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碳基金,CDM,低碳经济
一、碳基金的概念及其产生背景
20世纪80年代以来,臭氧层耗竭,各种极端气候现象的反复出现以及灾害性频发使得越来越多的人更多地关注全球变暖问题。科学研究发现,全球大气层中排放的温室气体不断增加是导致全球气候变化的重要原因。为此,限制温室气体排放CDM,特别是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就被提上各国政策的议程。为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国际社会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为附件Ⅰ国家(即发达国家)确定了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并规定可以通过联合履约(JI)、排放贸易(ET)和清洁能源发展机制(CDM)三种灵活机制实施项目,以完成各自温室气体排放任务。前两种机制适用于发达国家之间,清洁能源发展机制适用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清洁能源发展机制的基本思想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合作,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并转让先进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开展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排)或增加温室气体吸收(碳汇)项目,所获得的碳信用指标,可以用于抵减发达国家的减排任务,这是一个双赢机制。碳基金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并发展起来的。
碳基金是一种通过前期支付、股权投资或者提前购买协议CDM,专门为减排项目融资的投资工具核心期刊。碳基金是碳汇基金的简称。国际上通常指清洁发展机制”下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专门资金。碳基金通过对在发展中国家进行的清洁能源发展机制(CDM)项目的投资与合作,取得项目所产生的交易品----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或者成为碳信用指标,并在国际碳市场进行交易,从而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并取得投资收益。
二、国内外碳基金发展现状
(一)国外碳基金发展现状
碳基金在国外已经有10多年的发展历史。作为碳市场中的先锋,世界银行于2000年发行了首只投资于减排项目的碳原型基金(PrototypeFund),发行规模为1.8亿美元。该基金的资金来自17个公司和6个政府,管理方为世界银行。目前,世界银行管理着价值超过20亿美元的10个碳基金。16个国家的政府和覆盖部门的65家公司已经为这些基金做出了贡献。欧盟及日本等国也相继设立专门机构和气候变化专项基金。来自FinancialSolutions的2009年度的报告中显示,全球碳基金总数为89只,资金规模107.55亿欧元,并且还有6只基金在酝酿中CDM,新生资金规模为32.3亿美元。
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快速成长的碳基金已经成为碳指标的购买主力军,往返于碳指标供应方和需求方之间,赚取高额的利润。据统计,碳基金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上为24%的CDM提供了融资,通过签署《减排量购买协议》(EmissionReductionPurchaseAgreement)获得CER的所有权。
(二)国内碳基金发展现状
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之一,我国碳基金的发展目前仍处于引进探索阶段。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制定的《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促进节能减排公关政策的落实,帮助企业通过捐资造林吸收并固定二氧化碳的方式开展资源减排活动,2007年7月20日,在国家林业局的提倡和组织下CDM,本着自愿参与的原则,相关部门在中国绿化基金会下设立中国绿色碳基金。该基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活动、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一个专业造林减排基金。
三、我国碳基金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碳基金筹资规模小
国外一般由政府出资设立的碳基金规模都在千万美元以上,根据各国减排任务的不同有所不同。最多的为世行创立的PCF总金额达到1.8亿美元。其余奥地利政府为7200万欧元,加拿大政府设立的生物碳基金为3000-5000万美元,丹麦碳基金为1.2亿欧元,日本碳基金为5480万欧元。英国则每年拨付约6600万英镑的气候变化税拨付给碳基金管理使用核心期刊。
我国碳基金由于处于刚起步阶段,各方面的宣传、推广力度以及参与程度还不够,筹资规模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因此规模比较小。中国绿色碳基金前期投入资金只有3亿元人民币,和国外碳基金规模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
(二)碳基金设立形式和管理模式单一
国外碳基金管理模式有以下方式:
1.全部由政府设立和政府管理。如芬兰政府外交部于2000年设立联合履约(JI)/CDM试验计划,在萨尔瓦多、尼加拉瓜、泰国和越南确定了潜在项目。2003年1月开始向上述各国发出邀请CDM,购买小型CDM项目产生的CERs。
2.由国际组织和政府合作创立,由国际组织管理。这部分CDM项目主要由世界银行与各国政府之间的合作促成。世界银行的原型碳基金(PCF)是世界上创立最早的碳基金,政府方面有加拿大,芬兰,挪威,瑞典,荷兰和日本国际合作银行参与,另外还有17家私营公司也参与了碳基金的组成。PCF的日常工作主要由世界银行管理。
3.由政府设立采用企业模式运作。这种类型的主要代表是英国碳基金。英国碳基金是一个由政府投资、按企业模式运作的独立公司,成立于2001年,碳基金的经费开支、投资、碳基金人员的工资奖金等由董事会决定,政府并不干预碳基金公司的经营管理业务。
4.由政府与企业合作建立采用商业化管理。这种类型的代表为德国和日本的碳基金。德国复兴信贷银行(KFW)碳基金由德国政府、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共同设立CDM,由德国复兴信贷银行负责日常管理。
5.由企业出资并采取企业方式管理。这些碳基金规模不大,主要从事CERs的中间交易。
而中国绿色碳基金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该基金由国家林业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绿化基金会及有关出资企业和单位共同组成执行理事会,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绿化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规则》以及共同制定的《中国绿色碳基金管理办法》对基金进行管理,同时接受相关监督和审计核心期刊。和国外相比,无论从设立形式和管理模式上还都比较单一。
(三)设立目标单一
国外碳基金设立目标广泛。除了用于积累碳汇为目的的基本项目以外,还用于许多其他主动性项目。如德国碳基金主要为德国和欧洲有意购买交易证书的企业提供服务。日本碳基金主要用于购买《京都议定书》规则下的减排量,以完成本国的减排目标量。丹麦碳基金主要用于支持风能以及热力和电力、水电、生物质能源以及垃圾掩埋等项目。
反观我国的碳基金设立目标则较为狭窄,主要用于以积累碳汇为主要目的的植树造林、森林经营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其它相关性项目;林业碳汇的计量与监测、碳汇技术标准的制定、碳汇管理政策的研究及碳汇相关信息等;开展森林与气候变化、林业碳汇、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相关科学知识普及、宣传、论坛和培训等社会公益活动。
四、发展我国碳基金的对策及建议
通过对比国内外碳基金发展的现状,可以清楚的看到我国在碳基金发展方面存在的不足。作为全球最大的碳汇国,我国有必要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去借鉴国外在碳基金发展方面的先进技术和经验来发展自身的碳基金。具体措施如下:
(一)扩大筹资渠道,争取财政支持。
为了扩大中国绿色碳基金的影响力并加快碳汇造林,在中国绿色碳基金建立初期,应争取国家财政的配套支持。既可新增碳汇造林专项经费注入中国绿色碳基金,也可以结合国家造林专项,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开展中国绿色碳基金的造林活动,有利于造林的管护和后期效益的发挥。如果造林所产生的碳汇有收入,应使其回到基金会中用于再次造林。
(二)完善相关法律与制度CDM,加大政府支持力量。
捐资造林吸储二氧化碳,推动企业志愿减排行动,可看成是应对气候变化我国政府立法前的演练”。真正的减少排放,还要在国家的法律规定之下,调整某些宏观政策和环境政策,限制企业的排放行为。即确定一个全国的总排碳量和各个部门的排碳总量,使排碳权成为稀缺”品。再允许利用植树造林吸收的碳汇抵减一部分排放量。将自愿行为和强制行为有机结合,体现道德约束和法制约束双重力量核心期刊。在此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部门规章建设、区域约束以及国家立法,不仅能促进我国林业碳汇事业走上法制化轨道,而且有利于从根本上推进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和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
(三)提高国内企业与银行对CDM项目和谈金融的认识
国内企业和金融机构对CDM项目和碳金融”的认识尚不到位是成立碳基金的一个主要障碍。由于其融资方面的认识不够深入,企业和银行不能看到它的营利性和重要性,不愿出资参与碳交易,使得碳基金较难形成规模效益。为此,应不断加强对谈金融的宣传,提高国内企业与机构的认识,为碳基金的简历奠定基础。
(四)加强与国际机构的合作,不断提高科学技术与管理水平
目前许多国家都与世界银行合作成立碳基金。世界银行作为国际性的金融机构,具有良好的资信声誉与较高的管理水平,因此能成为一个很好的发展与管理碳基金的平台。世界银行扮演的是一个中介服务的角色利用其自身影响力,吸引了相当数量的资金和项目CDM,并作为委托方,成功地连接了买方和卖方。这是一种以较低的成本实现减排目标的途径。于是,通过国际碳基金的运作,世界银行既实现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也达到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双赢。
根据CDM交易规则估算,在2012年之前,中国的碳交易潜力将达数10亿美元,约占全球市场份额的50%,是全球最大的CDM项目提供方。因此,建立中国碳基金和碳交易市场并与国际接轨,借鉴国际上的碳基金发展经验CDM,积极引进国际碳基金,参与到我国CDM项目的开发,形成和国际谈市场联动的碳交易机制,将大力促进我国节能减排技术的研发,加速节能减排技术的商业化,缓解节能减排项目的前期资金压力,且可分散其风险,同时又能促进节能产业化、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和低碳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北京环境交易所,2010中国碳信用市场投资报告,cbeex.com.cn/article/xmdj/zlxz/
2、世界银行网站,carbonfinance.org/
3、吴俊.林冬冬.2010.国外碳金融业务发展新趋向及其启示[J].商业研究(8)
4、韩野炬.2007.国际碳基金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J].2007中国节能减排与资源综合利用会刊
5、黄孝华.2010.国际碳基金运行机制研究[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4)
6、钟国华.2007.清洁发展机制碳基金造林综述[J].广西林业(6)
7、艾亚.2008.私募碳基金老大的中国动向[J].国际融资(5)
8、章升东,宋维明,何宇.2007.国际碳基金发展概述[J].林业经济(7)
9、李怒云,宋维明,何宇.2007.中国绿色碳基金的创建与运营[J].林业经济(7)
“后哥本哈根时代”的全球气候政治博弈已经开始如何看待中国在气候政治方面被西方舆论指责的局面?中国在后续谈判中应有何种定位?为此,《中国经济》采访了一些学者。
Q;如何看待中国在气候政治方面被西方舆论指责的局面?
30%:挨骂是意料之中,是西方寻找替罪羊的必然结果。
“中国要做发展中国家的领头羊,就不要担心指责。”
“欧美对中国快速发展―直持有偏见。”
“谈判从本质上讲就是一场新的国际政治经济博弈。”
28%:气候谈判本身难度极大。
“国际等级秩序的存在必然导致目前的结果。”“各国在气候变化的影响程度和责任认定方面均存在模糊特征。谈判背后还涉及国际政治经济格局调整,及各国产业结构和企业发展战略转变,因此达成一致很难。”“通过自我组织与管理,摆脱‘公地悲剧’,不是没有可能,但肯定难度极大。”
28%:重视西方舆论,适当调整自身国际行为。
“把舆论焦点从中国成为第一排放国重新拉回到美国人均排放量是中国五倍之上,需要相当高的政治智慧。”“维护国际和平、争取合作共赢是中国复兴基本条件。”
“中国要克服自闭心理,积极参与国际事务。”
“国际谈判不仅看做了多少,而且还要看说了多少,而我们常常是做的多、说的少,”
“不能要求发达国家无偿转让低排放技术,因为这样不会再有国家和企业愿意研发新技术,我国经济总量和碳排放量均居世界前两位,应承担更多责任。”
15%:其他看法。
“中国不是替罪羊。指责对方不过是一种谈判策略。”“减排本身就是西方遏制中国发展的新壁垒,中国最佳选择就是让哥本哈根协议无果而终。”
“策略不对,我们出牌时点有问题。”
“做好国内减排,开放透明,和西方国家灵活谈判。”
Q:中国在后续谈判中应有何种定位?
