就是民族生存和民族发展的一种方式“。[3]而和谐民族交往意指”交往双方(或多方)民族处于同等地位的和睦、协调的交往,这是交往双方(或多方)民族生存发展的共同需要和共同的愿望“。[2](p.112)可见,”和谐“是”民族交往“的目标追求。在当前时代背景下,和谐民族交往就是强调将各民族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交往活动引导、统一到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和谐发展观中,创建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二、和谐民族交往的思想渊源。
(一)和而不同,和实生物。
中国文化很早就有”和而不同“的思想,这种思想在今天看来,仍然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可资利用的宝贵精神遗产,仍然是全球化时代民族之间和谐交往共同发展赖以借鉴的珍贵的精神财富。《国语·郑语》载史伯云:”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4]”和“是以不同的事物汇聚、结合在一起,得其平衡、协调,相济而相成,这样才能生机盎然产生新的事物。”同“则是单一同质事物的叠加,如此不会有新的发展,”同则不继“、”尽乃弃矣“。《左传·昭公二十年》中记载晏婴论述”和与同异“,他对”同“的批评是:”若以水济水,谁能食之?若琴瑟之专一,谁能听之?“孔子也曾说:
”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5]”和而不同“是君子”尚义“,既能与人和睦相处,合作共事,又恪守自己的道德信念,不苟同于他人;”同而不和“则是小人被利益所左右,对自己有利就苟同于他人,当利益发生冲突时则与人争执。《易传》中有云:”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6]”厚德载物“就是君子效法地之坤德,具有博大宽容的精神。《中庸》则曰:”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小德川流,大德敦化,此天地之所以为大也。“[7]”小德“是讲差异性,”大德“是讲统一性,天地间”万物并育“、”道并行“,虽然有差异,但其”不相害“、”不相悖“,在差异中有其统一与和谐。概括起来说,”和而不同“就是尊重差异,崇尚和谐,反对搞单一的同质化,也反对不同事物之间的冲突、对抗。这一宗旨表现在民族关系上,就是《尚书·尧典》中讲到的”协和万邦“,意思是说热爱和平,反对侵略,主张各国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天下同归而殊途,一致而百虑。“[7](p.196)兼容并蓄,相反相成。将这样一种思想用之于当今不同民族之间的交往,就是要承认和尊重多元,既认同于自己本民族的文化,又要以博大宽容的精神对待其他民族的文化,以”文明的对话“代替”文明的冲突“,在对话中产生共识与和谐,逐渐走向人类文化的”多元一体“。只有”和而不同“才能促进人类文化的繁荣发展,这就是”和实生物“,”殊途同归“;如果搞某一种文化的霸权主义,或是不同文化之间的冲突、对抗,那就是”同而不和“、”同则不继“了。
(二)克己复礼仁者爱人。
在中国传统思想里,”礼“的精神实质就是”敬“。人与人之间彼此尊重,就是”礼之用“。”非礼勿动“、”立于礼“目的都在于”执事敬“。孔子说”克己复礼为仁“。[8]”克己“,首先意识到自我的存在,意识到一个自我拥有意识和行为的自由。因此要自觉预防自我流于任性,做到”克己“。”复礼“,首先是”礼“,互相尊重,彼此平等,维系和谐的人际关系,”复礼“更在于对他人的尊重。所以,”克己复礼“就是通过个人的自觉行动来实现自我的自觉与自律,践行尊重人的原则,进而达到”仁“的境界。这种仁的本质就是对人的关爱,仁爱学说彰显人的禀赋和尊严,”以人类共同性的本质为哲学基础,为所有人的自我完善开辟了道路“。[9]孔子讲”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孟子所谓”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墨子所谓”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傲贱,诈不欺愚“,体现的都是仁爱精神。董仲舒认为”仁在爱人,不在爱我。人不被其爱,虽厚自爱,不予为仁。自己遂其生,使他人亦遂其生,使万物各遂其生,才算得上是仁。“戴震所谓”一人遂其生,推之而于天下共遂其生,仁也“等无不秉承追求仁义道德达到和谐共生的精神。[10]孔子说:”四海之内,皆兄弟也。“[8](p.208)血缘之爱加以延伸和扩大,变成全社会人际关系普遍遵循的原则。”仁者爱人“既是自我觉醒,又是自我完善,既是自我发现,也是自我实现。张扬的是一种博大的理念和崇高的境界,试想,交往主体间彼此都能以自我的仁爱情怀与生命意识去关照对方,我们生活的世界岂不就是和谐祥和的美好人间。
(三)上善若水,有容乃大。
对”善“的向往与共生理念是中国古代思想家的不懈追求,老子讲”上善若水“,[11]水有滋养万物的德行,它使万物得到它的滋养,而不与万物争利,故天下最大的善性莫如水。”有容乃大“,源自《尚书·君陈》:”尔无忿疾于顽,无求备于一夫。必有忍,其乃有济。有容,德乃大。“[12]意思是说,对于冥顽不化的人,不要愤怒忌恨,对于一个人不要求全责备。必须有忍耐,才能够成功。必须宽容,德才算大。《古兰经箴言》里讲:”只因来自安拉的怜恤,你要对他们和气;如果你粗暴傲气,他们必定从你周围远去;你应该体谅他们,为饶恕他们而求祈;处理事情要跟他们商议,你要是已作决断,就该对安拉仰赖托依,安拉对仰赖者确实欢喜。“[13]清代回族学者马智在其著作《清真指南》中指出:”能慈骨肉者谓之独善,能慈同教者谓之兼善,能慈外教者谓之公善,能慈禽兽、昆虫、草木者谓之普善。“[14]这种”善“的思想及其包容共生的理念告诉我们:民族之间的交往攸关民族发展,每一个民族都应该汲取不同民族文化优秀的智慧,对于各民族文化在取长补短、求同存异中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只有通过交流和交融,民族文化才有机会在世界上树立起应有的威信和地位,各个民族的文明及智慧也才有可能从被遮蔽的状态中朗然呈现,造福人类。”人类文明史表明,各民族文明的发展是与交往范围扩大同步的。任何一个国家、民族只要善于开放交往,吸收其他国家和民族的文化,就能够走在历史的前列。“[2](p.106)各民族和谐共生的要求必将使民族关系的内容更加完善。”和谐共生“以承认差异和多样性为前提,力求实现不同个体、局部与整体之间的利益调适,强调对各民族文化和利益多元化的承认和尊重,以及在共同利益和目标基础上各民族平等、团结与繁荣、发展的一致性。
三、和谐民族交往的现实意义。
和谐民族交往就是要实现社会各民族成员、群体之间,各民族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和睦顺畅,建设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各民族团结的社会。优秀的传统文化是民族间信任和谐的思想渊源,在民族交往中保持和弘扬优秀的传统文化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政通人和是实践和谐民族交往的基础。
政通人和是和谐社会的体现。和谐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政治稳定,体现在民族交往中就是民意通畅、民气顺达、民心安定、民风朴实、民间祥和。要实现这一目的,首先应加强少数民族社会的民主政治建设,应充分重视、真正确认少数民族在民主制度建设和政治参与中的平等主体地位,在国家的总体指导下,尊重各民族在民族交往中的自我选择与创造精神,尊重不同民族文化存在与发展的权利,建立有利于民族文化与现代文化相互对接与调适的制度机制与政策环境,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实现有机整合和主动适应;同时要动员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参与政治,尽可能畅通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渠道,使少数民族能够依据制度实现政治参与,减少或杜绝非制度政治参与,以正常途径和渠道解决少数民族因社会转型而出现的利益调整和利益保护问题。对于在同一民族和不同民族的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产生的利益冲突,都需要充分运用利益分配机制、利益平衡机制和自然生态调控机制去协调它们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利益合作,以实现各种民族利益要求都得到合理满足。其次实现政通人和要充分依靠法治国家的建设,依法治国也是政通人和的重要保障。民族和谐是法治建设的目的,法治是建设民族和谐的手段,两者是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关系。从当前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来看,我国已进入转型的关键阶段,既是战略机遇期又是矛盾多发期,体制性障碍、结构性矛盾、现实性问题集中呈现,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这时,法治所承担的促进民族合作、协调民族利益冲突的任务更加迫切。”坚持以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治原则处理族群(民族)问题,……所有公民不论族裔(民族)成分一律平等,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所有公民均享有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迁徙、生活、工作的权利,……加强对一切处于经济社会滞后的地区和公民的发展援助,促进全国人民更好地共享改革发展成果“。[15]”保障少数民族权利的问题只有在不离开平等原则的彻底的民主国家中,通过颁布全国性的法律才能解决。“[16]法治就是依法办事,民族法治就是要求全国各族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保证民族事务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制度化、法律化,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而进一步促进民族和谐交往。我国各民族之间的交往关系从某种程度上讲表现为一个矛盾的统一体:这种关系突出表现在民族交往心理的差别,这种差别有认识方面的,也有实践方面的。不管哪个层面都有可能引发民族矛盾。这就说明必须加强民族法制建设的重要性,通过法律制度的实施,合理疏导各种民族之间的冲突和摩擦,切实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实现各民族真正意义上的平等,进一步推动和促进和谐的民族交往。
(二)利益共享是实践和谐民族交往的动力。
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以和谐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规范和原则,就是为了使各族人民在相互交往、接触、沟通的过程中,增强对彼此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发展的承认和尊重,协调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民族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密切联系。在社会主义阶段,各民族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在非根本利益上,各民族之间仍然存在着矛盾和冲突。特别是在资源开发中践行利益共享机制,利益共享说到底是一个利益分配的问题。建立这样一个机制,能够克服原有资源开发与利益分配机制中忽视资源所在地政府和资源所在地居民利益的弊病,形成各方利益主体在资源合作开发中共生共赢的分配模式。既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又有助于增强社会的稳定程度。物质利益即经济利益是人们进行经济活动的直接原因,”在古代,每个民族都由于物质关系和物质利益而团结在一起“。[17]”要使各民族真正团结起来,他们就必须有共同的利益。“[18]这个共同的利益就是民族平等的社会基础即经济关系中结成的纽带。只有实现了利益共享,才能不断发展共同利益。民族利益包括民族总体利益和民族个体利益。从民族个体成员来说,民族总体利益是比较抽象的,难以体会和辨明的,而民族个体利益则是直接感受和容易辨明的。正是由于民族个体成员都是经济活动的利益相关者,他们更加清楚地意识和感受到民族经济交往的现实意义。实践证明,只有建立起以平等为基础的利益共享机制,事关民族个体成员切身利益的经济活动得以保持和延续,并在实践中逐步优化为稳定的方式或内容,才能推动和谐的民族交往日益巩固和发展。
(三)文化认同是实践和谐民族交往的导向。
当前各民族人员流动、杂居现象增多,多种民族文化并存成为常态。各民族多元文化的和谐交往、共存、共荣是构建和谐民族交往的保障,各民族多元异质文化的和谐共存、共荣,也是构建和谐民族交往的基本要求和重要内容。民族文化自身的包容性也有力地支持了各民族文化的共存与发展。同时,各民族表层文化共存相安无事,但更深层次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和心理却常常隐藏着冲突。文化发生变迁时可能造成心理失衡与感觉错位,引发社会问题。因此,充分认识民族意识作为”民族历史发展中的文化积淀“[3](p.110)所表现出来的相对独立性和巨大反作用,这是文化认同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要特别注意中华传统文化的公共性影响,充分发挥和依靠这种公共性的影响来促进和推动民族间的信任与和谐。在2010年5月召开的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公报中,明确提出要”增强各族人民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19]这一政策主张为促进中华民族交融一体和保障国家安全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武器。”在当代,中华民族的认同可以分为三个层面,一是共同的民族历史渊源,二是共同主体民族的文化,三是共同的国家———中国,这三个层面认同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中华民族的认同“。[20]对中华文化的认同也就是对中华传统文化的认同。中国的历史是各民族共同缔造的历史,中国的文化也是各民族共同创造的文化。渊源于中华五千年文明,植根于当代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伟大实践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是中华民族身份的象征,是激励我国各族人民建设伟大祖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精神支柱。在数千年文明史发展中,中华各族人民形成了共同的民族心理和共存共荣意识,具有强烈的文化认同感和归属感。中华民族形成的历史,就是中国各民族不断交往交流交融、共同发展繁荣的历史,就是中华民族的亲和力、向心力、聚合力不断增强的历史。认同中华民族的历史,就是要认同中华民族的主体文化即中华传统文化,在近代民族危机空前严重的情况下,中华传统文化的凝聚和纽带作用得到进一步的升华和充分的发挥,经受住了历史性的考验。在”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民族精神鼓舞下,成千上万海内外的中华儿女不惜抛头颅洒热血,为争取中华民族的独立自由而浴血奋斗。这其中,中华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如民族整体意识、忧患意识和民本意识成为促进民族团结、国家统一和振兴中华重要的传统和心理依据,是中华各民族和谐交往得到不断增强的重要思想基础和舆论导向。
(四)包容共生是实践和谐民族交往的条件。
”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关系取决于每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分工和内部交往的发展程度。这个原理是公认的“。[18](p.270)和谐民族关系的”多元、共生、互补“结构已成为当代中国社会和谐发展的内生机制。”多元“是社会和谐的逻辑前提;”共生“是社会和谐的必要条件,没有共生,就无所谓和谐;”互补“是社会和谐的动力和活力所在。”多元、共生、互补“的结构意味着各民族、社会各种力量、各种资源的共聚汇生、互补共进。实践证明,各民族多样性的互动交流是激发创造力和社会活力的源泉,民族多样性结构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的重要资源,更是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动力。[21]民族之间的经贸往来是民族之间物质生活和经济发展取长补短的重要交往活动,也是杂居诸民族持久奔小康的第一生活需要。商贸互动,互通有无,各民族的生活达到有机互补,实现互利互惠的双赢。”民族语言是一个民族文化、历史的载体,民族间互通语言越多,促进民族间相互了解越有可能,民族间相互尊重越多,民族间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越有可能“。[2](p.259)语言交流是民族之间交际和交流须臾不可分离的条件,人口较少民族主动学习人口较多民族的语言是一种必然,人口较多民族的语言在许多场合使用,使用起来非常便利。自然,人口较多民族的语言也不乏局限,特别是一些涉及其他民族特性的专门表达领域时可能缺乏合适的表达词汇,这时人口较少民族的特色用语可以借入到人口较多民族的语言,达到语言互补,加深民族间的感情。不同民族成员之间通婚是民族间相互交融、走向趋同的重要途径。不同民族通婚后,历史背景的差异、风俗习惯的不同,都会在朝夕相处、相濡以沫、相亲相爱的亲情中淡化。特别是作为下一代的孩子出生后,他的成长过程,既是不同民族文化和谐交融的承载者,又是作为父母生命延续和未来希望的承接者,有助于淡化父母的民族差异,也是实现优势互补、进而融为一体的决定性因素。在中华大家庭中,56个民族一条心是民族间和睦相处、和谐发展的最浓厚的根基。各民族之间在通商、通语、通婚的基础上自然而然地深化到”通心“,前”三通“是”通心“的铺垫和过渡,”通心“是”前三通“发展的结果,民族间”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互相离不开“的关键就是”心“离不开,即共同的心理、共同的精神、共同的文化因素的形成才能使全民族”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最终达到民族之间的心理和谐。[22]总之,实现和谐民族交往就要在政治层面突出政通人和,追求”和实生物“。在经济层面实现利益共享,在文化层面,则要从战略高度强调对中华传统文化的认同以及各民族多元文化的和谐共存、共同繁荣;在社会生活层面则要充分发挥民族特色和潜力的优势,包容共生,实现”四通“,构建和谐民族交往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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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卞敏。哲学与道德智慧[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2.107.
