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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精选10篇)

栏目:办公写作

抵押合同【篇1

合同编号:

抵押人:

抵押权人:

甲方(抵押人):见本合同“立约人信息”条款的约定

乙方(抵押权人):见本合同“立约人信息”条款的约定

为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主合同项下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抵押财产

一、甲方以本合同“抵押财产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最高额抵押。

二、抵押财产因故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明),导致本合同

“抵押财产清单”或者乙方收执的他项权利(抵押权)证书或抵押权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甲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三、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抵押财产上因附合、混合、加工、改建等原因而新增的物也作为乙方债权的抵押担保,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办理必要的抵押登记等手续。

四、如果抵押财产因自然因素或者第三人行为毁损、灭失、被侵害、价值减少、脱离甲方控制,抵押财产权属发生争议或权利证书(明)被注销,甲方均应立即通知乙方,并应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第二条 担保范围及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

一、本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见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

二、本最高额抵押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依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如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该最高额按履行的金额相应递减。

三、本最高额抵押的债权确定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借款额度有效期间。

四、被担保的债权项下的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垫款、各种应付费用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

第三条 抵押登记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在乙方要求的时限内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甲方应于抵押登记完成之日将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乙方持有。

第四条 主合同变更

一、甲方同意,乙方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或对主合同进行任何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均无需通知甲方,甲方仍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以及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二、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一)乙方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二)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三、主合同项下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随之转让,甲方应协助乙方及该第三人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手续。

四、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对乙方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条 抵押财产的占有与保管

一、甲方应妥善地对抵押财产进行占有、保管和维修保养,合理使用抵押财产,维持抵押财产完好,按时缴纳与抵押财产相关的各项税费。乙方有权对抵押财产进行检查,并可要求甲方将抵押财产权利凭证的正本交乙方保管。

二、甲方委托或同意第三方占有、保管、使用抵押财产的,应当告知该第三方乙方抵押权的存在,并要求其保持抵押财产的完好、接受乙方对抵押财产的检查以及不妨碍乙方实现抵押权。甲方不因此免除前款中的义务,同时应对该第三方的行为承担责任。

三、抵押财产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由甲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乙方因此遭到索赔而承担了责任,或为甲方垫付了赔偿金,则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六条 抵押财产的保险

一、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甲方应根据有关法律及乙方指定的险种、保险期限、投保金额办理抵押财产的保险。保险人应当具备法定资质和良好信誉。

二、保险单内容应当符合乙方的要求,不得附有损害乙方权益的限制性条件。保险单上应特别注明:乙方为保险赔偿金的优先受偿人(第一受益人);变更保险单应经过乙方书面同意;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抵押财产已投保但保险单未注明上述内容的,应对保险单作出相应的批注或变更。

三、甲方应确保保险连续有效,不得以任何理由致使保险中断、撤销、失效,或者致使保险人减免赔偿责任,或者不经乙方同意变更保险单。如果保险期间届满时,甲方担保的债权未全部受偿的,甲方应当续保,对保险期间作相应延长。

四、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抵押财产续保的,则为续保完成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抵押财产的保险单正本交付乙方,并且在乙方预留有关保险索赔或保险权益转让所必需的文件。

五、就抵押财产取得的保险赔偿金,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一)经乙方同意,用于修复抵押财产,以恢复抵押财产价值;

(二)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三)按照乙方要求转为动产质押或权利质押,用于担保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四)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由甲方自由处分。

甲乙双方有关抵押财产保险的约定见本合同第十七条。

第七条 对甲方处分抵押财产的限制

一、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放弃、出租(包括原租赁合同到期后续租或修改租赁合同)、赠予、转让、出资、重复担保、迁移、改为公益用途、与其他物添附或改建、分割。

二、甲方经乙方书面同意处分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财产而获得的价款或其他款项应当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乙方有权选择本合同第六条第五款第(一)至