79%: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不轻易让步,避免为G2虚名所累。
“该原则是谈判基石,也是平衡各国利益的出发点。”“中国要领导发展中国家建构新的碳正义论述,兼顾绝大多数人的发展权利,平衡西方国家话语权。”“西方想拖垮中国,中国自己要有明确,清醒的认识,在原则问题上不能有丝豪让步。因为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也是气候恶化问题的受害者。”
“中国应该妥善处理作为崛起的新兴国家与长期的发展中国家的双重角色。”
“这是和汇率一样不可让步的事情。”“中国不应承担与其发展阶段和国家利益相失衡的国际责任,更不应为追求‘中美共治’而影响国内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的进程。”
“只有确保中国继续发展,才能更有能力解决问题。”
11%:其他看法。
“积极和发达国家合作,达成一项有约束力的协定。”
“就全球而言,减排和适应并重;就中国而言,适度减排,要求欧盟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等方式分摊减排成本。”
8%:接受欧盟的减排要求,置之死地而后生,走出发展与减排双赢的新路。
“崛起中的中国,应该有承担起国际责任的决心。”
“我不希望因‘公地的悲剧’使我的儿子没有家园。”
“为可持续发展,宁可发展慢一些,不能急功近利。”
然而迄今为止,什么是“碳关税”,如何征收“碳关税”,以及“碳关税”是否与现有的国际规则(特别是WTO规则)相符等问题,各国政府、学者等均各执一词。在详细考察“碳关税”及其政策考量的基础上,结合WTO争端解决实践,全面分析碳关税与WTO规则的相符性,将有助于协调未来多边框架下的气候政策与贸易政策。
一、碳关税及其政策考量
碳关税虽名为“关税”,但不国际经济合作2010年第3期一定是传统意义上的关税,还可能是国内税费、配额、许可证等。本质而言,碳关税是为均衡各国减排成本,对特定国家进口产品采取的单边贸易限制措施。征收碳关税的基础可能是特定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量,也可能是生产国排放的二氧化碳总量或做出的减排努力。
在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中,碳关税常被称为“边境碳调整”或“边境税调整”。2009年6月,世界贸易组织(WTO)和联合国环境署(UNEP)联合的《贸易与气候变化》报告,将边境调整措施大致分为三类:一是针对排放交易制度的边境调整,如要求进口商在进口能源密集型产品时提供排放许可;二是针对国内碳税或能源税的边境调整,即对进口产品征收同类国产品承担的税负,或在本国产品出口时退还已经征收的国内税;三是其他调整措施,如以政府不作为构成事实或隐蔽补贴为由,对未采取气候措施的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或反倾销税,抵消减排成本。
竞争力、碳泄露和政治经济考虑是碳关税的主要政策考量。导致气候变化的温室气体几乎内含于所有制造业产品,碳税、排放交易制度等减排措施可能增加产品生产成本。欧美国家担心,单方减排措施使其能源和碳密集产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通过对未内化减排成本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可维持进口产品和本国产品平衡的竞争关系,保护本国产业的全球竞争力。
“碳泄露”是指由于执行气候措施而使该国边际生产成本上升,境内生产转移至境外,导致其他国家工业实体排放量显著增加。依据污染避难所假定说,环保立法较弱的国家将逐渐在国际贸易中转向污染性行业。欧美国家担心,在各国尚未普遍推行减排措施的情形下,率先实施减排将导致碳密集和能源密集型行业重新选址,生产转移至减排立法和标准较低的国家,全球排放量总量没有减少,甚至可能增加。
最后,碳关税已成为一个国际政治经济问题,碳政治或气候政治的意义超过了碳减排的意义。近年来,发达国家制造业在国际竞争中逐渐衰落,国内利益集团担心发展中国家制造业因减排力度较弱而再获商机,极力推动碳关税。在谈判策略上,美国、法国等试图通过强推碳关税,掌握未来气候谈判主导权,迫使发展中大国做出重大让步,采取与发达国家同等水平或类似的减排措施。
二、碳关税与WT0规则的相符性
碳关税与WTO协定的相符性主要涉及《关税贸易总协定》(GATT1994)第1条、第2条、第3条和第11条,以及假若碳关税违反上述任何一项WTO规则,是否符合GATT第20条例外规定,从而获得豁免。
(一)碳关税的性质:边境措施抑或国内措施
审查碳关税是否符合WTO规则的首要问题是,碳关税是边境措施,还是国内措施?如果是边境措施,适用GATT第2条“减让表”和第11条“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如果是国内措施,适用GATT第3条“国内税和国内法规的国民待遇”。
一般认为,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法参与单位和个人的财富分配,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特征。假若碳关税具备“税收”特征,那么是国内税费,还是关税?是否在边境上征收,并非判断关税,抑或国内税费的唯一标准。
GATT第2条、第3条允许WTO成员对国内税进行边境调整,使出售给最终消费者的进口产品与进口国同类国产品税赋均衡。欧美国家声称,其征收碳关税的目的,并非让进口商承担额外的负担,而是使国内和国外生产商承担相同的减排成本。换言之,对于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国外生产商与国内生产商应支付同等费用。在这个意义上,在边境上征收的碳关税,也可能构成进行边境调整的国内税,导致适用GATT第3条。
然而,GATT第2.2条限定了边境税调整,规定,“本条的任何规定不得阻止任何缔约方对任何产品的进口随时征收下列关税或费用:(a)对于同类国产品或对于用于制造或生产进口产品的全部或部分的产品所征收的、与第3条第2款的规定相一致且等于国内税的费用;……。”据此,如果对进口产品收取的费用不等于对同类国产品征收的国内税费,碳关税就不属于在边境调整的国内税,而是关税,适用GATT第2条。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GATT第l条“普遍最惠国待遇”既适用于国内措施,也适用于边境措施。无论按其性质属于哪一类别,碳关税都应遵守GATT第1条。
(二)碳关税与GATT第2条、第11条的相符性
依据GATT第2条,一成员对进口产品征收的普通关税,不得超过该成员减让表规定的关税水平。当碳关税构成一种特殊关税时,一旦对特定产品所征关税超过减让表规定的水平,就构成对GATT第2条的直接违反。
以美国气候法案为例,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该法案拟实施总限量交易制度,并规定了国际保留排放额计划。法案第767~768节规定,如果截至2018年1月1日,符合美国谈判目标的多边协定尚未对美国生效,总统应对选定的产业部门制定国际保留排放额计划。进口商在美国市场上销售该计划适用的产品前,必须先向美国购买国际保留排放许可,定价相当于国内排放许可的拍卖结算价格,所需的许可数量由行政机关经与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属协商后,确定计算方法。若按未来美国可能公布的排放许可定价实施细节,经计算后对进口产品收取的费用与对同类国产品征收的国内税不同,则很可能按关税对待。若对特定产品征收的普通关税和碳关税之和超过减让表规定的水平,将违反GATT第2条。
应予注意的是,一种观点认为,出口国缺乏类似的减排措施,相当于对生产商提供了可采取反措施的补贴。GATT第2.2条明文规定,不阻止成员以符合WTO协定的方式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然而,并非在经济理论上属于补贴、可能扭曲贸易的所有政府干预行为,都属于WTO调整的范围。碳减排成本内化程度不同,确实影响企业的生产成本,但乌拉圭回合谈判历史和美国出口限制案等WTO争端解决实践一再证明,并非所有授予了利益的政府措施都构成补贴。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条将补贴定义为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并对财政资助的形式做了穷尽性列举,包括资金的直接或潜在直接转移、放弃税收、政府提供货物或服务、政府向某一筹资机构付款,以及委托或指示私营机构提供补贴。缺乏碳减排措施很难被认定为构成上述任何一种财政资助。若以出口国缺乏同等水平的减排措施为由征收反补贴税,将违反GATT第6条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且不能根据GATT第2.2条获得豁免。
此外,当碳关税采纳配额、许可证或其他边境措施时,还将违反GATT第11条有关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即“任何缔约方不得对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产品的进口……设立或维持除关税、国内税或其他费用外的禁止或限制,无论此类禁止或限制通过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实施。”
(三)碳关税与GATT第1条、第3条的相符性
首先,当一成员征收的碳关税是对国内税的边境调整时,必须遵守GATT第3条国民待遇规定。第3条有关规定可归纳为下列两点:其一,当进口产品和本国产品是同类产品时,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国内税费不得超过对本国产品征收的国内税费;其二,当进口产品和本国产品是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时,不得以为国内生产提供保护的目的征收国内税费。
对于“同类产品”的认定,WTO争端解决实践已形成了相对稳固的原则。在欧共体石棉案中,上诉机构总结认为,产品之间的竞争关系是判断“同类产品”的基础,并需考虑四项因素,即产品的物理特性、最终用途、消费者喜好和关税分类。对于气候措施,WTO与UNEP的联合研究报告等著述提出,上述标准的关键点是,在最终产品物理特征相同的情形之下,能否根据其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的不同而认定不构成“同类产品”。碳关税的政策基础是解决由于各国气候措施成本不同而导致的企业间竞争失衡。若根据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的不同,否认这些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同类产品”,相当于否决了碳关税存在的基础。
对于进口产品与同类国产品待遇的比较,第3.2条规定,对本国产品和进口产品征收的国内税费须完全相等。这要求对本国产品和进口产品制定详细的减排标准和计算减排成本的方法。国际贸易中的产品千差万别,同类产品的碳排放量也千差万别。为每一项产品制定具体的碳排放标准和成本计算是不现实的,只能取一个平均标准,如对来自某一国家的某一类产品征收碳关税。这极易导致具体产品待遇上的差异,违反GATT第3.2条。
根据WTO争端解决实践,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的认定范围广于同类产品,包括尽管物理特征不相同,但具有最终用途,并被消费者视为相似的产品。即便以碳排放标准和成本计算上的差异等为由,否认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是同类产品,两者存在的直接竞争或替代关系不可置疑。碳关税的适用对象往往集中于贸易集中度高的产业类别,明显旨在保护国内生产。这也将导致违反GATT第3.2条。
与GATT第3条相比,GATT第1条“普遍最惠国待遇”触及碳关税的核心,碳关税最难被证明与其相符。根据第1条,任何缔约方给予来自或运往任何其他国家任何产品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方领土的同类产品。普遍最惠国待遇不仅适用于国内税费,也适用于关税等边境措施。关于来自不同国家产品的待遇,以美国气候法案为例,其碳关税条款(法案第766~768节)的核心是,按照出口国是否参加了美国作为缔约方的减排协定、是否负有至少与美国同等的国际减排义务、特定产业部门的年度能源或温室气体浓度、发展程度、占全球碳排放量的比重,以及特定产品出口所占比重等标准,确定是否对某一国家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迫使其他国家参与气候谈判或承诺高水平的减排标准。其直接和必然结果是,不同WTO成员的同类产品在进口到美国时享受不同的待遇,直接违反GATT第1条。
三、碳关税能否根据GATT第20条“一般例外”获得豁免
一旦证明碳关税违反上述任何一项,即可认定违反WTO规则,除非成功援引GATT第20条“一般例外”作为抗辩理由。在第20条列举的各项例外中,与气候措施相关的是(b)项“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以及(g)“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根据wro争端解决实践,主张GATT第20条例外的一方,如美国,须依次证明碳关税(1)符合(b)或(g)项,并且;(2)满足第20条序言的要求,即“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一)碳关税是否满足GATT第20条(b)、(g)项条件
美国标准汽油案专家组报告已确认清洁空气是可用尽的自然资源。在此基础上,碳关税是否符合(b)或(g)项的关键是,是否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或者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
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必需”一词历经多个案件的解释与修正。在最近的巴西翻新轮胎案中,上诉机构总结道,在判断某一措施是否“必需”时,须考虑若干相关因素,特别是所涉利益或价值的重要性、措施对达到政策目标的贡献程度和对贸易的限制。如果初步结论是肯定的,则必须再将该措施与可能存在的贸易限制更小,但对达到目标有同等贡献的替代措施进行比较,之后才能做最终决定。对于(g)项“与……有关”,在加拿大鲑鱼案、美国标准汽油案和美国虾及虾制品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澄清,假若一项贸易措施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便构成(g)款所指的“与保护自然资源有关”;判断“主要目的”的标准是措施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之间存在某种“实质联系”。而若判断是否存在“实质联系”,必须要审查涉案措施的基本结构和设计与其追求的政策目标之间是否存在紧密和真实的手段与目的关系。
以美国气候法案为例,首先,碳关税很难满足(b)项“必
需”一词的要求。虽然气候变化非常重要,但至今尚无权威研究成果证明碳泄露的严重性。相比之下,碳关税的贸易限制作用是显著的。美国总统奥巴马也表示,应当有“除关税之外的其他方法”保证公平的国际竞争环境。其次,对于(g)项,虽然表面上碳关税与气候变化和碳减排有关,但法案条款的基本结构和内容表明,其根本的政策目标是保护国内易受贸易影响的能源和碳密集产业,竞争力是首要考虑因素。第768节(a)(2)款字面上强调碳关税的宗旨是将碳泄露降至最低,但未要求任何部门撰写碳泄露报告或规定任何衡量方法,字里行间关注的仍是各国气候措施成本差异导致的竞争失衡。贸易集中度是确定碳关税产业适用范围的资格标准之一,评估和实施碳关税与生产成本的变化具有内在联系,但与是否发现碳泄露无关联。透过上述因素,很难说碳关税与防止碳泄露、应对气候变化之间存在紧密和真实的手段与目的关系,构成与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
(二)碳关税是否满足第20条序言条件
第20条序言旨在防止滥用例外。即便碳关税符合(b)或(g)项,若要获得豁免,还须证明碳关税的实施符合第20条序言,即未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在美国标准汽油案、美国虾及虾制品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裁定,如果在寻求单边措施之前,未尽善意努力缔结双边或多边协定,或措施的实施缺乏灵活性,将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关于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WTO争端解决实践中形成的三项标准是:其一,涉案措施是否已被公开,若未公开,将视为构成变相限制,但若已经公开,则不必然做相反推定;二是根据措施的设计、架构和结构,考察其实施是否具有保护目的;三是措施的实施是否已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只要构成其中任何一项,碳关税就不能根据第20条获得豁免。
从围绕碳关税的现实和实践来看,首先,众所周知,当前正处于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的关键时期。在减排目标、技术转让、资金支持、监督机制等关键问题上,各国正处于交换、磋商和调整谈判立场的阶段。推行单边主义的碳关税,只能使多边谈判形势复杂化,而决不是在尽“善意努力”缔结多边协定。其次,在减排措施的灵活性方面,以前文美国气候法案下征收碳关税的标准为例,其穷尽性和非常有限的列举,表明我国自主承诺的减排目标和采取的各类减排措施将不在美国考虑范围之内,缺乏应有的灵活性。最后,无论美国,还是法国等欧盟国家,在力推碳关税的同时,未相应地强调碳泄露的衡量与评估。依据美国气候法案,即便总统认为碳泄露已通过其他途径充分缓解,或碳关税不能解决碳泄露,非经国会两院同意,也无权放弃采取碳关税。这使得法案第768节关于碳关税旨在降低碳泄露的“宗旨”陈述缺乏可信度。换言之,只要在发现重大碳泄露与征收碳关税之间缺乏直接和内在联系,就难以摆脱变相限制国际贸易的嫌疑。
综上所述,碳关税保护本国产业竞争力的考量超过了对碳泄露等减排措施有效性问题的关注,不满足GATT第20条例外规定。
四、多边框架下处理碳关税问题的展望
在美国众议院通过气候法案的同时,WTO与UNEP了联合报告。在边境措施与WTO规则一致性方面,总体结论是,在WTO规则之下,单个国家仍有采取边境措施应对气候变化的空间,单边措施本身与WTO规则之间不存在固有的冲突,具体取决于这些政策是如何设计的,以及详细的实施条件。报告之后,招致了发展中国家的不满,抨击其在尚未达成多边气候协定的情形下,试图先行在WTO框架下澄清气候变化和贸易措施的关系,不合时宜。时隔半年之后,2009年12月哥本哈根大会结束时,WTO总干事拉米的表态颇具深意。他指出:“哥本哈根会议期间,提出了边境措施的问题。WTO成员方之间,正如在哥本哈根的联合国会员国那样,在此问题上也存在分歧。但我可以说的是,在气候变化问题上,我们越向多边框架方向发展,单边贸易措施问题就越难解释清楚。”对于美国、法国极具单边性质的碳关税行动,这是个含蓄但有力的回应。
巴黎气候大会的全名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一次缔约方大会暨《京都议定书》第十一次缔约方大会”。这个长长的名字的背后也是世界各国漫长的气候谈判。
在能源和气候的国家战略上,杜祥琬是以一个科学家的思维来对待的。他是中国工程院副院长,早年在莫斯科学原子物理,回国后就投入到核武器的研发中。后来参与国家“863”计划,领导中国强激光领域的研究。
直到2002年,杜祥琬接受上级安排,从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前往能源学部履新。对当时正醉心于激光技术研究的杜祥琬来讲,能源是充满未知的全新领域。工作性质也由具体的科研项目攻关,转向更加宏观的战略咨询层面。这个全新的角色不无挑战。
自上世纪90年代起,随着我国工业化步伐快速推进,经济得以飞速增长,然而与之相伴的则是能源消耗总量节节高攀、环境污染日益堪忧。就在杜祥琬履新的2002年,我国取代日本成为全球第二大石油消费国,同时也是煤炭、钢铁、铜矿的世界第一消费大国。如何保障我国能源安全,如何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如何开局新能源建设……摆在杜祥琬面前的,是一个个难解的命题。与以往一样,杜祥琬克服困难的办法仍是那条颠扑不灭的真理――不停学习,业务知识要更新,工作方法更要不断探索。
2010年,研究了8年能源问题的杜祥琬出任国家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主任,这一组织是我国参与国际气候谈判的顶级“智囊团”。同年冬天,杜祥琬第一次作为气候变化问题“智囊团”成员飞赴坎昆参加谈判。气候谈判背后,是各国间能源发展的角力。从一线科研到战略咨询,领域变更,角色转换,杜祥琬说其间贯穿着相通的思维方法,“唯物论和辩证法的哲学观念,搞具体研究需要它,搞战略研究更离不开它”。无论研究如何宏观,都得老老实实“抠数据”,科学思维仍是基础。他归结出几个确定的“支点”: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保障能源和环境安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等。这些“支点”为大家共同认可,才可进一步提出应对策略。
现在,作为国家能源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和国家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主任,杜祥琬需要从宏观战略层面把握国家的能源与气候发展走向,还需要在全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下,在气候谈判桌上为中国尽可能多地争取利益。在严峻的现实下,他最看重的依旧是科学和理性的力量。
留学生:近几年来,中国很多城市地区遭遇灰霾天气,更多的人关心的是治霾速度和力度能否更快更见效。有关人士提出治霾最快需要15―20年,对此你如何看?