一、民族认同及其两个层次
认同是一个结构性概念的,“它要求在公共讨论中可以通过归属指认的办法让一些术语找到其承担者,因而一些人被看作是这个群体的成员———女人、男人;黑人、白人;异性恋者、同性恋者。”[2]认同建立在标签之上,社会中绝大多数成员了解并且承认这种标签,并且对这种标签形成共识性的印象(当然有可能是偏见)。作为认同的标签不仅具有群体之间的区别意义,还对属于该群体的主体具有强化作用。当主体意识到并且承认某种标签时,这种标签的印象将强化其内心确认,并最终通过行为表现出来。处于认同标签的群体将会被其他群体当作该标签而对待。“被当作什么加以对待”(treat-ment-as)既是社会认同的组成部分,又是社会认同的结果。当一个主体被赋以某种认同标签时,其他社会成员将会以该标签来对待该主体。这种对待方式可以是道德和法律层面的,也可以是无涉道德或法律的。“被当作什么加以对待”在极端的情况下有可能演化为歧视,比如种族主义(种族认同)、性别主义(性别认同)、地方保护主义(地域认同)等等。综上所述,认同所反映的是一种社会结构,在这种结构中,社会成员归属于不同的群体,并被赋以意义和标签,而这种意义和标签则具有文化属性并建立在集体记忆和共识观念的基础之上。事实上,认同是极其普遍的社会现象,而且任何一个主体都被赋以各种认同标签。当认同的标签与民族相联系时,民族认同就成为现代社会认同的一种特殊形式。依其字面意思,民族认同就是主体以“民族”为标签相互认同并以“民族”结合成共同体。“民族认同主要体现为一个民族的人们对其自然及文化倾向的认可与共识,主要依赖于体貌特征、共同记忆、血缘关系和历史文化传统等。”[3]从情感角度看,“民族认同即是社会成员对自己民族归属的认知和感情依附。”[4]从识别角度看,“民族认同是民族意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族之间相互区别的重要差异性要素。民族作为一种文化共同体,需要通过自身所具有的差异性要素与其他民族相区别,并且还有一种强烈的意愿,通过各种途径强化和维系这种差异性的认同意识。”[5]从文化角度看,民族认同是全球一体化与文化多元化关系中的“中介性的概念”,“三者相互制约、相互影响,成为时展的主题,产生了文化的认同(民族认同)与文化的冲突(民族的冲突)并存的文化发展局面”。[6]民族认同也是一个结构性的概念,一方面,个人作为民族标签的承载者,将这种归属感加以确信和内化,并通过其行为强化这个标签。建国之初的民族识别工作就是从各地少数民族自报的民族名称入手;另一方面,群体作为民族标签的承载者,以其特殊的文化结构和集体记忆保存并延续这个标签,并使其成为民族识别的依据。在“族裔同质国家”即单一民族成立或拥有的国家里,民族认同就融入了国家认同之中。例如日本、韩国、海地、马尔代夫等国家基本上不存在族际冲突或民族矛盾。“现代民族国家作为一种社会政治组织形式,作为社会化网络,更要依赖以法律、道德、伦理和信仰所构成的文化结构,在这个意义上,民族认同意味着对国家的认同。”[7]在这种情况下,族群认同、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三位一体,相互交融。但是,对于“族裔异质国家”而言,国家由多个民族(即族群)建立或拥有,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存在着紧张关系。例如,加拿大的人口包括三大类,即原住民(如土著人、因纽特人)、族群(英裔和法裔血统的居民)和新移民,其中居住在魁北克的魁北克人以法语和罗马天主教为标签,并保持同法国文化的密切联系。[8]对于魁北克人而言,其民族认同首先是对其族群(魁北克人)的认同,然后再是对其民族(加拿大人)的认同,甚至不认同,部分魁北克人认为其祖国是法国,始终有独立于加拿大的意向。也就是说,“族裔异质国家”的民族认同包含民族认同和族群认同两个层次。民族(nation)认同,即广义的民族认同,是指在族群认同之上,组成国家各个族群的公民认同“民族”这个符号,并对其表示归属、支持与忠诚。“()民族认同是国家独立完整的表现。建立一致的()民族认同最终是通过国家完成的。”[9]因而也有学者将广义的民族认同等同于国家认同。[10]民族认同需要依托国家这个政治实体才能得以实现。“可以说国家认同是民族认同提升和拓展的必然结果,反过来,国家认同为民族认同构建安全的地域和心理边界。”[11]必须加以说明的是,虽然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之间高度融合,但这种融合并不完全重叠。一方面,认同民族并不一定意味着认同对应的国家。国家除了由民族构成之外,还涉及政权和治权的问题。比如,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大多数中国人认同同宗同族的中华民族(民族),但未必认同当时代表中华民族的中华民国政权(国家)。另一方面,认同国家也不一定意味着认同对应的民族。认同国家直观地表现为加入国籍并取得宪法上的公民权(citizen-ship),但并不必然导致对该国民族的认同。比如,外籍华人取得了外国国籍,表示对外国认同并效忠,但其依然有可能认同中华民族,认为自己属于华夏儿女的一员,新加坡等南洋国家的华族就属于此种类型。此外,跨境(国)民族虽然不拥有他国的国籍,但有可能认同他国的民族。民族认同的宪法意义在于民族团结,即各个族群在民族的层面寻找集体记忆,提炼共同利益,最终在宪法上构建民族范畴,形成捍卫国家和民族利益的主体意识。族群(ethnicgroup)认同,即狭义的民族认同或文化民族认同,是指在一个国家之内,归属于各个族群的公民对其所属族群的认可和承认,意识到并且主张自己属于该族群,而各个族群之间的区分和识别能够为国家的全体公民所普遍接受。与种族侧重生理特征所不同的是,族群一般具有独特的文化特征、社群意识、民族优越感、先赋身份和地域性等特点。[12]族群认同在认同的态度表现上有积极认同和消极认同之分:积极的族群认同是指族群成员以身为该族群的一员而自豪,以一种充满优越感的姿态看待本族群的语言、文化、宗教、习俗,从而使族群成员具有强烈的内聚性,同时,也会对外群体成员表现出一定的排斥性和抗拒性;消极的族群认同以一种悲观、颓伤的心态看待本族群的语言、文化、宗教、习俗,因而产生了一种认同的污名感(stigma),这种消极的族群认同运作的结果表现在行为上就是有些族群成员不愿暴露自己的族群身份。[13]族群认同的宪法意义就在于使族群获得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宪法确认并保护族群(尤其是少数民族)的利益建立在族群自足存在的基础上,而族群认同的过程及其结果就是将此族群与彼族群区分开来,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宪法主体。
二、民族认同的宪法规范
宪法是民族国家的总章程,民族问题事关国家全局,因而在宪法文本中得以体现和规范。就“族裔同质国家”而言,族群、民族与人民三者属于同一主体,归属于国民或公民范畴。因此,这些国家的宪法往往以人民条款涵盖民族内容,而不对民族认同问题做出专门的规定。例如,日本在法律上只承认生于日本、父母为日本人、说日语并对日本国承担忠诚义务的日本公民的国籍,全体日本人构成民族,建立国家。《日本国宪法》序言“宣布属于国民”,“国政本源于国民的郑重委托,其权威来自国民,其权力由国民的代表行使,其福利由国民享受”。①韩国由朝鲜人构成,虽然在历史上曾经遭受日本的侵略,被禁止在学校教授韩文,并强迫皈依神道教,但韩国始终是族裔同质的国家,因此在宪法上,全体国民构成民族。《大韩民国宪法》在第1条中规定“大韩民国的在于国民,一切权力来自国民。”海地的土著印第安人因疾病和奴役而消亡,具有非洲血统的海地人在1804年独立,嗣后政局动荡,战乱频繁,民生惨淡,早年统治或影响海地的白人相继离开,族群趋于单一。《海地共和国宪法》在第58条规定“国家乃寄托于公民全体”,第215条规定“国家的考古、历史、文化和民间艺术以及建筑遗迹,足资证明我国的伟大历史,属于民族遗产的一部分。因此,纪念碑、遗迹以及我们祖先奋斗的以及,我们非洲信仰的著名中心和所有残存的历史遗迹均受到国家保护。”在联合国193个成员国中,族裔同质国家数量较少,因此,以人民涵盖民族、以人民涵盖民族的宪法规范也较为少见。对于族裔异质国家而言,宪法规范在民族认同方面呈现出更为丰富的形态。玻利维亚是典型的族裔异质国家,其中,布兰科人占总人口的10%,梅斯蒂索人占25%,艾马拉人占30%,克丘亚语居民占30%,其余还有若干印第安人族群。[14]《玻利维亚共和国宪法》在“国家形式”中宣告“玻利维亚民族由所有的玻利维亚女性和男性、少数民族和土著民族、跨文化的和非洲裔的玻利维亚人共同组成”(第3条),并在“国家原则、价值观和目标”方面“重申和巩固民族团结”(第9条第3款)。由多族群团结而成的玻利维亚民族等同于玻利维亚人,而“国家属于玻利维亚人民”(第7条),那么,玻利维亚民族就成为一个为宪法所确认的民族,这在序言中体现为“建立一个由多民族社群组成的集体主义国家”。与此同时,《玻利维亚共和国宪法》还在第30条规定“:在西班早期牙殖民者入侵土著民族之前,土著民族就存在对自身文化、语言、历史传统、制度、领土和世界观的集体认同。”这里的集体认同是指少数民族和土著民族在族群意义上的认同,这种认同基于历史文化乃至经济诸层面。宪法对族群认同的规范具体涉及文化认同、、风俗习惯,基于文化特征的身份登记,领地、土地和属地权利,传统医药、语言、仪式、服饰的保留,集体知识产权、科学和知识的保留,基于族群认同世界观而建立的法政制度,开发、管理和受益自然资源等方面。该国宪法甚至允许族群在尊重宪法权利的基础上建立其遵循其自身原则、价值观、习惯和程序的土著民族司法管辖权(第190条)。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玻利维亚总统莫拉莱斯签署最高法令宣布将“玻利维亚共和国”更名为“多民族玻利维亚国”。将民族与人民相融合,采用专门条款规定族群认同,是目前大多数族裔异质国家的宪法规范。例如,在《伊拉克共和国宪法》的序言中,“来自全国各地的伊拉克人民”,“无论什叶派、逊尼派、阿拉伯人和库尔德人,还是其他人民”共同制定宪法,建立国家。在民族意义上,“我们伊拉克人民”作为一个共同体行使伊拉克的(序言);在族群意义上,宪法承认伊拉克是多民族的国家(第3条),并且在地方行政权力架构上“,本宪法保障各民族如土库曼族、库尔德族、亚述族和其他所有民族在社会管理、政治、文化及教育领域的权力。”(第125条)白俄罗斯人口虽然属于斯拉夫人,但细分为白俄罗斯人、俄罗斯人、乌克兰人和波兰人等族群。《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确立人民原则(第3条),同时在承认民族平等(第14条)的基础上规定族群认同,“每个人都有保留其民族属性的权利。任何人不得被强制确定和表明其民族属性。”(第50条)俄罗斯、加拿大、印度等族裔异质大国的宪法也采用这种表述方式。通过上述国家宪法条款的举例,可以看到民族认同和族群认同在宪法规范中呈现出不同的价值导向。在民族认同方面,宪法条款的出发点在于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这些宪法条款尽可能地追寻各族群之间的共性,提炼出一个国族概念,宣告并要求该国家的各民族人民团结起来,通过对民族的认同实现对国家的认同,将人民自决权与民族自决权相统一,从而获得国家合法性的基础,民族认同也就演化为公民身份认同或国家认同。“()民族认同往往锁定在一些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身上。这些历史事件和人物(往往被称为‘民族英雄’)被提炼为文化符合,即发挥认同的对象物的功能,又诠释一个民族的品格。”[15]依此观点,某些国家在宪法序言中追叙民族国家的诞生历史也可以被视为对民族认同的内容。这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经由民族解放运动取得胜利而诞生的新兴国家的宪法中最为明显。例如,《尼加拉瓜共和国政治宪法》在序言中“追忆所有创造和发展争取民族独立解放斗争的英烈前辈们。”在族群认同方面,理论上每个族群都存在认同问题,但在现实中往往是国家内的少数民族面临认同障碍,甚至有可能被侵害或歧视,因此,宪法出于对少数民族主体性的尊重和特殊性的保护,强调少数民族的自我认同。这种规范包括三个层次:(1)消极地尊重和承认,即国家不对少数民族的认同进行干涉。对于每一个具体的社会成员而言,归属于族群是一种内心确认的思想活动,在宪法学说中属于消极自由的范畴,“不能得到合理证明的干涉被视为对有关人权的违反。”[16]虽然民族认同能否纳入人权话语有待商榷,但国家剥夺其民族身份往往被视为对人权的侵害。因此,每个人都享有族群认同的自由,并且不受强制干预和非法剥夺。国家的尊重义务不仅是针对个体,还涉及少数民族群体。因此,少数民族的文化、语言、节日和宗教等涉及集体记忆的内容都属于禁止侵害的宪法规范内容。(2)积极地实现和保护,即国家采取必要的措施,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手段保护族群认同的实现,并且防止其他社会成员对族群认同的干预和侵犯。正如上文所述,族群认同同样是一个社会结构性概念,不仅包括民族成员与民族的关系,还涉及此民族与彼民族的关系。少数民族在保存、发展和表达其文化、语言和宗教特色的过程中,需要得到国家最大限度的支持和促进。(3)宽容地允许跨境(国)认同。一些族裔异质的欧洲国家在宪法中允许少数民族与其境外民族保持联系。最具典型性的是《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宪法》第64条(斯洛文尼亚境内聚居的意大利族及匈牙利族的特殊权利)的规定,“保障聚居的意大利族及匈牙利族成员有权自由使用本民族的标志,有权为了保持民族特性而成立组织和发展经济、文化、科学研究与新闻出版活动。……国家保障这两个民族共同体及其成员同境外的母族或母国保持联系的权利。国家在物质上和道义上为其行使这些权利提供帮助。……凡是涉及到宪法规定的民族权利行使的法律、其他法规和一般文件,在未征得该民族共同体议员的同意时,不得通过。”
三、中国民族认同的现状分析
费孝通先生在“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理论框架中,对中国的民族认同问题提出了多层次认同的观点。“多元一体的格局中,56个民族是基层,中华民族是高层。“”高层次的认同并不一定取代或排斥低层次的认同,不同层次的认同可以并行不悖,甚至在不同层次的认同基层上可以各自发展原有的特点,形成多语言、多文化的整体。”[17]这个观点既是对中国民族认同实践的一个总结,又为民族和族群两个层次的民族认同指明方向。为了解民族认同的现状,本文在研究过程中对中央民族大学、中南民族大学和西北民族大学的在校生开展问卷调查,收回问卷1285份,其中汉族受调者824份,少数民族受调者461份,并用SPSS软件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调查数据显示,在关于“您认为中华民族认同与您所在的那个民族认同哪个更优先”的问题上,82.7%的有效样本认为中华民族认同优先于自己所属族群认同。将该问题分别对汉族和少数民族进行统计,可以发现少数民族被调查者对“自己所属族群认同优先”高于汉族被调查者对“自己所属族群认同优先”11.6%。这反映了少数民族对其本民族文化、语言、节日和宗教等集体记忆的认可与依赖,从而说明了分析中国民族认同问题,不能忽略少数民族的族群认同问题。这个调查结论与其他学者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相似性。[18]由此可见,无论汉族还是少数民族,对民族即中华民族的认同基本不存在异议,而且认为中华民族优先于自己所属族群的占绝大多数;就少数民族而言,族群与民族的“双重认同”现象十分明显。关于国家认同和民族认同,本文设计了“您觉得国家认同与中华民族认同哪个更重要”这个问题。46.1%的有效样本认为中华民族认同比国家认同更为重要,26.5%的有效样本认为国家认同比中华民族认同更为重要,而26.0%的有效样本认为两者同等重要。由此可见,无论汉族还是少数民族认为中华民族认同比国家认同更重要的比重非常大。将该问题分别对汉族和少数民族进行统计,可以发现少数民族被调查者比汉族被调查者更加倾向于认同中华民族,在同口径统计上高出16.2%。从这个数据可以看出,少数民族对“民族”(无论是民族还是族群)观念的认知程度和依赖程度要高于汉族。然而,在中国早期的立宪实践中,民族认同的两个层次并未得到清晰厘定。例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第14条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权,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自己成立独立的国家的权利。蒙古,回,藏,苗,黎,高丽人等,凡是居住在中国地域内,他们有完全自决权: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或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从这个宪法性文件的条款可以看出,中国苏维埃政权未能正确把握族群、自决权民族与民族的关系:少数民族在族群认同的基础上,“加入中国苏维埃联邦”,则意味着多民族团结的国家认同,而“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则指向各民族各自成立民族国家的民族认同,同时意味着对统一多民族国家的不认同。究其原因,在于从少数民族自我认同(即族群认同)上升到国家认同的过程中,中华民族认同(即民族认同)缺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虽未涉及民族认同问题,但已经在宪法上取消了少数民族脱离统一多民族国家的“自决权”。《共同纲领》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这就以最高法律文件的形式确定了各民族必须认同独立、统一的中国。现行《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里的“人民”与序言中的“中国各族人民”和“全国各族人民”相等同,构成各民族团结基础上的国家认同。第4条对民族平等和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的事项作出规定,这里的“民族”可以视为族群认同的宪法表述。由此可见,我国现行《宪法》已经隐约区分了两个层次的民族认同,但尚未采用精准的概念予以甄别。