(四)项约定的任一方法对上述款项进行处理,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第三方妨碍

一、如果抵押财产被国家征收、征用、拆除、没收、无偿收回,或者抵押财产被第三方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留置、拍卖、强行占有、毁损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甲方应当立即通知乙方,并及时采取制止、排除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乙方提出要求,甲方应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担保。

二、抵押财产发生前款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作为乙方债权的抵押担保。甲方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赔偿金或补偿金,应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乙方有权选择本合同第六条第五款第(一)至(四)项约定的任一方法对上述款项进行处理,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抵押权实现

一、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包括依照主合同约定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乙方有权行使抵押权利。

二、本合同“抵押财产清单”记载的或双方另行约定的抵押财产价值(下称“暂定价值”),无论是否记载于登记机关的登记簿,均不表明抵押财产的最终价值,其最终价值为乙方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扣除各项税费后的净额。

若以抵押财产抵偿乙方债权的,上述暂定价值并不作为抵押财产抵偿乙方债权的依据,届时抵押财产的价值应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依法公平评估确定。

三、乙方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支付变卖或拍卖过程中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税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后,优先用于清偿抵押财产担保的债务,剩余价款退还甲方。

四、甲方与债务人为同一人的,乙方可以对甲方的抵押财产之外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且不以放弃抵押权或必须先处分抵押财产为前提条件。

五、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妨碍乙方实现抵押权。

六、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甲方不提出任何异议。

抵押合同【篇2

抵押人: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抵押人住所地:

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抵押权人住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自愿公平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房产抵押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为了确保乙方与 于 年 月 日已达成的《合同》(以下简称为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完全产权的房产抵押给乙方,作为履行该主合同的担保。该抵押物名称、数量和价值等情况具体如下:

1、房地产产权证号:

2、坐落在:

3、用途:

4、建筑面积:

5、结构:

6、房地产价值:

第二条 本抵押合同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中约定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三条 甲 、乙双方特别声明,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不影响本抵押合同的效力。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保险、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在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持本合同及全套该抵押物的证明文件,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甲方还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后,在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前,房地产权证等证明文件可以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条 抵押期间,未经乙方的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出租、变卖、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处置或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此引起乙方的任何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 甲方负责缴付涉及该抵押物的一切税费。甲方因不履行该项义务而对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应负责赔偿。

第八条 发生以下情况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办理:

1、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第六条:

2、当有任何纠纷、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抵押物有不利影响的。

第九条 甲方保证乙方对主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的利益有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第十条 处分抵押物的价款不足清偿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第十一条 处分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乙方应退还甲方

第十二条 甲方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同时还声明及保证如下:

1、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2、甲方在占有抵押物期间,应遵守管理规定,按时付清该抵押物的各项管理费用,并保证该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如不履行上述责任,须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3当有任何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抵押物有不利影响时,甲方保证在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十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其在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第十四条 抵押权的撤销:主合同债务人已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清偿了债务或已提前清偿了债务,或甲、乙双方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并完成登记后,抵押权自动撤销。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物:

1、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产生后,甲方未依约清偿债务或所延期限已到甲方仍未清偿债务。

2、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

第十六条 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构成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一切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既得利益、预期利益和为处理此违约行为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用等)。

第十七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的协议。在未达成书面的协议之前,本合同的各条款依然有效。

第十八条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在双方协商后仍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抵押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补充协议必须是书面的。

第二十条 本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在有关房产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债权债务清理完毕时终止。

甲方(签字): 乙方: 企业法人: 公司(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抵押合同【篇3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以“抵押财产清单”所列财产设定抵押。

第二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

2、1 依据中国法律具有担保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抵押担保,并对抵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和)处分权。

2、2 有足够的能力承担担保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产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其依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担保责任。

2、3 完全了解主合同债务人的融资用途,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2、4 甲方清楚的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并确认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已经充分了解。

2、5 在债权确定期间债务人与乙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如果没有在有关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中明确不是由本合同作抵押担保的,均视为由本合同作抵押担保。

2、6 如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债务和相应费用的义务,乙方可要求甲方全面履行担保范围内的担保责任。