杜祥琬:治霾是必须的,肯定需要时间,但太长了让人没有信心。我认为10年应该见成效。中国总是在不断进步的。雾霾的出现,说明我们以前的发展方式存在粗放的问题,若要治霾较快见效,迫切需要我国在未来发展方向和路径上做精心设计,因为国内的环境容量比国际平均水平低好几倍。我们的发展没有本钱粗放,需要认真设计现代化、城镇化,以及同步设计分布式低碳能源方案。
留学生:其他国家在雾霾治理与环境保护方面有什么值得我们借鉴的?
杜祥琬:国际上有比较成功的经验,比如企业责任延伸制度,就是对其产品负责到底,包括产生的污染物。强制性措施,包括行政性、经济性和教育性,这是一套改变环境、生态和社会的组合拳。目前在很多国家成立了一种包括政府、企业、专家和公众的联合环境协调委员会,就是让民众自由表达心声的权利和体现,这也是政府的一个抓手,一种社会治理的模式。
在可再生能源方面,欧洲一些国家的经验值得借鉴。丹麦国土面积不大,不过海岸线很长,因此风电海上多于陆上。德国虽然和法国比邻,但是能源政策情况差异很大,法国核电占发电比例的75%,而德国准备“弃核”发展高比例的可再生能源,未来这是大势所趋。我国现在与丹麦、德国、法国合作得非常密切。
从某种角度而言,我国有这么多的省相当于欧洲很多国家,各地蕴含的可再生能源不一样,像西南地区以水电为主。所以要因地制宜、高比例地发展可再生能源,需要有关部门统筹制定发展规划,不断实施一些鼓励政策。中央已明确要继续发展核电,而且要深入论证内陆核电站。
留学生:煤的燃烧对大气的负面影响非常大。而我国煤炭用量在能源总量上比重很大,今后是否会在煤的开采、生产和消费等用量及使用方式上加以控制?
杜祥琬:今后几十年中,虽然煤炭和石油在一次能源结构中的占比会逐步下降,但是它依然是主导能源之一。因此,在能源结构变革的第二个阶段,要做到化石能源的节能优先、总量控制。从总量控制上,头脑中要时刻有一个“天花板”概念,同时,要积极探索化石能源的高效、洁净、低碳利用。
在我们国家的煤炭消耗当中,只有一半是用来发电的。我们认为,煤炭发电的比例要增加,而直接燃烧、散烧煤要用气、电、余热等替代。除了总量控制,煤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清洁利用。洁净化有非常清晰的国家环保概念,脱硫、脱硝、除尘都有明确标准,这一点中国做得不比国际差。但是低碳化仍然是个问题。也就是说,通过节煤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虽然有效、但是有限的。进一步低碳,呼唤创新,比如发展碳捕捉、利用和存储。
此外,在我国终端能源结构中,要显著提高电力的比例。也就是说,要大幅度降低煤炭和石油直接燃烧的部分,增加电力使用的部分,简单地说也就是电气化。同时,在电力的结构中,要增加非化石能源发电的比例。我认为,智能电网和分布式低碳能源网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留学生:现在世界不仅对气候变化有争议,对气候变化谈判的争议也是存在的。国际气候谈判的难点在哪里?
杜祥琬:这个问题很现实。要应对气候变化,首先是减排。各国要减少气体排放,这就牵涉到了各自的责任问题。所以确有分歧,也确有争论。
谈判经过这么多年,一个很重要的成就是定了一个正确的原则――共同有序。意思是发达国家要首先承担绝对减排的责任。他们在很长时间内排放得最多,历史累计排放显然很高。同时区别就在这儿,发展中国家则是尽自己可能,根据自己的发展阶段尽量地主动承担一些义务,这叫“共同”。比如《京都议定书》给发达国家定了减排量,但并没有给发展中国家定。
这个吵架尽管吵,但是大家都认同这个原则。从去年以来,发达国家都要提交绝对减排的单子,而发展中国家则是相对减排的单子,这就体现了区别。但是有些发达国家的政治责任感不够强,所以大家对他们不满意。国际谈判吵架难免,但是我经常讲,就是吵而不分,斗而不破。谈了20年了,尽管吵架,谁也没敢退出,谁都不敢去承担谈判破裂的大事,因为这是全人类的大事。国际气候谈判的实质是什么呢?它不是个闹剧,它是人类严肃的、责任重大的努力。
留学生:近些年的谈判,取得了哪些实质性的成果?
杜祥琬:应该说除了《议定书》以外,实质性的成果就是正确的原则。但是除此之外,确实没有出现重大的突破。我们现在经过这么多年的努力,我觉得是铺垫了将要来临的成功。我个人理解,这次COP21应该有实质性的突破,能够达成进一步应对气候变化的全民性的协议。
留学生:在这方面中国的目标是什么?为了这个目标,中国已经做了哪些准备?
杜祥琬:这里面中国是积极的,而且是务实的。中美两国最近发表了气候变化的声明:第一,气候变化是科学的;第二,中美共同制定减排原则。我们谈了美国需要绝对减多少,中国需要相对减多少。最后列出了中美合作的实际应用,它在全球产生了很正面的影响。一个最大的发达国家和一个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的合作给大家增加了很多信心。在此之后,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都双边地了要促进气候谈判的声明。经过这一系列的铺垫,为这个会做足了准备。
但是我们不能指望大会能解决一切问题。也许大会能够达成历史性的、有实质性进展的全面的协议,但是现在还要继续努力。这包括发展中国家的基本诉求:发达国家提供技术和资金,帮助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但他们(发达国家)一直没有落实好。发达国家也没有否认自己应该这么做,所以我们也不断地督促他们把这条落实。
中国要应对气候变化,不纯粹是为了国际谈判,而是为了国家本身的发展。因为我们国家是一个快速发展的国家,但资源有限、环境容量有限。我们国家需要绿色低碳发展,这个转型本身是中国未来的需求。
留学生:你是粒子物理学家,你是怎么从原子物理到核能研究,到强激光研究,然后转到能源咨询、包括气候变化领域的?
杜祥琬:其实我这一生的道路,自己掌握不住,全都是国家给我选择的,我是被选择。我高中毕业时想学天文物理学,但那时国家选预备生,把我派到莫斯科去学原子物理。他们说,最大的天文没学成,去学最小的原子核。这就不是我能定的了。一回来就参加了核武器研究,这就是后来我和核能的关系。再后来做“863”计划,我又是授命去搞核能激光研究,这也是国家要我做的事。
但是总的来说,没有接触过相关领域,毕竟还是不一样的,所以就不得不学习。后来我去中国工程院做副院长,主持能源的工作。从本世纪初我就介入了能源的研究。中国能源很复杂,很费脑子的。从能源研究,我很自然地就进入了气候变化领域。其实气候变化的背后就是能源问题。所以现在我在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嘛。我就是被国家需求导向,适应国家的需求,让它成为我的专业。
【关键词】CDM;碳交易;碳融资
随着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增多,气候变暖已成为对人类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全新的挑战。人们对温室效应所导致后果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国际社会先后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波恩协定》和《京都议定书》等国际性文件,这些文件在加强全球共识和减缓全球气候变化的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清洁发展机制(CDM)正是《京都议定书》中所规定的碳权交易和碳减排的三种机制之一。
一、CDM的发展现状
伴随着全球碳市场如火如荼的发展态势,中国CDM项目自2005年1月25日首个获得国家批准项目起,经历短期的经验积累后迅速进入快速发展阶段,至2009年1月26日,中国CDM注册项目数、注册项目预期年减排量以及签发的核证减排量全面超过印度,跃居全球首位,而后一直稳居全球第一,并且领先优势逐步扩大。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中国已有2847个项目获得国家主管机构批准,这些项目的预期年减排达4.90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其中有1145个项目获得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批准注册成功(占全球已注册项目总数的42.32%),项目的预期年减排量达2.60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占全球已注册项目预期年减排总量的62.0%)。在世界CDM市场迅速发展和规模不断扩大下,我国已经成为世界最大的CDM供应方,占据着主导地位。
中国自1997年《京都议定书》制定以来,一直坚定“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一方面,中国坚持大量引进CDM项目,以期获得更多现金和技术支持,同时通过以示范效应来推动温室气体减排的革命,促进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国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减CDM项目的数量,通过这种途径,为国内的企业争取更多的低成本减排项目,从而完成自身目标。
二、我国CDM开发中存在的问题
CDM从表面上看是一个双赢机制,即发达国家用资金和技术来换取自身难以再减下来的温室气体排放权;对发展中国家而言,不仅可以通过CDM项目获取的减排核证单位(CERs)换取发达国家的资金和技术以及先进的管理经验,还能够改善环境质量,同时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这些对中国的项目实施来说无疑是一笔意外的收入,但是实际上付出的代价也是巨大的。就中国的发展现状来看,CDM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已经达到一个不容忽视的水平,具体表现在:
(一)金融危机使CDM项目违约风险加大
中国作为全球碳市场最大的CERs供应者,金融危机对其CDM项目的影响显著。部分从事CDM业务的投资型公司出现财务危机甚至面临破产,这些公司的履约能力骤降。虽然一些国外投资公司或碳基金并没有出现财务困难,但这些公司的经营状况飘忽不定,项目履约风险很大。由于国际碳市场对CERs的需求下降,CERs价格随之下滑,2009年2月份CERs价格跌至低谷,不足8欧元。企业无法通过碳交易获得利润,甚至一参与交易就会出现亏损,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会找理由违约或故意毁约。很多中国企业在CDM购碳协议谈判中通常只关注价格,不重视其他条款,多数协议中没有明确标明有关买家违约的条款,因此对国内企业很不利。金融危机造成的CERs价格下降不仅对中国已有CDM项目的实施和ERPA(减排量购买协议)合同履约带来诸多不确定性,而且增大了我国开发潜在CDM项目的风险,同时也减少了CERs带来的收益。
(二)中小企业参与CDM存在融资困难
《京都协议书》对CDM项目要求的最关键的一个条件就是项目要具有“额外性”,即没有诸如CDM资金或技术支持等该项目就无法进行。而国内申请CDM的项目基本上都是存在资金障碍的项目,其决策是将碳收益作为预期利润的一部分来计量的。有了CDM碳收益,项目才可能被批准,企业才能得到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融资贷款。由于目前国内对通货膨胀的预期,受紧缩政策的影响,各金融机构出现了“惜贷”现象。即使CDM有预期利润,也很难取得银行的信任;再加上CDM项目一般周期都比较长,对风险的预期难以确定,碳金融市场的前景不明朗,就算这些项目有很大的投资收益甚至高于传统项目,银行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仍然不愿对其进行大规模的长期投资。这一问题在风电、太阳能等新能源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
(三)国际压力和后京都时代的不确定
金融危机的延续对CDM政策及后京都时代产生很大的影响,全球碳市场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应对气候变化的谈判难度。发达国家企业遭受了严重困难,其购买碳减排量和参与CDM项目的积极性降低,相应影响到各国政府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国际气候制度是分阶段谈判分阶段实施的,《京都议定》的有效期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此后世界各国便不再受其制约。2012年后的国际气候制度尚在谈判之中,后京都时代气候变化公约走向何方,环境机制还能否继续发挥效用,这些还都是未知之数。如果《京都议定书》失效,CDM的效力和有关的约束能否继续有效地发挥现有的作用,这点很值得怀疑。项目进行中争端的解决和项目到期之后后续问题的解决也都存在很大风险。中国作为如此多的CDM项目的参与国,其中的很多问题有任何一方面解决不好都可能会带来巨大的损失。
三、促进CDM发展的对策建议
CDM对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深远,中国该怎样应对CDM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本文提出如下对策:
(一)企业要丰富专业知识,加强法律风险防范
如何防范CDM的风险,在后金融危机时期至关重要。参与CDM的国际买家都是具有丰富的业务知识和国际实践经验的商业银行、投资机构和大型实体企业,他们具有很强的金融法律知识和合同谈判能力。对缺乏相关经验和专业知识的国内企业来说,与这些公司签署的合同往往存在很多不平等条款,甚至存在着很高的风险,提高国内企业合同谈判能力及分析和辨别ERPA(减排量购买协议)风险的能力显得非常重要。同时,了解掌握CDM的规则和相关政策,能够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困难,争取得到相应补偿,保证和维护企业利益,将毁约给企业带来的损失降至最低。
(二)加强国内金融机构对CDM的融资支持
政府要加强对国内参与CDM项目企业的融资政策支持,加大对低碳经济理论知识的宣传力度,使银行等金融机构能够担负起保护环境和促成社会和谐的责任,增加对这些项目的长期贷款。虽然目前国内的CDM项目收益有限,但碳交易及碳金融市场一旦被普及,其潜在盈利能力将会得到激发,未来的收益亦很可观。在国内,例如兴业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已经开展了相关的业务服务,并取得了很好的效益,值得其他机构效仿。
(三)积极参与国际碳交易市场,争取裁判权
中国应该积极参与到国际市场中,利用市场手段打破发达国家对碳价格的垄断,不能只是被动地接受发达国家提出的价格等条件,要在谈判中充分维护和利用自己的地位,使自己的利益能够得到切实的保障。在努力争取谈判公平的同时,还应争取碳排放谈判的裁判权。碳交易的规则最初由发达国家制定,其中有一些已经明显地表现出对发展中国家不利,对此中国不仅要参与交易谈判,还应积极参与到规则的制定和修订当中去。这既有利于中国从CDM中获得更高的利益,也有利于中国获得国际排放权贸易体系中应得的贸易地位。
(四)建立健全中国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和碳金融体系
中国参与了众多的CDM项目和其他碳排放交易项目,在国际碳市场中的地位不可替代,但在国内却并没有形成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碳交易市场。筹建和完善一个统一的碳交易市场不仅能够促进各种碳排放项目的发展,更为重要的是使中国在碳排放交易中能够进行自主定价,进而逐渐影响国际碳市场的价格,最终确立中国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中的定价权。同时,基于全球范围内CDM的金融业务及其衍生品的迅猛发展,中国建立碳金融体系的时机已经成熟,既能促使中国金融业在国际碳交易中取得应有的地位,又可以利用这些金融产品及其衍生品来规避风险,从而促进CDM的开发和发展。
从《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到《京都议定书》,再到哥本哈根大会和坎昆大会,国际社会对气候变化的关注从未停止。虽然存在着各种争端,但各国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态度和做法支持趋于一致。低碳经济的模式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选择。随着全球气候的进一步变化,作为温室气体排放数量位居第二的中国,参与减排的责任重大。CDM为中国实施节能减排,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低碳型经济社会提供了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李光谱.低碳经济下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分析――基于SWOT的角度[J].生态经济,2011(2).
[2]孙仁金,马杰,邢阳.国内CDM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C].第四届中国能源战略国际论坛论文集,2009.
[3]赵硕,姜学民,任龙.中国发展CDM的问题和对策研究[J].战略决策研究,2011(2).