四、结语
【关键词】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内涵;发展;认识
民族传统体育是从民族共同体文化中剥离与凸显出来的一种民族体育文化形式,是人类社会文化的补充与完善,除了具备一般文化的特征之外,还具有自己独特的内涵和民族文化特征。为此,全面、系统、科学地认识民族传统体育,是振奋民族精神、加强民族团结、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的重要保证。
一、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内涵
在人类民族文化的原始积淀期,由于生存区域与生存环境、生产劳动与生活方式、文化积累与传播的不同,民族文化共同体中许多具有教育、娱乐、健身功能的社会活动凸显出来,共同构成民族传统体育的内容和方法体系[1]。它寓竞争、娱乐、广适、地域及艺术观赏性、趣味性为一体的综合运动形式,涵盖了“性命双修、心身并育”的生命整体优化理论,把人与环境视为不断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交流的统一体,并把人体功能的强化和优化看作是一个精神同物质紧密联系的统一体活动[2]。它既是自贯一身、稳定的精神物质文化,又在历史环境的变迁中不断改变其具体的结构式样,呈现出多姿疯狂学习的差别。这种在相承相续中渐进发展的趋向,使得我们民族文化的形成在历史演进中开放出灿烂的花朵,孕育出丰硕的果实,突出地再现民族特色、民族心理和民族意识。
第一,劳动过程中的各种思想物化品为民族传统体育的产生、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这是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内涵中最高层次的部分。生产劳动是人类区别于猿类的特征,又是文化创造的开始。当人类作为自然生态环境生命类开始文化创造活动的时候,即使是最粗糙的简单文化,也无不是从自然存在物直接加工开始的。而文化成果又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物质劳动过程中,其技术、社会和价值方式都作为相当复杂的文化体系而存在[3]。就是在这样一种社会发展的背景下,民族传统体育是一个民族在特定区域、特定的社会人群,伴随着一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生产中所创造、享用和传承的物质体育文化现象。
第二,民族传统体育作为人类社会一项特殊的文化活动方式,孤立的个体活动是不存在的。尽管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常常通过个人的行为方式来体现和进行,但永远脱离不开社会的联系而受制于社会,永远是物质文化的产物。同时,民族传统体育的发展,又离不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的制约和影响,并为一定社会关系所包围,这种社会关系不论是以物为对象,还是以人为对象,其参与活动的行为包含着社会以人为中心所形成的政治制度和政治组织;所形成的血
缘、地缘、行业的组织关系;所形成的和风俗习惯,表现出规定性、固定性、制约性的链接方式。从而使社会的人按照一定社会所提供的规定条件和可能,依据一定社会所特有的体育方式进行活动。
第三,反映在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当中的民族意识、文化心理、哲学思想、价值观念、、伦理道德规范、审美心理,是人类精神生活领域的文化,是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核心部分。它是围绕民族体育活动方式,通过抽象事物的艺术表现,来改造人的精神世界的物质内涵、思想观念和行为准则,最终依托体育活动来改造人的主观世界。民族传统体育活动作为验证人的物化世界能力的象征,最根本的是促进了民族心理素质的升华。我国著名社会学家和民族学家费孝通认为(民族)共同心理素质是“同一民族的人感觉到大家是属于一个人们共同体的自己人的这种心理”,一个民族“总是要强调一些有别于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生活方式的特点,赋予强烈的感情,把它升华为代表这个民族的标志”[3]。因此,民族心理素质是社会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条件综合作用于民族传统体育精神文化面貌的表现与结果,是民族传统体育生存、发展之灵魂。
二、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发展的特性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呈示民族的精神面貌和价值取向。民族和文化是两个密切联系的概念,民族本身就代表着一种文化,而文化则是构成民族的要素。[4]
(一)民族性与时代性的统一
这是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基本属性。任何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必存在于特定的地域空间和具体的历史时间之中,蕴涵这一文化的民族特性,也反映出这一文化发展的时代性质。各民族的体育文化,因其民族性而呈现有别于其他民族的体育文化特质,又依其时代性而融汇成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共性特征。
民族性体现了一个民族的文化自身发展的特殊性,代表一定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积淀与特定地域文明的特点,表现为该民族的民族精神和文化类型。时代性则体现体育文化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共同特征,反映文化发展由低向高的发展方向和文化之间传播、交融与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的关系,表现为体育文化发展阶段的标识和特定的文化类型所展示的时代风貌与精神。
民族性与时代性统一,民族性存在于时代性之中,时代性反映民族性的共同特征,不存在绝然独立的文化属性。正由于二者的统一,衍生出体育文化的整体性与独立性、连续性与阶段性、自主性与互赖性、兼容性与选择性等等的有机共生。这些特性又表现为民族意识与全球意识、民族精神与时代精神的统一。民族意识是民族体育文化的本质特征所在,全球意识则从世界和人类体育文化发展的高度拓展了各民族的文化视野。民族精神展示出一个民族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生命力,时代精神则代表体育文化发展的方向和历史演进的阶段特征与风貌。
(二)涵延性与主导性的并存
文化的涵延性系指一种文化所具有的兼融涵括、多元共生与传承延续、传播吸收等特性;主导性则是指文化的多元复合结构中,必然呈现该文化的主导倾向,包含明显的价值取向和民族特性。文化的涵延性与主导性并存,反映着文化存在的结构特性。文化是一个涵延广博的概念,有其丰富的内涵,诸文化因素多元交汇,文化传统的历史延续同文化发展的时代新质共集于一定的社会空间。文化创新是以一定的优秀文化传统之弘扬为前提的,新文化不可以完全独创出来;并且,文化演进还是文化发展多元因素相互吸收、兼容并蓄的过程。正是在继往开来与传播互感的文化整合中,民族文化得以实现适应时代要求的新发展。
从文化的涵延性来看,独具特色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发展非常典型地证明了文化特性的客观存在。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无论从悠久的历史传承还是从广博的丰富内涵以及辽阔的地域分布上都具有鲜明的典型性。从文化的主导性而言,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历经数千年不衰,其交融会通的强大生命力之中,展现出立于主导地位的、与时展相适应的文化特质,居于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地位,成为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特征,反映出民族文化的主导性特性。
(三)兼容性与选择性的一致
兼容性不仅包括了涵延性所规范的文化多元复合与传承演化的因素,而且含指文化发展中精华与糟粕、进步与落后等等因素的并存。有可能区分出文化的精华与糟粕,又有许多无法绝然判定的交汇复合内容,而且在不同的历史时代或具体的状况情形下,精华与糟粕的判定受到时代的局限,也受到评判主体的制约。
选择性指文化发展过程中所具有的选择、吸收所需养分以补充、壮大本体文化、排斥不适应自身需要的民族文化的内在机制。其包括民族文化自身特有的选择、排斥功能,具有客观规律性的特点;又由于文化选择是作为文化主体的人进行的,从而也具有主观能动性的意义。选择性同样不能独立存在,也受到兼容性的影响。文化的选择、排斥功能是在兼容性的规范下实现的,选择的结果不是使文化成为单一因素,而是丰富和发展了兼容性。兼容性一样受到选择性的制约,选择的结果是使兼容并包的各种文化因素根据民族的需要和时代的要求而“优胜劣汰”、“适者生存”,被排斥、淘汰的因素则失去生命力,这就是民族文化发展演进的过程,也代表民族体育文化发展的过程。
三、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发展动力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发展的动力表现出三个主要特征,即对自身文化传统的继承发展、借鉴吸收外来文化并进行适应本体文化需要的选择和汲取、以及顺应时代和社会发展要求而进行的会通创新,这三者又是密不可分的同步过程。
(一)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与凝聚力
一个民族的文化传统体现为其民族精神。“文化传统是不死的民族魂。它产生于民族的历代生活,成长于民族的重复实践,形成为民族的集体意识和集体无意识。简单说来,文化传统就是民族精神。”[5]
历史证明,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其强盛发达国泰民安的时期,往往就是政策开放、民族平等、文化交融、百花齐放的时期。固步自封意味着保守落后,开放创新才是民族兴盛文化繁荣的契机。中国有句名言叫“有容乃大”,民族繁荣是各民族平等相处相互尊重的结果,尊重各民族文化的独立个性和存在价值,促进各民族间体育文化的相互沟通和交流,才能取长补短不断完善。
(二)交流互感是民族体育文化发展的推动力
民族传统体育的发展史就是各民族的文化交流史,也是对外开放的文化交流史。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各民族的文化,除了时代差异外,还有地域和民族特征的差异,在数千年中汉民族为主体的中华民族各地域文化和各民族文化长期地、不断地交流、渗透、竞争和融合。因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发展是具体的、历史的,又是多地域、多民族、多层次的立体结构。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是各区域、各民族体育文化的荟萃,交流互感是民族文化发展的推动力。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交流,有民族间及民族外两种类型。各民族的认同、亲和与交融,经历了漫长的岁月。从远古时代就开始了不同的民族文化之间的接触,无论表现为交易、和亲、联盟的友好方式,还是掠夺、复仇、征服的冲突形式,客观上都使民族体育文化得到相互的撞击触发与交流影响,有利于促进民族传统体育的融合。正是在各民族生息繁衍和相互交流中,积育了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发展的养分与动力。各民族的文化聚集和交融,共同促进了中华文化的发展。
(三)兼融会通是民族体育文化绵延的内驱力
任何民族的体育文化都有其空气和土壤,有自己的载体和灵性;任何民族体育文化都有其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以及尊重和学习其他文化的义务;都有继承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与汲取融合其他民族文化进行发展创新的责任;也有共同繁荣人类文化进步的历史使命。各民族的文化发展虽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既有不同的民族特色,却同处并存相互联系,都是其内在调制与外在互感功能交互作用的结果。任何一种民族文化都不可能在静止和封闭的状态中发展,都是其内在的新旧更替、进步发展的矛盾运动和外部的文化触击冲突、汲取融合之合力的作用。因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兼融会通特质成为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绵延的内在驱动力。
(四)整合创新是民族体育文化长存的生命力
文化的民族性与时代性的统一,基本特性集中体现为文化的内在调制与外在互感功能,通过涵延传播、汲取更新来实现新文化建设。开放与交融是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不衰的动因,整合创新是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长存的(下转第82页)
(上接第74页)生命力。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兼容并收、各民族间的交融会通是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发展的强大动力,而与外来文化的撞击吸收、整合创新是其强劲生命力的重要因素。
(五)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繁荣是民族复兴的最终表征
民族传统体育是由中国56个民族共同创造的精神财富,是由各个民族的历史、政治、经济、文化、宗教、风俗习惯等文化创造汇集而成。历来年举行的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规模一届比一届盛大,项目一届比一届丰富疯狂学习,独具特色的民族传统体育与文化艺术融为一体,将民族体育按照固定的节奏一浪接一浪推向高潮,展示了民族体育文化是全人类共同创造的精神财富,是由民族文化创造汇集而成,具有共同的基本属性,融会于民族文化的特性之中,这种基本的属性,既可以反映民族性与时代性的统一,又表现出兼容性和选择性的一致。从而使全民族对民族文化发展特性认识的同时,充分参与、占有和分享属于全民财富的社会主义民族体育文化。新晨
“只有民族才是世界的”。现今世界上任何一项流行的体育项目,都源自于各国的民族体育项目,它们同样是在一定的地域受一定文化影响而逐渐形成的,后来随着经济发展、文化渗透、使团表演、广泛普及而逐渐成为世界性的体育运动[7]。实践证明,每个民族的文化,都有其优点和长处。所以才能在世界上和人类文明的历史发展中占据应有的位置,每一个有生命力的民族,都能够在同外来文化的交流中取长补短,不断完善和发展自己的文化,这就是文化的创造性。同时,我们的创新还必须树立全球意识,从人类文化发展的方向上把握中国民族体育文化的发展脉络,只有立足于全球性的意识,才能深入理解和吸收外来文化进步的文明,并与本民族文化发展的实际需要进行有效的结合和创新。
四、结语
民族传统体育是中华文明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我们的先哲们在中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氛围中创造、选择、发明和发展起来的民族传统体育,历尽沧桑,经久不衰,推动了我国数千年体育文化的发展。尽管时生了变化,但蕴藏在其深层的民族文化精神,仍然影响着人们今天的思想和观念,其体育方式仍为各民族人民采用,运用人类学来加以研究,在强有力的理论指导下开发这个蕴藏量极大的资源,可以为中华民族体育全面走向世界,促进国际体育文化的大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参考文献】
[1]白晋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体育,丰富世界现代体育宝库[J].体育(人大复印资料),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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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庞朴.文化传统与传统文化.载朱家桢、厉以平、叶坦主编.东亚经济社会思想与现代化[M].山西经济出版社,1994.