2、7 本合同签订之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经设定抵(质)押权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等的情况如下:

第三条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按照主合同项下借款借据约定的借款期限或债权债务凭证所载明的起止期限。

第四条 债权确定期间

4、1 甲方在债权确定期间,在最高限额内,就乙方和债务人之间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向乙方提供抵押担保。

4、2 债权确定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该期间届满之日简称“决算日”)。在该债权确定期间内,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终止之日为决算日;甲方依法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的,甲方的书面通知到达乙方之日为决算日。

第五条 抵押担保范围

5、1 本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所有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包含根据主合同所发生的垫款,若有)、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为收回贷款、处分抵押产生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5、2 因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等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最高限额的部分,甲方自愿以本合同约定的抵押财产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 甲方不得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经设定抵(质)押权、出租等情况(包括本合同签订当时及本合同签订后),如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全额赔偿。

第七条 抵押期间,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财产,保持抵押财产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八条 甲方应于___________(期限)内办理抵押财产在抵押期间的足够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并在上述期限内保险单证原件交由乙方保管。如主债权经债务人和甲乙双方同意展期的,甲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甲方逾期办理保险、上交保单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______(违约金金额或计算方式)违约金,且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处分抵押财产并实现抵押权。在乙方处分抵押财产并实现抵押权之前,因甲方未及时办理保险、上交保单的原因导致乙方无法获得保险金并将其视为抵押财产的替代的,视为乙方对该部分差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被征收或因非乙方原因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所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应视作抵押财产的替代,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继续作为主债权的担保,也可以经甲、乙和债务人协商提前偿还债务。

第十条 甲方的行为不得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停止该行为。若该行为已造成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则甲方应在十五日内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甲方不予恢复且未按照要求提供担保的,乙方可以折价、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债务或转为保证金担保。

第十一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有义务办妥抵押财产清单中列明的抵押财产的抵押登记手续。若因为甲方原因未能在合同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办妥抵押登记手续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_______(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式)的违约金,如乙方同意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成之前向债务人发放贷款的,甲方除需继续支付违约金外,还视为甲方为主债权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直至登记手续办理完成。甲方应对乙方因此蒙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变更还款方式、授权划款帐号、借款用途、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等),甲方同意仍由其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公证、评估、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等全部费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但如果该变更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但乙方依法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和/或债务人与乙方协商一致同意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将借款展期的除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甲方仍在本合同规定得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

尽管有上述约定,但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国家法律、法规及银监会、人民银行等债权人主管机构有关规定调整或变化且适用于主合同,包括利率调整等,导致主合同变更的,甲方仍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三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变更合同时,须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第十五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章或加盖公章后生效(甲方为自然人的,由甲方及共有权人签章)。

第十六章 本合同需签署五份以上,每份均被视为正本,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其中:甲方、债务人各一份,乙方二份,登记机关一份,公证机关(若有)一份。

第二十七条 其他约定

27、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27、2 除另外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该地址,均视为有效。甲方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

27、3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帐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债务人办理提款、还款、支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据。27、4 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理人)

抵押合同【篇4

甲方(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乙方(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根据乙方的委托要求,甲方同意为乙方向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支行(以下称“贷款人”)贷款提供财产抵(质)押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担保范围及期限

本协议担保对象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乙方与贷款方所签订的编号为及其项下的各类具体业务合同(下称主合同)下的乙方对贷款人所负全部债务,本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元。本协议担保的范围包括因前述主合同而产生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保管质押物的费和实现质押权的费用、贷款方实现债权的费用。本协议的担保期限以甲方与贷款人签定的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约定时限为准,乙方按主合同约定向贷款人按时履行到期应付债务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二、担保财产

1、甲方以其享有合法处分权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抵押财产总价值¥万元。相关抵押担保事宜以合同编号为:中约定为准。