关键词:碳减排博弈碳关税
长期以来,世界各国都围绕碳排放进行着紧锣密鼓的政治经济协商和讨价还价,《京都议定书》一期承诺即将到期,而2009年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5次缔约方大会上签署的《哥本哈根临时协议》又未能解决实质性的问题。如今,碳减排也早已不再局限于环保领域,而成为一场激烈的政治经济博弈,无论结果如何,“碳政治”与“碳经济”将会成为未来几十年世界各国发展战略中的重要主题。
碳关税最早由法国提出,希望欧盟国家针对未遵守《京都议定书》的国家课征商品进口税,以避免在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后欧盟国家的产品遭受不公平竞争,当时由于美国恰是未签署《议定书》的国家之一,坚决反对法国的此提议。而就在2009年6月22日,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获得众议院通过,该法案规定,从2022年起对来自未采取减排措施的国家的钢铁、水泥、玻璃和纸张等产品实施“边境调节”措施,即征收“碳关税”,以避免美国制造业陷入不公平竞争。
从《京都议定书》生效之路的波折到碳关税的提出,在环保之余,无不渗透着各国的政治经济利益,其中蕴含了复杂的国家间的博弈,预示着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争议将更为激烈,气候谈判甚至可能引发未来较为严重的国际贸易争端。其中主要的博弈利益集团可以归结为以欧盟为首的联盟(欧盟、日本等)、以美国为首的联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俄罗斯和发展中国家。
一、《京都议定书》形成前初始排放权分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博弈
温室气体排放空间属于非排他性使用的公共资源,对此,单个国家的理性选择将导致过度排放,带来巨大的负外部性,导致“公地悲剧”。因此,在不存在超越国家的领导者的情况下,如果缺乏有效的国际协调机制,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博弈的纳什均衡解就是“囚徒困境”,设计机制来引导人类走出囚徒困境是当务之急。而在这一过程中,确定最优的总体减排规模并在不同国家中分配初始温室气体排放权是关键。
现实中,1美元的消费品给发达国家居民带来的效用小于给发展中国家居民带来的效用,而1单位的排放量给发达国家居民带来的负效用要高于给发展中国家居民带来的负效用,所以在环境与发展的权衡中,发展中国家比发达国家更倾向于经济发展。于是,在一个无限期轮流出价的讨价还价动态博弈框架里,纳什均衡的结果是: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讨价还价双方的效用取决于彼此的贴现因子。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减排博弈中,这种贴现因子可以视为各国对达成减排协议的耐心程度。尽管无限期的讨价还价对谁都不利,但谁更有耐心,谁就可以获得更大的收益。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目标函数不同,发展中国家显然比发达国家更有耐心,这可以从历史责任之外的另一个角度解释为什么发达国家最终接受“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达成承诺率先减排的《京都议定书》,发展中国家在初始排放权博弈中赢得应有的权益。
二、《京都议定书》生效过程:发达国家间的博弈
(一)美俄博弈
美、俄之间是典型的“猎鹿博弈”,“鹿”就是排放权交易。俄罗斯拥有大量的碳排放权,美国若加入《京都议定书》,为实现减排承诺,相比其它碳排放配额供需平衡的附件1国家,美国需要大量购买排放权,所以美国是俄罗斯的主要客户。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俄罗斯就不能获得预期的收益,所以也就迟迟不肯签署《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作为一个温室气体减排合作框架,规定在不少于55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包括其合计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至少占附件1所列缔约方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55%的附件1所列缔约方已经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之日后生效。所以,每个国家的排放额构成了国家票数Wi。1990年,美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占附件1国家排放总量的34.12%,俄罗斯占17.45%,可视为50.57%的总计投票权。如果美、俄都拒绝签署《京都议定书》,则其无法生效。这时,美国如果推出自己的减排方案,通过市场排放权交易,俄罗斯也能获得收益。但这会得罪欧盟等签署国家,同时俄罗斯也不能获得《京都议定书》所带来的碳排放权交易利益。
在这种分析思路下,美、俄存在3种可能结果:美俄均签署《议定书》、美俄均不签署《议定书》、俄签署而美未签署。前两种的利益权衡上文已分析,而第三种情况则涉及下面提到的俄欧博弈。
(二)俄欧博弈
事实上,如果美国退出,俄罗斯在签署《议定书》后获益并不大,但它在联盟中关键加入者的地位使其希望采用“盟主博弈”策略,先口头拒绝,制造紧张气氛,要挟欧盟等签署国以获得先期利益,然后在关键时刻同意签署,再等待美国改变立场。
(三)美欧博弈
美欧之间可以算是一种狭路相逢勇者胜的“过桥博弈”。欧盟是减排计划的提出方和《京都议定书》的积极支持者,并率先批准了《议定书》,但美国的退出确实是国际减排计划的重大损失;美国由于考虑到签署协议后自己减排成本很大,可能影响到国内一些产业的发展,所以希望通过推出自己的减排计划将其它国家拉拢入内,形成有利于自己的“盟主博弈”局势。但由于没有几个国家响应,一意孤行对美国没有什么好处。在这种情况下,也许会出现双方新的博弈与妥协。
三、《京都议定书》生效后:围绕碳关税的美弈
京都议定书一期承诺的确生效了,但以美国为首的部分国家的表现让气候谈判的成果大打折扣。美国行为政策考量可以用“对决博弈”模型予以简化。
有4个要进行最后的对决,相互射击,他们命中率是:甲80%、乙70%、丙60%、丁50%。按照博弈原理,都是理性人的话,枪法最差的丁幸存的可能性最大。因为所有都会选择首先把对自己威胁最大的对手干掉,丁对其它人的威胁最小,成为射击目标的可能性最小,而枪法最好的人甲被首先干掉的可能性最大。如果把4个主要的碳排放利益集团比作4个,美国无疑是头号射击目标,其次是中国,俄罗斯成为目标的可能性最小。正是基于这样的理论分析,在中国把美国作为首选目标的同时,美国也把中国作为首选目标。
美国贸易代表苏珊・施瓦布在2007年12月初巴厘岛贸易部长会议上曾经指出,以应对气候变化为借口采取单边贸易措施将会导致贸易保护主义盛行,但耐人寻味的是,施瓦布的发言话音未落,美国国会却已在尝试把欧盟碳关税的政策提议在本国立法中付诸实践。美国的政策转变并不是心血来潮的产物。事实上,从《京都议定书》到2009年哥本哈根UNFCCC第15次缔约方会议,发达国家出于对减排经济冲击和全球政治格局调整的担忧,一直试图把“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模糊化,并要求中国、印度等主要发展中国家承担跟发达国家一样“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约束性减排目标。
通过对美国相关政策演变过程的分析不难看出,美国推出自己的减排措施实际上是试图在不损害国内经济发展的条件下,提升其对国际政治和世界经济发展格局的控制力:一是用承担一个形式上的约束性目标打破跟以欧盟为首的附件1国家和以中国为首的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谈判僵局,重新从欧盟手中夺回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国际领导地位;二是以推行碳关税之类的威胁性政策迫使中国、印度等主要发展中国家尽早承担减排责任,继而利用其在新能源领域积累的技术优势以及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减排压力,找到新一轮的经济增长点。
美国战略家卡根将美国与欧洲在碳排放问题上的表现概括为:“美国人来自火星,欧洲人来自金星”。前者强调实力,而后者强调协商对话和规则的建构。这种区分代表了两种不同的政治意识形态,也代表了两种不同的利益。欧洲国家目前在新能源上处于领先地位,减排成本相对较低,且“碳金融”在欧洲以欧元形式流通,可能催生欧元替代美元的国际货币地位,规则符合欧洲利益。而美国基于国内工业依赖石油、碳排放量高等原因,故意推脱在温室气体减排中的责任。至此,可以看出,美国和欧盟在这一问题上的行为是符合其本国利益的。
事实上,在国际气候谈判中,有两个始终无法回避的问题将会长期存在,一是“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二是减排政策导致的竞争力损失。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合作是一个长期博弈过程,也是国际政治经济博弈在环境领域的再现。尽管《京都议定书》生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公地悲剧”,但要真正走出“囚徒困境”,还需要更有效的机制设计,以激励各国真正地参与温室气体减排的合作。
参考文献:
[1]崔大鹏.国际气候合作的政治经济学分析[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2]陈泮勤,王效科,王礼茂.中国陆地生态系统碳收支与增汇对策[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
[3]沈可挺.碳关税争端极其对中国制造业的影响[J].中国工业经济,2010(1).
[4]夏先良.碳关税、低碳经济和中美贸易再平衡[J].国际贸易,2009(11).
[5]陈洪波,蒋天文.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政治博弈[J].世界经济与政治,2005,(10).
[6]强世功.“碳政治”下中国的战略选择[J].中国外交,2010(2).
关键词: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航空碳税;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芝加哥公约》
中图分类号:DF4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604(2012)05—0018—06
2012年1月1日开始,欧盟将所有在其区域内起飞和降落的飞机通过征收碳排放税的形式将其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EUETS)之中,欧盟的这一决定源自于其在2008年11月19日通过的2008/101/EC号指令,该指令对2003/87/EC号指令进行了修订,将航空运输业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欧盟这一份关于航空运输业的单边指令,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对,指令关涉的不仅仅是每一家航空公司的具体减排问题,更值得深思的是这样一份指令是否符合国际法的规范,美国对此提起的诉讼,中国颁布的禁止国内航空公司参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禁令,29国签署的《莫斯科会议联合宣言》,都证明欧盟这一指令已经超出了单纯应对气候变化减排这一范畴。对于发展中的中国而言,这样一份指令将强制中国航空公司承担国际法上的减排义务,中国应当如何作出进一步的应对,这是值得探讨和研究的问题。
一、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机制2008/101/EC号指令的主要内容
欧盟于2000年启动了第一个欧洲气候变化计划,2005年通过对第一次气候变化计划进行审查开始实施第二次欧洲气候变化计划。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EUETS)是欧洲气候变化计划中最关键、最具创新性的政策和措施,也是目前参与国家和行业最广泛的碳排放交易体系。2003年欧盟颁布2003/87/EC号指令,要求各成员国为减排二氧化碳的ETS构建其国内法律框架,并要求2003年12月31日前欧盟成员国必须将该指令在各国法律体系内予以执行。按照相关规定,欧盟将分阶段地实施排放交易机制,第一阶段(即2005--2007年间)主要涉及电力,能源、钢铁制造、纸浆和造纸以及矿产等5个产业;第二阶段(即2008--2012年及以后)将进一步收紧排放目标并逐步扩大适用于其他新领域。这意味着被纳入ETS的行业都将获得一定的配额,同时根据自身减排能力通过市场机制对配额进行交易。
航空运输业并不在EUETS的第一实施阶段,2006年欧盟开始考虑将航空运输业纳入ETS的第二实施阶段,并于2008年11月19日正式通过了2008/101/EC号指令,将欧盟的碳排放交易机制扩大适用于民用航空领域。根据2008/101/EC号指令的规定,所有在欧盟境内机场起飞或降落的非豁免航班,其全程排放二氧化碳都将纳入EUETS,受到EUETS的管制。这一指令的实施也包括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12年;第二阶段为2013年至2018年。其具体的实施规则包括:第一,从2010年1月1日开始,各承运人将承担监测和报告排放情况的义务。第二,减排目标的设定将以历史排放量计算,即2004--2006年欧盟航空活动(2008/101/EC附件1所定义的航班)年均排放水平,2012年限额为历史排放水平的97%,其中的15%的配额用于拍卖,82%的配额用于免费分配,而3%用于特别保留,如果航空公司没有在2010年8月31号之前提交碳排放检测计划,就无资格享受82%的免费配额。第二阶段的限额总量为历史排放量的95%,但拍卖配额的比例将比第一阶段有所增加。第三,确定每个航空公司的欧盟成员管理国,管理成员国分配的依据是该承运人起飞降落次数最多的国家为其管理成员国,其监测、报告、核证都只接受一个成员国管理。第四,根据承运人的监测结果进行免费配额的分配。即承运人在2010年需要进行吨公里监测,其自身监测的所有欧盟商业航班(2008/10VEC附件1所定义)总吨公里数据提交管理成员国,进一步由管理成员国提交欧盟委员会,欧盟委员会根据承运人上报的吨公里数据占所有承运人总吨公里数据的比例进行免费配额分配。免费配额分配比例仅在2010年一次性确定,至少在2018年之前不会进行调整。第五,超额排放的处罚。超额排放的处罚是每排放一吨二氧化碳将被处以100欧元的罚款,并且承运人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期购买排放配额以补足其超额排放的部分。考虑到对非欧盟国家承运人的处罚难度,承运人的管理成员国可以请求欧盟委员会对该承运人发出禁飞令,每个欧盟成员都应当对涉及的航空器执行该禁飞令,同时对于不遵守指令规定的承运人,还建立了黑名单制度。第六,只有每年温室气体排放量低于1万吨的承运人,才能取得豁免,不纳入ETS。
欧盟的这项新政策意味着欧盟要对所有在其境内飞行的两千多家国际航空公司(其中包括33家中国航空公司)的碳排放量通过配额分配的形式设定上限,超出部分则需征收国际航空碳排放费,即所谓的“碳税”。由于免费配额的分配是根据2004--2006年的历史排放量计算的,而近年来的航空运输业发展是飞速的,因此其免费分配的配额不足以支撑各航空承运人目前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尤其是对于一些航空减排技术落后的非欧盟国家,这就使得各承运人必须通过购买配额的方式来承担减排的费用,而在没有配额交易的情况下则必须通过缴纳超额排放量罚款来解决,否则,这些航空公司的飞机将被禁止在欧盟境内飞行。至于欧盟规定的每年温室气体排放量低于1万吨的豁免标准,依据目前的运营隋况,没有一个正常的航空公司能获得豁免权。无论排放配额交易还是缴纳超额排放量罚款,无论是征税还是收费,其给承运人带来的直接后果是航运成本的增加,而其中的受益者仅仅是欧盟,因为该做法能否为航空运输业实现真正的减排目前是未知的。
二、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机制2008/101/EC号指令的合法性质疑
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EUETS)2008/101/EC号指令作为区域性法律,属于单边解决国际航空减排的法律,既不符合解决国际问题的通常惯例,也不符合既有国际法的规定,其合法性从颁布之日起就受到质疑。
(一)欧盟2008/101/EC号指令违反《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欧盟2008/101/EC号指令严重违反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条第一项原则即规定,各缔约方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根据它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因此,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率先应对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航空运输业的减排亦应根据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制定相应的框架,即航空领域的减排亦应当从发达国家开始实施,而欧盟2008/101/EC号指令并未根据这一原则区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航空运输情况,而是将所有在欧盟区域内起飞和降落的飞机一视同仁都纳入ETS,这一做法显然是“共同”而未“区别”的。