一、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共同体思想的继承和发扬
共同体思想是马克思人类社会发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认为个人的发展和自由决不能离开共同体,他指出:“社会不是由个人构成,而是表示这些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作为人类在共处的一种组织化形式,“共同体”是一个描述群体而非个体的概念,是指“人们在共同条件下结成的集体”,共同意识是维系共同体群体性存续的关键因素。中华民族共同体就是一个由56个民族组成的,有共同认同的血缘融通、流动交汇的有机体,是一个历经五千年风雨锻造而成的“多元一体”的命运共同体。中华民族共同体是以中华文化为核心的文化共同体。
自党的十以来,在多个重要场合的讲话中阐述了积极“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极其重要性。2014年5月28日,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指出:“要高举各民族大团结的旗帜,在各民族中牢固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最大限度团结依靠各族群众,使每个民族、每个公民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共享祖国繁荣发展的成果。各民族要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像石榴籽那样紧紧抱在一起。”2015年8月24日,在中央第六次工作座谈会上讲话中强调提出:“要大力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创建活动。”关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新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等的新发展,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理论及社会发展理论的继承和发展。
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主要价值取向
(一)必须坚持意识形态的政治上高度认同
一个民族的繁荣,既需要雄厚的物质力量、丰富的精神力量、完备的制度和法治体系,也离不开各民族成员心理的认同和思想的统一。认同是人们心理层次的情感和认知,是个人或群体对社会组织的理想信念和作为的高度认可。中国共产党之所以成为中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是中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探索,在认同的基础上而作出的选择。当前,全国上下协调推进“四个全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已成为各族人民的广泛共识,如果没有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没有各民族对中国共产党的高度认同,这种共识是不可能达成的。我们在看到中国共产党领导是历史选择、各民族人心所向的同时,还要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深刻汲取世界上一些执政党的经验教训,更加自觉地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永葆先进性,以赢得各族群众的认同、信赖和拥护。
(二)必须坚持经济共兴繁荣价值理念
多次强调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民族都不能少。”民族共同体是一定地域内形成的具有特殊历史文化联系、稳定经济活动特征和心理素质的民族综合体。一个国家的健康发展、民族的进步,不能只看一两个省、一些省市地区的繁荣发展,而是要达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发展,这样才是真正繁荣富强的民族,正如所指出的“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那样。中华各民族的大家庭里,各民族之间,既有自己的发展经历和特点,又需要各方面利益协调,相互帮助、相互交流、相互交融,以达到共同发展与进步。党和国家几代领导人都非常重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多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制定重要政策和战略举措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的繁荣发展。
(三)必须坚持“文化自信”
《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我们要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我们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不断增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精神力量。”中华文化的丰富多样性表现为各民族各地区丰富多彩的文化特色,文化多样性是中华民族共同体赖以凝聚的核心和基础,中华文化是各民族优秀文化的集中体现。各民族、各地区文化在历史发展中逐步交融、整合形成的中华文化共性。文化多样性是中华文化的底色和基础,也是中华文化生生不息的生命力所在。国家的发展和强盛、民族的独立和振兴、人民的尊严和幸福都离不开强大文化的支撑。渊源于中华五千年文明、根植于当代伟大实践中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是中华民族的象征,是激励各族人民建设伟大祖国、实现民族复兴的强大精神支柱。所以,中华民族共同体是全体中国人的共同体,也是各民族各地区文化交融的共同体。
(四)必须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
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和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推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即是治本举措之一。必须构建各民族互相嵌入式的民族团结教育格局,民族团结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增强全体社会成员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认同,要拓宽民族团结教育范围内容和形式,既要教育汉族,也要教育少数民族,进一步着眼于各民族的国家意识。中华民族意识和各民族大团结意识,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中华民族精神,弘扬各民族大团结大发展大繁荣的主旋律在学校、社团、企事业单位、社区、家庭不同层面、不同领域全方位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形成纵横交错的民族团结教育网络,不断增强各民族成员之间的亲和力,促进社会安定,实现共同发展进步。以推动建立相互嵌入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为抓手,推进城市民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让城市更好地接纳少数民族群众,让少数民族群众更好融入城市,切实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五)必须坚持民族多元一体的和谐发展观
中华民族共同体在结构上具有“多元一体”的特点。“多元”是指我国各兄弟民族各有其起源、形成、发展的历史,文化、社会也各具特点而区别于其他民族。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形成过程的主流是由许许多多分散孤立存在的民族单位,经过接触、混杂、联结和融合,而又各具个性的多元统一体。“一体”是指各民族的发展相互关联、相互补充、相互依存,与整体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和共同的民族利益。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我国各族人民密切交往、相互依存、休戚与共的关系,结成了血肉纽带和兄弟情谊,共同捍卫了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共同推动了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
三、结语
内容提要:族群(ethnicgroup)是一个自生自发的历史文化共同体,通常以共同的历史、语言与文化来界定,而民族(nation)是一个人为建构的政治法律共同体,通常以主权国家和公民身份来界定,族群构成民族的一个文化单元,而民族是一个或多个族群在政治上的联合。中华民族建立在大清所遗留的多元文化与族群关系之上,自始就呈现出文化与族群上的多元性,其一体性是在中国的民族国家建构与自由且平等的公民身份的实现中逐步实现的,从而构成一个整合起来的政治法律共同体。在此意义上,所谓民族国家,实即国民国家,一个经由宪法而组织起来的公民联合体。中国认同,即中华民族的自我认同,也因此必然表现为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认同,一种宪法爱国主义。
谈到国家认同,民族主义是最自然而然的情感,也是最自然而然的思想路径,因为现代国家基本上是以民族国家的模式建立起来的,民族、民族主义和民族国家构成了现代国家一种极为重要的叙事模式,它与公民、共和主义和共和国叙事模式一起,塑造了现代国家的一体两面。然而,由于多元文化与族群的普遍存在,民族国家的理想模式“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从未真正实现过,但现代国家大多仍以一个主要族群为基础来建立,始终在追求着政治单元与民族单元的合一。[1]正因为如此,如何处理一国之内各族群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族群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如何在公民身份与族群身份、一体性与多元性之间维持平衡,就成了现代民族国家治理中的普遍难题。由此,所谓的“政治单元与民族单元的合一”便具有了另外一层含义,即以“政治单元”重塑“民族单元”,在多元文化与族群之上建构统一的政治民族。于是民族国家的理想模式便有了另外一种表达形式:“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现今世界民族国家格局的变动,可谓是这两种理想模式之间相互角力的结果。
多元文化与族群的普遍存在,以及由此造成的民族国家复杂的内部结构,必然会对国家认同问题提出挑战,尤其是当我们从民族主义角度来理解国家认同时,首先遭遇的便是国家认同与族群认同之间的不合拍,如何在尊重族群认同尤其是少数族群认同的前提下,维持国家认同的同一性,便成为当今国家认同问题的核心议题之一,也是现今民族国家治理的普遍困境。对此问题,传统的民族主义所能提供的要么是文化与族群的压制乃至灭绝政策,要么是少数族群的分离与独立要求,其结果无非是今日到处上演的战争与流血冲突。近些年来逐步发展起来的公民民族主义、自由民族主义以及宪法爱国主义,均是对这些困境的新的理论回应,其共通之处在于将自由-共和主义引入民族主义,重新阐释民族与民族主义的概念,在历史-文化意义上的族群与政治-法律意义上的民族之间做出有效区分,使得族群身份与公民身份、文化认同与政治认同、多元性与一体性能在现有国家框架内维持平衡。[2]
具体到中国及其认同,我们同样遭遇到上述这个问题,而且更为纷繁复杂。民族、民族主义和民族国家之于中国,不是自发产生的,而是清末中国天下秩序崩溃之后的不得不然,如何在大清遗留下来的多元文化与族群之上有效地建构统一的民族国家,中国人历一百多年的探索,血流遍地、死人如麻,至今仍未能走出唐德刚所谓的“历史三峡”。在这个从一个定型(天下秩序中的王朝)到另一个定型(世界秩序中的民族国家)的蜕变过程中,中国统一的民族国家尚未完成最终的整合,更逞论中国认同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不过话又说回来,中国认同的建构对于中国统一的民族国家的最终整合又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这也是为什么哈贝马斯极力倡导欧洲宪法爱国主义的根本原因,藉由新的认同,型塑新的国家。
中国当下多元复杂的文化与族群关系使得当我们从民族主义的角度来理解中国认同时,我们必须兼顾到所有的族群,即便汉族人口占到中国总人口的92%,但它只是中国五十六个族群之一,这个多民族统一的国家需要一个建立在五十六个族群之上的国家认同,如何可能实现呢?那便要借助统摄五十六个族群的中华民族这个概念了。但问题是,中华民族这个概念从清末提出到现在,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了,但建立在此基础上的中国认同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边疆分离运动在在表明中华民族以及中国认同在当下遭遇的困境,这又是为什么呢?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本文准备从四个方面来探讨这个问题。首先将中华民族放到近代中国国家转型(从王朝到民族国家)以及国家观转型(从天下观到国家观)这个大的历史背景下考察,探讨中华民族这个概念得以建立的基础,即“华夷之辩”和“朝贡体制”崩溃后遗留下来的多元文化与族群关系,以及这样的基础所提出来的中华民族的一体性问题;其次简单追述近代西方民族诞生的过程,探讨民族与族群的关系,以及民族、国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为我们进一步阐释中华民族这个概念铺设一个基础;在前面两项探讨的基础上,本文着重阐释作为法律共同体的中华民族如何可能,又意味着什么;最后以作为法律共同体的中华民族为基础,探讨中国认同的政法意蕴,即可以表述为“宪法爱国主义”的立宪主义的国家认同。
一、从“华夷之辩”到中华民族
“华夷之辩”或“夷夏之防”是传统中国的族群意识,是近代以前中国天下秩序内有关文化与族群关系的政治意识形态,有论者据此认为“华夷之辩”是近代中国民族主义的一个渊源,或者说是传统中国的民族主义。[3]但仔细考察便会发现,“华夷之辩”所产生的历史背景、所阐发的义理、所追求的目标、所得以运作的社会政治结构,与近源于西欧北美并随着殖民扩张而成为国际标准的民族主义均不尽相同。“民族主义应该仅仅涉及那些与‘民族国家’观念相联系的情感,但我们却往往把它和与群体归属感有关的许多其他情绪相混淆了。……民族主义不应该混同于部落主义、种族主义,或者由于共同文化、宗教、语言产生的归属感:它只应包括那些对建立民族国家有基本重要性的情感和态度。”[4]因此,不能仅仅从词义或表象上看“华夷之辩”和民族主义,而要看到两个概念背后的整套话语体系和秩序观。
为什么这么说呢?且看“华夷之辩”所“辩”的是什么,“夷夏之防”所“防”的又是什么。基本的共识是,“华夷之辩”所“辩”的不是血统,而是文化;“夷夏之防”所“防”的是“以夷乱华”或“夏变于夷”,其核心依然是文化而非血统。盖所谓的“华”或“夏”,其本身就是诸多不同的族群(甚至可以说是不同的“夷”)相互融合的产物,他们由“夷”变“华”,实乃因为被文明化了,也就是说创造了并接受了我们后世所谓的华夏文明。我们华夏文明的老祖宗,最初也是“夷”啊。《孟子》有曰:“舜生于诸冯,迁于负夏,卒于鸣条,东夷之人也。文王生于岐周,卒于毕郢,西夷之人也。地之相距也千余里,世之相后也千有余岁,行志得乎中国。”(《孟子·离娄下》)我们今天的汉族,无论血统还是文化,都不是一个纯种的族群,实际是诸多族群相互融合的产物,是接受了华夏文明的东夷、西戎、南蛮、北狄的融合体。[5]从这个意义上讲,汉族及华夏文明与少数族群及其文化并不在同一个层面上,只不过在当今西方主导的政治意识形态下,这样讲就显得政治不正确了。总而言之,在传统的“华夷之辩”中,“华”与“夷”之间不是截然分开的,而是流动的,且其流动还可能是双向的,所谓“夷狄入中国则中国之,中国入夷狄则夷狄之”。[6]
颇为吊诡的是,“华夷之辩”或“夷夏之防”得以阐述的观念框架却是“天下观”和“大一统”,而非类似民族主义的概念范畴,颇有世界主义的味道。[7]“《春秋》内其国而外诸夏,内诸夏而外夷狄。王者欲一乎天下,曷以为内外之辞言之?言自近者始也。”(《春秋公羊传·成公八年》)一方面是天下之内的“差序格局”,首先从文化上,进而从地域上,进行区隔,“中国戎夷五方之民皆有性也,不可推移……中国、夷、蛮、戎、狄皆有安居、和味、宜服、利用、备器”(《礼记·王制》);另一方面是天下之内的大一统,区隔并不是隔离,区隔开来的族群还要统一于以中央王朝及其背后的华夏文明为中心的天下秩序中,对于四夷要“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礼记·王制》)。这两个看上去相互矛盾的观念后来被朝贡体制这样的制度性框架得以固化,从而形成中国特有的文化-族群关系、国家架构和天下秩序。也就是说,“夷”并未因为是“夷”而被排斥在“天下”或“一统”之外,而是一方面在制度上以朝贡体制确立“华”与“夷”之间的区隔与联系,注意不是隔离;另一方面则在文化上“修文德以来之,既来之,则安之”(《论语·季氏》),进行文化上的同化。所以金耀基先生说:“中国是一个国家,但它不同于近代的民族国家(nation-state),它是一个以文化而非种族为华夷区别的独立发展的政治文化体,或者称之为‘文明体国家’(civilizationalstate),它有一独特的文明秩序。”[8]
待晚清与东西方列国冲撞接触后,上述这套话题体系便不敷适用了,取而代之的是民族主义话语体系的建立,最直接的表现便是“中华民族”概念的创造,并以此来统摄“华夷之辩”中的华与夷。[9]问题在这里出现了:首先,中华民族是中国人以个体为单位组成的共同体,还是以族群为单位组成的共同体?其次,如果是后者,那么中华民族能够统摄五十六个族群的基础何在?是通常界定民族的历史、语言、文化甚或血统吗?最后,无论中华民族是以个体为单位组成的,还是以族群为单位组成的,都会涉及到一个问题,个体、族群和中华民族之间是什么关系?
早期中华民族论者,无论梁启超还是孙中山,对中华民族这个概念均没有统一的认识,他们将错综复杂、瞬息万变的现实与习得的模糊的西方观念相揉合,不同时期会有相互矛盾的主张。梁启超先生一方面在《历史上中国民族之观察》一文中认为:“中华民族自始本非一族,实由多民族混合而成”,但同时在《新民说》的前期,又将“卢梭与伯伦知理结合起来,从国民的自主性出发铸造中国的民族主义”,旋即又从国民民族主义转向文化民族主义,“强调中国固有文明因素的‘国性论’”。[10]这三种主张之间的紧张甚至冲突,梁先生并没有清楚的认识。与梁启超相比较,孙中山先生在此问题上有过之而无不及。在辛亥革命前,孙中山提出“驱除鞑虏、恢复中华”这样的族群民族主义口号,待民国成立,孙中山在1912年1月1日《临时大总统宣言书》中称:“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即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是曰民族之统一。”不过1921年3月6日,孙在《三民主义之具体办法》中又说:“自光复之后,就有世袭的官僚,顽固的旧党,复辟的宗社党,凑合一起,叫做‘五族共和’,岂知根本错误就在这个地方。本党尚须在民族主义上做功夫,务使满、蒙、回、藏同化于我汉族,成一大民族主义的国家。……今日我们讲民族主义,不能笼统讲五族,应该讲汉族底民族主义。仿美利坚民族底规模,将汉族改为中华民族,组成一个完全底民族国家”。[11]事实上,孙中山的民族思想远比这复杂多变。[12]从这些早期的论述中,我们似乎很难断定中华民族究竟是以个体为单位组成的还是以族群为单位组成的。建国之后的民族识别以及相应的民族理论,似乎倾向于中华民族是以族群为单位组成的,我们在下面将进一步探讨这个问题,此处暂且先放下。[13]我们再来看看第二个问题。民族主义界定民族的传统方式是血统、语言、文化与历史,这些标准足以构成中华民族统摄五十六个族群的基础吗?[14]我们无需借助生物学的研究,仅就历史事实着眼,也可以粗略地断定,血统很难成为中华民族一体性的基础,费孝通先生的研究表明,中国各族群是多中心起源的,然后慢慢融汇成现在的中华民族,我们是无法追根溯源到一个单一的血统起源的;[15]那么语言呢?一个简单的事实是,我们除了汉语,还有蒙语、藏语、维吾尔语等,无论是书面语还是口语,汉语与这些语言均有很大的差别;再来看看文化,一方面,在中国范围内,自始至今,除了儒家文明之外,尚有诸多的少数族群文化,今天依然存在并仍有生命力的,虽然为数不多,但足以冲击中国文化的一体性。另一方面,儒家文明今天自身也是危机重重,在脱离了与政治制度的建制化连接后,她已然不再像过去那样具有如此之大的凝聚力了,对于西方文化的冲击,至今仍是防守的状态。尤其在强调文化多元主义的今天,少数族群的文化要给予特殊的保护,文化一体性不仅过去没有实现,将来也不可能实现;最后看看历史,直到中华民族概念创建之前,中国族群关系始终是围绕“华夷之辩”、“夷夏之防”展开的,族群之间的区隔和不平等是个事实,历史上族群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仇恨与征战,统一与融合,如何将两三千年千头万绪的多元族群关系阐释为一个“自在的民族实体”呢?