2、甲方以其享有合法处分权的作质押担保,质押财产总价值¥万元。相关质押担保事宜以合同编号为:中约定为准。

三、担保责任

1、甲方以担保财产向贷款方保证乙方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就甲方保证范围内款项到期向贷款方偿还。

2、超出甲方担保范围和担保期限的任何款项,甲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四、甲方的代位追偿权及其他反担保

1、如乙方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到期债务,致使贷款方将甲方抵押、质押财产作为乙方履行主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后,甲方有权取代贷款人立即向乙方行使追偿权,要求乙方归还下列款项:

(1)、甲方因履行主合同项下担保义务的代为向贷款清偿债务支出总金额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日利率按万分之五计算)。

(2)、甲方的其它费用及损失等。该费用及损失包括因乙方未能及时清偿致使甲方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的7天内向甲方偿还上述全部款项。

2、乙方向甲方提供下列反担保方式:

(1)、乙方以其与甲方签定的《建筑施工合同》项下所承包的建筑工程款作为保证金,如乙方未能按时履行其与贷款人之间的债务偿还,甲方有权直接从应付工程款内扣除上述第一条中乙方应归还的款项。

(2)乙方请第三方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反担保人)项下所开发的项目资产提供反担保保证。如乙方未履行主合同项下债务致甲方但保财产被贷款人强制偿债,反担保人以其项下房产及债权作为低押,由甲方处臵用以清偿乙方债务,甲方有权向反担保人的债务人要求其直接向甲方支付款项。

五、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按主合同规定的和甲方所保证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改变用途。

2、必须严格按照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资金来源、时间、数额等严格执行还款计划,并及时向甲方通报还款情况,提供必要的还款证明单据。

3、未经甲方同意,对已设立以甲方为债权人的乙方财产不得出租、出售、转移、转让,也不得将企业财产用于任何形式的担保,以及不得有任何有损于甲方实现行使追偿权的行为。

4、如变更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以及变更地址、电话、电传等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并不得因此而影响甲方作为担保人的利益。

5、如需举借新债以及实施可能影响甲方作为保证人利益的其它重大经营决策时,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6、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干涉甲方以任何方式所进行的定期或随时检查、了解和监督。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执行甲方在检查和监督时所提出的正确意见和建议。

7、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与贷款方修改主合同。

8、乙方保证按借款主合同所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本息,乙方应该履行其作为债务人所应履行的一切义务。

六、违约责任

1、如乙方违反本协议书的约定,则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委托乙方开户金融机构从乙方存款账户中直接扣除其所有应付款。

2、如乙方违反本协议书约定的各项义务,甲方有权通知反担保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七、其他约定

1、本协议书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如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协议书所列各项义务与责任。

2、本协议书生效后,不因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承办人的变动而变更或免除协议书项下的义务。

3、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乙方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还款付息的,乙方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应以其全部财产包括家庭财产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本协议书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协议书生效后,有关本协议书的补充、修改、变更等,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协议书经甲、乙及第三方反担保公司三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协议书壹式叁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反担保人执壹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公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其授权代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抵押合同【篇5

抵押合同通常是一种担保性质的合同。抵押人可以以其财产(不动产或者是动产)进行抵押担保,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可以享受依法抵押物品的价款。在进行抵押中,需要写上抵押担保合同,确保双的法律权益。那么,抵押担保合同范本怎么写?

合同编号:

抵押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抵押权人(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为确保 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第二条 甲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 ,贷款期限自 至 。

第三条 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第四条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间该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五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 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六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抵押期间,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九条 甲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第十一条 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三十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二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第十四条 抵押期间,甲方经乙方书面同意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约定义务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改变贷款用途、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十七条 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乙方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扣付。

第十八条 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的贷款利息;

3、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的贷款本金、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按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自“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均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附: 号《抵押合同》项下:

抵押物清单

抵押物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产权证书/编号:

处所:

抵押物评估价值 万元

已经为其他债权设定抵押额度 万元

备注:

抵押人:(公章) 抵押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本文介绍了抵押担保合同范文的标准格式。具体案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范文进行调整。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抵押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要注意关于时间、财产方面的相应条款。由于涉及法律问题,一定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流程办理。相关的法律问题最好向专业法律机构咨询。

抵押合同【篇6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风险提示:

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2年。如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借款到期次日开始计算。到期有催讨的,从催讨次日重新计算,但须保存催讨的证据;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提出还款主张,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提出还款主张后两年内没有继续主张的,视为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不予支持。

1、本合同项下借款借据、委托协议、展期协议、催还款通知或其他债权债务凭证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各条款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和解释构成任何限制和影响。

3、本合同一式_____份,出借人、借款人、各执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风险提示:

为了确保签名的真实性,应要求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而且复印件上还应当让债务人签字。最好有借款人按手印,因为身份证也有假的,如果有盖手印会更好。尤其是在签名潦草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出借人(自然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借款人(自然人签字、法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抵押合同【篇7

第一条 借款性质:本借贷行为系民间借贷。

第二条 借款用途限制: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借款人须合法使用,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第三条 借款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00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四条 借款期限:借款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期限最后一天为还款日。实际借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款人向贷款人出具的借款借据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未记载的依照本条)。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五条 借款利率、付息方式、时间及逾期付息规定: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内的年利率为 %(百分之 )。利息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借款人按期付息,每 个月为一期,共分 期,每期 元;第一期利息于 年 月 日前付清,第二期利息于 年 月 日之前付清,依此类推(具体付息时间依照借款借据,借款借据未注明的依照本条规定)。若逾期付息,借款人同意除按本条规定利率支付利息外,每天再按贷款余额的万分之三加付利息。

第六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若提前还款,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取得贷款人同意。提前全额还款的,除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息外,还应另行支付30天的利息。部分提前还款的,除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息外,还应就提前还款额另行支付20天的利息。

第七条 借款人承诺:

1、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2、当其出现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时,应最迟在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及共同委托的服务商,并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3、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资料,在贷款人审查其资信材料、还款能力、借款用途、贷款使用情况时予以积极配合。

4、向贷款人提供抵押人第二住所(第三人房产亦可)保证材料,并向贷款人提供由提供住所保证人签字的《提供住所保证书》。

5、借款人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时,应在有关事项变更之日起5日内

书面通知贷款人及双方共同委托的服务商。

第八条 贷款人承诺: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3、双方在本合同签字及办理抵押物登记后,如贷款人无故拒绝发放贷款,贷款人应承担借款人由此支出的全部费用并承担违约金。

第九条 提前收回贷款:

贷款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如因生计确需提前收回贷款的,应提前30日书面告知借款人,若借款人同意,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期限以实际借款天数为准;若借款人不同意,则本合同继续履行。

如出现下列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时,随时可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而无须为行使此项权力对借款人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1、借款人将本贷款资金用于非法活动;

2、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被宣告失踪、死亡且财产管理人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承担还款义务;

3、借款人未按时偿还贷款利息、且逾期10天以上者;

4、借款人因犯罪或重大经济纠纷被起诉或借款人的财产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等限制财产权利的行为发生时;

5、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抵押合同【篇8

抵押权人(贷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 所:

身份证号: 电 话:

抵押人(借款人): (以下简称乙方)

住 所:

身份证号:

电 话:

为确保抵押人(乙方)与抵押权人(甲方)于xx年4月11日签订的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愿意与甲方依主合同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抵押财产

一、乙方以本合同附件上所列“抵押物清单”所列之财产向甲方设定抵押;

二、因抵押财产换发新的权利证书,导致本合同“抵押财产清单”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或登记机关的登记薄相关记载不一致的,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三、如果抵押财产价值已经或者可能减少,影响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第二条 担保范围

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甲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第三条 抵押财产登记

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及时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四条 主合同变更

一、如果甲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主要条款,乙方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二、乙方不因甲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而减免担保责任;

三、主合同项下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协助甲方及该第三人办理法律要求的抵押变更登记手续;