为了履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四条第3款和第5款明确提出了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资金和技术,同时第7款进一步指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能在多大程度上有效履行其在本公约下的承诺,将取决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对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有关资金和技术转让的承诺的有效履行。根据上述规定,欧盟致力于国际航空领域的减排,应当首先通过合作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有关航空领域的减排资金和减排技术,而不是将发展中国家直接纳入其减排体系之中。欧盟2008/101/EC号指令既是对履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承诺的否定,也忽略了发展中国家在履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所应承担的主要义务。
(二)欧盟2008/101/EC号指令违反《京都议定书》
首先,欧盟2008/101/EC号指令不符合《京都议定书》解决国际民用航空温室气体排放的原则。《京都议定书》第二条第2款规定,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分别通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作出努力,谋求限制或减少航空和航海舱载燃料产生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排放。《京都议定书》的这一规定,实际上为解决国际民用航空的温室气体排放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基本路径,即通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制定民用航空减排的框架措施。欧盟未通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单边性的颁布2008/101/EC号指令来解决民用航空减排问题与《京都议定书》的这一规定是相悖的。
其次,欧盟2008/101/EC号指令不符合《京都议定书》中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强制减排义务的规定。《京都议定书》是国际上第一个为发达国家设定强制减排目标和时间进度的法律文件,欧盟委员会于2003年启动ETS的最初目的即是敦促其成员国履行《京都议定书》的承诺。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第一承诺期不承担国际上强制减排义务,而《德班决议》所启动的京都第二承诺期,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依旧不承担国际上强制减排义务。但欧盟2008/101/EC号指令实施的两个阶段,2012年和2013—2018年是与京都承诺期相衔接的,这一时间内发展中国家是没有强制减排义务的,但欧盟通过将所有在其区域内起飞和降落的飞机承运人纳入ETS,实质上是将发展中国家也纳入了参与国际强制减排的行列,这一做法严重违背了《京都议定书》第十条中不对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引入任何新的承诺的规定,同时也已经偏离了欧盟启动ETS的最初目的。
再次,欧盟2008/101/EC号指令违反了《京都议定书》所确立的履约三机制。为了使附件一国家更好地履行减排的承诺,《京都议定书》确立了排放贸易、联合履约、清洁生产三种灵活的履约机制。前两种是发达国家之间的合作,只有清洁发展机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合作的履约机制。EUETS虽然是目前全球涉及国家和行业最广泛的碳排放交易体系,但涉及航空领域减排的欧盟2008/101/EC号指令并未从清洁发展机制的角度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欧盟2008/101/EC号指令显然不属于清洁发展机制的范畴,因此将发展中国家纳,~EUETS也违背《京都议定书》确立的三种履约机制。
(三)欧盟2008/101/EC号指令违反《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又称《芝加哥公约》,于1944年在美国芝加哥签订。该公约为管理世界航空运输奠定了法律基础,是国际民航组织的宪法。欧盟2008/101/EC号指令也违反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中关于、公海飞行和税费的相关规定。
首先,欧盟2008/101/EC号指令不符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关于的规定。《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一条明确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欧盟2008/101/EC号指令将对在欧盟区域内起飞和降落的航班碳排放进行全程管辖,然而可以肯定的是除了航线在欧盟区域内的航班外,其他航线的航班飞行都将超出欧盟区域,也就是要经过非欧盟成员国的国家领空进行飞行,而欧盟对在飞越其他国家领空的碳排放进行管辖是对航班飞行途径国家的侵犯,例如对从中国上海飞往法兰克福的航班,欧盟对在中国领空内飞行的碳排放也要进行收费,这严重违反《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关于的规定。
其次,欧盟2008/101/EC号指令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飞经公海的规定相冲突。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12条的规定,在公海上空,有效的规则应为根据本公约制定的规则。但是依据欧盟2008/101/EC号指令对航班飞行全程碳排放的管辖,对越公海上空的碳排放,欧盟也有管辖权,“这不就意味着欧盟享有了应当由《芝加哥公约》享有的公海上空的立法权了吗?”。
再次,欧盟2008/101/EC号指令违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关于税费的规定。《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24条第一款规定,航空器飞抵、飞离或飞越另一缔约国领土时,在遵守该国海关规章的条件下,应准予暂时免纳关税。一缔约国的航空器在到达另一缔约国领土时所载的燃料、油、零备件、正常设备及机上供应品,在航空器离开该国领土时,如仍留置航空器上,应免纳关税、检验费或类似的国家或地方税款和费用。欧盟通过征收航空碳排放费,即航空碳税的形式将各航空公司纳入ETS,但不管“收取的排放费用是税还是费,在缺乏多边条约或双边条约的前提下,均为《芝加哥公约》所禁止”,换言之,欧盟所征收的航空碳排放税或费缺少国际民航组织宪法的立法依据。
三、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机制的国际影响
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机制2008/101/EC号指令从颁布之日起就饱受争议,国际社会的反对之声此起彼伏。对于欧盟这一单边的航空运输业减排做法,国际社会的反对一方面是由于其违反了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其利用“碳减排”的旗号设置了“碳壁垒”。其给国际社会所带来的影响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机制扰乱了国际气候谈判框架。当前国际气候谈判是在《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双轨机制下进行的,而前文已经分析过,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机制2008/101/EC号指令既不符合《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也不符合《京都议定书》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减排义务和履约机制的规定,其已经脱离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气候谈判轨道。而对于京都第二承诺期后的减排问题,德班会议已通过决定,将在2015年前制定一个适用于所有《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的法律工具或法律成果,来解决2022年后的国际减排问题。因此欧盟单方的航空碳减排交易机制如果一意孤行地实施,将是对现有国际气候谈判框架的损害。
第二,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机制将加速国际航空运输业减排法律框架的出台。尽管欧盟2008/101/EC号指令违反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有关规定,但是二者都没有将航空运输业排除在减排领域之外。航空减排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依靠某一个国家或某一区域性组织,例如欧盟来解决这一复杂问题是不现实的。国际航空减排应当如《京都议定书》所指出那样,通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制定民用航空减排的框架措施。国际民航组织(ICAO)已经开始致力于这样一项工作,2007年9月ICAO第36届大会上,ICAO委员会要求成立国际航空与气候变化小组,并且已经制定行动计划。ICAO就国际航空排放与气候变化问题所取得的最新成果是在第37届大会上通过的A37—18和A37—19号决议,决议再次确认了ICAO在处理国际航空排放与气候变化问题上的领导地位。由此可见,制定全球性的航空减排法律框架似乎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欧盟2008/101/EC号指令将航空减排提到被世人瞩目的层面,再次证明解决航空减排是应对气候变化的迫切问题,必须予以重视,但由于欧盟单边解决航空减排问题的不合法性,使得尽快制定国际航空运输业减排的法律框架成为协调欧盟与其他国家的关于航空减排的有效途径,加速这一法律框架的出台或许是欧盟2008/101/EC号指令产生的最积极影响所在。
第三,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机制或将因碳壁垒导致新一轮的贸易摩擦。目前多个国家反对欧盟征收航空碳税,认为其有假借“低碳减排”的概念来实施贸易保护和贸易壁垒之嫌。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也指出欧盟征收航空碳税,非直接减排手段,没有对节能减排产生直接和实际的效果,而是单方面建立的一种以节能减排名义实施的迂回的具有金融性质的制度设计,将阻碍、抑制广大发展中国家航空运输业的发展。也有分析人士认为,欧盟征收碳排放税的原因有二:其一,是为了增加税收来源,以此来缓解欧盟各国的财政问题;其二,是为了推销自己的绿色技术,依靠各国引进欧盟的绿色技术设备来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在欧盟2008/101/EC号指令缺乏相关国际法根基的情况下,欧盟这一举措不可避免的将引发各国对碳壁垒的争论,进而导致各国在关税上对欧盟进行反制,如果欧盟不能解决这一问题,那么新一轮的贸易摩擦在所难免。
面对欧盟航空碳税产生的国际影响,国际社会已经开始采取行动。中、美、俄等国就欧盟将国际航空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所举行的磋商会议刚刚于2月22日在莫斯科结束,会议通过了《莫斯科会议联合宣言》,其中包含一揽子可选择的反制措施。此前在2009年12月美国还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对欧盟2008/101/EC号指令进行司法审查。由此看来,一方面是欧盟的强硬征收态度,另一方面则是国际社会强烈反对的表示,因此加强国际社会与欧盟的继续谈判是必要的也是首要的,但同时必须指出的是,采取相应的国内应对措施也是势在必行的。
五、中国应对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机制的对策
根据中国民航局节能减排办公室的测算,ETS一旦开始征费,预计明年中国的航空企业至少需要支付8亿元;到2022年。支付额将超过30亿元,9年时间累计约176亿元。由此可见,欧盟航空碳税对我国航空业的影响是空前的,在问题未得到真正解决之前中国必须有自己的应对策略,来维护本国的合法利益。
(一)明确禁止国内航空公司参与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体系
从国内应对措施的角度而言,我国首要的工作即是通过国家政策,必要时还将通过法律明确禁止国内航空公司参与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体系。对于这一点,我国已经采取了行动,2012年2月6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已向各航空公司发出指令: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禁止中国境内各航空公司参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禁止以碳税为由提高运价或增加收费项目。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目前并不承担国际上的减排义务,如果将中国的航空公司纳入EUETS,是欧盟通过强制性手段给我国的附加减排义务,这将使我国在气候变化的国际谈判中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
(二)加快碳交易制度从政策到法律的进程
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我国顺应国际应对气候变化发展趋势的重要制度保证,也是我国十二五期间在节能减排方面的重要突破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这是中国政府首次在部级正式文件中对国内碳市场进行表态。此外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也都明确将探索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作为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重点任务。然而这些都是从政策层面对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肯定,当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建立需要的是从政策层面到法律层面的转化。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机制对我国碳排放交易立法提出了新的客观要求,缺少国内对于航空碳排放问题的法律规制,使得欧盟就此问题有机可乘,我国只有建立起国内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并将航空运输业纳入本国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之中,才能以法律对抗欧盟的做法,真正避免欧盟对我国航空公司的征税。在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机制的冲击下,我国碳排放交易立法的步伐似乎应该加速向前。
(三)为出台反制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机制的措施做好准备
欧盟航空碳税的征收不可避免地将与碳壁垒联系在一起,将为欧盟在低碳技术和相关产品的出口方面谋取更多贸易地位的砝码。中国必须在应对因航空碳税产生的贸易摩擦方面做好反制的措施准备既包括关税的反制,也包括对欧盟出口方面的反制。
关键词:低碳经济国际贸易技术壁垒碳足迹
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联合国成立了专门组织并开展了一系列政治经济活动。2003年,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首次在世界范围提出“低碳经济”的概念,低碳经济已历经近十年的发展。尤其自2005年《京都议定书》生效之后,全球碳交易市场迅速增长。
本文认为,所谓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减少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
低碳经济背景下的国际贸易新壁垒
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特征的社会经济模式,低碳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国际贸易规则的重大调整,它对国际贸易发展将带来深远影响。
首先,在商品贸易格局中,高能耗、高污染产品比重下降,低能耗、新能源产品比重逐渐上升;其次,已经开始进行低碳转变并拥有低碳技术的经济体,其在世界贸易格局中的地位也变得益发有利;第三,低碳经济催生的低碳技术革命会掀起低碳技术在全球范围内的贸易与转让,推动国际生产力发展。
然而,从全球范围来看,低碳经济尽管为各经济体带来了发展的巨大机遇,但其对国际贸易新壁垒的形成和推动,尤其明显。低碳经济的发展目前在全球范围内存在不同的发展模式,且由于发展时间不长,各经济体之间均希望自身模式能成为全球模式,经济角力从而演变为政治博弈。英国是率先提出低碳经济的国家,欧盟也是当前低碳经济发展最好的区域,而美国和日本在低碳经济中的尝试也是投入巨大,中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也希望通过本次“洗牌”获得该领域的世界话语权。因此,与低碳经济相关的单边贸易措施与多边贸易规则的潜在冲突,将成为国际贸易中的新贸易壁垒。当前,在国际贸易中有关低碳经济的主要贸易壁垒为碳关税、碳足迹。