文化人类学者自然看到了这样的事实,所以当费孝通先生以“多元一体格局”来表述中华民族时,他所诉诸的既不是血统和语言,也不是文化和历史,而是“意识”。费先生说:
中华民族是包括中国境内56个民族的民族实体,并不是56个民族加在一起的总称,因为这些加在一起的56个民族已结合成相互依存的、统一而不能分割的整体,在这个民族实体里所有归属的成分都已具有高一层次的民族认同意识,即共休戚、共存亡、共荣辱、共命运的感情和道义。这个论点我引申为民族认同意识的多层次论。多元一体格局中,56个民族是基层,中华民族是高层。[16]
同时费先生还认为:“中华民族作为一个自觉的民族实体,是近百年来中国和西方列强对抗中出现的,但作为一个自在的民族实体则是几千年的历史过程所形成的。”[17]我们先不管这个论断中族群和民族的混用问题,我要说的是,费先生的上述论断,是一种实然性的描述呢?还是一种应然性的建构呢?抑或只是一种知识分子的理想愿景,夹杂着实然与应然的不同维度呢?就当下的现实来看,一个具有“共休戚、共存亡、共荣辱、共命运的感情和道义”的“高一层次的民族认同意识”的中华民族并不是理所当然的,一些边疆的族群正在争取自己的历史话语权,通过否认这个“自在的民族实体”,以追求一个新的外在于中华民族的“自觉的民族”实体,边疆的族群分离运动在在表明无论是作为自在实体的中华民族还是作为自觉实体的中华民族,当下均遭受着极大的挑战。
从意识的角度来解释民族的本质,是西方民族主义中重要的一脉,厄内斯特·勒南(ernestrenan)认为:“民族乃一精神原则,是错综复杂的历史运转的结果;一个精神家园,而非由地域所决定的群体。……两件事,事实上是一件事,构成了这个灵魂的或精神的原则。……其一是共同拥有一笔丰富的记忆遗产;其二是真实的合意,共同生活的愿望,以及继续创造共同遗产的意愿。”[18]但意识说未能解决最根本的问题,即这种共同意识又是从何而来?这“高一层次的民族认同意识”,其基础何在呢?费先生告诉我们,“是近百年来中国和西方列强对抗中出现的”,也就是说,这种共同意识是建立在共同的敌人之上的,中国各族群作为整体被侵略的事实,塑造了中国各族群的共同意识和共同情感。这个观察和论断是有部分历史基础的,但今天分裂主义抬头,说明这种共同意识和共同情感面临着瓦解的危险,我们自然无法通过重新树立共同的敌人,来巩固这种共同意识,我们需要探讨新的重构中华民族共同情感与意识的途径,什么能够担当这个型塑中华民族一体性的基础呢?这正是本文努力的方向。
最后一个问题涉及到个体、族群和中华民族的关系,如果按照上面的思路,似乎是个体隶属于族群,进而通过族群隶属于中华民族。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所隶属的那个族群并不干预我们的生活,我们对我们所属的族群不需要承担任何实质性的义务,我们和族群之间的联系仅仅是一种文化联系,对于很多个体而言,甚至连文化联系都不是,只是出生后被贴上的标签,一种法律身份。“机械地固定每一个人的‘族籍’(nationality,即所谓的‘民族’),在国族(nation)演化的历史长河中,似有碍族群(ethnicgroup)之间的自然演化,无论是辐散式的演化(divergentevolution),由一个族群演变成多个族群;或辐合式的(convergentevolution)演化,由多个族群演变成一个族群。也妨碍了个人因境遇变化而改变族籍的可能性。换言之,机械式的民族识别,违背了官方一再肯定的民族自然融合的原则。”[19]那么个体、族群和中华民族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呢?在继续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追溯一下西方历史中个体、族群与民族的关系问题,因为民族概念是从西方传入中国的,这样一种正本清源的探讨,更有助于我们回答这个问题,也有助于我们理解中华民族这个概念的内涵。
二、族群与民族
首先我们要澄清一个概念使用上的问题,这也是我前面的论述始终坚持的。我用族群来指称汉族、满族、藏族等五十六个历史文化共同体,而用(中华)民族指称这五十六个族群所构成的政治法律共同体。当然,作为历史文化共同体的族群并非没有政治性,它们在现代民族国家诞生过程中,不断地政治化,或追求成为独立的民族国家,或在既定的国家内寻求高度自治,或以集体的形式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以维护自身的文化与经济利益。[20]八十年代逐步兴起的差异政治或承认政治理论,其核心命题之一正是为以族群为单位的政治参与提供正当性论证。如查尔斯·泰勒的承认政治理论,正是为魁北克人的集体政治化提供理论支持。[21]同时,作为政治法律共同体的中华民族也不否认自身具有历史文化内涵,但这里的历史与文化不再是某一个族群的历史与文化,而是既具有多元性又具有整体性的各个族群的历史与文化,尽管某个族群的历史与文化会占据主导,但族群历史与文化之间的平等以及对少数族群文化的特殊保护已经得到了正当性论证。我之所以坚持做出这样的区分,源于西方民族与民族国家形成史中所坚持的一个区分,即ethnicity(ethnicgroup)与nation的区分,我以族群对译ethnicity(ethnicgroup),以民族对译nation。以民族对译nation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因为民族一词在现代汉语中已经成为常用词。nation一词具有多重含义,至少可以翻译为国家、国族、国民,这里翻译为民族是取了后两种意思,“民”对应国民,“族”对应国族,虽然仍无法涵盖国家这一层含义,但至少抓住了国族与国民这两层重要的含义。今天的联合国会员国,都是一个个具体的nation,nation所蕴含的国家这层含义对我们理解中华民族至关重要,但遗憾的是无法在“民族”这个词中翻译出这层含义。我们中文世界里对民族一词的使用,既没有注意到nation一词所含有的国家这层含义,更没注意到民族一词兼具国族与国民这两种含义,而是简单地将民族等同于族群,因此造成的混乱和误解,影响极深。[22]下面的论述将通过探讨民族与族群之间的差别来澄清民族这个概念的内涵。
nation与ethnicity(ethnicgroup)的区分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个是历史的维度,即现代民族形成史中nation与ethnicity(ethnicgroup)的联系和区别;另一个是规范的维度,即在今天的民族与国家理论中,我们应该如何理解两者之间的关系。这只是两个不同的理解角度,它们之间无法截然分开,规范的视角是建立在历史维度之上的,而对历史的解释恰恰又是从规范视角出发的产物。
研究民族与民族主义的学者大多认为,民族这个词是个现代词汇,这不是说现代之前没有这个词,而是说这个词是在现代早期才获得它当今这层含义的。[23]英文单词nation来源于拉丁文natio,是“出生和起源之女神”,与“gens”和“populus”一样,指“尚未在政治上组织起来的人群和部落”,而事实上,“罗马人经常用他来指称‘野蛮的’、‘未开化的’或‘异教的’人群”,指称来源于某一地区的外地人,相对于罗马公民来说,是一群低等人。[24]到了中世纪,这个词又被用来指称大学之中来源于不同地区的学生团体,例如当时的巴黎大学就被分为四个nations,代表来源于欧洲四个不同地区的学生团体。由于大学的特殊结构和学生生活的特殊性,这个词同时也意指一个“观念和目标共同体”。而由于大学派代表到教会委员会(churchcouncils)裁决重要的宗教问题,这个词到十三世纪晚期开始意指基督教团体中的不同派别,并慢慢获得了世俗世界文化、政治权威的意思,指社会上的精英团体。“在一个地域流动性急剧增加的年代,这个概念最初用来作为骑士、大学、修道院、教会委员会、商业区域的内部区分方式。”[25]也就是说,无论nation的内涵是什么,它都代表着一种区分。nation一词在现代早期获得了新一层的含义,在十六世纪的英格兰,“开始用基督教教会‘精英’意义上的nation来指称一个国家的民众,与人民(people)一词同义,这个语义的变迁标志着今天我们所理解的民族(nation)一词在世界上第一次出现。”[26]哈贝马斯也指出,“nation这个概念和people这个概念,在政治使用上具有相同的外延”。[27]前民族主义时代的民族(nation、people)一词主要指一个地区的民众,尤其是指社会底层的“下等人”(rabble)或“庶民”(plebs),并成为主权的承载者、政治团结的基础以及忠诚的首选目标。在这个词诞生之初,它具有一种普遍主义的意义,但随着民族主义思想的兴起,文化、族群成分逐渐引入到这个词,“asovereignpeople/nation”变成了“auniquesovereignpeople/nation”(强调为笔者所加),“这个最新概念的出现反映了两个截然不同形式的现象,不仅是民族认同和意识的两种截然不同形式,也是民族集体——nations——的两种截然不同的形式。”[28]也就是说,民族主义思潮的兴起,使原来具有普遍意义的“人民”一词逐渐被赋予了文化与族群的特殊性,从而变成具有特殊所指的群体,他们虽然还是人民,但不再是普遍意义上的人民,而是具有文化特殊性的人民。与这个分离相伴的是people与nation使用上开始分化,people仍然指代人民,但nation开始用来指代具有文化特殊性的人民,即民族。从这个分离过程可以看出,民族(nation)这个词从一开始就蕴含着“民”这层含义,它是普遍性的人民与特殊性的族群的复合,今天我们往往只关注“族”这层含义,而将“民”这层含义有意无意地丢掉了。本文的目的正是要恢复民族概念中“民”的内涵。
上面是一个极为简略和抽象的概念史考察,下面让我们看看近代西方的民族是如何具体诞生的?民族与族群之间又是一种怎样的关系?安东尼·史密斯考察了近代西方民族形成的原因和路径,史密斯认为,近代早期西方发生了三场相互关联的革命,其一是社会化的劳动分工的出现,经济从封建主义转变到资本主义,经济交往在一定的领土范围内获得了统一的市场和高度的整合;随之而来的是对集权化的政治和军事机关的需求,以便维持和扩大统一的市场,为经济的扩张提供政治上的保障;经济和政治领域发生的一体化革命需要文化和教育领域提供标准化的媒介,尤其是标准化的语言,而由于印刷技术的发展,文化开始在大众之中普及,并催生了大众的共同意识和集体想象。这相互关联的三场革命率先在西欧造就了经济上统一、政治上集权、文化上同质的科层制的理性国家,并由此孕育了西欧的领土民族(territorialnations)。由于这三场革命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先后不同地发生,也由于不同地区社会政治框架与文化族群基础的不同,与西欧的领土民族不同,中东欧和中东地区逐步孕育了族群民族(ethnicnations),并催生了现代民族主义。西欧和东欧不同的发展路径和模式,奠定了近代民族、民族主义和民族国家发展的参考样本和基本范式。[29]
领土民族最早诞生于西欧的英国、法国、西班牙、荷兰等国,这些国家在《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签订之后,慢慢形成相对固定的领土和稳固的王权,这为前述三场革命的发生奠定了基础。而革命一旦发生,又促使这些国家强化领土观念,推动国内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的一体化,从而原来分属不同阶层的臣民现在获取了共同的意识和集体想象,成为法律上平等的国民,一个新的实体就此诞生,即为早期的领土民族。领土民族的第一个特点便是它的领土属性,以领土的边界来界定民族的边界;第二个特点是法律属性,民族是一个法律与法律制度的共同体,法律由主权者制定,在国家之内一体适用,成为国家获得一体性的手段;第三个特点是公民身份,个体的民族成员身份与他的公民身份是重合的,不仅意味着共同的权利与义务,还意味着通过社会与政治参与创造团结和友爱;第四个特点是共同的文化,尤其是共享的公共政治文化,一种“公民宗教”。[30]这四个特征标志着一个领土范围内的政治法律共同体的诞生,即为领土民族,这可谓是一个“国家催逼民族”的过程,且一开始强调的主要是政治民族,即法律与公民身份,虽然它们都有一个文化族群作为基础,但与族群民族不同的是,文化族群并不是民族诞生的最初原动力。[31]
中东欧一开始便在社会政治结构和文化族群关系上与西欧不同,它未形成界限明确的领土国家,而是帝国框架内的多族群杂居,上述三场革命在中东欧的发生也比较晚,且程度不一,区域之间也不均衡。由于受到西欧革命的刺激,再加上拿破仑战争的影响,东欧的政治与知识精英开始思索通过族群动员,建立自己的民族国家,以求自保。民族主义的思潮开始在中东欧产生,并发挥出极大的社会动员力,通过对血统、语言、历史记忆和文化符号的溯源和建构,民族主义者成功地建构一个个具有政治意识、追求政治独立的民族,从而完成东欧族群民族的自我建构,其对后世的影响,要远大于西欧的领土民族。[32]与西欧领土民族采取的公民模式不同,东欧的族群民族更多地强调历史记忆和文化符号,以便凝聚民族的团结,建立自己的民族国家。[33]这个过程可谓是“民族催逼国家”的过程,民族首先是历史文化共同体,然后才是政治与法律共同体,大体上来说与西欧是一个相反的过程。[34]
不过这只是近代西方民族诞生的两条路径的大略勾画,实际的情况要远比这艰难和复杂.更为重要的是,两种路径后来逐步融合,相互借鉴,已经不再能够清晰地区分了。领土民族建立后,外部面对着其他民族的竞争,内部面临着少数族群争取自治乃至独立的挑战,因此转而开始诉诸历史记忆和文化符号。“如果一个民族要在西部领土和公民模式上成为一个‘政治共同体’,那么颇为吊诡的是,它必须寻求创造那些有关起源的迷思、那些历史记忆以及共同的文化,所有这些形成了他们族群构成中所缺失的因素。”[35]而族群民族建立后,一方面是国民开始为公民身份而斗争,争取政治上的参与权,努力建构政治与法律共同体;另一方面,少数族群亦借助民族主义的思想资源,争取自治和独立,主导族群感受到推进政治法律共同体建设的压力,通过开放政治市场,采取民族的公民模式,确保少数族群的公民身份,以便化解内部的族群紧张,以国界为边界,以多元族群为基础,建构一个领土民族。
因此,所谓的领土民族与族群民族、政治民族与文化民族、民族的公民模式与族群模式这样的极端的二分法,今天看来更多的只是理论分析的工具了,但这些概念范畴也成为我们从规范上理解民族与族群关系的主要思想资源。当今世界上没有任何国家是由单一族群组成的民族国家,都是由诸多族群组成的,如何处理族群之间、族群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于是乎就成了民族国家治理的难题。近些年来的理论与实践逐步采取了政治民族与文化族群相分离的模式,既一方面承认族群之间的平等,对少数族群提供特殊保护,使其可以维持自我的文化认同;另一方面,建构统一的政治民族,通过确立统一的公民身份和共享的公共政治文化,发展以国家为框架的政治共同体,从而维持多元于统一之中。美国当然是最典型的例子了,美国虽然是欧洲白人移民主导的国家,但包括白人在内的所有族群都被称为族群(ethnicgroups),是一个个具体的历史文化共同体,而所有的族群一起构成美利坚民族(nation),一个以美国宪法为核心的政治法律共同体,并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逐渐形成美利坚民族的自我认同,践行着宪法信仰。[36]每个美国人都至少具有双重的认同,对自己族群的文化认同和对国家的政治认同。不过不同的族群,这两种认同之间的分离感和内在紧张是不同的。[37]