四、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乙方仍按照本合同对甲方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条 抵押财产的占有与保管

一、乙方应妥善地对抵押财产进行占有、保管和维修保养,合理使用抵押财产,维持抵押财产完好,按时缴纳与抵押财产相关的各项税费。甲方有权对抵押财产进行检查,并可要求乙方将抵押财产权利凭证的正本交甲方保管;

二、乙方委托或同意第三方占有、保管、使用抵押财产的,应当告知该第三方甲方抵押权的存在,并要求其保持抵押财产的完好、接受甲方对抵押财产的检查以及不妨碍甲方实现抵押权;乙方不因此免除前款中的义务,同时应对该第三方的行为承担责任;

三、抵押财产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由乙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甲方因此遭到索赔而承担了责任,或为乙方垫付赔偿金,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六条 第三方妨碍

一、如果抵押财产被第三方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留置、拍卖、强行占有、毁损或者进行其他处置,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及时采取制止、排除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应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新担保。

二、抵押财产发生前款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作为甲方债权的抵押担保。乙方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赔偿金或补偿金,应存入甲方指定的帐户。

第七条 对乙方处分抵押财产的限制

一、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放弃、出租(包括原租赁合同到期后续租)、赠与、转让、出资、重复担保等。

二、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处分抵押财产而获得的价款或其他款项应当存入甲方指定的帐户。

第八条 抵押权实现

一、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主合同其他约定,甲方有权处分抵押财产。

二、本合同《抵押物清单》记载的或双方另行约定的抵押财产价值,无论是否记载于登记机关的登记薄,均不表明抵押财产的最终价值,其最终价值为甲方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扣除各项税费后的净额。

三、甲方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支付处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税费等)后,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剩余价款退还乙方。

四、甲方可以对乙方的抵押财产之外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且不以放弃抵押权或必须优先处分抵押财产为前提条件。

五、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甲方实现抵押权。

六、无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甲方均可直接要求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乙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七、甲方同意,即使因债务人清偿、甲方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灭,乙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八、乙方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如果甲方因过错遗失乙方交付的抵押财产权利证书;或者主合同项下债务清偿完毕后,甲方不及时返还抵押财产权利证书或在乙方提出申请后不依法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乙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甲方承担抵押财产权利证书的补办费用;

2、要求甲方限期返还抵押财产的权利证书,或协助乙方办理注销抵押财产登记。

二、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乙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乙方提供新的担保;

3、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4、处分抵押财产;

5、法律许可的其他救济措施。

(二)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抵押权未有效设立,或者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或者导致甲方未及时或充分实现抵押权,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其他条款

一、费用的承担

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占有、管理、处置、登记、评估、公证、维护、保养、拍卖、过户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甲方为实现抵押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二、即使甲方不行使或延缓行使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用尽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救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并不因此减免。

三、乙方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动,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的争议,合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债务人债务履行完毕后,签订《抵押登记注销协议书》,注销抵押物抵押登记。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甲方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壹式 两 份。

第十五条 乙方陈述与保证

一、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本合同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二、乙方具备担保人的合法资格,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因乙方无权签署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乙方确认自己对债务人资产、债务、信用、信誉等情况、是否具备签署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以及主合同的所有内容已经充分了解。

四、乙方对抵押财产依法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财产并非公益设施、禁止流通与转让的财产,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

五、抵押财产不存在其他共有人,或者虽然存在其他共有人,但该抵押担保行为已经获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六、抵押财产不存在任何未书面告知甲方的瑕疵或负担,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财产为限制流通物、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被出租、被留置、抵押财产存在拖欠购置款、维修费用、国家税款、损害赔偿金等情形或者抵押财产已为第三人设定担保。

七、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一切与抵押财产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乙方签署与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且自愿签署本合同。

甲方(抵押权人): 乙方(抵押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抵押合同【篇9

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抵押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抵押人的财产抵押。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抵押担保的范围

本抵押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抵押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

抵押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条抵押物概况

1.抵押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物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物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物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