碳关税,指对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国内引入了碳税,与排放总量控制和配额交易制度等共同控制碳排放。然而,碳关税的征收实际上不能有效减少碳排放,且单边主义的国际贸易壁垒行为极易造成贸易摩擦和贸易战,引起国家间的经济甚至政治问题。
碳关税容易引发贸易战,不利于低碳经济与国际贸易的有机融合。笔者认为,从国际贸易壁垒的特点及国际贸易发展趋势来看,碳足迹将是长期存在,且可能引发技术革命和营销革新的非关税壁垒。
碳足迹、碳标签与国际贸易新壁垒的形成与发展
“碳足迹”的准确定义目前还没有统一,较为准确和全面的定义是“碳足迹一方面为某一产品或服务系统在其全生命周期所排放的CO2总量;另一方面为某一活动过程中所直接和间接排放的CO2总量,活动的主体包括个人、组织、政府以及工业部门等”。
当前,碳足迹应用较多、与国际贸易相关联的主要就是产品碳足迹。产品碳足迹是一个实用的衡量指标,其是指一个完全产品在生命周期内直接及间接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度量,以二氧化碳质量当量为单位。通过核算产品碳足迹,可以了解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过程中的排放热源,从而制定相应的减排目标和减排计划。此外,通过对产品的环境影响之一的温室效应进行量化评价,也可为比较同类或是不同类别产品的环境绩效和环境成本提供依据。
产品碳足迹具体到国际贸易中,就是目前热议的碳标签。碳标签是指将产品全生命周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在产品标签上用量化的数值表示出来,以标签的形式告知消费者产品的碳信息。全球三大零售企业之一的乐购实行为期两年的环保计划,陆续为该店20种自产商品贴上“碳足迹”标签,购买这些商品的消费者可以一目了然地查看商品从开始加工到摆上售货架这一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的量。消费者进入乐购后可以根据自己的环保理念,查看商品“碳足迹”标签,采取绿色购物行为。而零售企业老大沃尔玛也已与30家供货商试行碳标签计划,包括DVD、牙膏、香皂、牛奶、啤酒、吸尘器、汽水等项目。目前,已经启动碳标签的主要经济体有英国、德国、日本、瑞士、美国、中国台湾、中国香港、韩国、泰国以及法国(见表1)。
随着碳标签的出现和发展,其将成为国际贸易新壁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未来长期存在,影响深远。首先,发达经济体或已经试行碳标签的经济体,将会继续致力于发展并完善碳标签体系,并通过国际经济秩序、金融体系、贸易格局、政治力量等在全球推行。考虑到我国在国际贸易体系中的地位,随着碳标签应用范围的加大,我国今后将面临更大挑战。其次,碳标签的推行需要建立碳足迹核查体系,并提供符合相关标准的详实数据,明显增加企业成本,降低出口竞争力。碳标签的存在,是以碳足迹核查为基本条件的。碳足迹核查,不仅需要按照IPCC公布的国际现行通行做法,而且在实测过程中需要建立非常多的指标测量子体系,根据实测结果进行理论分析,最后还需要进行不确定性分析。花费时间长,操作难度大,耗费成本高。最后,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加之发达国家已经进入后工业化时代,其环保意识较强,所设置的环保法规、政策与措施相对严格,碳标签将成为重要的国际贸易新壁垒,成为环保准入规则,导致绿色贸易保护主义。
我国应对国际贸易低碳壁垒的策略
(一)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国际谈判以争取国际话语权
1988年11月,世界气象组织(WMO)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共同成立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业委员会(IPCC),旨在评估气候与气候变化科学知识的现状,分析气候变化对社会、经济的潜在影响,并提出减缓、适应气候变化的可能对策。1992年5月9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NationsFrameworkConventiononClimateChange,UNFCCC)》于联合国通过,是第一个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对付全球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1997年12月,《京都议定书(KyotoProtocol,KP)》(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补充条款在日本京都制定并达成。2009年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和2010年联合国坎昆气候会议旨在解决“后京都时代”的国际公约与协议问题。在上述几次关键会议或事件中,中国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越来越有话语权。但是,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国家,每次参与国际会议或国际谈判,总会遭受各方的巨大压力。尽管如此,我们仍然需要迎难而上,通过其它双边组织或多边组织,通过其它经济、贸易、政治手段实现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国际话语权,避免他人制定游戏规则后给我国带来巨大损失。
(二)研究探索碳标签体系建立规则且参与国际游戏规则制定
碳标签的计算依据与方法来源于碳足迹,国际上目前常见的标准主要包括欧盟的温室气体盘查议定书、英国的PAS2050:2008、日本的TSQ0010和国际标准化组织正在制定的ISO14067等。其中,PAS2050是英国标准协会(BSI)制定的,其是产品和服务生命周期温室气体排放评估标准,是全球第一部产品碳足迹标准,为产品和服务碳足迹的评估和比较提供了一种可参考的标准化方法。由于英国标准协会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创始会员,而且国际标准化组织已经制定并公布的关于低碳经济的相关国际标准,如ISO14064-1、ISO14064-2、ISO14064-3等均来自于英国标准协会更早制定并公布的有关版本,因此,关于国际标准化组织正在制定并预计于2012年正式公布并执行的关于碳足迹核查的国际标准ISO14067实际上仍是以英国标准协会的PAS2050为蓝本。但是,美国作为世界霸主,在国际政治、军事、经济、金融、贸易中所处地位决定了其目前使用的自己制定的碳足迹核查标准将来可能折衷到ISO14067中。在此关键时刻,我国应该抓住机遇,充分研究并探索符合中国自身国情和实际利益的碳标签体系及碳足迹核查标准,然后通过自身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作用、在碳排放国际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不断上升的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将其折衷到国际标准中去。
(三)优化产业结构且加强新能源的研究、开发与利用
我国作为能源消耗大国,更是温室气体排放的世界第一大国,不管是在国际上树立负责任大国的正面形象,还是在国内完成降耗减排的重要历史使命,均具有极大意义,且我国如能通过积极优化产业结构,加强新能源的开发与使用实现绿色GDP,实现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的共赢局面,在国际上的谈判压力将骤减,经济影响力和政治影响力将大增。当前,节能减排降耗的同时实现经济快速平稳增长已经进入全国“十二五”规划,其分解出的具体定量指标也进入各省“十二五”规划,成为指导我国及各省未来五年发展的关键目标。我们应借此政策优势和历史机遇,加快产业结构的转型、调整和优化,把高能耗、高污染的产业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并加强对新能源的研究、开发与利用。此外,必须把出口增长竞争优势转变到依靠高新技术层次上来,加大节能减排技术和能源效率的研发投入,获得新的机遇和发展空间,国家贸易政策调整优先向竞争力导向转变。
(四)制定相应国家标准并建立相应机构
我国应在国家层面标准对于碳足迹核查、权威认证机构的设置、咨询服务行业的建设与发展、碳标签的核证与颁发等进行相关指导,通过建立国家标准实施约束,通过建立碳标签计算机构、结果核证机构和颁发机构来执行。首先应建立国家层面的权威管理与授权机构,能够授权独立第三方机构来对碳标签进行核证和颁发。
一、充分利用实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
化学是一门以实验为基础的学科,对于学生有些不易理解掌握的知识,如果通过实验,就可以直观的、形象的展示出来。因此,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可以根据教学需要,改进一些实验的常规教法,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
例如,在讲“金属镁的化学性质”内容时,当演示镁带在空气中燃烧的实验时,学生看到镁带剧烈燃烧,并发出耀眼的白光,学生新奇而兴奋,我趁机提问:怎样才能将燃烧的镁带的火焰熄灭?学生根据已有的经验会不约而同的说:用二氧化碳。此时可让一位学生上讲台来演示“将燃烧的镁带伸入到盛满二氧化碳的集气瓶中”,结果使学生不理解,怎么不熄灭呢?课堂气氛十分活跃。同学们经过仔细观察燃烧后集气瓶中的物质颜色、状态,并根据氧化还原反应原理进行分析。在这里,不仅教会学生通过自己实验,来掌握镁带与二氧化碳反应的性质,更为重要的是能教育学生在认识和掌握事物的普遍规律的同时,还应该注意其特殊性,从而培养学生辩证地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维。
二、开展探索性实验,增强创新意识
例如,在讲授“H2O2的性质”内容时,为了便于学生认识、理解双氧水的性质、用途,我们化学组对“H2O2氧化漂白性实验”作以下探究。
下面我们来探究“向NaOH和酚酞的混合液中滴入双氧水,红色消失的原因”。
探究过程:首先我们来验证H2O2是否具有漂白性。操作如下:
①取一支洁净的试管,先加入少量Na2O2固体,然后向试管中滴加蒸馏水,直至不再放出气体为止,再向试管中加入蒸馏水稀释,最后所得溶液平均分到两支洁净的试管中。
②向一支试管中滴加酚酞试液,观察溶液变成红色,一会儿红色褪去。
③再向另一支试管中加入少量MnO2,又有气体放出;待气体不再放出后,滴加酚酞试液,溶液变红,很长一段时间红色不褪去。
解释和分析现象:
在①中,向Na2O2固体中加水,则方程为:Na2O2+2H2O===2NaOH+H2O2
在②中,加入酚酞试液,溶液变成红色,说明溶液中有NaOH生成,一会儿红色褪去。
在③中,加入少量MnO2有气体放出,我们用带火星的木条检验该气体,带火星的木条复燃,证明有O2放出,则方程为:2H2O22H2O+O2,说明溶液中先有H2O2存在。
后滴加酚酞试液,溶液变红,说明溶液中还有NaOH,很长一段时间红色不褪去,说明气体放完后溶液中没有H2O2。
通过上面分析:H2O2确实能使NaOH和酚酞的混合液褪色。
其次,再取一支洁净试管,先向试管中加入NaOH溶液,再滴入2~3滴酚酞,振荡均匀,溶液变成红色。然后在混合溶液中滴加双氧水,这时看到红色逐渐消失,这时我们分析其红色消失原因:①H2O2有弱酸性,中和NaOH,使红色消失;②H2O2具有氧化漂白性,将酚酞氧化而永久的褪去。为了探究上述原因,我们作了以下理论分析:
如果继续向无色溶液中加入NaOH,溶液变成红色,那么褪色原因是第一个,如果溶液不变红色,那么褪色原因就是第二个。
为了求证哪一个理论正确,我们又做了如下实验:用一支洁净的试管,取上述适量的无色溶液,向试管中滴入NaOH溶液,观察溶液始终是无色。
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称《公约》)第16次缔约方会议、《京都议定书》第6次缔约方会议,大会通过了两份重要决议,主要内容概括为:
工业化国家的减排目标、发展中国家的减排行动在多边程序下获得正式认可。发达国家要开发低碳发展的计划、战略,并按年度报告实施进展;发展中国家则要建立一个备案制度,每两年需一个进展报告,以记录发展中国家的减缓气候变化行动与发达国家提供的资金和技术支持是否匹配;
《京都议定书》将继续展开谈判,但基础是缔约各方同意完成各自任务,并确保第一承诺期与第二承诺期之间不出现空档;《京都议定书》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得到完善;
缔约各方启动倡议和制度来保护气候变化方面的脆弱者(例如小岛国),帮助发展中国家筹集为谋划、建设可持续未来所需要的资金和技术;建立一个新的《坎昆适应框架》,以利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增加了的资金和技术支持,更好地规划和执行适应项目;
到2012年之前,发达国家需支持发展中国家气候行动总额为300亿美元的快速启动资金,到2022年之前变为1000亿美元的长期资金;敲定在《公约》缔约方会议下设立一个绿色气候基金的程序,以及建立一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拥有同样代表权的委员会的程序;
各国政府同意提供技术和资金支持,迅速采取行动,控制发展中国家因毁林和森林退化所致的排放;缔约各方建立一个以“技术执行委员会”与“气候技术中心和网络”为核心的技术机制,以提升技术合作,支持适应和减缓行动。
坎昆谈判结果甫一出来,哈佛大学环境经济项目主管、环境与自然资源教研组组长罗伯特・斯蒂文斯就著文对此作了评价:
“坎昆协议中提出约80个国家承诺的减排目标和行动,其中包括世界上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国家及经济体――中国、美国、欧盟、印度和巴西……《公约》附件一国家(没有签字的美国之外的主要工业化国家)及非附件一国家之间的区别已分得不那么清楚,这是一个进步。”
罗伯特・斯蒂文斯所说的这个“进步”,却是中国等发展中国家长久以来所坚决反对的。《京都议定书》所支持的“双轨谈判”,正是要明确区分《公约》附件一国家和非附件一国家的减排责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所长潘家华称,坎昆谈判的结果反映出,所谓双轨制谈判已经名存实亡。
也就是说,尽管在会议上各国似乎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对于这种由各方妥协而产生的结果的解读和评价,各国必然存在巨大分歧。
大家可以一致认同的是,更多实质性的问题还要留到2011年南非会议去解决。在坎昆会议开始前夕,著名的《斯特恩报告》编撰者、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经济与政府帕特尔讲座教授尼古拉斯・斯特恩曾经对《财经》记者预言,“坎昆很可能也只是一个过程”;而坎昆会议结束后几小时,一位谈判代表评论:坎昆是一个有进展的过程,但仍是过程。
不管怎样,坎昆打破了哥本哈根谈判以来的僵局。气候组织美国总裁艾米・戴维森表示:“坎昆结果可能成为国际社会在气候变化合作上的一个转折点,各国展示了自己越过大家固有区别而看得更远的意愿。现在的关键问题是,各国是否能够长期坚持贯彻属于自己的协议部分。”
坎昆。11日的午夜凉爽而舒适。但此刻,很少有人会有心思享受这午夜之美。凌晨1时40分(北京时间11日15时40分)许,月亮宫里工作组的激烈辩论终于有了一个停顿。
美国支持。中国支持。印度支持。小岛国也支持。
惟一另类玻利维亚,其坚定而激烈的反对――有NGO组织将玻利维亚的态度解读为:他们最近发现了特大油田,要为捍卫自己的未来利益而奋斗――最终没有成为坎昆文本过关的障碍。1时48分,大会主席、墨西哥外长埃斯皮诺萨宣布,玻利维亚一票反对无效,文本通过。
掌声响起,久久不息。
坎昆因何成功
与哥本哈根谈判相比,坎昆会议的“加时赛”要短得多,并且在最后时刻给出一个还算让各方可以接受的结果。与哥本哈根谈判相比,坎昆会议无疑是成功的。
会议实质上的谈判从第二周开始,第一周更多是协调工作。第一周周六(12月4日),两个工作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工作组和《京都议定书》工作组――的主席各自提交了一个文本,以备第二周讨论。
但与往届会议一样,谈判关键时刻总是出现在最后的“加时赛”上。
按墨西哥总统的要求,10日下午6时前要有结果。有了哥本哈根谈判延时数十小时的经验,与会人员都开始准备10日以后的持久战。这一天,原计划早上9时开始的会议,一直拖到17时52分才开始――各国部长们在开关门会议,协商立场。前一天晚上各个组都谈得很晚,很多人一直工作到早上5时,打个盹儿又赶到会场,可见谈判之艰难。
无论如何,11日凌晨1时48分的结果总算是让玻利维亚之外的193个与会国家接受了。
美国独立民意调查机构皮尤研究中心的国际战略副主席埃利奥特・迪瑞恩格如此概括坎昆会议成功的原因:
其一是墨西哥政府谨慎全面地进行了完善的准备工作,在谈判进程中展现出色的组织和协调能力;其次是中国和美国给其他国家定了一个“尽管并不互相理解但礼貌相待”的基调,这和哥本哈根会议上彼此指责的气氛大不相同;更重要的是,一种对于“坎昆会议失败就是联合国的失败”的担忧使许多国家,尤其是占了联合国多数席位的发展中国家深怀坎昆不能失败的想法;最后一个原因是以大会执行秘书克里斯汀娜为首的实用主义者起到了作用。
许多观察家指出,哥本哈根会议上许多代表团及大多数NGO过于理想化。坎昆会议中,各方意识到,在正确方向上的进展,即使并不大,也好过彼此间严厉刻薄但无济于事的指责。
说到底,这个“成功”是各方都做出让步、妥协的结果。事实上,延续了十几年的气候谈判,本来就是在寻求一种妥协。毕竟,气候谈判要分配的,是各国、各个利益集团、各个经济体未来的二氧化碳排放权――中国气象局局长郑国光等曾经参与谈判的代表对此的解读更一针见血:气候谈判是在分配各国的经济发展权。
在此基础上延伸出一系列问题:究竟该如何分配二氧化碳排放权才算合理?对于应对和控制气候变化问题的谈判,欧洲为什么积极,美国为什么消极?该如何解读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的态度?随着谈判进程,“双轨制”为什么被逐步模糊?未来各国将以怎样的方式来完成“2℃”的升温控制目标?