至此我们可以回答上节遗留的问题了,即中华民族是以个体为单位构成的民族还是以族群为单位构成的民族?以及个体、族群和民族之间的关系如何?我们可以说,中华民族既是以个体为单位构成的政治共同体,又是以族群为单位构成的文化共同体,前者体现在“民”上,表现为自由且平等的公民身份,后者体现在“族”上,表现为多元且平等的族群关系,前者是一种政治性的联合,后者是一种文化性的联合,两者在构建民族国家过程中,发挥着不同的功用,正如哈贝马斯所言:
由公民自愿组成的民族是民主的合法性的源泉,而建立在族群成员身份上的继承来的或被赋予的民族确保社会整合。公民通过他们的自主权将他们自己建构为自由且平等的个体的政治联合体;而国族发现他们自己已然处在由共享的语言和历史塑造的共同体内。平等的法律共同体的普遍性与经由历史命运而结合的共同体的特殊性被注入到民族国家这个概念中。[38]
这个表述极为精当地表达了nation这个词复杂的内涵及各种内涵之间的关系,即国民、国族和国家的三位一体性。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哈贝马斯所谓的“由历史命运而结合的共同体”指的是具有文化同质性的族群,但现实中民族国家建立的基础却是多元的文化与族群关系,这就使得社会整合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多元文化与族群的整合,而这个整合事实上是不能通过民族文化整合来实现的,它需要借助民族概念中的其他两个方面来提供支撑,即以“国”为单位,以公民身份为基础,建构政治民族,提供新一层次的社会整合。在多元复杂、幅员辽阔的现代国家,社会整合必然是通过“民”、“族”、“国”三个维度同时进行的,在这个社会整合过程中,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将起到核心的作用。
三、作为法律共同体的中华民族
前面分别追述了中华民族的诞生和西方民族的诞生,自然而然的问题便是,中华民族的诞生能否纳入到西方民族诞生的谱系中呢?如果能,属于哪个谱系呢?如果不能,又为什么呢?这个不能对中国来说具有什么样的特殊意义和影响呢?这是一个极难回答的问题,不仅因为所谓的西方民族诞生谱系其实并非清晰明确的,更主要的是上面所探讨的中华民族诞生的特殊性。因此,我想一个中庸的回答或许能够更符合实际情况,也就是说,中华民族的诞生是无法完全纳入到西方民族诞生的谱系当中的,但其诞生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又与西方民族的诞生有一些共通性,这主要是因为它们的历史基础不同,但它们要追求的目标大致一样。
中华民族诞生于中国从朝代国家向民族国家的蜕变过程中,在这个过程中,虽然领土不断被蚕食,主权不断被削弱,但基本上仍能维持着国家的框架,因此他具有西欧民族诞生过程中以国家催逼民族的面向,尤其是中华民国的建立,对中华民族的最终形成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但是,由于外敌入侵,西欧民族国家诞生过程中以人权和人民主权为核心的国民主义在中华民族诞生过程中未能得到充分的发展;另一方面,从“华夷之辩”到中华民族,政治精英和知识精英不断借助西方民族主义思想,对各族群进行社会动员,培育共同的民族意识和情感,通过重新阐释历史和文化,努力构造具有一体性的中华民族,为共和国的建立和维持提供稳定的基础,因此她又具有东欧民族诞生过程中以民族催逼国家的面向。稍有不同的是,中华民族的建构不是建立在单一族群基础上的,而是建立在多元文化与族群之上的,所以他采取的不是族群民族主义的形式,而是国族主义的形式,以国家为单位的国族建构。由此,中华民族的诞生过程既是国家的再造,同时也是民族的再造,且两者是互为前提且相互强化的。
如果说近代中国的转型本质上是将“天下”改造成为一个民族国家(nation-state),那么这个再造的过程就不仅是国家的再造(从朝代国家到民族国家),也是国民的再造(从臣民到公民),还是国族的再造(从华夷之辩到中华民族)。虽然具体的实现过程中三者可能有先后之别、轻重之差,甚至紧张与冲突,但一个成熟的nation的实现,必然有赖于三者的相互阐释和完美结合。国家的再造为国民和国族的再造提供了主权所确保的和平空间,国民的再造为国家和国族的再造提供了合法性基础以及新的社会整合力量,国族的再造为国家和国民的再造提供了社会动员的力量和社会整合的基础。因此,离开了国家(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民(中国人民),我们根本无法恰当地理解中华民族这个概念。作为一个国族,中华民族是通过国家和国民来界定了,由此决定了中华民族必然是一个法律概念,一个法律共同体。为什么这么说呢?
先来看看国家的再造。一八四零年的鸦片战争开启了近代中国转型的序幕,对帝国主义的殖民侵略的反抗过程,同时也是从“华夷之辩”到中华民族的建构过程,殖民侵略强化了中国各族群的共同情感和意识,正是同仇敌忾的反抗侵略斗争,成就了中华民族;对满族王权的反抗过程,同时也是“新民”的建构过程,将大清皇帝的子民改造为中华民国的国民。因此正如“民族国家”这个合成词所表达的那样,这个新的国家注定是“民”的国家和“族”的国家,“民”标示着这个新国家的政治属性,这个新国家不再是一家一姓之国家,而是人民之国家,彰显了主权在民或人民主权观念;“族”标示着这个新国家的文化属性,她是中华民族之国家,而非法兰西民族、德意志民族或美利坚民族之国家。这个新国家是通过“民”与“族”来界定的,无论是第一共和中华民国还是第二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都要将这个“民”与“族”冠于国号中,以彰显其作为现代国家的本质属性。
正因为如此,现代民族国家必须通过共和政体的方式来自我组织,[39]不只是民的共和,同时也是族的共和。谈到共和体制,通常均指民的共和,而且强调的是作为平等主体的民的共和,但近一百多年的历史表明,在多民族国家,不仅有民的共和,还存在族的共和,表现为诸如“五族共和”这样的理念和民族区域自治这样的制度设计,甚至对于民的共和,也出现了新的范例,诸如“一国两制”所蕴含的特殊的共和模式。[40]当然,完美的共和应该是民的共和与族的共和的完全重叠,族的共和通过民的共和来实现,但这只是一种理想,多元文化与族群的存在使得平等政治需要差异政治来补充,民的共和在某种限度内需要族的共和来补充。[41]但无论何种方式的共和,从历史经验和理论分析上来看,最终都要落实为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权结构安排,体现为代议制、责任政府、司法独立、选举制度、公民身份、民族区域自治、“一国两制”等等,正是这样一种法权安排,使得共和的理念落实为共和体制,并由此转化为共和实践。因此,“现代民族国家是一个法律共同体”,“表现为关于中国与中国人的身份建构、地缘政治、民族认同和文化单元的抽象一体性法权安排。”[42]我们当然可以从其他的角度来理解现代民族国家,但就本质而言,现代民族国家是经由宪法和国际法而建构起来的法律概念,抛开宪法和国际法律秩序,我们根本找不到一个现代民族国家。
再来看看国民的再造,即从臣民到国民。在王朝时代,作为皇帝的臣民,个人与皇帝之间是一种伦理关系,一种人身依附关系,也就是说个体是隶属于皇帝的,而非隶属于国家的。但到了晚清,这种关系开始发生变化。光绪三十四年的《钦定宪法大纲》中国民与臣民并举,当谈到“选举新议员”时,开始使用“国民”,但其他地方仍然使用臣民。到了宣统三年《重大信条》则只见国民而无臣民,而且开始大量使用“国”这个词。再到民国元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则明确宣称“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第一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二条)。称呼的变化反映出的不仅是自我身份认同的变化,更是一整套法权关系的变化,即从君臣的伦理关系到国家与国民的法律关系。
现代民族国家的一项核心原则即主权在民,国民成为主权的承载者,但这个原则仍需落实为具体的法权安排,从国民这个角度来看,即公民身份的法律建构,表现为选举权和政治参与权、基本权利的保护、作为国家关爱方式的福利制度、特殊公民群体(如残疾人)的保护、公民的法律义务等等。在多元文化社会,公民的社会与文化权利逐渐成为宪法上的权利,并往往以群体的方式实现。[43]
公民身份不仅意味着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还意味着公民伦理的建构,这一点对现代民族国家尤为重要。所谓公民伦理,简单来说,就是公民走出自由主义所强调的私人性,投身于公共之善中,表现为对公共自由和公共福祉的追求和维护,对体现公共自由和公共福祉的法律的尊重与捍卫。在现代法治国家,这种公民伦理将表现为下节所探讨的宪法爱国主义。
最后来看国族的再造,即从“华夷之辩”到“中华民族”,实际涉及到的是如何理解第一节所提到的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中华民族自然有其历史文化与族群基础,社会学和人类学在这方面已经做了大量的研究。[44]不过正如陈连开先生所言:“中华民族,是中国古今各民族的总称;是由众多民族在形成为统一国家的长期历史发展中逐渐形成的民族集合体。”[45]陈先生的中华民族研究中,始终关注着大一统的国家形成对中华民族的塑造作用,他认为“把全国所有民族地区纳入中国版图并置于中央王朝直接管辖之下,从而标志着统一的多民族中国古展过程的完成,这个历史使命是由蒙古族为统治民族的元朝和以满族为统治民族的清朝完成的。中国各民族共同缔造的统一多民族国家,是中华民族在古代已形成为整体的最高政治表现。”[46]尤其是清朝,到乾隆年间,中央已经委派官员到所有地方,标志着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确立。其实“华夷之辩”已经暗示了文化本身无法体现中华民族的整体性,这个整体性在过去体现在天下观与大一统中,现在则体现在民族国家上。如果说清朝是中华民族在王朝时代的最高政治表现,那么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则是中华民族在民族国家时代的最高政治表现。中国的整体性界定了中华民族的一体性,清朝的外藩在近代逐步脱离,最终未能纳入中国版图,今天自然也就不再是中华民族的一部分,虽然边界的划分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往往是战争的结果,但边界一旦划定,中华民族的界限也就随之划定。
在中华民族的再造过程中,一项重要任务是将“华夷之辩”下“差序格局”的文化与族群关系改造为“多元格局”的文化与族群关系,强调文化与族群的平等性以及对少数族群文化的特殊保护。当然各个族群之间的文化也只能做个笼统的区分,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中,文化不断地交融,将来也会继续交融下去,那种过分强调文化的本真性,甚至要将其像大熊猫一样隔离保护起来,本身就是违反文化本真性的,文化是人际交往中产生的,也随着人际交往的变迁而变迁,根本不存在一成不变的文化。多元文化与族群关系和中华民族一体性之间的鸿沟需要文化交流来填补,同时也需要多元文化与族群存在的空间(国家)和载体(人民)来填补。
陈先生的研究注意到了国家统一在中华民族形成中的推动作用,但并没有注意到自由且平等的公民身份对中华民族形成的重要促进作用。诚如前面已经谈到的,中华民族是“民”与“族”的复合体,“民”所标识的是她的政治属性,而“族”所表示的是她的文化属性。国族再造的核心是将多元文化与族群关系整合起来,形成一个整体,其关键除了统一国家的确立外,尚需要赋予每个个体以平等的公民身份,使得中华民族的一体性在公民身份的同质性中得到体现,虽然我们可能属于不同的族群,但我们却同是中国人,我们具有共同的公民身份,享受共同的公民权,履行共同的公民义务,践行共同的公民伦理。[47]正是公民身份的一体性造就了中华民族的一体性,在这个意义上,中国人与中华民族具有同样的内涵。
从上面对国家、国民和国族的再造的分析来看,近代中国国家转型,实际是将“天下观”中的伦理秩序转型为“国家观”中的法律秩序,从一个伦理文化共同体,转型为政治法律共同体。因此,不仅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必然是一个法律概念,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也必然是一个法律概念,作为一个法律共同体,中国、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毋宁是同一的。
至此我们基本上回答了本文开头提出的问题,即如何理解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多元”体现在文化与族群上,而“一体”体现在政治与法律上。这种“多元一体格局”,最终体现为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权结构安排,而费先生所谓的“高一层次的民族认同意识”是一种政治文化意识,其基础是统一的国家与公民身份,一种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认同意识,即宪法爱国主义。
四、宪法爱国主义
前面花费大量笔墨,对中华民族进行概念分析,从中国文化与族群关系的近代转型,到西方民族概念诞生的谱系分析,再到中华民族是一个超越多元文化与族群关系的法律共同体,目的是想表明,当我们从民族主义的角度来理解国家认同时,仍然可以有新的理解,这个新的理解建立在我们对民族、民族主义和民族国家的新的阐释之上。[48]
前面已经探讨了nation一词的三种含义:国民、国族与国家,与之相应,nationalism也有三种含义:国民主义、国族主义和国家主义。国民主义追求的是以人权和人民主权为核心的自由且平等的公民身份,西欧最初的民族主义实际上是一种国民主义;国族主义比较复杂,当某一族群或文化被绝对化时,国族主义表现为族群民族主义或文化民族主义,追求“一个民族、一个国家”,这是传统民族主义的基本面相。但在当今多元文化社会,国族主义主要表现为以国家为单位、以多元平等的文化与族群关系为基础的社会整合,追求的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我们主要在第二种意义上使用国族主义这个词;国家主义追求的是独立自主的主权空间,是国民主义和国族主义的基础。晚清民族主义传到中国,并没有采取传统民族主义形式,即族群民族主义或文化民族主义,而是采取了国族主义的形式,在多元文化与族群关系上建构统一的民族。作为民族主义之一种面相的国民主义,虽然也是一股重要的动员力量,但在内忧外患之下,始终未能成为主流,实际也不可能成为主流,但这种精神作为一股潜流,一直蕴藏在社会大众尤其是知识分子之中。就整个中国近代史而言,国家主义或者说爱国主义是压倒一切的主题,其正当性似乎不需要任何理论论证。[49]但今天这种爱国主义开始受到国民主义和多元文化主义的挑战,爱国主义要继续维护其正当性,必须能够回应国民主义和多元文化主义提出的问题。这并不是说我们不再需要爱国主义,恰恰相反,在立宪民主国家,爱国主义更为重要,在失去了传统束缚后,爱国主义是社会团结和社会动员最为可靠的力量,[50]只是我们需要探讨今天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爱国主义。