2.评估价值:抵押财产共作价(大写)人民币_________元整,抵押率为_________%,实际抵押额为_________元整。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3.抵押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4.下列财产可以抵押(抵押物权属):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5.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6.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三条抵押物登记

1.抵押人授权抵押权人在本合同签订后执本合同、_________、_________及全套有关该抵押物的证明文件到有关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的登记备案手续。

2.抵押人授权抵押权人在获得该抵押物的正式产权证明后,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有关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该抵押物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证明交存于抵押权人。

3.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抵押人以本合同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5.抵押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6.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抵押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7.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2)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第四条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

1.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对该抵押物作出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因抵押人违反本合同所作的改变而使该抵押物产生的任何增加物,自动转为本合同的抵押物。

2.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形式处置。由此引起抵押权人的任何损失,由抵押人承担责任。

3.抵押人对该抵押物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对该抵押物造成的任何损坏,由抵押人承担责任。

第五条抵押物的保险

1.抵押人须在取得该抵押物_________日内,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种类为该抵押物购买保险。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该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损毁;投保金额不得少于重新购买该抵押物的全部金额;保险期限至主合同到期之日,如抵押人不履行到期还款的义务,抵押人应继续购买保险,直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完毕为止。

抵押合同【篇10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各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规定义务致他方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除非下列事项已在乙方感到满意情况下获得圆满解决,否则乙方可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情形发生时,有权单方提出解除本合同,要求甲方立即提前偿还所欠乙方之债,或以合法的程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房产以清偿全部款项。本合同自乙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甲方之时解除。

(1)甲方没有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当金、利息和典当综合费用或其他费用的;

(2)甲方的任何其它借款、担保、赔偿、承诺或其他偿债责任因违约被司法部门勒令提前履行,或到期不能履行,致使乙方认为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条款的能力已受到影响;

(3)甲方因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其履行合同义务清偿债务或无人代其履行合同义务清偿债务;

(4)甲方的不动产、物业或财产等受到查封、冻结或扣押、没收等影响或威胁,引致乙方认为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已受到影响;

(5)不论任何原因,如该抵押房产不能在有关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有关房地产管理机关拒绝予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不能向乙方提供保证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益的证明文件;

(6)甲方未得到乙方书面同意而擅自将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出售、出租、赠与、转借、托管、设定收益权质押等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7)甲方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8)甲方其他可能影响归还乙方当金的行为。

如发现本条前款所述的任何事项或有可能导致上述事项的事故已经发生,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十一、纠纷的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乙方除有权采用本合同约定的公证强制执行的方式向乙方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外,乙方还有权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在争议未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十二、强制执行

1、本合同双方同意向XX市【】处申请对本合同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2、当甲方或借款人有违约事件发生或出现本合同第十一条情景的,乙方有权向XX市【】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凭本合同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甲方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依法强制执行(包括但不限于对甲方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担保金额、利息、综合管理费、违约金、实现抵押权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拍卖费等)以及所有其它应付款项。接受强制执行的对象为包括不限于甲方房屋在内的甲方所有的财产,通过拍卖、变卖有关财产等方式偿还应偿之债。

十三、附则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当金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2、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当票、续当凭证、附件1当物清单、甲方提交的各有关文件资料以及各方就本合同未尽事项可能签订的任何修改、补充协议、乙方向甲方发出的任何书面文件等,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本合同中约定的通知,以电报、传真方式送达的,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在投邮三日后,即视为已送达。

4、本合同中的公证强制执行和抵押条款独立于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无效,不影响该公证强制执行和抵押条款的效力。

5、本合同中所约定的当金数额、当期与当票或续当凭证上所约定的不一致者,以当票或续当凭证上所约定的当金数额和当期为准。

6、双方约定,如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但应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条款依然有效。

7、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方、乙方、XX市【】公证处及抵押登记机关等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的共有权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房产作抵押,并同意接受本合同条款。

9、本合同于由甲、乙两方在乙方营业地签订。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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