要回答这些问题,则需要回顾“气候变化”这一话题从最初的科学问题演变成今天的经济和政治问题的历程。
IPCC报告催生《京都议定书》
被视为失败的哥本哈根谈判,与被认为是成功的坎昆会议,均有一个共同点:气候变化这一话题的科学基础已经几乎不再被人们提起。
但这一话题当然是从科学开始的。
今天各方讨论的气候问题的两个基础事实――温室效应的存在,以及二氧化碳是一种温室气体――早在19世纪就已经被科学家发现。在这两个事实基础上,科学家从20世纪中后叶开始担心,工业革命以来,人类排放的二氧化碳会导致地球升温,从而引发冰川融化、海平面上升、大气活动异常。这会进一步影响水资源、生态系统及人类健康。
随着气象观测资料的累积,这种担心一步步得到证实,终于在20世纪80年代,演变成气象科学界的一个共识,并引起国际政治、经济学界的注意。1988年12月,世界气象组织(WMO)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建立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
IPCC的主要工作就是在吸收全世界气象科学家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世界上有关全球气候变化的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信息进行评估。它后来成为全球气候谈判的科学依据提供者。
IPCC成立以来,最主要的工作是编撰了四份报告。每一份评估报告的出台都是一个庞大的工作,报告编写组的专家由各国政府推荐(以尽力反映各国立场),他们在研究了数万篇论文的基础上来编撰报告。
“IPCC报告整体上是科学的,而且也是比较公正的,毕竟每次重要的报告摘要都要经过世界100多个国家政府代表团逐行逐字审议通过。”一位长期从事气候变化研究、曾经多次参加IPCC报告编写的中国科学家搬出厚厚几本报告,对《财经》记者介绍说,这几本报告全世界可能只有很少数人仔细研读过,尤其是一些质疑该报告的人,很可能并没有仔细读过。
1990年,IPCC第一次报告发表,报告确认了气候变化问题的科学基础。在其推动下,1992年6月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地球峰会”)上,联合国政府间气候谈判委员会就气候变化问题达成共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面世。
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对付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
中国于当年6月11日签署该公约。
这份有155个国家参与讨论通过的公约,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提出了减缓气候变化“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并且,主要工业化国家(发达国家)被以“附件一”的形式列出(这个名单可以在一定程序下进行修正),要求其承诺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原则性规定“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率先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这就是“双轨谈判”的基础。
这份公约于1994年3月21日起生效。但当时这个承诺既没有量化减排指标,也不具法律意义。
1995年4月,《公约》的第一次缔约国会议(简称COP1;坎昆会议为COP16)在柏林召开,开始为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动议定书做准备;也就在这一年,IPCC第二次评估报告出台,它成为制定行动议定书的科学依据;两年后的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举行、有125个国家参与的COP3上,政府间控制气候变化第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京都议定书》(也称“京都协议”)诞生。
根据这份协议,发达国家在第一约束期(2008年-2012年),必须将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比基准年(1990年)削减5.2%。具体到各国“配额”,欧盟及东欧国家减排8%,美国7%,日本、加拿大、匈牙利、波兰等国减排6%。这份协议于2005年2月16日开始强制生效。
《京都议定书》第12条还建立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减排温室气体的灵活机制――这就是“清洁发展机制”(CDM)。它允许工业化国家的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减排项目,从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以履行发达国家所承诺的减排义务。
2003年12月于意大利米兰举行的COP9开始为CDM制定具体规则,碳交易市场由此酝酿产生。
解读美国态度
《京都议定书》通过之后,接下来几届缔约国会议,COP4-COP8,主要任务都是在讨论这份协议的具体规则,2002年10月在印度新德里进行的COP8开始为《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做准备。
但在这个过程中,情况正在悄悄发生变化。
按照《京都议定书》,发展中国家是不被硬性规定减排的。其逻辑是:工业化国家在过去几十年到100多年经济发展过程中,已经排放了太多二氧化碳,他们是造成当前问题的罪魁;发展中国家不该承担这个责任,他们还要发展经济,其发展速度不应该受碳排放限制。
《京都议定书》无疑是迄今对发展中国家最有利的气候谈判文件,而其在后续细化、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了矛盾。
率先对其提出挑战的是美国。美国作为《京都议定书》制定的参与国之一,虽然象征性地签了字,但考虑到参议院不可能通过该条约,当时的克林顿政府没有将议定书提交国会审议。2001年共和党执政,总统布什明确表示他不会把议定书提交国会,其主要依据是:科学界对于气候变化的研究还没有定论;减排行动会损害美国经济――参议院估算,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额将导致美国花费4000亿美元并丧失490万个工作岗位;议定书不对发展中国家的履行义务作硬性规定是对美国的不公正。
布什说,控制气候变化是一个需要全世界付出百分之百努力的问题,中国作为世界第二的温室气体排放国(这是当年情况,目前中国是世界第一排放国),不应该被排除在《京都议定书》履行义务者之外。
随着气候科学的进展,尤其是IPCC第四次报告出台(2007年)之后,所谓“科学界尚无定论”在正式谈判场合基本上不再被提起(尽管2009年发生了“气候门”插曲);随着绿色技术和低碳经济的发展,其“损害美国经济”的理由也在淡化;而第三条,“中国等发展中排放大国也应该承担减排义务”,越来越成为美国的主要理由。
到了哥本哈根和坎昆谈判,这条理由占据了主导地位。这正是美国精英阶层把坎昆会议“双轨谈判”被模糊化看成是“一大进步”的原因。
作为一个标志性事件,2001年3月美国政府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
与此同时,对发展中国家提出减排要求的国家也在增多。哈佛大学肯尼迪学院一份政策简报概括了气候变化谈判的演变历程:2000年之前,谈判的重点几乎完全放在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上,谈判的基本轴线就是美国与欧盟之间的分歧。但自2001年马拉喀什会议(COP7)通过《京都议定书》的详细规则手册以来,气候谈判的基本动力已经转移,发达国家要求解决发展中国家的排放量问题变得日益紧迫。
在2002年10月的新德里会议上,欧洲国家成功定稿《京都议定书》之后,他们也开始迫切要求发展中国家采取减排行动。
尽管欧盟与美国均期望发展中国家加入减排法律框架,但双方立场还有不同。欧盟等缔约国始终没有否定自己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义务,在此基础上期望争取中国等发展中国家“下水”;而美国则坚持,在发展中国家承诺减排义务之前,他们不会回到《京都议定书》,也就是要与中国一块“下水”。
争取美国回到《京都议定书》的努力从来没有停止过,无果的原因在于:美国和以中国为首的发展中国家均不愿妥协。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经济学教授唐方方为《财经》记者分析欧美态度差异,认为欧洲有更好的减排承诺基础。“欧洲承诺的数额做得到,高耗能的制造业在欧洲不具备竞争优势,减排对它没有太大的实质性影响和伤害,反而对刺激经济增长有利。一方面,它要进行产业转化,另一方面,欧洲民众对低碳消费很关注,欧洲是很成熟的经济体,民众的要求反映在了政府的意愿里。”
而美国50个州区别很大,利益诉求不一样。“如果要促进新能源政策,分布在东西海岸的这些州有相当大比例的支持者,但中西部会反对,因制造业大批工人的利益要考虑。”事实上,美国各州有自己的减排承诺。唐方方认为,其实气候法案对美国中长期来说有好处,因为美国传统工业已没有太大竞争力。
美国事实上也在进行减排行动,但出于共和党的传统立场,他们不会轻易承诺。“美国人是一边自己做,一边不承诺。”唐方方说。
未来图景与三大阵营
2001年,IPCC第三次评估报告完成,它为制定气候变化政策提供了更全面的科学信息,在此基础上,世界银行前首席经济师、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经济与政府帕特尔讲座教授尼古拉斯・斯特恩领衔,经过一年多时间的调研,于2006年完成了长达700页的《斯特恩报告》。这份报告指出:不断加剧的温室效应将会严重影响全球经济发展,其严重程度不亚于世界大战和经济大萧条。
这份报告先描绘了放任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情形下的未来图景: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世界对能源和交通的需求增加,到2035年就可能达到550ppm(体积比,即百万分之550)二氧化碳当量――这相当于工业革命前浓度的两倍,到本世纪末则将增加到3倍多。如此,世纪末全球平均升温超过5℃的风险几率至少是50%。5℃的升温将把人类带入未知领域――从遥远的冰河时期到现在,全球平均气温也仅仅只上升了大约5℃。
与这样一种严峻形势相对应,报告提出,要把气温升高幅度控制在2℃-3℃,就“应当把目标设定为将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450ppm-550ppm二氧化碳当量的范围之内”,并且论证了做到这一点的可能性及成本核算。
2007年,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完成,此次报告把对于人类活动影响全球气候变化的因果关系的判断,由原来的60%信度(“可能”)提高到90%信度(“很可能”),为随后出台的“巴厘岛路线图”提供了科学依据,并直接导致气候变化问题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升温。
2007年12月3日-15日,COP13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此次会议制定了“巴厘路线图”,为《京都议定书》下发达国家第二承诺期(即2012年以后的承诺)谈判设定时间表,进一步确认了公约和议定书下的“双轨”谈判进程。按照这一预定路线,2009年在丹麦哥本哈根举行的COP15应该完成谈判,确定2012年之后各国减排承诺――这就是哥本哈根谈判盛况空前、失败后又哀声一片的原因。
在前哥本哈根时期漫长谈判中,国际社会在气候谈判问题上形成了三大阵营――“伞形集团”“基础四国”和欧盟。
“伞形集团”以美国为首,包括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从地图上看,这些国家的分布联结起来很像一把“伞”,故此得名。他们的主张,基本上与美国相似,认为发展中国家也应该承担法律规定下的减排份额。
“基础四国”是指中国、印度、南非和巴西,因其英文名开头字母组成单词“Basic”(基础)而得名,他们是排放量最大的几个发展中国家。在较长时间段,其主张与“伞形集团”针锋相对。
欧盟相对温和,秉承“管好自己,争取对方”的立场。
在巴厘岛和哥本哈根谈判上,“伞形集团”与“基础四国”之间的对立成为焦点。中国和印度等发展中国家认为:今天的全球气候变化主要是发达国家自工业革命以来200多年间温室气体排放的累计效应造成的。因此,在考虑现实排放责任的同时应追溯历史责任,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减排义务的分配,才能更好地体现公平原则。发展中国家如果在排放空间得不到保障的条件下完成工业化进程,必然要付出更大的代价,需要更长的时间。
而“伞形集团”的逻辑则是: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排放的温室气体会随着其经济增长飙升,如果这些国家不被限制,则无法达成温室气体的减量,甚至会加速暖化。2009年之后,中国被认为取代美国成了世界第一排放大国;按照当前经济速度发展,以及中国政府作出的减排计划(承诺),到2030年前后,中国的二氧化碳年排放量将比目前增加近一倍,达到140亿-150亿吨,占IPCC第四次报告中描绘的“2℃图景”下全球预算总排放量的一半。
争论依然是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不同理解。
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徐晋涛说:“我认为‘共同’是主要的,共同责任是因为温室气体减排是为了大家的利益;‘有区别’是在此过程中,我们的贡献应有区别,但不能不做贡献。”
坎昆的成就
坎昆实际上是哥本哈根谈判的延续,聚焦的问题主要体现在:
其一,发达国家是否愿意承担更大的减排责任。目前这些国家的承诺太低,到2022年仅承诺在1990年基础上减排12%-19%。而发展中国家则要求他们减排40%,IPCC和联合国气候变化专家组则引用各项研究数据提出了减排25%-40%的范围。
其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京都议定书》是否应该对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提出要求;发达国家讨论设定2050年目标(发展中国家要求其总量减排80%以上)的前提,是否在于发展中国家应间接同意自身进行大规模的减排;以及,发达国家是否能保证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的资金和技术转让。
哥本哈根会议,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双方不愿意做出让步,将问题留给了坎昆;解读坎昆会议结果,双方在原则上相互做出了让步。
罗伯特・斯蒂文斯在其论述中概括坎昆会议相对于哥本哈根谈判的成功:
对于减排目标:各国第一次以联合国官方协议的形式达成将全球均温升幅控制在2℃以内的承诺;
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义务:坎昆协议规定了对于发展中国家减排行动的“国际咨询和分析”,每个国家都需将本国的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汇报给独立的专家小组,由后者进行监督和核实;
对于资金和技术转让:坎昆协议成立了绿色气候基金,针对该基金还成立了一个半数由出资国家代表组成的监督董事会;坎昆协议还提出了对热带雨林的保护,可能通过市场机制,让发达国家帮助发展中国家减少滥伐森林现象发生;坎昆协议还建立了一个框架,以评估发展中国家对于清洁能源和气候变化方面的技术转让需要及政策。
另外,坎昆协议认可了CDM的继续运作和其他市场机制,指出碳采集和碳储存应适用于CDM中的碳信用额;对欧洲中部、东部一些国家及土耳其进行再认识并另行对待,尽管他们是附件一国家,但比附件一中其他国家贫穷。
印度新德里能源环境及水资源委员会执行理事阿努纳巴(ArunabhaGhosh)为《财经》记者分析了坎昆结果对于“基础四国”“伞形集团”和欧盟的意义:
从谈判所处的立场来看,“基础四国”看上去对坎昆的结果比较满意。但《京都议定书》未来的不确定性,意味着2012年之后极有可能将不再区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排放责任,“基础四国”在未来将占据很大的排放份额,这对发展中国家不公平;
坎昆的结局应是“伞形集团”所乐见的,坎昆并未对《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有何要求,接受了他们的排放承诺,也并未就气候融资对他们要求强制性的责任;
欧盟则可能将坎昆结果视为确保明年南非德班谈判达成更广泛协议的一个步骤。坎昆会议鼓励欧盟把减排承诺提升到30%,并促使欧盟企业摆脱经济危机的阴影,重燃对新能源和清洁技术的投资兴趣。
坎昆协议将很多具体的指标量化任务,尤其是《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决定留给了2011年的南非谈判。清华大学能源环境经济研究院教授、中国能源研究会副理事长兼能源系统工程专业委员会主任何建坤说,不但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有难以调和的矛盾,发达国家之间、发展国家之间亦是矛盾重重。发达国家之间的分歧是对第二个减排承诺期,欧盟与伞形集团有分歧;发展中国家之间,主要是一些岛国、南美洲和非洲的国家提出未来控制升温1.5℃,这是新兴的发展中国家如中国、印度难以接受的,此举意味着更大强度的减排,会阻碍新兴国家的经济发展。
南非会议将会重申控制升温2℃的共识,并考虑2050年全球长期减排目标和排放峰值问题。这会使全球碳排放空间受到压制,尤其是对经济快速增长的新兴国家编制具体的时限很不利,他们难以准确预算本国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的时期。
“伞形集团”中,美国因退出议定书而置身事外,而日本和俄罗斯已经明确表示不会作出任何承诺,澳大利亚和加拿大也不太可能参与其中。
一、引言
节能环保、低碳经济作为近年来国内外倍受关注的话题,也是浙江制造企业走出传统制造业向创造业转型的导航。尽管国家及各级政府都积极出台各种绿色环保政策与能源对策,努力推进低碳技术的开发利用,但现实情况并不乐观。作为技术创新主体的浙江制造企业对于开展低碳行动的积极性并不高,与发达国家存在很大差距。要实现低碳转型,单纯依靠政府推动,制造企业自身缺乏动力是行不通的,最后只会空喊口号,企业所作所为也只是虚有其表地应付,或者只是纸上谈兵,没有实际行动。当下浙江制造企业对于低碳转型的真实想法、动力情况及主要问题等,通过调研可以一探究竟。
二、调查方法和数据统计分析
为了解浙江制造企业低碳转型的现实情况,本文选取了2012年6~8月浙江省四个市的部分制造企业进行了调查,其中包括湖州、杭州、宁波、嘉兴。
(一)样本情况及调查方法