与民族和民族主义三种含义相对应的是近代国家的两个面向:民之国家(共和国)和族之国家,这两个面向构成了现代国家的一体两面。开启现代民族国家之端绪的美利坚合众国以及法兰西共和国,正是这么一种民之国家(合众国、共和国)与族之国家(美利坚、法兰西)的结合,我们甚至可以说,今天以民族国家身份参加联合国的所有会员国,无论实质上有多大差别,至少形式上都是这样一种民之国家与族之国家的结合。我们习惯了从“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来理解民族国家,但这是一种严重的误解或曲解。民族国家首先是民之国家,一种共和主义传统下的自由且平等的公民联合;同时也是族之国家,仍然是一种共和体制下的自由且平等的族之联合,一个多元文化与族群构成的国族。两种联合的不同之处在于,民之联合是一种政治联合,主要为国家提供合法性,同时亦提供社会团结;而族之联合是一种文化联合,主要为国家提供社会团结,同时亦提供合法性。两种联合本身以及它们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最终要通过法权安排来实现,表现为一种法律联合。因此,现代民族国家必然是一个法律共同体,一种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权结构安排。
基于上面对民族、民族主义和民族国家的重新思考,我们可以断言,作为法律共同体的中华民族的自我认同,即中国认同,是一种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认同,一种宪法爱国主义。宪法爱国主义起源于战后德国,是作为传统民族主义的对立面和替代品提出的,纳粹的极权统治促使德国知识分子开始思考民族主义之外的德国人的集体认同问题。哈贝马斯认为,民族认同中存在着一个紧张关系,即“民主和立宪国家的普遍主义的价值指向和一个民族据以将自身与外在于它的其他民族区分开来的特殊性”之间的紧张,[51]在古典民族国家中,[52]这种普遍主义的价值指向与民族的特殊性之间或多或少可以维持平衡,而希特勒和墨索里尼“毁坏了这种不稳定的平衡,完全将民族的自我主义从它与民主立宪国家的普遍主义源泉的联系中释放出来。”[53]从1959年开始,雅斯贝尔斯的学生斯登贝格就开始思考“立宪国家中的爱国主义情感”问题,并在60年代早期提出“国家之友”这个观念,称其为一种“激情的理性”,要求公民认同立宪民主国家,特别是要对抗潜在的和真实的破坏立宪民主制度的敌人。[54]在1979年德国基本法实施三十周年之际,斯登贝格发表《宪法爱国主义》一文,认为虽然《基本法》制定之初,德国人勉强接受这部被强加的宪法,但“自那以来,一种对于这部基本法的所施恩惠的明确意识逐渐盖过了民族感情”,经过三十年的宪法实践:
一种新的、独特的爱国主义已经被不知不觉地培育出来,这种爱国主义恰好是建立在宪法自身基础之上的。民族感情依然受到伤害,因为我们生活的地方并非完整的德国。但是我们却生活在一个完整的宪法之中,生活在一个完整的宪政国家之中,并且这甚至就是祖国的一种(表现)方式。
斯登贝格接下来进一步为自由民主的立宪政体辩护,并以下面这句话结束他这篇短小精悍的文章:“面对明确的敌人,宪法必须得到捍卫,这是爱国主义的义务。”[55]由此不难看出,在斯登贝格看来,宪法爱国主义就是要保护自由民主宪法以及依据此宪法建立的自由民主的共和政体,国家不再只被理解为族群共同体或文化共同体,而主要被理解为法律共同体。斯登贝格试图恢复哈贝马斯上面所讲的“平衡”,也可以说将前面所说的国民主义从族群民族主义中拯救出来,以宪法爱国主义来防范极端民族主义可能造成的道德危险,不只是对其他民族的道德危险,也是对本民族个体成员的道德危险。米勒将这种保卫立宪民主政体的宪法爱国主义称之为“保护性宪法爱国主义”。[56]
哈贝马斯肯认了这种认同于“基本法的政治秩序与原则”的冷静的政治认同,但他同时认为,斯登贝格的宪法爱国主义是“已经被损害了的民族认同的病理学显现”,也就是说它本质上仍然是一种民族认同,而哈贝马斯要为之辩护的是一种“与立宪国家相联系的后民族认同”,它“将在超越联邦德国的更一般化的趋势的框架内发展和稳固”。[57]所谓“后民族”,首先是指一种多元族群的状态,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它将抛弃传统民族主义的叙事方式,建构一种多元文化与族群关系的新的叙事。就国家认同而言,哈贝马斯认为,宪法爱国主义“直到过去的民族国家中的文化与民族政治更加显著地彼此区分开来时才会出现。此时,对自我生活方式与传统的认同被覆盖上一种变得更加抽象的爱国主义,此种爱国主义现在不是与民族的具体的整体性相联系,而是与抽象的程序和原则相联系。它们聚焦于公共生活的条件,以及民族内外不同的但平等共存的生活方式中相互交往的条件。”[58]哈贝马斯的宪法爱国主义不是通过恢复民族认同中的“普遍主义的价值指向”而建立的,他试图在多元文化与族群之上建构一种基于宪法所包含的抽象性的程序与原则的“理性的集体认同”,这种抽象的程序和原则,不仅超越具体的族群和文化,还将超越现有的民族国家主权和框架。哈贝马斯与斯登贝格的不同不只是思考方式的不同,更重要的是他们言说语境的不同,斯登贝格是在西德这个民族同质性极高的语境下来探讨应对民族主义的道德灾难问题,他基本上不会考虑多元文化与族群问题,而哈贝马斯更主要的是在欧盟这个大的语境下探讨超民族的国家建构问题,他必须面对的首要问题便是多元的文化与族群关系。因此,与斯登贝格的“保护性宪法爱国主义”相对应,我们不妨将哈贝马斯的宪法爱国主义称之为“建构性宪法爱国主义”,一种在多元文化与族群关系上建构立宪民主政体的政治动员。
“建构性宪法爱国主义”的首要问题是,在多元文化与族群社会,宪法爱国主义与族群文化认同的关系。哈贝马斯认为,“由于历史原因,在许多国家,主流文化与一般性的政治文化合流,后者主张被所有的公民承认,无论他们的文化背景如何。如果要使同一个共同体内不同的文化的、族群的和宗教的生活方式有可能依据公平的条件共存和相互影响,那么这个合流必须被分开。共享的政治文化必须与亚文化和他们的前政治的认同分离。”[59]也就是说,宪法爱国主义是高一层次的政治认同,超越于族群文化认同,在诸族群文化之间必须保持中立。宪法爱国主义不能与任何族群文化合流,否则可能会造成对其他族群文化的排挤与压制。但是,政治文化也不是凭空产生的,而且它必然存在于具有特殊文化认同的个体的意识与行为中,因此哈贝马斯又不得不承认,“宪法爱国主义与这些原则的联接必须被与这些原则相一致的文化传统的遗产所滋养。”[60]“对于这些同样蕴含在其他共和宪法中的宪法原则,如人民主权与人权,每一种民族文化将依据自己的民族历史发展出不同的阐释。建立在这些阐释之上的‘宪法爱国主义’可以取代原来民族主义占据的位置。”[61]从这个意义上讲,前面所说的政治文化的中立性仅指政治文化不能倒向任何一种族群文化,但并不意味着政治文化没有民族文化属性。这里面有个重要的细节需要注意,即族群文化与民族文化的区别,这个区别从第二章所探讨的族群与民族的区别中可以得到很好的理解,宪法爱国主义不能建立在任何族群文化上,但需要建立在多元族群文化所共同构成的民族文化上,“各自的传统必须从一个借别人的视角而相对化了的角度而加以掌握利用,从而使之能够置入一个超民族地分享的西欧立宪文化之中”。由此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哈贝马斯不厌其烦地强调公共领域与公共商谈了,正是通过公共领域与公共商谈,不同的族群文化在对宪法原则的阐释中形成了“重叠共识”,宪法爱国主义得以建立的公分母。
在宪法爱国主义中,族群文化权利不但没有被压制,反而得到了提升。如果宪法爱国主义能够起到社会整合的功能的话,就必须将公民的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提升到与政治权利同等重要的地位,“公民必须能够在社会保障形式和不同文化生活形式的相互承认中感受到他们权利的公平的价值。”[62]在多元文化与族群社会,对抽象的宪法程序与原则的认同,最终要建立在对具体的族群文化权利的保障与实现上。在这个过程中,开放的政治公共领域为诸族群文化的表达提供了公共空间,而建制化的立法程序和宪法诉讼程序为族群文化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正式的制度性的管道。
宪法爱国主义需要建立在民族文化对宪法原则的阐释之上这个命题同时也宣告宪法爱国主义并非世界大同主义,它有自身的限度,这实际涉及到“建构性宪法爱国主义”的第二个问题,即宪法爱国主义与民族国家的主权及框架的关系。哈贝马斯所谓的“后民族格局”,所谓的“超越民族国家”,矛头均指向了民族国家的主权与框架,不过哈贝马斯对民族国家的理解建立在“一个民族,一个国家”这种古典观念上,较之亚非等其他地方的民族国家,他所要超越的欧洲民族国家确实更接近这种古典状态,以至于在哈贝马斯看来,中国并非民族国家,而是“最后一个古老帝国”。不过哈贝马斯对民族国家的超越并非要建立世界政府和世界大同,而是要建立一个多民族国家,一个建立在多元文化与族群上的“欧洲联邦共和国”。这也难怪西阿伦·克罗宁认为,哈贝马斯所谓的后民族认同,其实根本不是“后民族的”,只是“后民族主义者的”。[63]米勒也承认,与其说哈贝马斯的集体认同是后传统的,不如说是后传统主义者的。[64]我们来看看哈贝马斯怎么说:“迄今为止世界历史只给兴起而又衰落的帝国以一次登场机会。这既适合于古代世界的帝国,也适合于现代国家——葡萄牙、西班牙、英格兰、法国和俄国。作为例外,欧洲现在作为一个整体遇到了第二次机会。”原来哈贝马斯所谓的后民族国家或超越民族国家竟然是要建立新的“帝国”,当然他紧接着强调,“这次机会的运用,大概不可能是以欧洲过去的实力政治的方式,而只能在改变了的前提下运用:对其他文化的非帝国主义式的理解和学习。”[65]这种对哈贝马斯来说的所谓“后民族”的新事物,对中国来说是几千年来的老传统,所以当哈贝马斯说:“我们现在正在见证最后一个古老帝国中国的根本性转型”时,我们可以一厢情愿地认为,这或许是哈贝马斯对建构中国宪法爱国主义的期许。
因此,所谓的“超越”,并非“废弃”,而是“转型”,民族国家的主权和框架仍会被保留,差别仅在于对民族国家的新的阐释,一种建立在多元文化与族群之上的阐释,也正是本文前三部分所作的阐释。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法爱国主义不但不是没有国家的爱国主义,而且本质上必然是一种“建国”理论,建立和建设一个多元文化与族群的国家的理论,一种“多民族统一国家”的政治理论。
宪法爱国主义并非像米勒所认为的那样,仅仅是对抽象的“宪法观念”的认同,即对“普遍的道德规范”或“普遍的规范和价值”的认同,[66]这是从自由主义立场出发下的偏见。宪法爱国主义毋宁是国民主义、国族主义和国家主义的结合,国民主义确保自由且平等的公民身份的真正实现,国族主义立足多元且平等的文化与族群关系,确保少数族群的文化得到保护和尊重,国家主义为国民主义和国族主义的实现提供和平的主权空间。三者相互支持又相互限制,不至于任何一方面走向极端。它利用宪法这种特殊的机制,以实现多元与统一的辩证法。现代社会的爱国主义必然是一种宪法爱国主义,它在确保国家统一的同时确保公民与族群的权利得到真正实现。
回到中华民族与中国认同问题上来,我们所面对的正是如何在多元文化与族群关系上建构统一的中国认同,但又不限于此。如斯登贝格的“保护性宪法爱国主义”所揭示的,宪法爱国主义的一项主要功用是确保立宪民主政体的政治稳定,建立和平,它“使一种公正的立宪政体成为可能并维持这种政体。”[67]宪法爱国主义是立宪民主政体得以稳定和维持的情感基础,一种现代社会的公民伦理,也可以说是立宪民主政体之下,国家主义或爱国主义的表现形式。
其次,我们需要将国民主义从国家主义中拯救出来,不止是防止国家主义可能带来的道德危险,更为主要的是,以公民身份为核心的国民主义本身就是国家正当性的基础,同时也是社会团结的基础。无论是“保护性宪法爱国主义”还是“建构性宪法爱国主义”,其核心都是公民身份和公民伦理的建构。在保护政治稳定的同时,宪法爱国主义也为公民异议甚至公民不服从提供了道德理由。“宪法爱国主义部分地解释了立宪政体长期稳定的原因——它为共享的规范的框架内的政治质疑和论争提供了共同的语言或模式。”[68]
再次,面对多元文化与族群带来的国家认同危机,我们自然需要社会经济政策来弥合族群之间的差距,增进族群之间的沟通和理解。但同时我们仍需要用国民主义来弥补国族主义和多元文化与族群之间的距离,要防止多元文化与族群关系造成国家危机,需要国民主义提供新的社会整合机制,以造就多元统一的国族。诚如米勒所言,宪法爱国主义有助于超越多元文化与族群的规范建构,它“将为少数族群提供支持整个立宪政体的真正的道德动机。”[69]哈贝马斯的宪法爱国主义,正是要论证以公民身份为核心的国民主义如何能够成为超越族群文化的新的社会整合机制,哈贝马斯认为,“无论一种政治文化在多高的程度上证明了自己,只有当民主的公民身份不仅为自由的个体权利和政治参与权利所兑现,同时享受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时,多元文化社会才能通过此种政治文化得以维持。”[70]哈贝马斯这里特别强调了对“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的“享受”,“享受”不仅意味着赋予这样的权利,还意味着国家有责任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公民能够真正实现这样的权利。哈贝马斯认为:“只有民主的公民身份证明自己是一种能够真正实现优选的生活方式的物质条件的机制时,民主的公民身份才能实现它的整合潜质,也就是说,才能在陌生人之间形成团结”;[71]抽象的程序和原则本身并不足以获取公民的认同,国家必须确保程序得到真正的履行,原则得到真正的兑现。宪法爱国主义是多元社会、尤其是多元文化与族群社会的政治理论,建立“多民族统一国家”的政治理论。作为一个国族,中华民族要实现其一体性,完成最终整合,就必须诉诸这样一种立宪主义的国家认同。
最后,更为重要的是,中国所面对的不仅仅是文化与族群的多元,我们同时面对着政治、经济与社会生活方式的多元,两岸四地最终整合为统一且成熟的国族,一个多元文化与族群的共同体,一个政治法律共同体,除了经济与文化整合外,同时还需要政治整合。对于新的政治整合,从目前来看,除了宪法爱国主义,其实我们别无选择。
注释:
[1]【英】厄内斯特·盖尔纳(ernestgellner)认为:“民族主义主要是一种政治原则,认为政治单元与民族单元应该合一。……简单来说,民族主义是一种政治合法性理论,要求族群边界与政治边界不相抵触,特别是,既定国家(agivenstate)——民族主义原则的一般表述已经从形式上排除了的可能性——内的族群边界不应该将权力持有者与非持有者分开。”参见,ernestgellner,nationsandnationalism,cornelluniversitypress,1983,p1.
[2]有关这些思想的简单介绍,参见dorakostakopoulou,thick,thinandthinnerpatriotisms:isthisallthereis?inoxfordjournaloflegalstudies,vol.26,no.1(2006),pp.73-106;详尽的讨论,参见江宜桦:《自由主义、民族主义与国家认同》,台北,扬智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
[3]李国祁先生认为:“近代我国民族思想约有两种不同的来源,一是接受西方观念的,一是本国的,来自传统。……就本国的来自传统的而言,则自宋以后由于常受异族侵略,特别是文化落后的游牧民族侵略,故产生一种极强烈的民族自我体认与认同。其情况几与春秋时代民族思想相同,相信‘非我族类其心必异’,故主张采取民族隔离的方法,将汉民族与野蛮的外族加以隔离,于是有‘夷夏之防’之说。”参见《满清的认同与否定——中国近代汉民族主义思想的演变》,载《认同与国家——近代中西历史的比较》,95-98页,引文见95页,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4年。
[4]白鲁恂:《中国民族主义与现代化》,载刘青峰编:《民族主义与中国现代化》,534页,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94年。此外,郑永年认为:“中国近代以前占主导地位的是文化主义(culturalism),而非民族主义(nationalism)。……即使中国传统文化中包含有种族等因素,也远远不能和西欧国家的民族主义相提并论。”参见《中国的民族主义和民族政治》,载林佳龙、郑永年主编:《民族主义与两岸关系》,367页,台湾新自然主义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
[5]陈连开:《论华夏/汉民族的形成》,载氏著《中华民族研究初探》,289-311页,知识出版社,1994年;《民族称谓含义的演变及其内在联系》,载费孝通主编:《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169-253页,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年。
[6]余英时教授在《国家观念与民族意识》中援引《左传》和《云梦秦简》中的材料确证了这条原则,参见余英时:《国家观念与民族意识》,载氏著《文化评论与中国情怀》,19-20页,台北,允晨文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88年。
[7]参见孙中山:《三民主义》,“民族主义”第三讲,33-46页,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1985年。
[8]金耀基:《中国政治与文化》,177页,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7年。
[9]根据方维规教授的考察,民族这个合成词在中文中的最先出现,现在可以追溯到“《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道光十七年(1837)九月刊上登载〈约书亚降迦南国〉篇,讲述上帝委约书亚以重任,率领全体人民渡过约旦河,到上帝赐予以色列的地方去。文中写道:‘昔以色列民族如行陆路渡约耳但河也。’”但这可能只是一个偶尔的搭配,“‘民族’一词从偶尔使用到最终成为一个概念,从一个陌生的搭配到一句响亮的口号,无疑与十九世纪末叶救亡的呼声以及西方民族主义思潮传入中国分不开。”参见方维规:《论近代思想史上的“民族”、“nation”与“中国”》,文载《二十一世纪》(网络版),网址:英文、张福建主编:《现代性的政治反思》,472-473页,中央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2007年;亦可参见许纪霖:《政治美德与国民共同体:梁启超自由民族主义思想研究》,载《天津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
[11]参见《国父全集》,第二册,23-24页,227-228页,台北近代中国出版社,1989年。
[12]参见朱浤源:《孙中山民族主义的变与不变》,载刘青峰编:《民族主义与中国现代化》,437-462页,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94年。
[13]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今天我们讲的五十六个族群乃是建国后民族识别的产物,虽然建国前各族群也有自己的称呼和意识,但作为自然形成的文化群体,并没有今天这么明确的界定。然而,族群被“识别”出来后,他们便从一个文化群体变为一个法律群体,每个人在出生时便被贴上了族群的标签,虽然你可能根本不符合识别这个族群时的标准。说来讽刺,民族识别的标准中没有血统,但民族识别后个体族群身份的确定的依据竟然是血统。虽说“龙生龙、凤生凤”,但一旦以出身来定族群身份,族群便走向了他自身的反面,从自生自发的文化群体转变为人为创造的法律群体。
[14]事实上,这些特征不可能界定任何民族,它们是我们描述民族时可参考的因素,但没有任何民族能够完全符合这样的标准。ernestrenan在《何谓民族?》这篇文章中论述了种族、语言、宗教、利益共同体和自然生成的地理边界均不足以界定一个民族的存在,参见ernestrenan,whatisanation?inalfredzimmerned.modernpoliticaldoctrines,oxforduniversitypress,1939,pp.194-202.
[15]费孝通主编:《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5-6、48-69页,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年。
[16]费孝通主编:《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序:民族研究”,13页。
[17]费孝通主编:《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第一章“导论”,3页。
[18]ernestrenan,whatisanation?inalfredzimmerned.modernpoliticaldoctrines,oxforduniversitypress,1939,pp.202-203.
[19]参见谢剑:《文化认同、族群认同与民(国)族主义:以中国的多元性为例》,载刘青峰编:《民族主义与中国现代化》,160页,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94年。也正因为如此,少数族群身份越来越成为地方政府和个人获取经济和社会利益的手段,渐渐失去了文化属性而成为一种利益工具,如陕西风县鼓励居民改族以及近来曝光的高考改族事件,这使得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反思我们现在的族群政策。
[20]有关族群政治化的论述,参见anthonyd.smith,theethnicoriginsofnations,blackwellpublishersltd,1986,pp.154-157.对于族群如何通过不断地政治化,最终形成民族,建立自己的民族国家,参见philipg.roeder,wherenation-statescomefrom:institutionalchangeintheageofnationslism,princetonuniversitypress,2007.
[21]参见【加拿大】查尔斯·泰勒:《承认政治》,董之林、陈燕谷译,载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290-337页,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更详细的论述参见charlestaylor,reconcilingthesolitudes:essaysoncanadianfederalismandnationalism.montreal&kingston,mcgill-green`suniversitypress,1993.
[22]费孝通先生的研究中从不区分民族与族群,一律称之为民族。再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英文译名是the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onregionalnationalautonomy,以“national”对译“民族”,但实际指的是族群,这个严重的误译就是未能充分注意族群与民族的差别的结果。恰当的说法应该是“族群区域自治”,相应的英译应该为“regionalethnicautonomy”。
[23]虽然安东尼·d.史斯密斯极力强调现代民族的族群基础,但他也不得不承认,民族的的确确是个现代概念和现象,参见athonyd.smith,theethnicoriginsofnations,pp.7-13.大卫·米勒认为民族这个概念只在一种特殊的意义上是现代的,因为“没有突然的概念断裂,没有思考人类共同体的激进的新的方式被发现。民族特性等诸观念长期存在着。新的东西仅仅是这个信念,即民族被看作是积极的政治人,是最终的主权的承载者。”davidmiller,onnationality,oxford,clarendonpress,p.31,1995.类似的讨论,亦可参见e.j.hobsbawm,nationsandnationalismsince1780,cambridgeuniversitypress,pp.14-45,1992.
[24]【德】哈贝马斯:《公民身份与民族认同》,载《在事实与规范之间》,657页,童世骏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笔者根据英译本,对引文的翻译略做调整,英译本参见jürgenhabermas,betweenfactsandnorms:contributionstoadiscoursetheoryoflawanddemocracy,translatedbywilliamrehg,mitpress,1996,p.494.)
[25]jürgenhabermas,theeuropeannation-state:onthepastandfutureofsovereigntyandcitizenship,intheinclusionoftheother,editedbyciarancroninandpablodegreiff,mitpress,1998,p.109.
[26]liahgreenfeld,nationlism:fiveroadstomodernity,harvarduniversitypress,1992,pp.4-6.
[27]jürgenhabermas,theeuropeannation-state:onthepastandfutureofsovereigntyandcitizenship,p.107.
[28]liahgreenfeld,nationlism:fiveroadstomodernity,p.9.
[29]athonyd.smith,theethnicoriginsofnations,pp.130-134.由于无法用一个词同时表述nation的三层含义,这里我只好退而求其次,继续使用民族这个词来对译nation,但史密斯这里使用的nation一词,同时具有国家这层含义,因此所谓的“领土民族”实际包含“领土国家”这层含义,相应地,“族群民族”也包含着“族群国家”这层含义。
[30]athonyd.smith,theethnicoriginsofnations,pp.134-136.
[31]有关西欧民族与民族国家诞生的详细考察,参见charlestillyed.,theformationofnationalstatesinwesterneurope,princetonuniversitypress,1975.
[32]athonyd.smith,theethnicoriginsofnations,pp.137-138.
[33]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民族(nation)通常具有一个族群(ethnicgroup)渊源,但这并不意味着一个民族只有一个族群渊源或一个族群必然形成一个民族,在现代社会,民族必然是多族群的民族(multi-ethnicnations),甚至“有可能将族群的杂居视为民族的特殊品性的渊源”,极端民族主义或种族主义的错误便是将民族与族群等同起来。参见davidmiller,onnationality,oxford,clarendonpress,pp.19-21,25.1995.引文见第25页。
[34]关于现代早期民族及民族国家诞生的两种路径,类似的考察亦可参见jürgenhabermas,theeuropeannation-state:onthepastandfutureofsovereigntyandcitizenship,pp.105-111;davidmiller,onnationality,pp.7-10;hanskohn,nationalism:itsmeaningandhistory,d.vannostrandcompany,1965,pp.16-37.
[35]athonyd.smith,theethnicoriginsofnations,p.147.
[36]关于美国的族群结构,可参见stephanthernstromed.,harvardencyclopediaofamericanethnic
groups,harvarduniversitypress,1980.有关美国认同的形成史,参见philipgleason,americanidentityandamericanization,载上书31-58页。有关宪法认同(constitutionalidentity)或宪法信仰(constitutionalfaith),最系统的讨论参见sanfordlevinson,constitutionalfaith,princetonuniversitypress,1988;简短的介绍亦可参见:benjaminr.barber,“constitutionalfaith”inmarthac.nussbaum,forloveofcountry:inanewdemocracyforumonthelimitsofpatriotism,boston,beaconpress,2002,pp.30-37.
[37]关于双重认同,可参见monaharrington,loyalties:dualanddivided,instephanthernstromed.,harvardencyclopediaofamericanethnicgroups,pp.676-686;michaelwalzer,whatitmeanstobeanamerican,marsiliopublisherscorp,1992,pp.23-49.
[38]jürgenhabermas,theeuropeannation-state:onthepastandfutureofsovereigntyandcitizenship,p.115.
[39]参见高全喜:《论共和政体》,载氏著:《现代政制五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
[40]对于“族的共和”,还有深入研究的必要。菲利普·g.罗德在《民族国家从哪里来》这本书中通过大量的实证研究指出,使得一个族群建立自己的民族国家的关键不在于血统、文化、语言等因素,而在于次国家性的制度建构,为此他提出了“区隔性制度命题”(thesegmentalinstitutionsthesis),认为一个族群从现行民族国家中分离出去建立自己民族国家的关键步骤是先建立“区隔性制度”,并以此为跳板实现独立建国。在罗德看来,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和“一国两制”都是他所谓的“区隔性制度”,这些制度是造成民族国家危机的最重要根源。参见philipg.roeder,wherenation-statescomefrom:
institutionalchangeintheageofnationslism,princetonuniversitypress,2007.如果说“族的共和”和特殊的“民的共和”是特殊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那么建立真正的以国为单位的“民的共和”或许能够成为一种防范和保险体制。
[41]对于这种作为民之共和的补充的族之共和,西方已经有了一些研究,参见stephentierney,constitutionallawandnationalpluralism,oxforduniversitypress,2004;sujitchoudhry,constitutionaldesignfordividedsocieties:integrationoraccommodation?,oxforduniversitypress,2008;jamestully,strangemultiplicity:constitutionalisminanageofdiversity,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95.
[42]许章润:《论现代民族国家是一个法律共同体》,载《政法论坛》,3-14页,第26卷第3期,2008年。引文见第3页。
[43]关于公民身份的讨论,参见gershonshafired.,thecitizenshipdebates:areader,universityofminnesotapress,1998;关于社会文化权利的宪法化,尤其是多元文化主义对宪法理念和结构的影响,参见stephentierney,constitutionallawandnationalpluralism,oxforduniversitypress,2004.
[44]参见费孝通主编:《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年;陈连开:《中华民族研究初探》,北京,知识出版社,1994年。
[45]陈连开:《中华民族研究初探》,68页,类似的表述亦见第1页。
[46]陈连开:《中华民族研究初探》,22页。
[47]余英时先生在谈到他的中国情怀时说:“屈指算来,我住在美国的时间早已超过住在中国的时间,而且照现在流行的说法,我也只能自称‘美籍华裔’。但是惭愧得很,从下意识到显意识,我至今仍觉得自己是‘中国人’。后来我逐渐明白了:原来‘中国人’自始即是一个文化概念,不是政治概念。”余先生说“中国人”是个文化概念没有错,但说“不是政治概念”就有失偏颇了,对他这个有着文化中国情怀的“美籍华裔”来说确实不是政治概念(此时“美国人”是政治概念),但对于生于斯死于斯的中国人来说,又怎么可能不是政治概念呢?参见余英时:《常侨居是山,不忍见耳——谈我的“中国情怀”》,载氏著《文化评论与中国情怀》,376页。
[48]通常而言,立宪主义的国家认同是从共和主义或自由主义传统来探讨的,民族主义是其对立面,本文避开这个路径,从民族主义的角度来探讨立宪主义的国家认同,目的无非是想表明,立宪主义的国家认同与民族主义并非水火不容,相反的是,它们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49]爱国主义并不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它是一种美德还是一种罪恶,取决于它与道德的联系。虽然不同的道德观念对此会有不同的回答,但无论如何,爱国主义都要受到道德的限制,它的正当性需要经受道德的检验,参见alasdairmacintyre,ispatriotismavirtue?,thelindleylecture,universityofkansas,1984.
[50]参见charlestaylor,“whydemocracyneedspatriotism”,inmarthac.nussbaum,forloveofcountry:inanewdemocracyforumonthelimitsofpatriotism,boston,beaconpress,2002,pp.119-121.
[51]habermas:historicalconsciousnessandpost-traditionalidentity:thefederalrepublic`sorientationtothewest,inhabermas:thenewconservatism:culturalcriticismandthehistorian`sdebate,cambridge,mass.:mitpress,1989,p.254.
[52]哈贝马斯这里所谓的古典民族国家,指的是政治单元与民族单元基本上合一的国家,尤指西欧和中欧大体上实现了“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国家,这是一种理想化了的指涉。
[53]habermas:historicalconsciousnessandpost-traditionalidentity:thefederalrepublic`sorientationtothewest,p.255.
[54]jan-wernermüller,constitutionalpatriotism,princetonuniversitypress,p.21.
[55]斯登贝格:《宪法爱国主义》,陈克勋、赖骏楠译,未刊稿。
[56]jan-wernermüller,constitutionalpatriotism,p.24,41.
[57]habermas:“historicalconsciousnessandpost-traditionalidentity:thefederalrepublic`sorientationtothewest”,p.257.
[58]habermas:“historicalconsciousnessandpost-traditionalidentity:thefederalrepublic`sorientationtothewest”,pp.261-262.
[59]jürgenhabermas,theeuropeannation-state:onthepastandfutureofsovereigntyandcitizenship,p.117-
118.
[60]habermas:“historicalconsciousnessandpost-traditionalidentity:thefederalrepublic`sorientationtothewest”,p.262
[61]jürgenhabermas,theeuropeannation-state:onthepastandfutureofsovereigntyandcitizenship,p.118.
[62]jürgenhabermas,theeuropeannation-state:onthepastandfutureofsovereigntyandcitizenship,p.118-
119.
[63]ciarancronin,“democracyandcollectiveidentity:indefenceofconstitutionalpatriotism”,ineuropeanjournalofphilosophy,11:1,p.1,pp.19-21.
[64]jan-wernermüller,constitutionalpatriotism,p.34.
[65]哈贝马斯:《公民身份与民族认同》,载《在事实与规范之间》,672页。
[66]jan-wernermüller,constitutionalpatriotism,p.1、52、54、55、58、59.
[67]jan-wernermüller,constitutionalpatriotism,p.58.
[68]jan-wernermüller,constitutionalpatriotism,p.56.
[69]jan-wernermüller,constitutionalpatriotism,p.55.
[70]jürgenhabermas,theeuropeannation-state:onthepastandfutureofsovereigntyandcitizenship,p.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