四个市汇聚的各个制造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且民营企业居多,此次选择四个市的龙头企业作为调研对象,每个市选取3家,共12家企业。调研采取问卷及访谈结合的方式进行,在各企业人力资源部的协助下,合计发放600份问卷,要求各企业负责人、部门主管,生产技术人员及部分员工填写,访谈则选取各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1~2名开展。本研究得到大部分企业人员的配合,共回收有效问卷479份。
(二)数据统计及分析
从收回的有效问卷的统计情况及访谈结果来看,承认该企业有污染或能耗问题的接近90%,认为污染程度属于中等,能耗级别属于较高。仅有不到5%的企业制定了明确的节能减排目标,没有一个制造企业业绩评价指标里涵盖企业低碳能力,极大多数都只关注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创新及发展潜力。
对样本的调查结果如图1所示,制造企业对与控制污染及能耗的关注主要动力来源于获取竞争优势及经济利益”、企业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其次为应对监管机构”,维护企业声誉”方面的影响不大。
从图2浙江制造企业低碳转型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来看,资金投入过大、技术研发能力受限及缺乏低碳方面的专家指导是制造企业主要担心的问题。此外,即使有能力研发,有专家莅临指导,企业仍然担心研发成本和专家报酬的增加会导致企业利润的减少。政策法规欠缺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制造企业的低碳转型,一方面,企业低碳转型得到政府的补贴扶持较少;另一方面,没有法律法规约束企业转型。企业在国内开展业务时遇到绿色、环保及低碳标准限制的情况较少,而出口销售遇阻的情势也不严峻,如虽然英国征收气候变化税,但是国内制造业出口受此税收影响的程度不大,导致企业一方面缺乏转型动力,另一方面即便想转型也得不到相关支持。浙江制造企业对宣传力度不足问题的担忧相对较少。
在21个影响浙江制造企业低碳转型意愿的因素中,89.3%的企业员工认为:其一,企业高层管理者的年龄、接受教育的程度和对低碳经济的认识程度对企业低碳转型起到最直接的影响;其二,企业的所有制类型、入行时间及行业特征等因素的影响不大,企业现有的生产技术、R&D投入能力、引进低碳技术的途径和成本及企业的经济利益是影响企业低碳转型的重要内因。从经济角度出发考虑发展低碳经济是企业低碳转型最重要的动力来源。近年来,国际贸易中发达国家不断用各种绿色贸易壁垒保护本国工业,我国制造企业则受此影响极为严重,这种绿色环保贸易体系使得低碳企业具有了竞争优势从而获得较高收益,而非低碳企业贸易受阻,经济利益削减。因此,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制造企业向低碳经济转型日益增多。此外,企业的销售规模、营销手段、企业文化及社会责任意识对企业低碳转型意愿的影响相对比较重要。企业经营者及员工作为社会公众的一份子,与其他人一样对节能环保的意识不断增强,但是作为企业的主体,这种环保意识与行动与其说是出于社会责任感,不如说是商场上的竞争战略。外因方面,首先,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和市场对产品类型的需求因素的影响很重要。满足消费市场是企业改革的最初动力,也是制造企业一直以来的经营宗旨,以市场导向作为企业的发展方向是企业唯一的生存法则。其次,政府对低碳企业的政策奖励、政府的监管力度和惩罚力度、政府强制性政策安排、当前产业结构调整的宏观形势及社会舆论的压力也比较重要。应特别发挥政府方面的影响,充分发挥监管作用,采取各种手段,如经济手段、行政和法律手段及宣传手段来干预企业低碳经营战略,使产业宏观形势上趋于走低碳转型之路。
三、调研结论
此次调研以浙江省四个市为研究对象,四个市中又以12家企业为主要研究样本,虽然样本范围较小,不具备普遍性,不能代替整个浙江省的全部制造企业,但是同样可以从中获取有价值、有意义的发现。首先,制造企业越来越多关注低碳转型所能带给企业的经济利益,也从消费市场上察觉到节能环保的宏观环境变化,企业的环保意识及社会责任感在不断增强,从而影响企业低碳转型的决策。政府对企业低碳的监管和扶持力度在加大,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制造企业对节能环保重要性的认识,从而进一步选择走低碳之路。目前,尽管政府采取的直接的、强制性的政策安排并不多,更多的是通过各种政府奖励、补贴的经济手段,制造企业对发展低碳经济的认识与决心却越来越强。制造企业的这种变化除了归因于上述因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也在其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再加上社会舆论的监督,使制造企业认识到只有通过提高低碳技术创新,才能占据市场主导地位,获得竞争优势并最终获取更高的经济利益回报,实现企业远期发展目标。另外,此次调查还发现了制造企业低碳转型所面临的几个问题:资金投入过大、技术研发能力受限、成本增加及缺乏低碳方面的专家指导。这也是近年来浙江省制造企业低碳转型受阻、转型难的瓶颈所在,是制造企业面临的极大挑战。
四、浙江省制造企业向低碳经济转型的相关建议
(一)政府方面
首先,政府应与国际发展低碳经济的大局势接轨,就当前环境保护税及提高能源利用率方面的问题,对税收制度进行整改,完善税收体制,以达到鼓励企业节约利用能源及保护环境的目的。其次,企业在向低碳经济转型中可能遇到的资金短缺、采购、土地申请等多方面的问题也应得到政府的充分支持与帮助。最后,政府应调整考核方式,不应以GDP高低来判定业绩的高低,在考核中应强化如环境保护等指标,可以采取单位GDP的能源消耗、环境质量及公众满意度等复合性指标,使用绿色GDP考核制度。
(二)行业方面
浙江省制造业要全面升级,从传统低端的劳动密集型向资本、技术密集型现代制造业升级转型。依靠高新科技全面提升制造业竞争力,提高产品质量和整体性能,创造自主品牌,从而实现制造业结构层次的整体提高,创建低碳高新技术行业聚焦的区域经济体制。加强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加大研发投资力度,由传统的三来一补”加工产业升级到自主研发产业。大力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信息科技等新兴产业,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产学研高度结合的高新科技创新体系。
(三)企业方面
浙江制造企业应根据企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重新制定发展战略,抓住机遇,提升企业竞争力,由中国制造”走向中国创造”,从高碳”走向低碳”,从而化危为机,一举将企业发展壮大。新的低碳转型发展战略可以包含以下几方面。
1.加强低碳技术创新
技术是制造企业的血脉,技术创新能力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制造企业的竞争地位,只有拥有高精尖端先进技术的制造企业才能获得长远的发展,名列行业的前茅。后危机时代,国内外竞争愈演愈烈,制造企业必须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加强产品的研发力度,依赖技术创新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强化低碳营销创新
金融危机后,浙江制造企业出口急剧下降,行业呈现衰退迹象,产品需求大大降低,这对企业营销提出了新的挑战。在产品低碳创新的同时,营销低碳创新也是关键。后危机时代,浙江制造企业应在低碳营销管理与创新方面进一步加强,积极开展电子营销、激励营销、文化营销、双赢营销、服务营销及借势营销等全新的营销模式,加强宣传和推广企业的正面形象,营造低碳创新产品的市场和需求,不断扩大低碳消费人群,打响企业的知名度,从而提高销售额,改善盈利能力。
3.加强低碳管理创新
后危机时代,浙江制造企业要广泛吸取教训,优化企业管理体制,建立以人为本、低碳高效的弹性管理制度,引进国内外的管理人才,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精简管理队伍,节省管理开支,减少管理费用,提高管理效率。结合中西方管理模式的优点,提高企业管理团队的管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减少运营成本。
4.扩大规模
后危机时代,浙江制造企业可以通过并购等方式重新调整企业的价值链,致力于发展企业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加速企业在核心竞争力产业的规模扩张,加快发展。减少企业在其非核心产品上的投入与多元化经营,降低风险,减少资源浪费。用优质资产替代不良资产,用低碳经济代替高碳经济,充分利用危机后的良好时机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实现规模效应,向绿色、创造型企业转型。
5.加强人才引进与培养
后危机时代,浙江制造企业应搜罗国内外高科技人才,以较好的待遇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以增强制造企业的研发实力,提高制造企业核心竞争力。与此同时,在企业内部针对新老员工,应组织开展员工培训,让员工掌握最新的技术,激发员工的创新能力,提高员工的整体水平。培养一批优秀的管理、营销、研发、售后服务及资本运作等人才,完善员工激励制度,为企业低碳转型打好坚实的人力资源基础。
参考文献:
宫广东,周健.我国低碳经济研究综述.北方经贸,2011(08).
付加锋,刘小敏.基于情景分析法的中国低碳经济研究框架与问题探索.资源科学,2010(02).
王晓霞.国外低碳经济发展情况及对我国的启示.科技创新导报,2010(26).
余海永.试论低碳经济时代中国如何实现低碳经济.社科纵横,2010(09).
聂丽曼,刘剑锋.我国低碳经济发展途径的探讨.科技创新导报,2010(28).
摘要全球变暖已成为当今人类面对的巨大威胁和挑战,而低碳城市的建设、低碳生活的形成是解决当前环境和气候问题的迫切需要。回顾我所经历的一点一滴,那些记忆依然使我感到充满着挑战性。如何更好的认识低碳、实施低碳,是我们需要深入探讨和研究的问题。本文通过问卷调查法、实地访谈法、数理统计法和文献资料查阅等,对杭州市及其临安县社区居民的低碳行为现状进行调研,并在其基础上,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思考,提出提高我国城市尤其是杭州市居民低碳行为的途径。
关键词低碳行为意识社区居民出行
一、调研背景、意义及目的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深入,大量温室气体的排出,导致地球变暖,严重影响人类健康,各地区部门把思想和行动统一着眼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同时,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碳汇志愿者联盟与绿色传播中心的在京成立,让低碳进入生活,进入社区,其宗旨是促进中国绿色碳汇增加、传播绿色低碳理念。在这样的形势下,“低碳生活”越来越被人们所关注和认同。由此,我们践行低碳生活,走进社区,也是刻不容缓。
由此结合我们2012年暑期“情系母亲河”流域科考实践团,通过实地调查活动,以进一步认识人们对低碳的了解程度。我们利用暑假分别在五大流域途经的省市自治区开展环保宣传实践活动,以倡导绿色理念、建设绿色家园、培养绿色队伍为重点,以青年人的影响示范力,带动社会公众关注母亲河、关爱母亲河,在全社会倡导树立生态文明意识,以实际行动践行低碳生活。
二、调研对象、方法及内容
(一)调研对象
杭州市青少年活动中心人群、临安天目山镇白鹤村村民、T32杭州——北京车厢3、4、5、6的旅客。
(二)调查方法
1.问卷调查方法:通过《社区居民低碳行为意识调查问卷》,有针对性的发放100份,回收93份,有效问卷86份。《低碳列车出行意识卡》发放100份,回收100份,有效问卷96份。
2.数理统计方法:通过Excel对回收的有效问卷,进行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
3.实地访谈法:通过与临安县天目山镇白鹤村社区、杭州市民、T32杭州——北京车厢3、4、5、6的旅客进行访谈,了解实际情况,以了解第一手真实有效的资料。
4.文献资料法:通过查阅低谈的有关知识和数据调查分析,了解现阶段的权威研究情况,以便在分析问题时更为准确和全面。
(三)调查内容
首先,是对低碳居民社区“低碳”行为意识调查,包括居民对低碳认识度、意愿度和重要性调查、社区组织低碳宣传或教育情况、社区居民对自身生活是否低碳的评价、社区居民实践低碳宣传和传播情况、影响低碳生活实施的障碍因素、低碳生活好处和对身边生活满意度的调查等。
其次,“绿色列车低碳出行”行为调查包括出行方式调查、出行饮食调查、出行低碳习惯调查和低碳级别汇总与调查等。
最后,杭州市、临安市白鹤村低碳宣传行为调查,包括举行的环保宣传活动、举行“最美庭院”评比活动以及举行低碳教育讲座等。
三、调研结果及分析结论
(一)低碳居民社区“低碳”行为意识调查
1.调查对象研究
此次调查对象中,14%在18岁以下,23%在18至30岁,20%在30至50岁,43%在50岁以上。男性占58%,女性占42%。受访者中退休老人居多,占37%,在职者其次,占25%。
2.低碳与生活的关系
低碳生活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先是从国外兴起,而如今,这股热潮正影响我国许多城市,潜移默化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许多人对低碳已经有很深刻的认识。对受访者分析后我们发现,67.73%的人认为低碳与生活密切相关,而其中表示不知道低碳的只有3.95%。
3.社区居民实践低碳宣传和传播的情况
这是一个让人震惊的现状,有91.50%的居民表示自己所住的社区几乎没有进行过低碳的宣传,而微乎其微的社区经常进行低碳传播。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应该加强这方面的宣传,而不应该只要求民间组织自行发起活动。
4.对自己生活是否低碳的评价
如下图显示,表示自己在生活中做的很好的群众只占13.32%,这说明我们的低碳还主要停留在只为图实惠方便的层次,这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实践中加强对低碳行为进行方便性上的创新,从而使大家喜闻乐见,真正融入其间。
5.社区居民低碳行为意愿度调查
调查显示,绝大多数居民是非常愿意进行低碳行动的,而仅有12.80%的人表示不会在意,2%的居民表示不愿意,可见,社区开展低碳宣传等活动,不仅不会给居民带去负担,相反还会引起大家极大的兴趣。在居民看来,生活中进行低碳行动是很能够让人接受的一件事,其中,最能让人接受的是观看环保相片,还有社区绿地保护也令人喜欢。可见,大家对完善自己所居住的环境还是持有一颗炽热的心的,所以,我们有理由相信,低碳行动将不断壮大。
6.影响低碳生活实施的障碍因素
从数据来看,35.60%的居民表示,缺乏有效的引导,不知道如何实施低碳是影响低碳生活实施的主要障碍,还有32.36%的居民表示人们的生活方式依然比较粗放,并不考虑生态成本。由此得知,居民对低碳还是有自己主见的,社区在进行宣传时更应注意引导,而不应是照本宣科,不达效果。之前有调查显示人们进行低碳活动主要是为了节省自己的经济开支,但是在本次调查中我们发现存在这种想法的只占4.5%的比例,可见,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大家对于低碳的认识也在一步步加深。除此之外,从受访者们还得知,仅有14.64%的人表示对自己生活的环境表示非常满意,而还有21.19%的人表示不满意,对于一个追求建设和谐主义社会的国家来说,我们还需要不断努力,慢慢消除这种差距。
(二)“绿色列车低碳出行”行为调查
1.长途与短途出行方式调查
在众多出行方式中,火车以其方便实惠的优点广受大家欢迎,73.32%的人表示自己进行长途旅行时乘火车出行,这也是比较环保的方式之一。所以我们此次举行绿色列车还是很有意义的。
在短途出行时,乘坐公交占85.97%,而乘坐出租车和驾驶私家车的人仅占8.73%,由此可见,虽然有不少人不知道“低碳出行”,但大家其实都已亲身参与其中。
2.出行餐饮,饮食及习惯调查
在快餐与正常餐两者中,大多数人选择了正常餐,占73.32%。在快餐中,71.32%的人表示自己经常吃包装食品,其中38.97%的人表示自己吃方便面。对于这些包装食品,既不健康又不环保,而且所花费的钱跟购买车上食品差别不大,我们应该提倡大家减少包装食品的消费。
在旅途中,自带水杯和自带手绢的人明显少于不带的群众,可见,对于比较细节的生活方式上大家对低碳还没有太强的概念,这也是我们低碳志愿者今后需要加强宣传的方面。
3.电器(包括手机)使用时间调查
在旅途中,大家使用电器等设备的时间主要集中在4小时以上,而手机模式多数会主动调节到省电模式。
4.车上吸烟情况
在车上吸烟的受访群众占51.09%。国家提倡戒烟的政策不但有利于吸烟者的个人健康,同时也是保护环境,倡导低碳的重要行动。一支烟的制造和消费后的污染都是极不低碳的,因此,在之后的活动中,我们也应把戒烟纳入低碳的活动中去。
四、调研结论
通过走访以及发放调查问卷,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一)居民知道“低碳”,但不了解“低碳”的具体内容,接下来的低碳环保活动应更侧重于实践,要实现“低碳生活”,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二)从调查结果看,尽管居民“低碳生活”意识日益增强,但是在实际调查中发现大众对低碳生活只有很浅的理解(如节电节水等),往往对一些更深层次的低碳生活方式一无所知(如循环用水、家电不待机、适度消费等)。
(三)有一个有趣的现象,就是大多数居民的“低碳生活”大多是出于节省,而并非是以低碳为出发点,市民对低碳窍门的掌握显得非常匮乏,在最后对低碳生活窍门了解程度的调查中,仅有不到8%的人能快速而准确的举出实例。
(四)前文数据表明,虽然居民想过“低碳生活”,但当低碳生活影响生活质量或为居民带来麻烦时,往往会选择放弃低碳,而不愿选择替代的节约能源的方法。
(五)通过在列车上对旅客们的调查,我们发现虽然知道“低碳出行”这一理念的人并不多,但因为人们消费观念的原因,大家在生活中低碳出行这一方面还是做得很不错的,不过,大多数人还停留在“为了自己方便实惠”的层次,需要进一步地带动改善,从而真正做到低碳出行。
五、政策建议
(一)宣传方式和管理方法
首先,我们要改进对低碳生活的宣传方式,明确低碳生活的具体方式。例如,通过宣传单、海报等为人们提供一些低碳生活的小窍门。其次,阐明应做到低碳生活的原因。对待不同的人,要着重说明低碳生活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益处。例如,对于生活条件较差的人群,低碳生活能帮他们节省开支;对于生活条件较优越的人群,低碳生活能让他们有更简单、纯净的生活环境,让他们的心境得到满足和升华。之后,可以采用人们乐于接受的宣传方法,促进企业采用低碳促销方式;在社区举办低碳宣传专场活动,倡导低碳生活;充分利用特色活动的影响力,如“地球一小时”,手工DIY变废为宝等。同时,重点针对城市居民开展低碳生活的宣传教育工作。最后,还要依靠科技和法制手段,如可以规定人们在扔垃圾时必须分类,否则予以罚款。当宣传教育不起作用,采用强制的方式让人们去做正确的事情也是有必要的。
(二)低碳行为建议
纸张都双面打印,完美的浴室未必一定要有浴缸,没必要一进门就把全部照明打开,如果只用电脑听音乐,显示器仅可以调暗,或者干脆关掉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